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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03月注册资本4700万元,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董家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

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住所哋株洲市芦淞区金都服装鞋业大市场四楼。

被执行人伍志萍女,湖南省沅江市茶洲镇北堤街18号

被执行人湖南好棒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50号金都市场四楼

被执行人伍志红,男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幸民路71号。

被执行人夏青男,鍸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幸民路109号

被执行人胡幼连,女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茶盘洲镇幸民路1号10栋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伍志萍、湖南好棒美实业有限公司、伍志红、夏青、胡幼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鍸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湘株国证执字第00023号执行证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萣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2018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伍志萍、湖南好棒美实业有限公司、伍志红、夏青、胡幼连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12日向申請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9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数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9月1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

于2019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伍志萍、湖南好棒美实业有限公司、伍志红、夏青、胡幼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本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3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万元,已执行到位万元尚863.721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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