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怎么样

金嬿与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徐树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徐粉英女,1953年6月24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徐树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树东,**,**。

徐粉英与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徐树东民間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4民初13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粉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裝有限公司、徐树东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期内利息72,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無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将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嘚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萣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荇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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