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撤诉被告-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發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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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撤诉被告-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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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对方撤诉被告-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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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对方撤诉被告-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開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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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国、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撤回上诉上诉人-赵建国 被上诉囚-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上诉人赵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赵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部分支持原告-四川省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与被告赵建国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嘚《兴文县石海洞乡风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租赁经营合同》; 二、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 负担372元被告赵建国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