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6828
被执行人:桂林锦桂饭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桂林市雉山路**统一信用代码:83404Y。
法定代表人:王应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应华*,**,*
被执行人:王青平,**,**。
被执行人:黎江*,**,*
被执行人:申卫江,**,**。
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iv>
法定代表人:申卫江总經理。
住所地:,住所地:桂林市临江路**v>
法定代表人:申玉甫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安泽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縣,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v style=" text-indent: 30pt;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申春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夲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申卫江到期案款元,该案款待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佽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