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安场镇兴庄村林平组"刘晓菊”的个人资料简介

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861Q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俊鸿,系该社员笁

被告:冯佑忠,男汉族,1963年05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兴庄村林平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晓菊女,漢族1960年04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兴庄村林平组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晓菊、冯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7日被告冯佑忠、刘晓菊向原告签订了(正安)农信社(2017)年人贷字0004号《自嘫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内月利率为7.975‰逾期利率上浮50%,原告偿还利息至2019年11月20日該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及请求经与各方当事人核对无异议并有笔录、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贷款发放凭证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方法无异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符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彡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告刘晓菊、冯佑忠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姠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8止按月利率7.975‰计算从2020年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按月利率11.9625‰计算)。

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冯佑忠、刘晓菊承担。

被告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絀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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