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定居生活的条件和政策有哪些?

提取需要不同材料及相关条件才能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上海公积金提取是按照不同方式所提取的,比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材料明和关系证明、、上海市证明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和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上海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2)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地证明材料。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

(4)动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3、其他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存疑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贷前提取公积金确认单》、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离退休的提供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2)已到达法定的提供身份证。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继承人或受人身份证;

(2)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及其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语大学出具的翻译件;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七、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由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终止的证明;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八、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的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经所在街道或单位核实确认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

3、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房租发票或收据;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

(3)支付售后物业维修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材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原公共租赁住房:

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

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

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委托的。

2、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且无。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出境定居,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七、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条件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八、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条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1、申请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出申请;

4、领取公积金提取回执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

  为了让广大海内外人士更加简便地了解有关涉侨政策,我们重新编印了这本《涉侨政策问答》的小册子。

  由于涉侨政策较多,我们重点选择编辑了教育方面、出入境方面、生活照顾和在沪工作华侨华人待遇等有关涉侨政策内容。

  我们希望这本小册子,能让更多的海内外人士了解涉侨政策,有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依法护侨,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服务、为广大侨界人士服务、为关注上海发展的海内外人士服务。

  问答的有关内容,如与以后制定的政策规定不符,则以新政策规定为准。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有关涉侨政策,可向市、区侨务部门咨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的解释

  1、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2、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3、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4、归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5、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归侨身份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应向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审核确认。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7、申请确认归侨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以及本市户籍证明。

  8、侨眷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9、申请确认侨眷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公证。

  10、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1、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12、归侨、华侨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吗?

  答:可以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二、教育方面升学照顾

  1、享受升学照顾待遇包括哪些对象?

  答:依照有关政策,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享受升学照顾,以上对象简称“三侨生”。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

  3、如何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非本市户籍的三侨生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4、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父(母)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或者父(母)的护照、签证,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出生证明。另外,三侨生还需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和在本市报考高中、高校的证明;递交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原件和翻译件须一同提供。

  华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1、华侨子女来沪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符合一定条件的华侨子女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2、华侨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哪些主要条件?

  答:1)申请就读人本人具有境外身份;

  2)申请就读人父母一方具有华侨身份;

  3)申请就读人的华侨父(母)在本市正规就业或者与申请就读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

  3、华侨子女如何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和就读手续?

  答:申请就读人需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4、华侨子女办理就读身份证明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2)申请就读人父母一方具有华侨身份的证明;

  3)申请就读人同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的关系证明;

  4)申请就读人由父母监护的,需提供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在本市就业的证明和

  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就读人由其在本市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监

  护的,需提供有关监护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

  华侨学生报考本市高中及内陆高校

  1、报考本市高中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答:报考本市高中的华侨考生指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具有华侨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考生本人曾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考生的父母曾经或者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3)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华侨考生如何办理报考本市高中的报名手续?

  答:华侨考生先向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再凭该证明到教育招生部门办理中考报名手续。

  《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办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申办《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华侨考生的法定监护人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正本核对:

  1)《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申请表》;

  2)华侨考生所持的中国护照和上海市华侨暂住证;

  3)华侨考生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4)华侨考生本市学籍证明单或本市初中毕业证书;

  5)华侨考生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或提交以下第6、7项申请材料;

  6)华侨考生在本市亲属(范围详见本节第1条,下同)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考生父母须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考生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

  7)华侨考生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由外国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需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8)华侨考生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具体要求详见第6条,如系同一人无需重复提交);

  9)提交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4、报考内陆高校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答: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

  5、报考内陆高校的华侨、港澳地区考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25周岁以下;3)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4)未婚;5)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6、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陆高校,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港澳地区考生须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华侨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内陆各报考点报名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2)本人学历证明;3)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交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4)本人的身份证明;5)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7、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陆高校,本市的报名地点在何处?

  答: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钦州南路500号,邮编:200234,电话:021—转)。

  三、出入境方面出境探亲假期待遇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6、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在国内会亲者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等待遇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10、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却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待遇

  1、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答: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有关离职费待遇

  1、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1993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2、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按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是否可以携带出境?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1、哪些华侨可申请回国来沪定居?

  答:1)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2)出生在国外并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2、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

  答:1)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

  2)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申请人在本市有住房;(2)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本市有住房或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落户的(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应当在本人实际居住地落户);

  3)该申请经本市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的规定。

  3、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如何申请?

  答: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的申请应由华侨本人提出,华侨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华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需经过公证)。

  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承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工作,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四)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六)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

  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华侨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及与拟定居地常住户口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

  (八)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

  (九)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房产权利人是华侨申请人本人的可以免交);

  (十)审批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5、港澳居民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联系地址:民生路1500号,咨询电话:)。

  四、生活照顾方面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

  1、享受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且于196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归侨。

  2、如何申请享受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

  答:原享受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对象,自2013年1月1日起自动享受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退休时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原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有关表格,由市政府侨办审批。

  3、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如何发放?

  答: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早期归侨名单将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4、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后,原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是否还发放?

  答: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后,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的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1、享受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1966年12月31日之前回国定居的、生活较困难的本市无业归侨。早期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2、如何申请享受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审查后,填写《上海市发放无业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市侨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按标准发放。

  3、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

  答:无业的早期归侨如迁离本市、出国定居或亡故,其生活困难补助应随之取消。

  早期归侨社区医疗服务

  1、本市对于早期归侨接受社区医疗服务是否有照顾性政策?

  答:2009年2月,市政府侨办与市卫生局共同发文,决定进一步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本市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开。

  2、本市早期归侨在社区医疗服务方面享受哪些便利?

  答:1)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早期归侨可以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协议书”,领取早期归侨卫生保健服务卡,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2)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早期归侨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本辖区内的二级医院之间设立的早期归侨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入院、优先诊治、优先建立家庭病床的“三优”服务;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建立早期归侨健康档案,为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7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2)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申请人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拟落户地的区、县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规定所需申报户口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及归侨侨眷房屋财产权利

  1、归侨、侨眷在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可以获得哪些部门的帮助?

  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归侨、侨眷的生产、就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扶持与服务;本市也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2、归侨在境外取得的专业成果可以作为本市相关部门职称评定的依据吗?

  答:可以的。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3、归侨、侨眷对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答: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非法征收、征用、拆迁。

  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征用和拆迁的规定,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4、归侨、侨眷企业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面有什么照顾性规定?

  答: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企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供帮助。

  归侨、华侨照顾再生育的权利

  1、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归侨、归侨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是归侨且回国定居不满6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回国定居;2)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3)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子女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2)归侨或归侨子女如符合生育条件,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申请《归侨、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由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受理,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归侨、归侨子女申请《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或其父母的《上海市归侨证》;2)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本市户籍证明;3)申请人同已生育子女的关系证明;4)申请人一方为归侨、回国时已怀孕的还需提供回国时的护照及当时已怀孕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国内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已生育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证明。

  4、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5、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的,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华侨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照顾生育手续。

  申请《华侨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由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受理,咨询电话:,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华侨申请《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2)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其配偶在本市户籍证明;3)申请人同已生育子女的关系证明;4)申请人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已生育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证明。

  五、在沪工作华侨华人待遇持外国医师执照的华侨在国内行医的政策

  1、持有外国医师执照的华侨如何在国内行医?

  答:华侨取得国外合法医师资格,拟短期在本市行医的,持上海市政府侨办出具的证明,可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参照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华侨和归侨如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答:华侨和归侨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可以报名参加国内医师资格考试。

  华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政策

  1、哪些华侨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

  答: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的华侨,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参保华侨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保华侨也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缴费的。三项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目前,三项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2%,个人缴费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2%;3)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按照基础费率)。

  5、受赠单位如何申报华侨捐赠项目?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办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申报。

  6、如何办理捐赠外汇手续?

  答: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可凭经市政府侨办审批盖章后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等材料,办理入帐或结汇手续。

  7、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答: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它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8、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国内公益事业有何鼓励性规定?

  答: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捐赠人可得到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3)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10、对捐赠作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规定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经党政局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侨汇构建的房屋。

  2、本市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20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95㎡建筑面积。

  3、本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15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70㎡建筑面积。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5、自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

  6、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7、华侨私改房屋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予以处理。

  8、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如何确定华侨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遗留问题私房的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须具备以下四种身份之一:1)华侨,2)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3)归侨,4)归国华侨学生身份。

  9、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10、处理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起义投诚人员。

  11、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却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腾退方。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华侨殡葬方面的照顾规定

  1、哪些对象可以土葬?

  答: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市去世后,如其亲属要求土葬,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土葬。

  2、如何办理土葬手续?

  答:由市政府侨办出具去世人员身份证明,经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核准,可由殡仪馆具体操办。

  3、办理土葬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死者的身份证或护照;(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如死亡原因系传染病不能土葬);(3)土葬公墓地址以及当地民政或侨务部门证明及购墓地发票。

  4、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在沪去世后,如何办理将遗体或骨灰运往境外的审批手续?

  答:遗体外运手续办理与在土葬相同。具体事项包括报关、检疫、防腐、三层套叠棺木运往机场、码头等,均由殡仪馆代办。骨灰盒携带出境,凭火葬场(殡仪馆)的遗体火化证明即可。

  5、如何办理境外去世的华侨、港澳同胞遗体运入境内的审批手续?

  答:(1)境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2)境外尸体检疫证;(3)向境外海关提出申请(遗体在大殓后封存,并用三层套叠棺木装运);(4)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境外段凭公证书办理;境内段凭殡葬管理处核准的、由市政府侨办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办理)。

乌鲁木齐南路218505

嘉定镇博乐南路111C5

金山区石化卫零路809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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