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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局、省局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以及市局制定的《济宁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现将该《嘉祥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祥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大部署和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县委、县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食品“三小”业态特点和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各方履责,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努力实现“三小”业态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双提升。

至2021年底,将全县食品“三小”生产经营业户纳入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切实规范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三小”业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面落实小作坊“八项要求”,小餐饮、食品摊点“六项标准”,引导全县食品“三小”业态整体提档升级;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混乱、场所脏乱差、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并予以规范,基本消灭黑作坊、黑窝点,有效防范“三小”业态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创新引领,合理规划布局,凸显地方特色,市、县、乡(镇)一体以“树品牌、建标准、聚集群”为抓手,打造“小作坊特色产业区”、“特色餐饮聚集区”和“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争取2021年底前,我县打造1-2个小作坊示范点、1-2个餐饮特色聚集街区、1-2个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

三、具体方案及时间安排

食品“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5月至12月,具体工作安排详见相应实施方案(附件

附件:1.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2.小餐饮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3.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4.《“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5.《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DB37/T)

6.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

7.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建设标准

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整治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通过规范提升行动,实现食品小作坊规范化生产,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示范点创建,打造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标杆单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示范典型,基本形成一点带一片的良好示范带动格局,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引导和推动全县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争取2021年底前,发证食品小作坊监管覆盖率100%,从业者食品安全必备知识知晓率100%,建立监管档案率100%,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50%;到2021年底,全县打造1-2个小作坊示范点。

(一)规范提升标准。督促食品小作坊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DB37/T)(见附件5)组织生产,全面落实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场所清洁、原料查验、单据留存、操作规范、检验验证、标签合规“八项要求”。食品小作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二)完善督导档案。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全面普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业主姓名等身份信息、生产加工食品品种、使用的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产品包装形式、销售区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实行动态管理,做好日常监管。

(三)实行区域整治。县局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集中区域的整治工作,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隐患及时化解,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严防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推动提档升级。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精准帮扶,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运用现代食品工业发展理念,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逐步做大做强。

(五)严查违法行为。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食品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字〔2019〕3号)文件精神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七)构建诚信体系。加快食品小作坊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奖惩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引导消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分布、和自身监管力量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年底前确保实现本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小作坊进行检查。

(二)加大培训力度。对食品小作坊业户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食品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指导食品小作坊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保证持续符合生产规范要求。

(三)强化监督抽检。以食品安全舆情、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情况为导向,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地方特色食品、节庆食品、旅游销售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力争2021年底实现食品小作坊年度抽检覆盖率50%以上。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处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小餐饮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至2021年底,对全县小餐饮进行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小餐饮持证经营率达到100%;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要求,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明显提升,业户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小餐饮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经营秩序更加规范,符合《条例》中相关规定和要求,基本达到“六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餐饮的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制度逐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小餐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年底前对小餐饮业户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建成1-2个餐饮特色聚集街区。

(一)明确规范提升标准。各监管所要按照《条例》及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操作规范、厨房(场所)清洁的“六项标准”对小餐饮进行规范提升,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做好精准摸排工作。底数清、情况明是实施小餐饮规范提升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监管所要组织开展精准摸排,摸清辖区内小餐饮经营户的总数、持证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更新小餐饮台账,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精准掌握小餐饮监管底数。

(三)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结合小餐饮监管实际针对性设定培训考核内容,提升培训考核精准度。运用“两库一平台”开展小餐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规定、违法行为处罚、预防食源性疾病等相关知识学习运用,全面提升小餐饮从业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

(四)深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动态监管,深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将小餐饮业户划定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三个等级,分别通过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向消费者公示,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对小餐饮业户的集中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小餐饮业户,督促其选择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的合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购买产品。对近年来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涉及餐饮具投诉举报答复不满意的,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抽检。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冷链食品、畜禽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腌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督促小餐饮店严格落实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加大小餐饮抽检覆盖率,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以人员健康、食品储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为重点环节,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推动小餐饮示范创建。结合全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按照“食安山东”示范企业(餐饮服务领域)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表C.3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6),大力开展小餐饮示范店、示范街(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镇街小餐饮整治提升“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通过示范创建、社会共治,不断推进全县小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八)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在规范提升过程中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业户应坚决予以行政处罚。充分运用约谈、告诫、建议等行政手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确保不留死角。对未取得、未公示登记(备案)资质,违法添加制售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查处,大力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一)精准摸排,掌握底数,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各监管所要开展精准摸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定准责任、定准时间、找准问题,确保提升行动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积极运用“两库一平台”开展小餐饮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二)集中整治,分区划片,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提升行动

各监管所要按照规范提升行动要求,采取网格化监管,分区划片、包干到人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提升活动。在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分类梳理,建立完善监管信息档案。通过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形式,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检重点,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同时,以创建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为引领,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三)总结经验,创新举措,建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各监管所要做好小餐饮规范提升活动经验成效和创新举措的总结,认真研究规范提升过程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小餐饮规范提升活动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使规范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巩固小餐饮规范提升工作成果。

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认真贯彻落实《三小条例》,通过实施登记备案、引导规范提升、打击违法经营、健全工作机制等手段,全面落实食品摊点“六项标准”;至2021年底,全县食品摊点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食品摊点经营行为规范落实率达85%,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依托便民疏导点、集贸市场等食品摊点聚集区建设2个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

(一)明确规范提升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及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的“六项标准”,对食品摊点进行规范提升,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掌握食品摊点经营情况。各监管所要将辖区内所有食品摊点纳入监管视野,开展调查摸底,清理一批未实际经营的、关停一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食品摊点。掌握辖区内食品摊点数量及类别,每周要及时将更新后的摊点备案信息导入到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品摊点信息录入模块,做好食品摊点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建立辖区内食品摊点动态名录。

(三)完善食品摊点规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禁止食品摊点生产经营食品清单,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食品摊点信用档案和市场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引导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食品摊点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食品摊点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食品摊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抽检,重点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结合食品摊点特点,充分利用快检手段,排查风险隐患。

(五)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摊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食品摊点销售无合法来源和来源不明食品等问题,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引导食品摊点提档升级。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引导食品摊点经营者进入集中场所经营。鼓励开办食品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对食品摊点经营者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原料采购、统一进销台账、定期检查检验。鼓励食品摊点经营者成立自治组织,改善经营条件,健全管理制度,实施良好质量管理规范。在全面落实“六项标准”基础上,建设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监管所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摊点经营者的登记、信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及时发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公众合理消费。

(一)实施全覆盖监管。2021年6月底前将现有在营食品摊点全部纳入监管及时备案,录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县局抓好规范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调度工作,各所年底前完成全覆盖检查。

(二)明确目标组织实施。各市场监管所6月15日前确定规范提升食品摊点数量和规范经营区建设数量,并制作发放统一的《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

(三)总结经验长效机制。县局要认真总结规范经营区建设经验和创新举措,认真研究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过程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使规范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DB37/T)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场所及环境、设备设施、采购验收和生产加工、包装和标签、食品检验、食品贮存和运输、食品召回、人员管理、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也可作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的参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和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等行为。

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合规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5 m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及虫害可能大量孳生场所等),难以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

5.2.1 路面宜适当硬化,厂区应无扬尘、无积水。

5.2.2 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生产区不得豢养动物。

5.3.1 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做到生熟分隔。

5.3.2 车间应保持清洁;顶棚、墙壁、门窗(包括内窗台)和地面应易于清洗;车间应采取纱帘、纱网、灭蝇灯、防鼠板等有效措施防止虫害侵入,不得为敞篷式。

5.3.3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得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

5.3.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食品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如设置洗消间,应与加工区域分隔。

6.1.1 应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6.1.2 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光滑,并保持清洁。

6.1.3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已清洁和消毒过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定位存放。

6.2.1 仓储环境应能够密闭。

6.2.2 应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如货架、冷柜等),必要时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6.2.3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并明确标示。

6.3.1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3.2 供水设施良好。宜通过自来水管网取水,非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应采用适当的水处理措施,确保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要求。

6.3.3 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6.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带盖、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设施应保持清洁。

6.5.1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清洗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6.5.2 清洗池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陶瓷等安全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6.5.3 清洁、消毒方式应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6.1 应设置更衣、洗手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干手设施。

6.6.2 加工场所内不宜设置卫生间,如设置,应有效分隔,厕所应为冲水式。

应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

6.8.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

6.8.2 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

7 采购验收和生产加工

7.1 应采购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非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7.2 应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3 应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称量工具。

7.4 生产加工过程应规范,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7.5 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1 生产的食品应以预包装或散装形式出厂销售。

8.2 生产的食品应有标签:

——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等内容;

——散装食品应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标示,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3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9.1 生产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9.2 产品出厂前应至少对其净含量、感官指标、标签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9.3 应每年定期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关键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10.1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10.2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3 应定期检查仓储食品,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召回,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2.1 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

12.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3 食品加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进入加工区域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头发置于帽内;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与食品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口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12.4 食品加工人员在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包括生鲜原材料等),或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前,应脱去工作服。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食品加工相关活动,应洗手、更衣后再操作。

12.5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13.1 应建立进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记录,如实记录购进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保留相关凭证。进货记录和凭证(票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3.2 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食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3.3 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

在当地居民和外来游客中认可度、知晓度较高

旅游景区等级达到3A级以上

街区内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街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业户占所有经营业户的比例达到70 %以上

餐饮单位数达到20家以上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清洁厨房比例达到90 %以上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率达到100 %,其中量化分级A级及以上比例达到80 %以上

食品安全区域整治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建立食品安全区域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区域整治

食品安全状况分析评估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建立食品安全状况分析评估机制,并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应急、预警、处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预警和处理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风险排查等,并采取相关措施

街区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硬化符合要求,周围无明显污染

餐厨废弃物管理符合要求,及时清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有效运行

产品追溯制度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并有效运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一次性餐具等相关产品的采购可追溯率达到100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配备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专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持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上岗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工作时统一着卫生整洁工装,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专间操作人员佩戴口罩

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 %以上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续)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台账记录完整准确,无采购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粗加工、热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无交叉;食品加工区不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根据加工需要分别设置荤菜、蔬菜和水产品清洗固定水池,上下水通畅;加工区域、食品种类、加工工具实行色标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无非法添加和滥用行为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食品加工设有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及时清运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明亮、无污染物,物品摆放有序,餐饮具干净卫生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天花板防腐、不滴水,地面平整无积水,食品处理区墙壁易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量化等级标识、食品安全承诺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食品安全相关宣传栏或警示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推动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解读,科学解疑释惑

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大数据等对食品安全舆论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和处置

街区餐饮单位管理主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设立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消费者投诉记录簿

街区餐饮单位管理主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有效运行

定期组织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街区内有市场管理者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消费安全警示信息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续)

第三方机构测算的近3年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量

近3年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量占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总销售收入的比重

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相关荣誉

对消费者投诉的及时响应和处置情况;开展或参与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建设标准

1.场所规范。固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区域环境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提升点内食品摊点不少于8个且持有有效《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2.主体明确。规范经营区要明确管理方,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档案完善。管理方建立食品摊点档案,一摊一档,档案内容包含《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日常检查情况。

4.签订协议。与食品摊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5.培训管理。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升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不少于1次,提升点内食品摊点经营者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

6.信息公示。提升点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摊位分布图、摊点名录、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

7.提档升级。鼓励提升点建设快检室,对食品摊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快检,快检项目应包含农药残留、瘦肉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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