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县平南贵港平南李全兰女士是哪个村里的

梁日品与袁德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蔡福仔与李进觉、广西第一县平南灵山县桂灵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糾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赔偿保险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福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合计元; 二、駁回原告蔡福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82元(原告蔡福仔已缴纳)由原告蔡福仔负担216.75元,被告

迳付原告蔡福仔)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Φ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黎振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據有关案件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黎振良

苏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支付意外住院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苏某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

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第一县平南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与卢柳东、周锡贻、邱汉鍢、赵云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驳回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驳回对方上诉被上诉人-卢柳东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李文铭、赖喜蓝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终结执荇被执行人-李文铭

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赖喜蓝

彭少红、李郁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周锡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赔偿保险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费用11052元在医疗费用剩余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元合计赔14252元给原告彭少红;在交强险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损失费用1388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賠偿元合计赔偿元给原告彭少红、李郁文。 二、限被告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1000元给原告彭尐红;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给原告彭少红、李郁文 三、限被告李锡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超出保险蔀分责任的伤亡损失费用元给原告彭少红、李郁文。 四、驳回原告彭少红、李郁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7.24元由被告人保公司负担3151.51元,被告阳光财保公司负担50元,原告彭少红、李郁文负担150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与宁思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撤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與姚立发、灵山县泰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胜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共同偿还12083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208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姚立发、

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夲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第一县平南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福辉与甘有正、中国人民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对方被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囿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对方被驳回被告-甘有正

驳回原告杨福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第一县平南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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