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纬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魏总经理。
被告:多燕瘦管用吗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南区7B楼(7幢)2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多燕瘦管用吗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Φ原告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多燕瘦管用吗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多燕瘦管用吗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原告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