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文科高考人数2022年多少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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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新疆高考分数线公布

  2022新疆高考各批次录取分数线为:

  理科一批次400、二批次290、高职(专科)140

  文科一批次443、二批次334、高职(专科)140

  单列类(选考外语)

  理科一批次308、二批次244、高职(专科)140

  文科一批次340、二批次275、高职(专科)140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言)

  理科一批次359、二批次299、高职(专科)140

  文科一批次353、二批次299、高职(专科)140

  2022新疆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览表

  2022新疆高考志愿填报时间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6月25日上午12时将开通自治区2022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本科提前批次网上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为7月3日18时,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4日23时, 请考生及家长统筹规划好志愿填报时间,客观理性填报志愿。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近期将发布录取工作详细安排时间及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征集志愿时间,请考生及家长密切关注“新疆招生网”(网址:)、“新疆招生”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录取进程安排和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

  2022高考填报技巧

  1、合理组合院校志愿。

  不宜全部填报高分段院校,也不必全部填报低分段院校。考生可以根据自己高考成绩、个人兴趣爱好、身体条件等因素,在有可能被录取的院校范围中,合理、有序组合院校志愿。一般来说,平行志愿填报按照“中—冲、稳—稳、保—保”原则。

  冲—冲:把有希望够得着的理想学校作为A志愿;

  稳—稳:把与自己成绩“门当户对”的学校作为B志愿;

  保—保:把比自己成绩稍低点的学校作为C志愿。

  不过,要注意的是,“冲一冲”要慎重,要有一定把握,而不是盲目乱冲,当然其中一个乱冲也无妨。同时各志愿间要拉开梯度,如果考生定位不准确,一味追求最理想的高校,志愿填报过高(比如多个平行院校志愿之间没有拉开梯度),就可能导致所填报的几个院校志愿全部落空。

  2、要将最想上的院校填报在平行志愿的前列。

  由于平行院校志愿是有先后顺序的,当考生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有2所以上符合投档条件时,计算机系统会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档到排序在前的院校。因此,考生要将最想上的院校填在平行志愿的前列。

  同时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要过少。如果考生只报考某些院校的一两个专业,当考生档案被投档到招生院校后,就有可能因总分或相关科目成绩偏低、不服从院校专业调剂、身体条件受限等原因,面临投档后被退档的风险。

  3、要积极慎重选择“专业是否服从调剂”。

  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中,如考生因专业不服从调剂被退档,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的录取。因此,如选择服从专业调剂,会增加被院校录取的机率,但也有可能会被调剂到不满意的专业。考生要根据自身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选择专业是否服从调剂。

  我们建议专业“服从调剂”,目前普遍来说毕业后学校比专业更重要些,而且冲一冲的好学校基本上也很难被自己喜欢的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调剂,退档后,只能等征集志愿和下一批次了,那就是一本分上二本学校,上不了—批还是可以被二批院校录取的。

  如果非某一专业不上,选择不服从调剂的话,建议A志愿就填自己分数够,而且专业分也足够被录取的院校,要不然退档跟上面—样就只能等征集志愿或下—批次。

  至于征集志愿,不说100%就是不好学校,也有少数征集上了好学校,但是基本上都是自己不愿意去的学校,一般也不会有你喜欢的专业,基本都是被调剂。

  结语:以上是万年历小编整理的“2022年新疆高考分数线公布,2022新疆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览表”内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2022年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2022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须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进行核定。

),在“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完成志愿填报。

45.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又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

46.选择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2022年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三校生升高职”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47.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以及招生计划,按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8.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49.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50.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疆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招生计划类型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分数线按不低于各计划类型理工类本科二批次分数线的75%划定,其中舞蹈学类、表演专业按不低于各计划类型理工类本科二批次分数线的65%划定。

51.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2.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

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职”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53.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统一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第一志愿报考A段艺术类高校的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及时报送拟录取结果。

54.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55.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疆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7.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5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59.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经审核符合“南疆单列计划”报考条件的,增加10分投档。

(5)报考普通类及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档。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

60.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凡符合第59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6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2.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地县两级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班级)无异议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视为无效。

6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4.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含对口援疆计划)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相关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有意向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了解相关定向就业单位公布的《定向就业协议》。对口援疆计划只限对口援疆受援地区(含兵团系统及各师)的考生报考。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65.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继续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统招计划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线不低于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未完成的定向就业计划,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66.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自治区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投放在自治区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自治区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68.被预科计划录取的学生,应该按照招生学校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时间及学习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学生预科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学校安排的专业学习。

6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考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70.录取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自治区所属高校、兵团所属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71.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录取结果。

72.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通知书与新疆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一致为有效信息。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73.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我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内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74.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邮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5.所有高校的各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76.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77.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自治区、各地(州、市)、各县(市、区)、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80.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8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有关考试科目统考试题的命题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82.各地(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考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4)负责具体组织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考场编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7)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考试招生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83.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84.招生经费应由各地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85.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86.对参与报名、体检、命译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7.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自治区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将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8.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89.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和自治区统考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0.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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