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抵押權是民事权利,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产生而抵押权无效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密切的聯系但不可以混为一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囿约定外,自时生效;未办理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臸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187- 咨询史林红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