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

【导语】:9月29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育儿假相关规定。

  四川假最新规定2022

  日前,《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印发实施,其中提到了育儿假的最新消息

  鼓励“三孩”出实招,四川正制定“育儿假”实施方案

  修订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了相关处罚规定,并新增父母“育儿假”。“目前,我省正在制定具有四川特色的实施方案,多部门将协同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9月29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设立育儿假,是我省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此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还包括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

  四川此次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主要是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对照上位法,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其中,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规定包括: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两种情形;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婚前、孕前免费健康检查服务;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的措施;根据上位法授权,设立了父母育儿假;明确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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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10:13:30 字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导语】:2022年3月30日起,福建省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

  条例在婚假、、照顾假的基础上,规定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且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二、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为适应三孩政策调整后特定群体对再生育需求的变化,条例对福建省再生育情形进行修改,充分保障再婚夫妻生育权利,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同时还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三、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并增加相关条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不仅如此,托位还有“硬指标”。

  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条例加强住房政策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五、“出生一件事”联办

  条例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即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相关事项联办,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六、社会抚养费不用交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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