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费治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方辉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丹东农村商业银荇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王忠利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
被执行人:徐晶奻,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黑虎泉绿色生态园托老中心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该中心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利、徐晶、丹东市振安区黑虎灥绿色生态园托老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黑虎泉绿色生态园託老中心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黑虎泉绿色生态园托老中心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建筑面积101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黑虎泉绿色生态园托老中心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建筑面积156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黑虎泉绿色生态园托老中心所有的位于丹東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黑虎泉绿色生态园托老中心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