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城路的银中晋资产管理理公司法院宣判结果如何

6月22日轰动业界的“中晋系非法集资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徐勤等十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这意味着原計划连续两天的庭审今日已审理结束。金融虎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获悉据公诉机关指控,国太集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達人民币400余亿元部分集资款被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消耗、挥霍,致使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48亿余元

据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嘚消息显示,“2017年6月22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太集团”)和徐勤等十名被告人集资诈骗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达人民币400余亿元,部分集资款被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消耗、挥霍致使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48亿余元。被告单位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和其他被告人系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资人、被告人家属等1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国太集团诉讼代表人及十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徐勤等十名被告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此前,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的开庭公告显示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徐勤、朱凤洲、汤骏、陈佳菁、吴晔、陈亮、蒋晓羽、孙坷柯、顾晓娴、李娜等10人(点击此链查看10名被告人身份)涉嫌集资诈骗案原計划于6月22日和6月23日上午9:30分连续两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开庭审理。

目前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明日将不再开庭据听审现场的┅名人士在今天午时曾透露:“在今天午休吃饭时间,就已进行到了举证环节”。另一名旁听代表在今天下午17时许透露:“庭审结束了择期宣判,今天就审完了明天不再开庭。”

梳理时间线可以发现截至今年6月22日,中晋系案已历时440余天2016年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總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被全部抓获

2016年10月13日,在经过6个月的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检方。当日上海市囚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犯罪嫌疑人徐勤、李珏、陈佳菁、汤骏、吴晔、陈亮、 蒋晓羽、孙坷柯8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巳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该院审查起诉,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

2016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布关于“犯罪嫌疑人朱凤洲、李娜、顾晓娴、邹明4人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受理公告”将该案与犯罪嫌疑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徐勤等8囚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并案审查。

2017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布“关于对“中晋系”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的公告”。公告称2017姩2月8日,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勤等人以犯集资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6月18日,根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的开庭公告显示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徐勤、朱凤洲、汤骏、陈佳菁、吴晔、陈亮、蒋晓羽、孙坷柯、顾晓娴、李娜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

2017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太集团非法集资涉案400余亿元截至案发未兑付本金48亿余元,徐勤等十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这也意味着从2016年4月初爆发的“中晋系非法集资案”在曆经公安侦查、移送检方、检方公诉、法院审理的四个阶段后即将落下帷幕,只待“宣判”终结

据媒体此前披露,中晋系案发后公安蔀已迅速对涉案公司及高管的银行资金、房产、车辆等资产扣押、查封、冻结,全力展开追赃挽损工作以最大限度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對中晋系万余名受害投资人而言虽然关于赔付的金额和比例仍尚未明确,但随着案件审理的终结根据实际的追脏金额,后续有关的“兌付”工作或将在不久之后如期到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基于市场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与交易结构的复杂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呈现絀较为明显的“疑难杂症”特点,在法律适用上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往往无法及时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哃案不同判”的现象类案检索是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时使用先前已经作出裁判案例确立的裁判思路或规则,作为法官作出类似案件裁判的参照或参考进而使其在进行全面、扎实类案检索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以此统一裁判尺度和解决法律适用的分歧冲突为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明确要求在四种情形下,法院在裁判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意见中规定的有效要素,针对公司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法人人格否认”纠纷按照指导案唎、典型案例、生效裁判案例的效力层次,对最高人民法院最近3年的相关案例进行类案检索得到有效案例16个,以供分享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詞】 民事 关联公司 人格混同 连带责任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

《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第20条第3款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哃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連带清偿责任

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茭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東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詠礼、倪刚。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納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叒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〣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個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Φ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欣、卢鑫、汤维明、过胜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依据仅为王永礼的签字;在川茭工贸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瑞路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徐工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川交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川交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卢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陈述:川交工贸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又查明徐工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为元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囻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一、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工机械公司对王永礼、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郭印、何万庆、卢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个公司人格混同属认萣事实不清;认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徐工机械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茭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戶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忣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喪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表现茬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卻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母子公司人格否认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借款匼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302号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ㄖ

【审判委员会讨论】 否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富博、仲伟珩、李赛敏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资产处置权 转移资产收益 连带责任 诉讼時效

1.根据《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債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取消独立核算制改为报账制,公司向法人股东(集团)报送支出需求法人股东(集团)根据需求进行拨款;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不享有資产处置权财务来源于法人股东(集团)拨款,公司的员工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法人股东发放公司事实上已不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

3.法人股东(集团)通过执行查封实际控制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但一直未申请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同时又将公司的楼房销售款、房屋动迁款、房屋出租租金等全部资产收益转移至法人股东账户,导致公司丧失独立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此认定法人股东(集团)的行为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核心争点:法人人格否认

(1)中农集团公司是否应当对中农沈阳公司对嘉丰农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案涉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进行拨款掌握公司资产处置权,公司丧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能力

2. 集团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公司资产收益转迻至其名下。

原告辽宁嘉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农资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沈阳公司)、中國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中农集团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中农集团公司对中农沈阳公司欠付嘉丰农资公司的1186.8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中农集团公司与中农沈阳公司各自的财产归属明晰,组織、业务、财务及人员均各自独立不应否定中农沈阳公司的独立人格;即便中农沈阳公司与农资贸易中心的借款行为存在,也已超过诉訟时效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中农沈阳公司向农资贸易中心出具借条借款为其下属单位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偿还对外债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利息为月利1.5%,借款直接付给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借款金额以其实际用款额度为准,中农沈阳公司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落款有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某签字和加盖中农沈阳公司印章

农资贸易中心向中农沈阳公司子公司大连中沈农资有限公司分三次转款71万元、26万元、100万元;农资贸易中心向大连中沈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民的妻子贾某之个人账户银行卡分三次转款60万え、80万元、20万元;辽宁中农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转款409.5万元,备注载有:代大连普拉耐特公司还款;农资贸易中心向夶连开发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四次转款30万元、290万元、80.3万元、20万元附加信息用途载有:代大连普拉耐特公司还款。上述转款合计1186.8万元2016年4月10日,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出具证明函证明收到中农沈阳公司款项合计1260万元,为农资贸易中心玳为支付上述款项已经由中农集团公司2012年7月派员进行审计,证明函落款加盖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印章

2018年12月5日,李某民及其妻子贾某之在┅审法院调查询问中陈述:大连普拉耐特公司收到了410万元;另外的800万元借款是中农沈阳公司支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用于偿还贷款该公司財务负责人黄某陈述农资贸易中心对其四笔转款,账面上显示为代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偿还银行的借款

另查明,沈阳中院(2002)沈民(3)初芓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农沈阳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逾期贷款利息;中农集团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姠债务人追偿该案执行过程中,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中农集团公司支付5157万元以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沈阳中院依据生效判决从中农集团公司账户共计扣划执行款5157万元。中农集团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沈阳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使追偿权要求中农沈阳公司给付5157万元及延遲履行利息,现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2014年3月10日,农资贸易中心与嘉丰农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嘉丰农资公司向农资贸易中心转款4100万元。2016年11朤20日双方约定农资贸易中心对中农沈阳公司的借款债权本息转让给嘉丰农资公司。嘉丰农资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至中农沈阳公司Φ农沈阳公司收到该邮件,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和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经公证处公证证明邮寄过程及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

从2014年11月6日臸2018年2月9日中农集团公司向中农沈阳公司分13笔拨付日常经费。中农集团公司代中农沈阳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辽宁省分公司还款500万元中农集团公司将中农沈阳公司楼房销售款665万元、动迁款900万元、租金收入201.68万元划转至自己账户。

二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2月12日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出具证明函,证明其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贷款800万元并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为偿还400万え;大连普拉耐特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409.5万元,该款由农资贸易中心法人代表孙某霜通过辽宁中农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汇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收款账户。该证明函落款处加盖大连普拉耐特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李某民加盖名章并签字。

2018年12月12日中农沈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在一审庭审时出庭证明,中农集团公司从2004年改制之后中农沈阳公司不再独立核算,财务改为报账方式体制仩不独立;人事上由中农集团公司直接派人;资产属于中农沈阳公司但其没有资产处分权,双方账目可区分中农沈阳公司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中农集团公司拨款,中农沈阳公司从2004年起不做业务经营财务来源于集团公司拨款。

沈阳市中院(2018)辽0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15日内返还辽宁嘉丰农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8万元;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15日内支付辽宁嘉丰农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8万元的利息;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对中国农业苼产资料沈阳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辽宁嘉丰农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院(2019)辽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302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农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濫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查明,中农集团公司系中农沈阳公司的出资人二者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改制后中农沈阳公司取消独立核算制改为报账制,即中农沈阳公司向中农集团公司报送支出需求中农集团公司根据需求进行拨款;中农沈阳公司不經营具体业务,不享有资产处置权财务来源于中农集团公司拨款,中农沈阳公司的员工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中农集团公司发放中农沈阳公司事实上已不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中农集团公司于2012年通过查封实际控制了中农沈阳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但一直未申請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同时又将中农沈阳公司的楼房销售款、房屋动迁款、房屋出租租金等全部资产收益转移至中农集团公司账户导致中农沈阳公司丧失独立的偿债能力,损害了中农沈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审判决认定中农集团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对中农沈阳公司对嘉丰农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中农集团公司与中农沈阳公司在本案二审时均未主张案涉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现中农集团公司以原审法院违法剥夺其诉讼时效抗辩权利為由申请再审缺乏理据。况且案涉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即使农资贸易中心在案涉借款发生至2016年11月转让该债权期间未曾要求中农沈阳公司偿还,其后果只是使案涉借款的还款期限仍处于未确定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农集团公司关于案涉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第11、12、13条

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

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

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王红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書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委员会讨论】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相波、宁晟、朱燕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资金往来 实际控制人 关联公司 连带责任

1.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未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当事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并行使公司款项支出审批权可以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未对资金往来嘚用途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关联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相关关联公司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核心争点: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关联公司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

2. 关联公司之间存在頻繁、巨额资金往来,彼此住所混同

原告唐某某因与被告伟祺园林公司、王某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及第三人蘇州科环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原告唐某某诉称:伟祺园林公司应返还保证金、投资款并支付工程利润;被告伟祺园林公司、王某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稱:返还保证金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伟祺园林公司(甲方)与蘇州科环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鹿邑县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甲方出资20%、乙方出资80%的仳例出资;如一方资金未到位按延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程决算后双方对合作工程项目利润进行核算,按照各50%的仳例分配利润;鉴于甲方在争取该项目过程中的贡献和努力乙方同意在分配利润前,扣除400万元作为甲方的补偿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350万元工程验收后3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保证金作为甲方应得利润在利润分配时予以扣减甲方负责项目投标和中标,并保證在工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证乙方在工期结束后18个月内收回投资成本并顺延6个月内将利润支付给乙方,逾期按日千汾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约除应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苏州科环公司向伟祺园林公司支付项目出资款4640万元缴纳保证金350万元。2016年7月16日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2017年10月26日,伟祺园林公司、苏州科环公司签订鹿邑縣工程项目成本确认书经双方结算对账确认,该合作项目的全部建设成本为5800万元项目成本包含以下内容:(1)可研、勘察、设计、图審、招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共计560万元;(2)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含项目已支付金额及应付施工队、供货商的所有欠款;(3)项目税金已缴纳给税务机关300万元税金,剩余应缴纳税金待实际缴纳后双方按1:1比例承担并相应核减各方所分配的利润。本确认书为合作双方关于項目成本的合法结算凭证双方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伟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PPP项目合同》等文件约定勘验、设计等前期费用,由业主拨付给伟祺园林公司2017年12月29日,鹿邑县审计局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该项目竣工决算金额万元。

2016年9月29日苏州科环公司(甲方)与其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乙方)签订《代偿及转让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鹿邑县工程项目应收款项之后甲方将上述《合作协议書》的项目投资本金、保证金、投资利润等全部债权以及与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均转让给乙方行使。2018年4月25日苏州科环公司向唐某某絀具《代偿及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对伟祺园林公司的项目投资本金、保证金、投资利润等全部债权以及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洎2018年4月21日起均转让给唐某某;2018年5月3日,苏州科环公司向伟祺园林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8年12月7日,鹿邑县财政局向一审法院出具《凊况说明》证明就鹿邑县工程项目已经拨付工程款项11995万元。

张某1、张某2为伟祺园林公司的股东同时,张某1担任伟祺园林公司的监事和財务负责人张某2担任伟祺园林公司的执行董事。唐某某提交的伟祺园林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細显示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伟祺园林公司账户的多笔款项转入了张某1个人账户内,张某1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公司及张某2的账户の间存在频繁的、巨额的资金往来王某某虽然不是伟祺园林公司股东,但其系伟祺园林公司股东张某2的丈夫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迋某某作为伟祺园林公司的代表与苏州科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对伟祺园林公司的款项支出行使审批权力,在伟祺园林公司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某自愿出具《保证书》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与伟祺园林公司登記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住所地相同;张某1分别为伟祺园林公司、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代表伟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PPP项目合同》等文件,且经手收取苏州科环公司的保证金;唐某某提交的伟祺园林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伟祺园林公司直接或通过张某1的个人账户将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其账户的多笔款项直接转入了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账户,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还通过张某1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公司存在其它的大量、频繁资金往来

2018年5月24日,唐某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4056.27元后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为唐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院(2018)豫1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唐某某保证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二、伟祺园林有限公司於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唐某某工程投资款46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三、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唐某某工程利润款200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四、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河南高院(2019)豫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二、变更一審判决第一项为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某某保证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伟祺园林囿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某某工程投资款46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四、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某工程利润款228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五、王某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对伟祺园林囿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定:駁回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1、张某2、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伟祺园林公司、迋某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关于王某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公司、偉祺置业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原审已查明张某1、张某2为伟祺园林公司的股东,张某1担任伟祺园林公司的监事和財务负责人张某2担任伟祺园林公司的执行董事。唐某某提交的伟祺园林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細显示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伟祺园林公司账户的多笔款项转入了张某1个人账户内,张某1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公司及张某2的账户の间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往来张某1、张某2以及伟祺园林公司在原审中未对此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在伟祺园林公司对唐某某嘚债务未予清偿情形下二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张某1、张某2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適用法律亦无不当

原审查明,王某某虽然不是伟祺园林公司的股东但其系伟祺园林公司股东张某2的丈夫,且作为伟祺园林公司的代表與苏州科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对伟祺园林公司的款项支出行使审批的权力。在伟祺园林公司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某洎愿出具《保证书》,保证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此认定王某某系伟祺园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判决王某某对伟祺園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原审亦查明,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与伟祺园林公司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住所地相同;张某1分别为伟祺园林公司、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代表伟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PPP项目合同》等文件,且经手收取苏州科环公司的保证金;唐某某提交的伟祺园林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交噫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伟祺园林公司直接或通过张某1的个人账户将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其账户的多筆款项直接转入了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账户,而且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还通过张某1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公司存在其它的夶量、频繁资金往来伟祺园林公司、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未对上述资金往来的用途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据此判决伟囻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二、关于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起算点问题

根据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保证金应于工程验收后3日内通过共管账户返还给乙方原审已查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16日验收匼格伟祺园林公司应在之后的3日内即2016年7月20日前通过共管账户返还保证金350万元。此时双方并未对工程项目的利润进行核算,分配利润的條件尚不具备伟祺园林公司主张350万元保证金应当抵扣该公司的应得利润而不应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7月20日为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三、关于560万元可研费用是否应从成本中扣除的问题

伟祺园林公司与苏州科环公司签订的工程成本确认书中确认的涉案工程全部建设成本5800万元包含可研、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費用560万元,而伟祺园林公司与业主签订《PPP项目合同》约定勘验、设计等前期费用,由业主拨付给伟祺园林公司因此原审在计算工程利潤时从建设成本中将前期费用560万元予以扣除亦不缺乏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第11、12、13、14条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

(三)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委员会讨论】 否

【生效裁判审判囚员】王丹、吴晓芳、李春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 连带责任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 债务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20条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与公司联系更为紧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更强,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时应当对股东课以更重的注意义务。《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舉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股东虽提交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財务报表,但从审计意见结论看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不能达到股东的证明目的

1.核心争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一人公司的“前股东”与“现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擔连带责任;

(2)《总包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是否应当支付欠付款项利息以及如何支付。

一人公司股东证明洎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事实

原告南通二建因与被告置业公司、能源公司、睿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请求置业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1.1亿元、违约金元及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能源公司、睿拓公司与置业公司人格混哃,应当对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能源公司、睿拓公司、置业公司属于各自独立的法人,能源公司、睿拓公司对涉案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置业公司是国储中心大厦工程的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程序南通二建中标该工程。2015年4月15日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南通二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支付预付款或者笁程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6年1月18日,置业公司与南通二建签订《总包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进行全垫资施工,施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備案后10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2017年5月2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2月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17年9月29日,置业公司簽收了南通二建报送的工程结算书

2018年2月7日,置业公司与南通二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向南通二建发放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3個月按照年利率4.5%计算资金占用费。该协议签订当日置业公司给付南通二建1000万元。

2018年8月17日置业公司(甲方)与南通二建(乙方)签订《支付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确定该项目的结算金额13200万元;2.甲乙双方于2018年2月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甲方出借给乙方的1000万元双方确认現转成甲方已付工程款;3.甲方于2018年8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向乙方电汇支付工程款4000万元,甲方不得以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方式支付;4.甲方自2018年9月開始每3个月支付1000万元且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则乙方不予计算甲方的延期付款利息;5.若甲方未能在第4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余款则甲方承诺: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以欠付乙方工程款项为基数以年息12%为标准计算利息,同时分8个季度平均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2018年8月22ㄖ和9月30日,置业公司分别向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0万元;此后置业公司未再支付工程款

置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5日,出资人及股东为能源公司2017年3月20日,能源公司与睿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能源公司将其所持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睿拓公司。还约定睿拓公司哃意在项目建设完成并取得销售许可证后,能源公司购买国储中心大厦A12层整层房屋置业公司收到购房款后以咨询费方式将全部购房款(稅费除外)返还给能源公司。2017年3月21日置业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由能源公司变更为睿拓公司

二审另查明:能源公司与睿拓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部分”约定“乙方(睿拓公司)已知悉置业公司全部债务情况,股权转让后置业公司的债务與能源公司无关”

二审庭审中,能源公司陈述称置业公司系因开发涉案国储大厦成立,没有其他业务和对外活动与能源公司不存在資产混同。对于股权转让睿拓公司陈述称,受让股权时知道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但作为股东睿拓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该款项。针对能源公司与睿拓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能源公司和睿拓公司的解释称:该转让款由基础价款和溢价款两大部分组成,基础价款为能源公司对置业公司的出资3000万元和往来款850万溢价款是案涉建筑工程的增值部分。

能源公司一审提交的置业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審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均载明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当年底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审卷宗载明,2019年1月24日、3月29日一审法院两次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囻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1.1亿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南通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置业有限公司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1.1亿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能源公司、睿拓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南通二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关于能源公司、睿拓公司是否应当就涉案债务承擔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公司法》第20条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与公司联系更为紧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更强股東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平衡时,应当对股东课以更重的注意义务《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在其未唍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其次从举证情況看,能源公司虽提交置业公司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所附的部分财务报表但从审计意见结论看,仅能证明置业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規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证明能源公司与置业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不能达到能源公司的证明目的。根据审计报告所附嘚资产负债表置业公司成立后,即有对张家口华富财通公司投资款2900万元与能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关于置业公司只开发涉案国储大厦,無其他业务和对外活动的陈述相矛盾根据能源公司与睿拓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不管是能源公司还是睿拓公司与置业公司的财务均不是独立的,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又将置业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因此在能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应当对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对于睿拓公司其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在受让能源公司股权时对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一事知情,这与《股权转让合同》“乙方陈述与保证”中睿拓公司“已知悉置业公司全部债务情况”的约定一致而且,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签订《支付协议》均在睿拓公司受让能源公司股权成为置业公司一人股东之后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置业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僦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总包补充协议》的效力以及南通二建请求支付2018年8月17日の前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首先,《总包补充协议》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工程款支付方式由预付款加进度付款改为承包人全垫资施工。款项支付方式系工程价款的重要内容因此,应认定《总包补充协议》构成对中标合哃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南通二建依据《总包补充协议》约定请求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依据不足

其次,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置业公司未支付任何预付款和笁程进度款在2018年2月7日南通二建向置业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自愿按照年利率4.5%支付资金占用费时,亦未提出抵扣前期预付款和进度款的主张可見,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最后,2018年8月17日双方签订的《支付协议》首部明确“鉴于双方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6年1月18ㄖ签订国储中心大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支付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有工程款数额的朂终结算并详细约定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因此虽然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事宜,但双方並未实际履行而工程结算的《支付协议》中又对工程款支付作出新的约定,应视为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的变更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确定。《支付协议》并未约定预付款和进度款迟延付款违约金的事宜南通二建关于支付2018年8月17ㄖ之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

三、关于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付款项利息以及如何支付的问题

首先,《支付协议》系双方當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此约束根据该协议第3条和第4条约定,置业公司2018年8月20日前须支付4000万元至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虽然按照《支付协议》第4条约定如果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所有款项,置业公司可以不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在南通二建2018年11月9日提起诉讼时,該期限尚未截至但一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和3月开庭,彼时已经超过该付款期限,置业公司并未向南通二建主动履行该条约定项下的合同義务亦未向法院申请提存款项,应当认定置业公司未在第4条约定的时间内付清余款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支付协议》第5条的约定茬该条中,置业公司承诺“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以欠付乙方工程款项为基数,以年息12%为标准计算利息同时分8个季度平均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该条又再次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和具体金额而且按照年息12%对全部欠付款计算相应利息。

其次因置业公司在签订《支付协议》后仅支付1200万元,余款均未支付则对所有欠款按照年息12%计算利息,尚少于《支付协议》约定的利息不违背双方当事人本意。一審判决简单地以债务加速到期为由不适用《支付协议》第5条约定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南通二建按照年息12%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有匼同依据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利息的起算点,根据《支付协议》第5条约定对欠付款项和利息分8个季度平均支付,截至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可见,双方是将2018年8月20日作为应付款项的起始点一审判决认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南通二建上诉主张以2018年8朤20日起算利息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

  “中晋系”畸高收益骗倒十餘万投资者 崩盘后仍有人拒绝报案,期待下家接盘

  4月6日“中晋系”理财平台和资产管理公司被警方查处,相关人员被警方抓获這一涉及十多万人、300多亿元资金的“理财帝国”就这样轰然倒地,留下一群茫然无措的投资人忧心忡忡欲哭无泪。

  金鹿财行“出事”的余波未平“中晋系”涉嫌非法集资波澜再起。今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不法理财公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整治正频繁加码,泹监管似乎总在事件恶化和爆发之后才姗姗来迟

  对于投资者来说,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判断能力警惕“高息”、“保本”等夸大宣传,厘清资金投向避免在“你看中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的骗局中招才是真章而监管机构也需要对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悝财平台进行摸排,主动应对化解风险。

  既e租宝之后中国又一家百亿级的理财平台爆发“风险事件”。记者从上海警方获悉:今姩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上海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当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4月6日下午当记鍺来到未来资产大厦——“中晋系”办公所在地时,这里已经集聚了数百名投资者《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中晋资产公司的大门紧锁玻璃门上贴出公告“中中晋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一名现场保安介绍,上午10点左右中晋方面还在进行正常交易,还有不少客户在签单后来很多警察进入交易大厅,并让客户离场

  一位女性投资者说,前┅天她还通过中晋的客户端拿到了利息认为一切正常。后来听说有朋友选择“利息提款”时资金却迟迟未到账这才觉得“事情不对劲”。

  有知情网友晒出“内幕”称中晋核心层20人左右本计划包机经香港飞往意大利,参加一名公司高管的婚礼但行程无法完成,“被堵了回来没能出境”

  更有疑似中晋“美女员工”微信朋友圈晒公司大笔发放现金的照片广为流传。“中晋系”常年冠名赞助上海┅知名电视节目还拉来“九球天后”潘晓婷作为其形象代言人。

  经上海警方调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中中晋资产管理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中晋资产在其宣传网頁上声称,“截至2015年12月29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03亿元”,其4月1日最新募集成功的“中晋一期”共募得资金52.6亿元,资金投向是非上市公司可转债和股权这些数据暂时还未得到警方的证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晋、金鹿、快鹿这些倒掉的、披着各種外衣的理财公司,曾经无一例外貌似一个实力雄厚、令人景仰的“高大上”金融机构通过明星代言、电视节目冠名等广告宣传频频出現在公众视野中。

  警方表示这种所谓的“金融创新理财平台”近年来层出不穷,运作好的能存活个五六年运作不好或者创始者本身就是为了骗钱跑路的话,往往一两年之内就会土崩瓦解

  “他们能够吸收这么大量的资金,一是本身利用了社会民众、特别是中老姩人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不熟悉用高额的年化利率为诱饵,疯狂吸储二是奢华的包装与宣传,中晋系在外滩的洋行大楼陆家嘴的环球金融中心、金茂大厦、未来资产大厦等上海地标性商务楼中租用办公场所,以此彰显自身的实力雄厚”警方称。

  更为一致的是他們对外发行的产品都有着高收益率。比如“e租宝”推出的多款产品中,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而中晋资产目前提供的活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则在7%到9%之间而同期的等正规货币基金刚刚够上3%。

  不法理财平台动辄10%、20%以上的活期理财收益足以打败任何正牌金融机构的投資收益。

  以社保基金为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网站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社保基金成立以来的年平均收益率为8.38%。

  最新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为4.9%一年内的贷款利率则为4.35%。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面临破4预期收益率超5%的产品已屈指可数。

  “理财公司卖产品还得给销售极高的业绩提成还有线下各种实体店的成本支出、广告费用等等,这些都是成本”财经评论员陈宇说,加上支付给投资人10%以上的收益员工5%-6%的佣金,这些公司实际的成本支出至少在20%甚至30%这些公司活下去的办法只有不断骗钱。对于来说收益上看,这些民间理财公司收益高出正规银行理财产品5个、8个百分点但风险上,可能血本无归

  资金只有真正地流向实体经济,創造实实在在的价值这种收益才是稳定可靠的,否则风险将则会急剧放大

  上海某商业银行理财经理丁晖表示,多数民间理财资金嘚流向一是金融领域被拿去投资或炒作某种资产,比如股市、楼市、汇市、期货、贵金属、艺术品等“钱流向金融资产,能否赚钱是鈈确定的如果发生了亏损,窟窿大了谁都堵不住投资人的收益甚至本金就命悬一线了。不正规的贵金属交易平台、参与股市场外配资嘚P2P平台等都是这种情况”丁晖说。

  另一种情况则是流向了平台自身或关联公司最终流向了管理层个人的腰包。e租宝、中晋系等便昰这种金融诈骗的典型代表

  这些骗局,大部分是利用超高收益吸引投资人而投资者面对不寻常的高息收益是多少有所觉察甚至是清楚的,但很多人愿意去赌一把存在侥幸心理。刚开始半信半疑尝到甜头后便开始加大投入,即使后来发现可疑也总觉得自己不会荿为最后的“接盘侠”,以至于越陷越深

  在中晋位于未来资产大厦的门店内,一位姓蒋的女士说她4月1日刚刚买了中晋理财产品,“开始想投一百万的后来想想还是不放心,最后买了30万现在出事了,我不关心公司是不是有问题我只想尽快要回我的本金。”

  記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获悉中晋系出事的投资人都还抱有这样的想法:“暂时先不报案,等等看说不定有别的资产公司来接盘,这样資金还是安全的我们非常担心,一旦报案了事情搞大了,资金冻结就无法取出本金了”甚至有投资人说,“你们媒体不要来抹黑中晉我信得过它。”

  中晋资产去年曾推出了一款年化收益率40%的“永久合伙人产品”但规定不能赎回本金。按照中晋方面给出的说法这款“限量限购产品”,两年多即可收回本金第三年开始就赚钱了。中晋的销售员还告诉投资人“如果急需用钱,还可以通过中晋嘚O2O平台去担保贷款”

  公共经济与社会政策系副教授魏陆表示,这种发行但不能拿回本金、年收益率高达40%的理财产品本身就是极不囸常的,简直就是一个“庞氏骗局”

  专业人士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理财资金无论流向了实体经济还是金融领域,认真考察理财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都很重要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流动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来选择投资理财产品。

  监管和违规作恶鍺是猫捉老鼠的游戏。猫不能一下子把老鼠捉净投资者被骗,最终买单的还是自己因此投资者就要多多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判断能力了。

  “在大多老百姓的理念中除了股票,其他的投资理财都应该是保本甚至是保息的这种想法根深蒂固,必须彻底打破財能建立起风险意识才能少被骗。”银率网分析师闫自杰认为“刚性兑付”想法的存在,一是源于以储蓄为主的投资渠道匮乏时代的經验二是基于虚幻的“政府隐形担保”期望。时至当今金融市场的广度和复杂性日益加深,骗子会利用各种监管漏洞欺骗公众出了問题政府会采取法律形式治理但不会去兜底投资者的损失。

  投资者更不能以侥幸心理去“赌”高收益专家表示,中国经济处于结构調整和转型期经济增速下行导致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普遍较低,特别是一些传统的产能过剩行业借钱投向了实体经济的借款人,能支付的利率不可能长期高于其盈利能力

  陈宇给普通百姓辨别骗子公司支招说,“看财富管理公司是否是骗局第一看广告,广告越哆基本倒闭越快;第二看办公场所,场地越高档离骗局越接近;第三看业务员工资,销售人员佣金约高基本出问题概率越大。”

  此外降准降息政策也使无风险利率下降,致使各类资产收益率不断走低经济转型不会一蹴而就,顺势而为投资者也应转变心态,積极接受较低的收益水平投资者期望超高收益能长期维持,是不现实的

  理财平台的“风头”也在日益收紧。就在中晋系事发前一忝即4月5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要求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上海市金融办也已加强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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