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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已省略余下内容,完整内容请查看交易所发布的PDF全文原文----)

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并上市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并上市的

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的委托,并根
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券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

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所涉
19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
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并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该《问询函》中涉
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前述核查
情况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问询函》回复

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建海、韩琼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成为上海迪
凯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凯公司)、上海迪晓喷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迪晓公司)的股东,二人合计持股达
43%。迪凯公司主营业务为热转印打
码机、墨轮打码机及墨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迪晓公司主要从事其他品牌的
打码机设备及相关配套耗材的销售,上述公司经销的碳带绝大部分采购于法国
阿尔莫等。2021年上半年,发行人通过自有资金收购
2,/)查询,公司关于“热熔涂布的混合基热转印色带及
其生产方法”的专利纠纷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审查程序及进展情况如下:

2月,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卓立”)向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发
行人持有的“热熔涂布的混合基热转印色带及其生产方法”的
明》出具日,案涉发明专利“热熔涂布的混合基热转印色带及其生产方法”的
专利权人为,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但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
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则公司的上述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虽然
使用该专利的产品贡献的收入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成为公
用专利也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但是也可能因此使得公司相关产品的竞争力下
降,不利于相关产品销售,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报告期内涉案专利影响的产品及其销售金额和占主营业务

2、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30日取得的专利情况及涉案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的最新进展;
3、了解涉案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的最新进展;
4、取得并查阅了关于涉案专利诉讼及无效请求审查的过程和进展相关文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文件;
6、取得发行人关于其技术、研发相关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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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相关风险。

发行人主营热转印碳带相关产品,主营业务范围涉及化工原料,生产过程
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报告期内曾因废弃物处置、安全生产、职业
健康等相关的违规行为多次被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半年报,上半年公司罚款
/)查询,截至《证明》出具日,该
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情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坐落面积(㎡)
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无海关行政处罚违规记录。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信息公开>>外汇检查执法
>>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一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期间内无外汇行政处罚违规记录。

14日,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监管局出具
《证明》,确认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视企业安全
1日至今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正

17日,广州市黄浦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编号为
SF0234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确认自
期间,广州健硕在该区内没有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因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无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9日,杭州市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信意见

16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用人单位劳动保
障信用情况证明》,确认杭州健硕自
1月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发现因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记录。

15日,杭州市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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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无严重违反劳动保

15日,杭州市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信意见
15日无严重违反劳动保

13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穗公积金中心证字
〔2021〕1948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广州健硕自
8月未曾受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保、质监、工商、安监、海关、外汇、
社保、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
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后果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一项涉及其专利权归属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

10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
374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拥有的
名称为“热熔涂布的混合基热转印色带及其生产方法”的
《证明》出具日,案涉发明专利“热熔涂布的混合基热转印色带及其生产方
法”的专利权人为,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二)发行人期间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针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六、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
机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
《募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次发行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七、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和《可转换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问题,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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