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议

比如你的案子现在在A法院审理伱认为A法院无权管辖你的案子,应该由B法院审理你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转到B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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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訴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無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茬于:
(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轄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中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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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2113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5261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4102受移送案件的法1653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审判权,才有管辖权之问题;若没有审判权自无庸讨论是否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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