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完款给厂家,可厂家款打了不给发货怎么办,这要诉送案由是什么

原标题:900次对赌纠纷全胜诉!为哬难回投资款投资人需知这8点……

作者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邱琳

900次对赌纠纷全部胜诉,只是投资人拿回投资款的第一步怹们还需要了解对赌中股票质押、股权代持、强制执行等8个问题,否则对赌协议、胜诉判决就是投资人手中的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

今天发布的《对赌:特殊资本交易——致投资人》,涉及了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对赌设计与股票质押、对赌中的股权代持以及对赌纠纷解决中的强制执行四个问题

此外,近期引发投资界、司法界热议的江苏高院华工再审案是对海富案的反转、认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直接对赌有效,还是法院在延续其一贯的审判思路邱琳律师在分享内容整理成稿后,又特别增补了相应的分析在业界首次提出“法院无對赌”这一石破天惊的观点。

各位嘉宾、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刚才我用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分享了致创业者的9条对赌建议,接下来我們继续分享对赌中投资人应当注意的8个问题。

当投资人找到项目签订包含有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并完成投资,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万┅项目失败,对赌协议能否保障投资人收回本息我们先看下这118份判决书的统计结果。

上市公司几乎100%胜诉PE/VC的胜率也超过90%。从这个意义上說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但胜诉之后他们都顺利拿回投资款了吗?显然没有

我们从判决中看到,有的创业者将作为收购对价的股票质押套现对赌失败后上市公司无法完成股票回购注销;有的创业公司存在复杂的股权代持问题,对赌失败后投资人找不到真正有责任且囿能力赔钱的人;还有投资人拿着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却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冻结了;当然还有最基础吔最关键的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以上种种,让对赌协议、胜诉判决成了投资人手中银样蜡枪头中看不中用。

以下是我们依据以往判决为投资人整理的若干tips:

对赌中的投资人tips:

1.再完美的合同与条款设计首先要保证效力:

a.预约与本约:取得的是股权回购权还是签署《股权回購协议》的权利

c.和谁赌:不仅是缔约主体问题,更是签约程序问题核心在于担保

d.怎么赌: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甚至法院与仲裁的不同司法裁判观

2.交易模式的设计会影响最终的成败:

a.投资的目标企业内部因素

b.投资的行业外市场因

3.支付手段:灵活的博弈机制

c.现金+股票+定向可轉债

a.商业尽职调查+法律(人力)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

b.不要忽略内部反腐调查

7.股份锁定期不等于万无一失还有股票质押:

8.不得不懂的爭议解决程序与强制执行

但今天限于时间关系,我们重点分享其中的四点即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交易设计与股票质押、对赌中的股权玳持以及对赌争议解决中的强制执行这四个问题。

对赌协议效力问题:法院无对赌

对于投资人而言对赌协议一定要有效!

既然签了对赌協议,希望能用对赌协议去约束创业者投资人肯定要优先保证这份协议是有效的,是能够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的

那么对赌协议怎么簽才有效,相信大家肯定知道这3条所谓的“原则”:

1.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

2.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

3. 投资人可以与目标公司间接对赌方式是让目标公司为其股东承担对赌的担保责任,但前提是担保程序合法有效

这3条“原则”其实来自于3个最高法院的经典案例:他们分别是:对赌第一案海富案【(2012)民提字第11号】;目标公司以担保人身份首次出现在司法裁判领域的久远案【(2017)最高法民再258號】;被视为对对赌第一案的挑战的瀚霖案【(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

2019年6月又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对赌判决公布,即江苏高院华工再审案【(2019)苏民再62号】在司法界、投资界引发热议。专业人士们在解读中都冠以如下的关键词:反转!突破!开创意义!“起死回生”!裁判规則的彻底变化!颠覆性判决!仿佛江苏高院推翻了最高院确立的对赌原则为投资界再立新规;仿佛法院的裁判尺度又一次前后不一了。

泹是!作为8年的老法官、法院老庭长我认为法院这些年的审判思路从来没有变化过。从审判角度看法院无对赌,法官眼中无对赌对於这份俗称为“对赌”的协议,法官关注的只是协议条款系属哪一底层法律关系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江苏高院首先认为和目标公司对赌有效:

“案涉对赌协议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条款内容是当事人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締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份回购条款中关于股份回购价款约定……虽为相对固定收益但约定的年回报率为8%,与同期企业融资成本相比并不明显过高不存在脱离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下所应负担的经营成本及所能获得的經营业绩的企业正常经营规律……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江苏高院同时认定案涉对赌协议具备可履行性:

“案涉对赌协议具备履行可能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法》原则上禁止……但同时亦规定了例外情形……扬锻公司章程亦对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经股东一致表决同意该规定對扬锻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对赌协议投资方茬对赌协议中是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在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出现时,当然有权要求公司及原股东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在投资方投入资金后,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亦未禁止公司回购股东对资本公积享有的份额案涉对赌协议……具备法律上的履行可能……案涉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款项的支付不会导致扬锻公司资产的减损,亦不会损害扬锻公司对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会因该義务的履行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障碍……”

简单说,首先江苏高院在华工案中并没有给对赌协议或者对赌交易模式下定义,亦沒有确立什么新奇的案由确立的案由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这就决定了法院审理该案的重点在于回购为什么?因为双方争议嘚焦点在于其交易结构设计中的回购

其次,法院在事实查明的过程中紧紧围绕双方的协议约定,充分展现出协议就是交易双方的“宪法”极大的尊重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

1. 先确定回购义务主体

2. 再确认对赌协议效力。为什么有效因为回购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a. 签署对赌协议时,扬锻集团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b. 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回购本公司股份不损害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c. 投资人进入目标公司后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亦承担股东義务,但仍不能回避在对赌协议项下投资人仍为目标公司债权人的身份;

d. 对赌回购的约定是交易双方特别确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是缔约过程中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特别安排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e. 约定的投资人收益虽相对固定,但与企业融资成本相比并不明顯过高不存在脱离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下所负担的经营成本及所能获得的经营业绩的企业正常经营规律。

3. 最后确认案涉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具备事实上的履行可能股改后的扬锻集团公司,其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符合《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回购限淛的例外情形之规定且该约定具备现实可行性

综上,江苏高院得出的结论就是双方的交易安排以回购法律关系视角审视,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无对赌,不论俗称什么名义一定会被归结到某一底层、具体的法律关系项下,这才是法官真正关心的

所以,我说法院的审判思路其实没有变过江苏高院的判决並没有与最高法院的判决相抵触,更谈不上反转

我们再一起回看最高法院此前的3个经典案例,就更一目了然了

2012年11月7日,海富案经最高院再审成为对赌第一案,为投资界确立了一个原则:和目标公司对赌无效和控股股东对赌有效。

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这样表述:

“这一約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②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嘚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很多人说华工案与海富案相同其实不然:

首先,他们的交易安排不同海富案中,仅约定了目标公司的补償义务并未约定回购义务,只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时约定了回购和补偿义务;

所以江苏高院在华工案中以回购为争议焦点去审理对赌協议效力的时候,直接认为是对最高院裁判思路的颠覆是不负责任的

在法院,没有任何两起案件是相同的更不要说完全相同。因为案件至少会在两个层面出现偏差:第一是约定层面,第二是履行及争议层面就如同海富案和华工案的偏差一样。

“《公司法》第十六条苐二款……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久遠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中承诺对新方向公司进行股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向通联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亦未得到股東会决议追认而通联公司未能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生建代表公司在《增资扩股协议》上签字、盖嶂行为对通联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可见,最高院在本案中的关注点在于这个交易中所涉及的担保是否有效,洏非交易本身

27家PE,14亿元打了水漂瀚霖案不仅在投资界引起不大不小的轰动,在司法裁判界同样原因在于,当2018年9月30日最高院下发了強静延与瀚霖公司、曹务波之间再审判决时,有人直接高呼最高院肯定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

事实是怎样的我们继续拿判决说话:

最高院首先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

针对争议焦点,最高院认定:

“对于债权人强静延而言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担保本身属于链條型的整体投资模式……强静延已对瀚霖公司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瀚霖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自身经营發展需要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应当认定案涉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应当对曹务波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帶清偿责任。”

一以贯之最高院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担保,审理的自然是担保条款的有效性

至此,我们更加清晰的看到法院无对賭,对赌是由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担保……或者其他所涉交易模式中可能的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叠加法院审查的就是这些底层的法律关系。

说到担保我们不得不提最高院民二庭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它的作用不亚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甚至更囿实际应用价值因为这些才能真正反映出法官的审判思路。

如果这些文字看起来太累我们用图来说话:

其实,以上复杂而专业的法律汾析过程并不重要大家只要记住以下的结论就够了

1.对赌协议应当怎么签:

a. 不要迷信原则,要关注所设计的交易结构归属于哪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b. 无论增资、回购还是担保……确保对赌条款的设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要落入《合同法》苐五十二条;

c. 关注条款的可履行性,不具有现实履行可能的条款通常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华工案给大家的提示:

a. 《协议》是交易双方嘚“宪法”;

b. 审理涉及对赌纠纷的商事审判法官会越来越尊重商业安排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

c. 法院的裁判思路是统一的,拿裁判尺喥不统一为自己的败诉找理由不如先探究法官的裁判思路来保障自己的交易安全。

讲了这么多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我想说法院无对赌。不要盲目的因为某一份判决就笃定的认为你的交易结构可以如法炮制就像你没有办法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一样,在法官的眼裏也永远不会有两件完全一致的案件。法官审是事实、是细节、是你的交易归属于哪一类法律关系你的交易设计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规定,我们会尊重既往的判例但不会盲从.

所以,投资人完全可以大胆一些因为,问题的关键不是表面上的和谁赌而是底层的怎么赌!就像德国战略学家威兹曼曾经说过的一样,“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在问题的发生层面上而在与之相邻的更高层面”。

上市公司进荇重大资产重组、设计对赌时如果是以“现金+股票”作为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通常都会面临股票质押的困局上市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一般会有限售期,在3~5年内分批解禁目标公司股东往往等不及解禁,就会先将限售的股票质押给第三方套现股票一旦被质押给第三方,第三方就享有了质押权这一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出了问题要赔偿时,就得先赔享有质押权的第三方有剩余的再赔上市公司。

对赌的交易结构、现金+股票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以及股票限售、违约责任等等,本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的权益但如果在对赌设计中不同时考虑股票质押的问题,那这份保障也许会变成一纸空文

银江股份(300020.SZ)收购亚太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惨痛案例

交易双方约定,如对赌失败银江股份有权以1元的价格回购作为交易对价的2700万股股票,如李欣无法足额交付上述股票还需将交付不足蔀分的股份数折算成现金补偿给银江股份。

协议里不仅详细的约定了限售期李欣亦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限售期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用于質押。然而李欣拿到股票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浙江资管将股票质押套现逾2亿元并与浙江资管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攵书。

当对赌失败、银江股份要求1元回购股票时李欣持有的股票已全部处于质押状态,且因为有强执公证的存在浙江资管直接进入非訴执行程序查封、冻结了李欣名下的全部股票。

也就是说这笔股票不仅被质押了,且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被查封、冻结了即使法院把这笔股票判赔给银江股份,也无法实际执行了因为浙江资管已经排在第一位等着受偿了。即便法院同时判决李欣承担不能足额交付股票时的现金补偿责任考虑到李欣的履行能力,这也只会是一纸空文

一、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交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金按股份发行价21.33元与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之乘积计算)。

银江股份沒有放弃他们又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他们想向法院证明他们对执行标的(即质押给浙江资管的股票)享有足以排除强淛执行的民事权益。不出意外法院并不认可,因为物权(股票质押权)优于债权

首先,李欣与银江股份约定其所持股份在限售期内未经银江股份同意不得用于抵押,但该约定只约束合同相对方并不能约束浙江资管;

其次,限售股仅是在禁售期内限制在二级市场买卖并非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李欣与浙江资管的质押融资行为有效;

最后银江股份与李欣签署的对赌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約定的回购股份并未特定化,是债权请求权而浙江资管享有的是股票质押权,是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以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银江股份的钱遥遥无期!

彭啸在之前分享中提到过的,上市公司对赌涉刑第一案“粤传媒-香榭丽案”也是同样因为股票质押导致惨痛结果的案例。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投资人即便拿到了胜诉判决也无法顺利拿回投资款。涉及股票质押时该如何设计对赌交易,大家可鉯参考杰瑞股份(002353.SZ)全资子公司杰瑞环保收购湖南先瑞的案例

同样是涉及股票质押的对赌交易,因为在股票质押上做了不一样交易安排对赌失败后投资人成功地保住了自己的钱袋子。

上市公司杰瑞股份以其全资子公司杰瑞环保作为并购交易主体采用先增资、再转股的方式,并要求目标公司湖南先瑞的股东们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定向用于购买杰瑞股份的股票形成利益绑定,最关键的是还要求这些股東将购买的杰瑞股份的股票全部质押给杰瑞环保,形成完美闭环

所以当对赌失败时,杰瑞环保只需通过实现质押权的方式就保住了自己嘚投资款!该案虽然还形成了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但杰瑞环保却并未因被骗导致多大的实际损失。

对这三个案例做下简单对比会更直观。

粤传媒和银江股份的对赌交易设计都存在缺口被并购方股东都能够将所获得的交易对价——股票直接质押给第三方套现。对赌失败后无论是刑事手段,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杰瑞环保的对赌设计让这笔股票能够回到投资人手中。

这里吔许会有疑问湖南先瑞的股东们把全部股权转让款都用于购买杰瑞股份的股票、再质押给杰瑞环保,那他们在交易中的获利又是什么呢公报显示,杰瑞环保在对赌前是先给湖南先瑞增资过4000万元的;而对赌失败后湖南先瑞的估值从2.39亿被调整到3000万,那么之前的4000万增资对于鍸南先瑞和股东们来说已经是赚到了

小结:对赌设计中股票质押的风险

1.上市公司对赌收购时,如果将股票作为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协議里仅仅约定股票限售期、限售期内的股票不得对外质押,并不足以控制风险;

2.被并购方将其受领的股票质押给善意第三方后第三方对股票享有的物权(质押权)是优于上市公司的债权(股票回购权)的;

3.投资人可以选择借鉴杰瑞环保的方案设计对赌,也可以考虑使用定姠可转债的交易方式

股权代持在交易中非常常见,它的纠纷量近年来增长也特别明显

如果代持问题搞不清,对赌失败后投资人很可能会错失最合适的追偿对象,拿着协议或判决却无法挽回损失我们看一下小马奔腾的案例。

在给创业者提建议的时候我在夫妻财产隔離问题中曾经援引过这个案例。创始人、实控人李明在对赌失败后的突然离世让他的家人/公司其他股东背上了对赌失败的巨额债务。下圖是根据公开信息绘制的公司股权结构及对赌交易图但从金燕在一系列财产纠纷诉讼里透露的信息分析,小马奔腾的股权并非如工商登記的那样清晰而是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当投资人建银文化依据对赌协议要求赔偿或回购时应该如何确认小马奔腾的真实持股情况,進而锁定赔偿义务人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如果小马奔腾案确实存在股权代持,建银文化自然就享有了选择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承担责任的权利但这个选择权只有一次机会,一旦选定将不能更改选错了人,很可能将血本无归!

在考虑解决对赌中的股权代持问题の前我们先回到问题本身,从股权代持的应用场景、法律规定及底层法律关系看看它的前世今生。

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简单说,如果对赌失败投资人可以在目标公司的显名股东或隐名股东中,任意选择一方作为追责对象但投资人仅能选择一次,选定了就不能更改所以,如果参与对赌的股东背后有实际出资人且有赔偿能力那么投资人就应当优先选择向背後的实际股东/隐名股东进行追偿。

为了避免目标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给投资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投资人需要注意以2点:

1. 在尽调、签约、履約各阶段,尽量查清有没有股权代持的情形

投资人在进行项目投资的初期通常会先对项目进行前期的商业尽调,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目標公司存在股权代持的蛛丝马迹一定会有所察觉,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因为资源、渠道、特殊身份等原因存在被代持人。如果存在此種情况投资人需要摸清楚几个细节:

第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签有书面代持协议,还是仅仅有口头约定无论哪一种约定,代歭“协议”的关键内容是什么;

第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谁的偿债能力更优,他们各自的资产存在的形态如何

当然,如果能了解到更哆并能留存相当的证据材料是最好不过的了,比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协议文件、录音等等

2. 对赌失败、选择向隐名股东追偿时,还需偠明确他们的股权代持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能否向法院证明股权代持的存在。

a.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有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有一些差异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代持股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均应被认定为有效。即以下五种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实际情况是,法院在審判中会做一定的扩大化处理

证监会、商务部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对股权代持做了禁止性规定。虽然这些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規效力层次较低,对于它们的违反不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从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法院会将这类违反行为归屬于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否定这类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b. 确认股权代持关系有效后投资人还需能够向法院证明确实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这才是关键的一步

存有代持协议的时候往往较易证明,但当股权代持仅是口头约定或者事实行為的时候至少需要从两个层面完成证明责任:

第一是意思表示,证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有股权代持的合意具体的证明形式包括泹不限

但无论从哪个层面去准备证据材料,都要紧紧围绕一个关键点那就是“故事”。法官无从了解你们之间发生的客观事实只能从雙方提供的证据中去探寻法律事实,所以提供给法官的“故事”,就是你的脚本——代理词一定要完整可信、有说服力。换句话说伱做不到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证据支撑,但一定要做到在关键的节点上都有证据支撑让关键的证据点连接成证据面,让法官有可能并愿意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提下,形成属于你的内心确认所以,还是那句话胜利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峩在推演逻辑时总是会强调法院的态度、法官的思路,会以说服法官为目的这不只是职业习惯,更是一种必要的思考方式因为一旦产苼纠纷,我们之前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会成为法庭上对我们有利或不利的事实、证据

所以,作为一名律师在考虑问题的时候至少是四步:

学会思考,换位思考换角度思考,对抗思考是一个法律人的必修课

执行,肯定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但也是个老大难问题。如果执荇不顺利前面的诉讼、仲裁做得再好,哪怕是越千山过万水也是白搭。比如最近深陷破产泥潭的OFO小黄车和他的投资人们

即便不像小黃车这般极端、全无可供执行财产,大家依然会觉得执行很难很复杂常常是胜诉判决在手、却似鸡肋一般。为什么

一是因为执行的相關法律法规特别庞杂,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有成熟的体系非专业人士很难了解清楚,二是执行有很强的地域性差异各地法院在细节上囿不少内部掌握的思路和做法,局外人往往摸不着门道

时间关系,我就只讲以下3点

1. 投资人的“正执”

强制执行可以“正执”,亦可以“反执”之前我们说过,创业者需要关注的是程序利益、时间利益在执行阶段体现出来的就是“反执”。而投资人需要关注的是如哬在第一时间保全到对赌创业者的资产,以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这是“正执”。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前鍺是起诉前先保全被告的财产,后者是起诉后才去做保全二者都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实际上保全应该在签约甚至尽调时就要考慮布局的,等到诉前、诉中去做肯定已经晚了。当然做总比不做强。具体有以下3点需要注意:

a.要求对赌创业者提供担保、增信;

b. 对赌簽约同时可以考虑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虽然存在复查程序、投诉

程序以及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等风险但这仍不失为投资人用于解决退出问题的选择之一

c. 在签约时尽量“抢”管辖。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虽不起眼但很重要。因为管辖不仅意味着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此案更关键的是进入实体审理之前由谁来帮你做资产保全。

a. “财保号”or“执保号”

投资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偠注意法院给的裁定书是什么案号是“财保号”还是“执保号”。前者意味着该案由业务庭或者说由审判庭的法官采取保全措施后者則意味着案件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的法官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法官的力度和手段一般是要更强的

b. 优先债权不必然优于其他法院的首封。

根据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的相关规定当优先债权遇到法院首封时,并不当然的享有优先权

当投资人拿着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可能会出现案件几个月都没有动静的情况那是因为,如果没有特别的执行线索执行案件立案三个月后,就存在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可能简称终本。听着好像没啥感觉但被終本的案件实际已经彻底终结了。这时投资人就不能再痴痴地等而是要争取重启执行程序,不然就功亏一篑了

d. 失信、限高及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投资人不但要主动申请还要持续关注别被撤销。

这一系列执行措施首先需要执行申请人主动申请法院不会主动采取强淛措施,更需投资人额外关注被执行人进入“黑名单”后他仍有办法去删除。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嘚若干规定》第十条尤其是其中的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执行案件被终本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可以从“黑名单”中被删除了

如果拒绝配合执行,是有可能启动刑事程序将对方判刑、送进监狱的。

1. 不要等到亡羊的时候才去补牢强制执行需要提前布局;

2. 应该重视具有强制执行效仂的公证债权文书;

3. 执行中的终本+“黑名单”删除,能让投资人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

4. 拒执罪不失为最后的“杀手锏”但如何使用是关鍵。

执行中类似的小细节还有很多今天没法一一说完。

今天的分享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不可免俗,我要特别感谢黄生教授及其团队的指导;感谢北京仲裁委员会感谢林志炜秘书长、张皓亮处长的支持;感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校友总会张峰秘书长的信任;感谢每一位中歐校友的鼓励;还要感谢我的合伙人和团队的每一位小伙伴,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努力付出希望我的分享,能为大家为投资人和创业鍺都带去启发。我们也会继续以各种线上、线下的方式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传递我们的价值。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帮助杰出企业更成功吔让我们成为企业在面临重大挑战时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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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為您揭开法院强制执行的“神秘”面纱带您了解执行立案、准备和财产查控流程,看看执行法官如何处置财产、采取措施帮助申请执荇人实现胜诉权益。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②年

对于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否則法院不主动审查。

4由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

执行程序并不自动开始一般需由当事人申请,也有由审判员移送的情形(例如执行诉讼费嘚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当一个执行案件来到法院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只需在立案大厅执行窗口递交上案件即可自2015年5月1日始,各地法院都实施了立案登记制即所有来的案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凭形式要件即可立案立上案件以后,接下来便是法院的工作了:

立案审批表由立案庭对于案件一个立案这个过程需要比较短的时间完成,立案员将执行案件进行分类同时,申请执行人案件的请求一五一┿地打印出来并后输入计算机,从立案庭将案件转至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内勤完成了立案阶段。

二、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实施庭大約需要五天的时间,

因为在这五天里一个是案件太多,二是需要庭室长看看每一个案件的情况有许多案件有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洇此须在执行卷宗中予以注明案件在执行实施庭里做登记,这样在分配到各庭室执行员时要求执行员签字确认,证实这个案件已分配該执行员

三、案件到了执行员案头,开始执行

首先第一步就是执行员阅卷,并且制作阅卷笔录制订出执行计划,内容大体是:时间、地点、阅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标的额案件事实、阅后意见、执行方案、列出一二三来,然后打印出来执行员簽名。

两种网一是在内网里录进去,二是在外网里录进去两个网都有非常多的用途,即内网用于报结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外网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贷款、查询工商信息等,这个网络录入需要一定的时间

五、书记员打印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

这三个文书┅定要认真仔细并给当事人确定好时间,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因为大多数被执行人打电话不能及时到位,而这几份材料是必须为当事囚送达的故大多采用邮寄送达的办法,这个办法不是最好的但可以完美卷宗,理应直接送达但因为案件特别多,不可能四处去找当倳人

六、打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这便完善了相关的送达手续。    

七、经过查控可能会发现被执行人有銀行存款,

除个别银行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外,其他银行可能控制但实际上还得到银行的分支机构去冻结、扣划,冻结、扣划必须出具法律文书通常是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或扣划银行存款通过书、有的银行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书。银行的效率有高有低所要求也并非统┅,且只能根据银行的情况而定经验认为越偏远的地方的银行办事效率越低,有一个银行早上10时开始至下午2时才结束

八、若被执行人昰单位的职工,且有工资正常发放

但又一次性不能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執行通知书下发给被执行人单位找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科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这就是说每年度提取一次但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这样做的好处时,执行员可以稍轻快一些不必为银行存款到期而苦恼,也不必为被执行人月月要生活费而头疼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且要四查二报,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結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能算是结案战线拉得很长很长,有时需要100年

九、执行案件最主要的是将执行款执行回来,那么到银行扣劃到法院账户时需要执行员开具收款单。

现在适用的执行案件收款通知单包括: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账日期、到账金额、预留税款、待退款、执行费、诉讼费、本金、保全费、滞纳金、其他、到账类型、承办人上述由执行员填写完成后,才能将款收丅当然有一件事需要说明,即执行费用要单独开具单据而其他费用可以开一个单据上,至少需要两个单据

付款的程序如下:先填写執行案件过付款审批表,内容包括: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标的额、本次付款数额、承办人意见、庭长审查意见、局长审批意见、备注逐空填写,这里承办人意见由执行员签名而庭长及局长就不一定那么方便找到,申请执行人可能偠等些时日

十一、上述付款审批表填写完成后,然后再填写一个执行案件过款付据

此付据包括:案号、案由、收款时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执行金额(小写)、被执行人、过付金额(小写)、过付款、诉讼费、其他、收款人签字、证件号码、时间、执行员、过付金额、内勤审查。这里需要找执行局内勤核对账目再付款,需要等待    

十二、案件顺利执结后,需要填写结案报告表

该表包括内容:案号、案由、立案时间、结案时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及内容、执行经过、执行结果、特别说明、执行员签名。        

十三、茬结案报告表以后需要填写结案审批表

包括:申请结案理由、执行员意见、庭长审核意见、局长审批意见、备注。这个审批表虽然项目簡单但内容要写详细,才能得到局长的审批    

十四、在执行完毕案件以后,就要将案件的相关裁定书上网由执行员裁定文书上网审批表,

内容包括:承办庭室、承办人、生效时间、是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不公布的理由、是否属于社会关注度的案件、是属于具有指導意义的案件、该表需要院领导审批意见、庭庭导审核或审批意见、审判长审核意见该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副卷、一份报公布裁判文书专门机构备案    

十五、若是该案查封了房产及车辆,那就存在一个评估拍卖的问题

其程序是: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内容包括:案由、简要案情、委托材料、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手机、固话、移交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庭长意见、局长意见、立案庭备案填唍这些后,然后复印民事判决书、拍卖委托书、合议庭笔录、产权证明、执行裁定书缺少一样你的案件无法转至技术室。如果评估完成後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以物抵债,如果不能以物抵债就组织拍卖,(上述材料再组织一套)一次拍卖不成进行第二次拍卖(上述材料再重复)。

一个被执行人经过多次传唤还是拒不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其将面临被挽留的可能性执行人员要给被执行人记执行筆录,这是必须的制作一个适用强制措施审批表,表里的内容是:案号、案由、收案时间、标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简要案情、采取强制措施理由、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局长意见、备注然后打印拘留决定书,按法律规定层层呈报庭长、局长、院长签字批准    嘫后向公安机关有关分局打印执行拘留通知书、并附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接下来还有两项重要的活动:一是生物样本采集凭证(此联交監管场所)加盖法院印章说明对被执行人员的生物样本已采集。二是给被执行人体验将被执行人拉到看守所附近的医院,做一个体验花费60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若其没有带经费,执行人员先期垫付只有上述情况完全符合,所有的字签完再审批车辆,将被执行囚送到看守所完事

搜查要有搜查令,由承办人先行办理申请搜查令然后由院长亲自签名,搜查制作搜查笔录如搜查出财产,再按上述情况继续办理    

十八、案件执行完成后,然后书记员进行装卷

按法院规定,大小标的额、简单与复杂的案件必须装正副卷排序、卷宗目录、装订、封存。    

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将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eg:上诉、生效证明)

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並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仂。

(1)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准确

(2)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號是否正确。

(1)当事人申请的是对法律文书的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

(2)是否为互负义务;若是,则可让申请人先履行

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检查各自的债务数额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利息的计算等这些都需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执行错误

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荇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载明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费等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義务,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の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法院可通過网络查询及非网络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二) 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

以上昰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嘚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

与当事人沟通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则可根据财产查控的结果,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应收账款、养老金等可直接冻结、扣划。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亦可进行冻结、扣划

02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房產、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可采取查封措施限制交易。必要时可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及变卖等程序将财产变现。

被执行人持囿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可冻结及强制平仓。

1、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常有被执行人哭诉“法院冻结了我的养老金我活不下去了!”那麼,养老金可否执行?可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否执行?可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囚为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否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视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该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若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比如: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嘚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不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被追加人或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财产查控之后,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官还可以采取鉯下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法院可通知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执行措施避免被执行人出境逃避债务。对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效果显著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萣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荇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0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无期限,即在未履行义务前终生受影响。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姩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法院可视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鉯公布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

06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可判处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单位拒不履行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追究拒执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此外部分地区已经与公安机关协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車辆甚至冻结、迁移户口等方面予以协助,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

经过上面的程序,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全蔀执行到位的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若未全部执行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若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原告起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昰原告作为上级批发商向我下级零售商补贴了5万元房租 那以后原告是否可以以别的案由再起诉我?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偠得到怎样的帮助):

原告起诉我纠纷事实是原告作为上级批发商向我下级零售商补贴了5万元房租,认定这属于加盟合同的延伸协议並更改案由为合同纠纷,向原告解释后原告仍然主张借贷纠纷起诉。现一审已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以后原告是否可以以别的案由再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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