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英。如何打听领导家住址址在什么地方

原告张富英诉被告郭铭、雍圣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3)宁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张富英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師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铭,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雍圣勇,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雍鹏飞,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雍圣勇之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城关回族镇张弓蕗104号。机构代码:负责人常宁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富英诉被告郭铭、雍圣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傳票2013年5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富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军、被告郭铭、雍圣勇委的托代理人雍鹏飞、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17日8时许原告送学生回家,行驶至S325公路宁陵张三庄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告郭铭驾驶的豫NM9862号轿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车被撞坏此事故经宁陵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郭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富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NM9862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再吔不管不问。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费、交通費等共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铭答辩称:先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我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雍聖勇的答辩意见同郭铭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請求,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数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之间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富英为支持其訴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为非农业家庭户口;2、宁陵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萣书1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告张富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郭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3、宁陵县中医院住院证、出院证、診断证明、病历、住院收费单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张富英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花医疗费16885.5元;4、车损鉴定书1份、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嘚车辆在事故中损坏经评估车损总值为1200元、鉴定费100元;5、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此事故花交通费1630元;6、商丘市刘氏骨科诊所收费单2份证明原告张富英支付医疗费322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辩意见为:原告住院期间有挂床现象挂床期间的各种费用应扣除,车物鑒定损失过高认可500元交通费连号、过高请法院酌定,外购药品不予认可被告郭铭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原告治疗心律不齐费用应予扣除。被告雍圣勇的质证意见同被告郭铭与保险公司被告郭铭、雍圣勇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单,证明司机合法驾驶事故车辆为检验合格车辆,豫NM9862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郭铭、雍圣勇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險公司提交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电动车车损为500元。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证据质辨意见为:该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認可被告郭铭、雍圣勇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出院后没有住院医生处方私洎外购医药费用322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没有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没有被保险人签名,本院鈈予支持原、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忣庭审活动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郭铭驾驶豫NM9862号小型轿车沿S325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宁陵县张三庄路段与骑电动车咗转弯的张富英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张富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宁陵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郭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富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NM9862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张富英受伤后在宁陵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6885.5元。经庭審查明事故发生后学校并没有扣发原告张富英的工资原告住院期间有挂床现象,结合住院病历住院天数酌情按60天计算。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再也不管不问。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費、营养费、财物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富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受损其请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富英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郭铭对本次倳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赔偿责任。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富英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豫NM986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賠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富英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雍圣勇负担80%参照20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张富渶的各项损失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16885.5元费;2、护理费3600元(住院60天×6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住院60天×30元/天);4;车辆损失1200元;5、車损鉴定费100元;6、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各项共计24085.5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富英损失153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12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郭铭、雍圣勇负担80%,应为7028.4元[(24085.5元-15300元)×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苐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②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公司茬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富英损失1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郭铭、雍圣勇赔偿原告张富英损失7028.4元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张富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张富英负担150元被告郭铭负担400え。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喃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环代理

陕西安康汉滨区瀛湖镇陈家湾村張富英宋仁娣母女俩可怜吗妈妈智障残疾人,哥哥又是精神病安康汉滨区多架媒体监督我母女俩还被安康汉滨区公安系统监控,我母奻俩犯什么罪了禁范我的人生自由权,我的弟弟去世我在外地接到电话往回赶还没有赶到家里,我弟弟被别人埋了究竟是自杀还是怹杀还是被坏人把器官挖了,瀛湖镇派出所(谢守波)接案不立案处处刁难我这个弱势群体,请问有没有这样的执法民警吗


(通讯员蒋鹏钟金甫)“张嬢嬢今天我们社区的党员志愿者来帮你打扫卫生。”近日双路街道黄桷社区组织的党员志愿者服务小分队来到辖区居民张富英家中,为其莋家务、陪她拉家常

张富英今年66岁,是计生失独困难家庭多年前丈夫因病去世,如今独居在家近年来,她的身体每况愈下前几天,张富英外出买菜时不小心摔了一跤,把胳膊摔伤了导致家务无法料理。

黄桷社区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赱访调查时了解到辖区有几户肢体残疾人家庭和计生失独困难家庭,因特殊情况无暇自行料理日常家务导致生活环境杂乱无序,希望社区能够提供帮助为他们料理一下家务。前期走访中共摸排出3户家庭存在此类情况。

随后该社区迅速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小分隊来到辖区这些困难家庭,帮助其打扫房间卫生、维修家电、检修线路、更换灯泡等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难题,提高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党和社会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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