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做外公了,侄子的年龄和叔叔的外孙差不多大,叔叔对侄子会不会比对外孙好500倍!

导读:55年前侄子被叔叔抱养,求学、工作外出多年。2013年3月叔叔去世,叔叔生前投保的人身保险金由另一名侄子继承。原抱养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现已继承者(即抱养侄子的堂弟)侵权。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继...

  55年前侄子被叔叔抱养,求学、工作外出多年。2013年3月叔叔去世,叔叔生前投保的人身保险金由另一名侄子继承。原抱养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现已继承者(即抱养侄子的堂弟)侵权。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老钱系江苏海安城东镇某村村民,膝下无子女。1959年老钱收养其侄子钱某,并将其接到家中共同生活。后钱某因工作需要远离家乡。2013年3月,老钱因病去世(此前,老钱爱人已去世),其承嗣侄子回乡料理后事,老钱的另一名侄子钱小某亦协助料理。丧事料理结束后,承嗣侄子仍回单位工作,协助料理的侄子钱小某在老钱家整理其遗物时,发现老钱生前在某人寿投保了人身保险,疾病死亡2万元,受益人未指定。钱小某便以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查了相关索赔资料(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后,将保险金给付给钱小某。承嗣侄子在外地听说后,认为钱小某不应享有保险金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谁有继承权的问题展开激烈辩驳。原告钱某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张某等5人的以及办理老钱丧事时和尚所写的文书两份,证明自己系老钱的养子。被告方钱小某认为钱某所诉称的系老钱的养子,并未能够提供收养关系证明;证人李某、王某均反映钱某在老钱家生活仅有两三年时间,后就回到亲生父母家,且与老钱一直以叔侄相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钱收养钱某时,当时我国的收养法尚未出台。按照农村习俗,在老钱去世后,钱某作为嗣子为老钱操办了丧事,虽然钱某在老钱家只生活了两三年时间,后来没有一起生活,但收养关系并不因是否共同生活而解除。原告钱某提供了办理老钱丧事的两份和尚书写的文书。两份谥文均记载钱某系老钱的嗣子,故应当认定老钱与钱某存在收养关系,钱某依法享有保险金继承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老钱与钱某的养父子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钱某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提供了证人董某、冯某调查笔录,证明钱某与老钱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钱某的干部履历表,证明钱某在书写父亲一栏时写的是其亲生父亲,并非老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且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一审之前,不作为本案的新证据采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1959年时我国对于收养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以前的收养关系,如经过调查,发现有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的,可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该案老钱与钱某之间的收养关系通俗意义上说就是农村过继,是指没有儿子的人家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族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我国传统宗族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在过继本身没有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参考当时当地农村风俗来审理案件。在我国农村,为养父母操办后事是考量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都证实老钱收养钱某,仅仅对于2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及相互之间的称呼陈述不一。结合原告钱某以嗣子身份,为老钱披麻戴孝、操办周年祭日。按照农村习俗,谥文的内容、排序均是经过操办佛事的主人整个家庭协商确定后,再报给和尚书写的,文书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因此,钱某承嗣给老钱家这一事实得到钱氏家族其他成员的普遍认可,2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故法院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依法享有保险金继承权。

叔叔没有义务抚养侄子。

法律上规定,叔叔不是侄子的法定抚养人,所以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其他人也不能强迫其抚养。如果侄子没有人抚养的,法院会指派有关机构履行抚养职责。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若父母死亡的或者无力抚养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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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哥哥有抚养弟弟的义务,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抚养能力。2、弟弟必须是未成年人。3、哥哥一定要有负担弟弟的经济能力。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时,依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哥哥或姐姐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有负担能力的哥哥有抚养弟弟的义务。

    韩钰律师 阅读:1686

  • 子女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在继母年老时,子女是具有赡养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韩钰律师 阅读:2314

  • 被扶养的继子女是否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的法律责任

  • 父母是否有权起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予生活费,赡养费的支付标准

  •   随着国家二胎三胎的政策相继开放,有些父母还是想要再生一个子女,但是这对已经成年的子女来说是个负担,那么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其他回答(15条回答)

[em29]就叫叔叔 哥哥 阿姨之类 不分了 太麻烦了
楼上,姑妈是指姑姑么……姑姑是你爸爸这边的姐姐或者妹妹阿姨是你妈妈这边的姐姐或者妹妹
16# 这个啊……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咳咳你爸爸的哥哥或弟弟的孩子,叫堂兄妹……你爸爸的姐姐或妹妹的孩子,叫表兄妹……你妈妈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的孩子,都叫表兄妹……那个,你可以对号入座试试……不知道有没有错……
其实是知道了 ……但是一般没机会说……
我就把我姐的孩子叫侄子的,外甥容易听成“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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