北京海淀区被羁押人员账户每月最多能个人现金存入对公账户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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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健(化名陈某、阿某),男,29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xx;2 0 1 3年1 0月2 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 1月2 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集资,于2 01 7年1 2月2 9日被羁押,2 01 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高中文化,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xx;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李某健、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 2018)京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健及其辩护人卿爱国、王某甫、上诉人郑某伟及其辩护人赵芳、白某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伙同刘某强、向某、莫某东、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E世界财富中心C座1 1 4 2室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为多公司)内,虚构投资广东茂名荔枝酒酒庄的事实,以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发传单、办酒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章某升、孙某宝、张某等16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骗钱款大多被取现伙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李某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李某健上诉提出:所有事情都是刘某强、陈某城做的,其是公司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是四五号人物,要向刘某强、陈某城和历任总经理汇报工作,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健系董事长、总经理之下的管理人员,仅起一般管理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李某健有自首情节;其家人代其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李某健减轻处罚,判处5至8年有期徒刑。

 郑某伟上诉提出:其仅参与了公司的前期筹备工作。8月份来京是游玩。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郑某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郑某伟自动投案,并且当庭认罪;郑某伟在本案中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其家人代其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郑某伟减轻处罚,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

 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判定性准确;二审期间李某健、郑某伟提出了包括翻供理由在内的一些新的辩解,且部分提供的线索被查证属实,李某健、郑某伟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需要进一步查清,退赔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建议二审法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相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对李某健、郑某伟在侦查及一审期间的供述,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的部分予以确认,与本案事实不符的部分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李某健的亲属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90万元,郑某伟的亲属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30万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健、郑某伟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李某健、郑某伟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

关于李某健、郑某伟集资诈骗案与被害人代表协商经过的说明,卿爱国律师、周某(李某健之母亲、郑某伟之岳母)、投资人代表李某、郭某昭签字的《三方协议书》证明:由周某代李某健赔偿90万元,代郑某伟赔偿30万元,计120万元;钱款存放在卿爱国律师处。

对于辩护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李某健、郑某伟表示没有意见。检察员认为,亲属代为退赔的钱款1 2 0万元存放在辩护人卿爱国处,由卿爱国发还投资人,有裹协法院的不良企图,案款发还工作应由法院来执行。

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

对于检察员宣读、出示的证据,李某健及其辩护人、郑某伟表示没有意见。郑某伟的辩护人认为,邢某芬的证言系孤证。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健、郑某伟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属于其亲属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上诉人在法庭上亦同意其亲属代为退赔。本院对证据证明的这部分内容予以确认。但证据中提出退赔款由辩护人代为保管并发还投资人一节,同意检察员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文持。

对于检察员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拟要证明的事实,郑某伟的辩护人认为邢某芬的证言系孤证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检察员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二审法庭上,李某健、郑某伟当庭作以下供述,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1、李某健供述:其在本案侦查及一审期间没有如实供述是因为其被陈某城、陈某省、刘某锋骗了,陈某城让其和郑某伟去北京投案,但是别说真话,由陈某城等人在外面运作帮他们二人出罪。其参与了为多公司在北京的集资诈骗行为,其和陈某城、郑某伟与刘某强商量,由刘某强用真名办公司,他们用假名管理公司。因为其年轻,其让其舅舅周某来北京当总经理。为了和“四川帮”即时伙分集资款,其让莫某东来北京看账。

2、郑某伟供述:其在本案侦查及一审期间没有如实供述是因为其被陈某城、陈某省、刘某锋骗了,陈某城让其和李某健去北京投案,但是别说真话,由陈某城等人在外面运作帮他们二人出罪。陈某城、郑某伟与刘某强商量办理北京为多公司的事情,其参与了,并与陈某城一起来北京办理公司的前期筹建工作。后续没再参与。

 此外,本院审理期间,李某健的亲属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90万元,郑某伟的亲属代为赔偿投资人损失30万元,有法院出具的案款收据在案证明。

关于上诉人李某健、郑某伟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健、郑某伟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健、郑某伟伙同刘某强、陈某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商议并筹建北京为多公司,负责管理公司,属于“广东帮”。李某健、郑某伟等人以虚假名义骗得投资人钱款后即时予以伙分并转移赃款。李某健、郑某伟在犯意的提起、犯罪模式的策划和犯罪组织的形成等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完成了集资诈骗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健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健是公司的四五号人物、一般管理人员的意见,与同属管理层的同案犯刘某强的供述不符。李某健在二审法庭当庭供述,因为其年轻,其让其舅舅周某来北京当总经理。为了和“四川帮”即时伙分集资款,其让莫某东来北京看账。李某健的供述证明了李某健在公司中有权决定总经理人选和有权与“四川帮’’按商定比例即时分取投资款,即有重要的人事和财务决定权。可见,李某健在公司的管理作用并不如其所称是行政人员或一般管理人员;且上述事实与同案犯莫某东、曾某生的供述,证人周某莹、李某睿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郑某伟所称其仅参与了公司的前期筹备工作,8月份来京是游玩的意见,与同案犯刘某强、莫某东的供述,证人邢某芬的证言证明的事实相悖。故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健、郑某伟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健的辩护人所提李某健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健系自动到案,但其到案后至一审开庭均未能如实供述,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白首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李某健、郑某伟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健、郑某伟所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李某健、郑某伟在骗取投资人钱款后与其他同案犯即时分赃,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且使犯罪分子及时转移赃款,给投资人造成共计1000万余元的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故对辩护人请求对李某健、郑某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李某健、郑某伟有自动投案情节,亲属能代为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李某健、郑某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出庭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城、周某如能到案,对于进一步查清李某健、郑某伟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有着积极作用,但在案证据亦能证明李某健、郑某伟在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陈某城、周某是否归案不影响李某健、郑某伟主犯身份的认定;且检察员当庭亦指出李某健、郑某伟在为多公司属于核心管理人员。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庭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定性准确等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健、郑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李某健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健、郑某伟有自动投案情节,二审期间亲属能代为赔偿投资人部分损失,可对李某健、郑某伟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李某健、郑某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责令被告人李某健、郑某伟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附清单)。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1刑初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上诉人李某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2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郑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氏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聘请了北京的律师,遗憾的是第一被告人判了无期徒刑,第二被告人判了十五年,被告人老家是广东茂名的,其父母在宣判后匆忙找到卿律师,首先是咨询上不上诉,上诉有多大机会,卿律师看了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二位家属都要为被告人聘请律师上诉。

最终二位家属委托卿律师团队上诉,在上诉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主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得到法院和检察院的支持后,辩护律师多次与北京受害方代表沟通,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最终有了好消息,第一被告由无期徒刑减到15年,第二被告由15年减到12年。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7楼711-712室(冼村旁)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市惟一一所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 担负着因在北京市违法犯罪而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罪犯的收押、遣送任务。 科室管 8.北京市新康监狱

单位地址:南二环内陶然亭公园西侧的右安门内东街9号(原名北京市滨河医院、北京市博仁医院)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改为北京市新康监狱,加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牌子,隶属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联系电话:

9.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又称北京市清河农场)单位地址:天津市宁河县

承担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刑期服刑人员的关押任务 邮政编码:300481

1.北京市看守所(即“七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邮政编码:100023

2.宣武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三路居凤凰嘴村 邮编:100073

电话:c 3.延庆县公安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桑园村南 邮编:102100 电话:010-.西城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甲3号 邮编:102206 电话:010-.顺义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泥河村 邮编:101300 电话:010-.怀柔区看守所 地址:怀柔区府前街 电话:

7.海淀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25号 邮编:.房山区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城隍庙街10号 邮编:102400 电话:010-

9.东城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七里渠乡豆各庄645号 邮编:102206

电话:010-.大兴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 邮编:102600 电话:010-.崇文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团桂路西侧 邮编:.监所管理处延庆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东桑园村南 邮编:.监所管理处顺义区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泥河村 邮编:101300

14.石景山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 邮编:.清河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公安分局 邮编:300481

16.平谷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卫平北路59号 邮编:101200 电话:010-.密云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李各庄村 邮编:.门头沟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 邮编:102300 电话:010-.昌平公安分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曹庄 邮编:102202

看守所和谐警民关系初探

近年来看守所死亡、脱逃事件频频发生,媒体对有些事件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如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上吊自缢事件等缕缕发生,使看守所民警的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披上了阴影,警民关系遭遇严重挑战,缓解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已经迫在眉睫。改善警民关系,规范执法与“人性”化管理,加强看守所民警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2009年发生的云南的“躲猫猫”河北的“喝凉水”事件等,从不同层面反映出我国羁押场所转型期,看守所管教民警管理、教育面临着严峻形势及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上级领导多次提出通过严格执法、科技强警、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等途径,来改善执法环境和构建监管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看守所目前现状及形成原因(一)看守所设施陈旧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县一级看守所设施陈旧,基本上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基础设施破旧落后,硬件跟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首先,各地应尽快改善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和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一定就是罪犯,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例如,《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是目前大部分看守所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许多地方都是拥挤的大通铺。再如,目前许多地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给养费基本维持在每月110-150元之间,而随着粮食、肉蛋等食品物价的高涨,用这些钱所购买的伙食实物量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定的标准。在押人员伙食更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在押人员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等问题。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当人处在不确定状态时,精神最紧张,情绪最容易失控。看守所里众多人挤在一个狭小的监舍空间里,很容易产生生存竞争,滋生“牢头狱霸”。其次,看守所的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固然要完善,但是更重要的是看守所的监管执法要规范,监管民警的责任心要到位。否则,看守所即使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设施、一流的监控系统,都可能成为花瓶一样的摆设。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部队转业参警和刚出校门的警校生、社会招的警察人员大量增加,岁数大多数在三十来岁,他们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 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懈、言行不当、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现实中,一些干不了刑事侦查、治安等工作的、犯了错误的甚至是老弱病残的民警调到看守所工作,有的主观上觉得矮人一等,可能就在工作上怠惰马虎,乃至知法犯法。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看守所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三)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社会教育薄弱。现时期,很多公民要自由不要纪律,要民主不要集中,要权益不要义务的现象和公安执法形成了明显的对立。

2、行业隔阂、阶层偏见。警察队伍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既然是专政工具,就免不了对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强力,这种执法强力和政府提供的亲民政策、人性化管理、服务性 政府等精神的表象不统一,使社会各阶层,特别是那些亚政治人物对公权提出非分的要求。

3、社会风气欠佳,警民配合困难。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在押人员出现死亡现象得不到这些群众的理解,上访事件情形增多,导致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降低。

三、改善警民关系,重建良好执法环境的途径(一)加强警察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

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至去年开始看守所民警开展帮扶社会孤寡、伤残、生活自理困难等群体人员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民关系的紧张境况。今年继续开展亲民、爱民、为民活动,访贫问苦、访疾问难、访外(外来人员)问弱(弱势群体),使群众对民警看见、敢见、愿见、想见。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宽严相济

对在押人员实行单纯的人性化关怀是不够的,毕竟他们的整体素质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以上,农民、无业者也占八成以上,暴力型犯罪占一半以上,确保监所管理离不开严格、科学、文明的规范化管理,看守所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勇于创新,以落实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看守所有关规定为重点,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走进监室,就能看到 他们整洁的内务,墙上张贴着每周一换的“三固定”表格,在押人员在哪个地方吃饭睡觉,什么时候值班,都一目了然,监室秩序有条不紊,整洁有序。执法以公,廉威自生。只有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才能较好地确保监所安全。

(三)管教民警的行为必须文明

教育者先受教育,正人必先正已。管教民警用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行为,去感染教育对象。管教民警在管理中语言要文明。语言是思想交流的工具,管教在日常的工作,离不开语言,而这种文明的语言将直接对教育对象产生影响。管教的这种公正、廉洁、勤政、文明的执法者形象,为受教育者树立了典范。

(四)加强人性化管理 营造和谐监所

在押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容易被歧视的群体,在高墙之内,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关键时刻,给他们一个笑脸,给他们一片阳光,给予人性化关怀,不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坚持公正对待他们,融化他们心中的坚冰。但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在管理工作中,管教要始终围绕“严格、依法、科学、文明”开展监管工作。坚持“打击与保护”两手抓,严格与文明并举原则,尊重和保障法律赋予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在押人员家属接见制度,开展 亲情团聚会,借用亲情教育感化在押人员,使其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坚持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围绕安全抓管理抓教育。因人施教,按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在押人员人格、尊严、权利,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努力化解监管与被监管工作的矛盾,减少对抗。通过人性激励、亲情感化、爱心沟通和一年四季防护,节假日、生日、有病人员的优待举措感动在押人员。按照《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相关条例要求在押人员从早晨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就餐以及生产劳动、文娱活动等都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执行,做到统一服装、统一被褥、统一摆放洗漱用具等,促使在押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奠定看守所安全和谐。

四、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

过去,由于看守所主要羁押犯罪嫌疑人,为防止串供影响办案,按照规定在押人员不能会见亲属。监管场所习惯以“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把自己臵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和环境中,致使公安监管工作变得十分神秘。

在押人员家属担心或猜疑家人在所内受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会想方设法寻求关照。长此以往,极易诱发影响队伍管理和监所安全等问题。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得不到正面、真实的信息,也容易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猜测、质疑,一定程 度上也会损害公安监管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只有把执法权力臵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偏见。”实施开展“阳光工程”,向社会揭开公安监管场所的神秘“面纱”。在这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向社会开放监管场所,包括:对社会公开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以公开的制度规定;监管场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监管场所执法监督情况;监管场所设施情况,如看守所接待大厅、收押室、提讯室、会见室、医务室、食堂等。

五、开门纳谏,监督透明

看守所对于社会群众来说,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高墙挡住了社会群众的视线,非公务人员非经批准是不能进入看守所的。看守所为了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本着改进工作、确保安全为目的,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设臵所长信箱、公布检举电话、走访座谈、“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向在押人员亲属、社会群众、出所人员、办案人员征求意见,收集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提高。在走访中,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对民警的看法与反映,从中发现执法、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重点了解监管工作中民警是否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为了提高留所服刑罪犯的劳改效 果,也为了让在押人员亲属了解看守所的管理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对监管场所的亲和力。

总之构建新型的监管警民关系,重建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需要警方、公众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虽然管教与在押人员是一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体,但他们和千家万户百姓的心联系在一起,管教和老百姓有着希望创造一个管理和谐,以人为本的共同目标和愿望。这是双方最大的利益共同点和价值取向,是在看似对立的矛盾中实现统一、和谐的最大基础条件。建设新型的警民关系,需要每一个监管民警下大力气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用自身的努力和变化来影响公众、感动公众、改变公众,努力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一家亲的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最终重建一个安全、和谐、以人为本的环境。从而达到共同维护监所稳定无责任事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

山西省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现场会

11月19日,山西省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现场会在我市举行,省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吕梁市 全省各县市公安系统哦能够负责人,以及《警方周刊》等省内新闻媒体参加了此次会议。

参会代表观看了长治等监管部门工作的视频片段同时实地观摩了孝义市看守所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的成果。

孝义市看守所按照省局公安厅的安排,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的活动很显著,这也是我们把这次现场会开在孝义的一个主要原因

孝义市看守在山西省公安局党委和吕梁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抓规范、促管理、保安全、创和谐”的总目标,严格管理,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推进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健康发展轨道,连续13年被省厅评为“二级看守所”,2010年被省厅评为“深挖犯罪先进集体”。

山西省公安监管部门以“两方一推”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创建安全文明开放监所活动,各级监管部门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自做了工作总结汇报。孝义市看守所的创新机制得到了普遍认可。

孝义市看守所立足于打造全省一流看守所为目标,加强了监所基础设施。对提审室,禁闭室,接见室等墙体全部实行软包装,室内无硬质棱角,无突出物体,无电路外露,把监区玻璃全部更换成为了钢化玻璃,这些细节方面的改造消除了在押人员逃跑,自残的隐患,也在细微之处体现了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人文关怀,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了全方位监控,对在押人员报告装置、讯问指挥系统、应急报警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使监管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加强了警区防控能力,同时保障了监所的安全管理。

我觉得孝义作为全国的百强县之一,从硬件设施来看确实好,整体来讲就是看守所属于按公安部的要求,然后正规划,规范化建设,我觉得管理包括人性化管理确实做的非常好。

在坚持软件倒逼硬件的同时,孝义市看守所着力于打造文明监所,不断进行制度改革,创新勤务机制。一创造学习机制:对在押人员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体化劳动,集中化学习,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化以及法律知识的学习,有效的提高了在押人员的法制观念以及纪律观念。二 实行奖惩机制:制定了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办法,对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服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对遵守监规、有立功表现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牢头狱霸等行为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孝义市看守所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及除恶扬善的决心。三促进激励机制:在监管场所墙壁张贴名言警句,名言名言及标语口号,定时在监区播放高雅音乐,开展图书阅览,适时组织在押人员开展象棋、书法、拔河等文体比赛活动,进一步愉悦在押人员身心,缓和在押人员情绪,调动在押人员改造积极性,对在押人员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孝义这个软硬性属于全省一流的,软件建设我看了以后,我们管理各方面都是到位的,特别是街区走到哪里都是干干净净,一尘不染的,在案人员都是整整齐齐的。

严格执法,却不失温情。孝义市看守所全面进行看守所规范化执法,制度化管理,全面铺开“阳光行动”,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开展开放日活动,让全社会更多的参与到看守所的监管之中,有效的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公安部大力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进行,让全社会对公安监管场所保障被监管人员权利的状况有直接的感知,以消除社会对监管场所的误解,也显示了公安监管部门开门接受监督的勇气和真诚。

看守所和拘留所在我们以前的印象当中都是高墙电网,进去之后是黑漆漆的铁门,非常的阴森恐怖,这是以前的概念 由于经济条件以及社会观念认识的局限性,过去公安监管工作在管理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

公安监管局局长 赵春光

由于多年以前看守所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社会包括群众对看守所的工作是朦胧的,性质不不了解的,也可能有些误解,那么通过我们这个实行警务开放,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走进看守所,实地地来看我们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能够真实看到我们国家实行人性化管理带来的效果。

会议对今年以来公安监管工作做了全面的概括与总结,肯定了已经取得的好成绩,同时厅党委领导对全省下一步的公安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中强调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必须摒弃过去的陈旧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公安监管工作的社会性、政治性和时代特征,把公安监管放在了社会主义法制大平台上来研究,提高到了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宪法高度,充分说明了监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会议中指出山西省公安监管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成绩既是有各级公安党委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紧密配合的结果,更是全省广大监管民警奋发有为,顽强拼搏,辛勤工作的结果。

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监所是这次会议的主题,它体现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公安监管工作的民意导向;体现了国家法制文明建设的需要;体现了当前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准确把握。只有把会议精神落实好,理解好才能有效的开展监管工作。孝义市看守所结合实际,在安全管理,人权保障,服务诉讼,监督制约等方面不断探索,以上岗一分钟,敬业六十秒的执法精神,最大限度的消除了监管工作中的消极因素,使在押人员能够在看守内进行自我反省,在服刑期间真切的感受到国家没有抛弃他们,社会和人民在帮助他们。

公安部监管局局长 赵春光

我们参加山西省孝义市召开安全文明开放这个现场会,刚才我也去看守所进行了实地检查,总得看,孝义市看守所严格按照新时期关于加强和创新监管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关于建设安全文明开放看守所的一些工作部署,做了大量的认真细致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细化看守所的管理,真正做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效果是非常好的。

我觉得这次这个现场会,开在孝义意义非常重大,孝义市看守所连续13年来被咱们省厅评为二级看守所,这个可圈可点可学的东西非常多,我们警方周刊的记者们,很多次来到这个地方采访报道他们,见证了他们的付出与收获,也希望孝义的经验得到推广,使我们全省这个监所工作能够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会议中省公安监管局局长赵春光对监管部门下一步的工作做了部署,并提出要求,他要求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真抓”上做文章,围绕“实干”想办法,以“抓铁有痕、踏实留印”的工作作风,努力促进山西省监管事业的新发展。我们也希望孝义市看守所在省公安部党委的领导下,继续努力,为我市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为我市创建法治文明做贡献。

北京各看守所地址电话乘车路线查询一览表

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邮政编码:100023

乘车路线:乘411路、457路到富力又一城下车北行路口左转即到;地铁八通线双桥站,然后转乘411路到终点下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政府驻地

开车:京沈高速豆各庄出口

地址:大兴区团桂路3号

开车:京开高速黄村出口到团河路左行5公里,遇团桂路右转,有标志。

乘车:市内乘937支1到祟文区看守所下车,南行200米即到

地址: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

地址: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

开车:京开高速黄村出口到团河路左行5公里,遇团桂路右转,有标志。

乘车:市内乘937支1到祟文区看守所下车

地址:朝阳北路常营西里甲1号

乘车路线:675,991,499常营路西下

通信地址:海淀区温阳路25号,邮编:100194

开车:八达岭高速北安河出,直行200米辛庄桥左转,约15公里到温阳路口右转,约5公里左侧即到

坐车:颐和园总站坐330路后沙涧下车北行200米即到

乘车路线:乘661路、662路、983路至西道口下过天桥西行200米左拐进去即到

地址: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1号

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古城下,前方十字口南行100米即到

地址:大兴区黄村西大街

地址:昌平区新园村八达岭高速科技园出口

地址:房山区房山城皇庙街10号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被告人梅某,男,44岁(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邹鑫,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赵明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傅高山,男,34岁(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2009年5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8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吴纯刚,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姚宁,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傅高山等犯受贿罪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457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何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京01刑终30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何继伟撤回上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7年1月9日以京一分检审刑抗[2016]4号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彭现如、助理检察员张松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梅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邹鑫、赵明明,原审被告人傅高山及其指定辩护人吴纯刚、姚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梅某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派出所民警,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梅某伙同被告人傅高山、傅伟及何继伟,将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人员陈某抓获后,利用被告人梅某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人民币50000元,将陈某擅自释放。其中,被告人梅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傅高山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傅伟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何继伟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现涉案假章未起获。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梅某所在单位将其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纪委接受调查,后被纪委禁闭调查二日,2014年11月1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梅某宿舍搜查起获涉案赃款人民币21000元,现扣押在案;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傅伟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何继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傅高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梅某、傅高山、傅伟、何继伟的供述,证人陈某、李某、张某、郑某的证言,领导干部综合情况表、履历表,派出所情况说明,李某、张某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傅高山、傅伟、何继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傅高山、傅伟、何继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高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同时鉴于被告人傅高山自动投案,被告人傅伟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被告人何继伟系被动到案,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梅某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部分赃款,故法院对被告人梅某、傅高山、何继伟、傅伟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二、被告人傅高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三、被告人傅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四、被告人何继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五、责令被告人梅某、傅高山、傅伟、何继伟共同退赔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连同在案扣押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予以没收。
同案犯何继伟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为,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该法律规定对梅某、傅高山二人判处刑罚,但并未依法判处罚金刑,系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梅某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不持异议,同时认为法院应该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量刑,原判主刑过重,如果法院判处罚金,希望考虑其家庭困难情况,从轻判处。
梅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如果
法院判处罚金,建议法院按照刑罚适当的原则对原判主刑调整,从轻判处。
原审被告人傅高山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如果法院判处罚金,希望考虑其家庭困难情况,从轻判处。
傅高山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本案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傅高山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修正案九没有规定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因此不应判处罚金。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梅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傅高山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傅高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傅高山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梅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关于原审法律适用错误的抗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梅某关于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不持异议,同时认为法院应该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量刑,原判主刑过重,如果法院判处罚金,希望考虑其家庭困难情况,从轻判处的辩解及梅某辩护人关于如果法院判处罚金,建议法院对原判主刑调整,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梅某辩护人请求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傅高山关于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诉意见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如果法院判处罚金,希望考虑其家庭困难情况,从轻判处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傅高山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应判处罚金,请求法院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457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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