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群主注意!建群“踢人”爽“黑锅”也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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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微信群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工具通过微信群对接的現实资源越来越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个喜欢表达不同意见的群成员经常给群主找找毛病、发表点不同意见,被群主一脚踢出去了该怎么办?
大多数情况下踢就踢了吧,“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山东平度就有这么一位爱较真的柳姓律师今年1月份被从一个行业交流的群里踢出去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群主刘某重新拉他入群并赔礼道歉、賠偿损失。此诉讼一度引起很多群主的担心:“以后还敢不敢踢人了”
近日,这起备受公众关注案件一审尘埃落定法院驳回原告柳某嘚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2017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实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聯网群组”作出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规定》第9條对群主设定了义务,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囷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曾经有点担心的群主们可以把心放回肚子了此次法院判决重申了微信群的私域性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柳某移出群组,是对微信群自治规则的运用在微信群里,群主有“生杀大权”“我的地盘我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把群成员踢出去。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群主的是,建群踢人一时爽可万一出问题,“黑锅”也得你来背权力与責任是对等的。《规定》的群组管理原则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肯定群主“踢人”权力的同时,也肯定了群主的管理职責一旦群成员利用群组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群主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替群成员“背锅”。这方面案例在《规定》公布之初有过判例并广泛宣传这里就不重述了。
还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群并不限于微信群。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市场等发展社交应用的种類、花样也越来越多。群组服务功能是新兴社交应用的标配喜欢尝鲜的朋友往往也及时在这些社交应用上建起了群组,此时同样也要提高警惕,注意自己的管理职责不要无端招来“黑锅”。
当然总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新兴社交工具建立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也有一些群组异化成互骂群、互黑群、营销群、传销群等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这就是需要执法部門关注的领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