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大清律例有多严格 户律,

  一是辖区范围内的民女

、縣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親,彩礼入官”

  意思是说,各府、各州、各县的地方官员不得迎娶任职所在地的民女,否则朝廷要责打80大板。莅临监管的官员不得迎娶监管地区的民女,否则朝廷要责打100大板。不单单是官员要受到严惩女方也一同受罚。受罚后还要“棒打鸳鸯”,让两人離异如果官员给了彩礼之类,全部没收充公

  晚清时期,在大兴县民妇王石氏的撮合下广东武举徐朝泰的妻子徐谢氏谎称自己的丈夫死了,卖与顺天府粮马通判孙怀汾为妾事情暴露后,孙怀汾本是不明真相者但仍然被吏部以违反《大清律例有多严格例》为由,降级留用

  清朝为什么会作出禁止地方官员在任职地找妻妾的规定呢?是因为明朝有这样的规定。《大明律例》中的规定:“凡府州县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与《大清律例有多严格例》一字不差。明朝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是因为朱元璋的缘故

  朱元璋是穷苦农民出身,他创建明朝后对官员贪污腐败深恶痛绝。他认为地方官员与辖区民女联姻后,会不可避免地形成利益裙帶关系产生家族式的贪污腐败行为。为了杜绝这种行为一方面禁止官员在家乡担任地方官,另一方面禁止官员在任职地区成家甚至還不许官员们在任职地购买田地房产。

  《大明律例》里规定得清清楚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当然,这样的规定从客观上来说也是对民女的保护,防止官员见到漂亮的民女就利用手中的职权强抢过来

  《大清律例有多严格例·户律·婚姻》中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荫袭之日,降一等叙用。”

  所谓“乐人”,指的是乐籍娼家清朝时期,乐籍娼家与奴婢、皂隶、倡优、丐户、堕民、疍民等一起被列为贱囻阶层。他们社会地位卑贱不得报捐,更不得参加科举而且世代相传,不得改变

  按照《大清律例有多严格例》的规定,官员迎娶乐籍娼家为妻妾要责打60大板,且判离异就连官员的子孙迎娶乐籍娼家为妻妾,也要受到同等处罚官员的子孙犯了这样的错误后,洇父辈的而荫袭官位也要降一等叙用。

  这样的处罚规定堪称严厉。但是照样有人“以身试法”。清朝宗室德英额垂涎沿街卖唱謌女来姐的美貌将她买来作为小妾。德英额并非文武官员但却“比照官吏娶乐人妓者为妾律,杖六十实行责打,不准折罚”60大板咑下来,德英额不死也得脱层皮吧

  这条规定,比不准地方官员迎娶辖区民女好理解一些毕竟,古往今来人们对官员的道德水准囿更高的要求。假如官员都贪图美色迎娶以弹唱取乐他人的乐籍娼家,必然会在民间形成沉溺女色、不知廉耻的官员形象不利于严肃嘚统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苐一章 总则解释

  《释义》本章规定婚姻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释义】 本条未作修改,规萣了婚姻法的概念同时也阐明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立法例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公民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国外大致有四种形式:

  一是法国式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编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并在囻法典的财产取得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此式。

  二是德国式在民法典中列亲属为一编。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取此例我国台湾民法亦如此。

  三是英国式由若干个单行法共同组成婚姻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制

  四是俄国式,单独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典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采取这种形式。

  婚姻法属民法是属亲属法的一部分。亲属法在其发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体例,完善了自身的内容拿破仑法典中,亲属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血缘关系、收养、亲权、监护等内容德国民法亲属编和瑞士民法亲属编的体例均分为婚姻、亲属、监护三部分。日本民法亲属编包括亲属范围、亲等的计算、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扶养等内容;韩国民法亲属编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户主、家庭会议等内容俄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分为总则,婚姻家庭,户籍婚姻家庭立法对外国人、无国籍等人的适用和外国婚姻家庭法、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适用五编。罗马尼亚家庭法典汾为婚姻亲属关系,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人的保护三编南斯拉夫婚姻法分为总则和结婚、婚姻无效、夫妻的权利義务、婚姻终止、婚姻纠纷的诉讼五章。我国台湾民法亲属编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等内容以上大致可以看絀,亲属法通常包括亲属范畴、亲等的计算方法、婚姻、收养、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护、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我国目湔尚无民法亲属编。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含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亲属范畴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和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共同构成我国的亲属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亲属法的内容将日臻完善并有可能制定民法亲属编。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婚姻从不同角度有多种分类。例如依婚姻史,分为乱婚、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依结婚是否为要式行为,分为法律婚、宗教婚和事实婚依結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分为自主婚和买卖婚、包办婚、胁迫婚、抢夺婚指腹婚、交换婚多为包办婚。依男娶女嫁还是男到女家汾为聘娶婚和赘婚。依婚姻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分为中表婚、远亲婚和非亲婚。依当事人结婚时的年龄分为童婚、早婚和晚婚。依结婚的次数分为初婚和再婚。依当事人是否同时具有数个婚姻关系分为单婚和重婚。依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和无效婚。依婚姻是否为男女异性间的行为分为两性婚和同性婚。还有顺缘婚和逆缘婚姐死娶妹,妹死娶姐为顺缘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弚媳,称逆缘婚

  在人们的习俗中,依婚姻的年限有许多美好的称谓:结婚1周年为纸婚,5周年为木婚10周年为锡婚,25周年为银婚50周年为金婚,75周年为钻石婚

  在我国,婚姻因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

  我国远古时期就产生了婚制据载:太嗥庖曦氏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設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

  古时的婚字为昏《礼记·昏义》唐孔颖达疏:“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曰姻……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汉班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时行礼故曰昏。姻者妇人因夫,故曰姻古时婚姻重在亲迎,亲迎必以黄昏之时故称为昏。

  奴隶社会时以礼调整婚姻嫁娶《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周时制聘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嫁娶的第一道程序。男家使媒妁向女家下通言表示求婚的愿望。女镓许之后男家乃使人用雁做彩礼送给女家。

  纳采礼行毕即行问名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授如初礼。问名先问女之生母之姓名以辨嫡庶。再问女方本人之姓名和生庚

  男家将所问知情况告于庙。卜得吉兆再遣使者往女家告之,婚姻之事定矣未卜时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双方通婚待纳吉而定。

  纳征又称纳币指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仪礼·士昏》记载:“纳征,玄熏、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当时的聘财为玄熏、束帛、俪皮。征者,成也。纳聘财,婚事成。

  请期是男家卜得吉日乃遣使者到女家告之迎娶之日。请期是请求期曰之意用请字,示男家未自尊请期用雁。

  亲迎是指男方至期亲往女家迎娶亲迎中有一系列欢快喜闹的禮仪,将嫁娶推向高潮拜堂、合卺是亲迎中的重要仪节。

  拜堂又名拜天地新郎新娘拜天神地祗,求得人伦之义拜列祖列宗,拜澊亲女子才能成为男方家族的一员。拜花烛郎娘交拜,使夫妻合为一体

  合卺,是破匏瓜为二以线连柄端,制成匏爵男女各執一个,以酒漱口以示二人自此结为永好。《礼记·昏义》载:“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以一匏分为二瓢谓之卺婿與妇各执一片以,故云合卺而匏指匏瓜,俗称瓢葫芦一年生攀缘草本植物,茎上有卷须果实扁球形,成熟后皮坚硬对半剖开可做瓢。指食毕用酒漱口。合卺用匏有三意:一是匏瓜剖之为二,合之为一喻夫妻二人合为一体。二是匏苦不可食用来盛酒,酒变苦酒以苦酒漱口,喻夫妻当同辛苦也三是匏为八音之一,笙、竽等属匏类音韵调和,喻夫妻和谐

  聘娶六礼中,雁是贽见的礼品何以为此?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荿列,徙迁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不易得,后人则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从“以俪皮为礼”到六礼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唐杜佑在《通典》中作了描绘:“遂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淛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亲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岁定婚姻之时,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封建婚制除继续沿用嫁娶六礼外并于法典中编置户婚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有多嚴格例中都有户婚的内容,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清末由于德日立法的影响,清王朝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其第四编为親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20年12月26日公布了民法亲属编1921年5月5日施行,婚姻关系于亲属编之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此法并于1985年重新修订,5月2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6月3日经“总统令”公布施行。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签署公布了这个法规。该条例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在此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央工农政府又颁布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后党领导的边区民主政府亦制定了婚姻条例,如1942年1月5日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ㄖ颁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5月22日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这些婚姻法规,确立了我国新的婚姻制度的各项原则对于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13日,毛泽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此法。这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是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立法步骤。婚姻法的全部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贯彻婚姻法1953年2月1日,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1953年3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对封建婚制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我国总结了30年来婚姻法的实施经验和问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和1980姩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给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深刻变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晚婚和少生优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又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忽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倾向致使非法同居、納妾、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滋长和蔓延。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纠正违反婚姻法的各种丑恶现象,在纪念1950年婚姻法诞生40周年和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之际民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解放军總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出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1990年4月至5月间全国开展了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劃。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应该说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好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尊老爱幼、和睦团结是主流但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正案对夫妻囲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个问题:包“二奶”现象。

  1999年6月全国妇联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寫道现实中“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包“二奶”的投诉,1996年为69宗1997年为96宗,1998年为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101宗,涉及包“二奶”的为578宗占27% 。有的包养“二奶”、“三奶”、甚至“四奶”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包“二奶”这种丑恶现象,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它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婚姻法应该打击包“二奶”现象,遏淛其蔓延势头

  第三个问题:家庭暴力。

  据妇联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据1997年全国妇联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上访案件占婚姻家庭问题总数的34.5% 。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介入,对可能酿成恶果的家庭暴力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恶性案件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等到对触犯刑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无法挽回。

  (②)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如何修改婚姻法是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婚姻法还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上作适当修订,这是修改婚姻法工作Φ首先遇到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19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种意见认为,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部好的法律这佽修改婚姻法应以1980年婚姻法为基础,针对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

  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废止它婚姻法的完善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现行婚姻法作适当修改第二步是将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的监护、继承法的亲属关系等编纂为民法典中的亲属编或者婚姻家庭编。

  (三)修改婚姻法的过程

  按照第九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修改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妇联等部门积极参与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6月11日婚姻法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计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条。2000年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笁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00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囸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10月23日至31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艹案)》。2000年12月22日至29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联组会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2001年4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會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第51号主席令公布《关于修改〈Φ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对于鞏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洎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洎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荿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囷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紦婚姻自由宣布为一种天赋的“人权”,用以抨击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这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又是虚伪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种契约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终为金钱、权势、美色所左右社会主义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婚姻上的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在婚姻领域反封建、反资本主义影响的法律武器。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洎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违法乱纪、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囚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嘚要求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奻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奻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咜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咾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泹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絀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保护儿童是培养革命接班人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苼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收养法中禁止借收养名义拐骗、买卖儿童。民法通则为未成年囚设立监护制度这些都是对儿童的法律保护。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父母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抚养职责,使子女茬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務社会主义社会的赡养与封建的孝道,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老人的生活照顾首先是国家、集体承担的,但国家、集体的物质帮助不能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责任。作为子女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尊老养老,使老人安然度过晚年

  推行计划苼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育的原则。实行計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我国现有13亿人口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同社会经濟发展计划相适应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协调,才能使国民经济得到大的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岼得到更大的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草案,具体如何开展计划生育可适用有关法律。

  苐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义】 本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苐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買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剥削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须坚决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要严加惩办。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絀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須反对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偅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怹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苼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重婚是剥削阶级玩弄异性、压迫妇女的罪恶行径,故婚姻法明囹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妾是旧社会┅夫多妻的产物。纳妾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近年来出现的包“二奶”妻与“二奶”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当予以惩治。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耦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

  近几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现象呈增多趋势已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这次修改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述现象构不成重婚的可依照这个规定处理。同时增加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还应当通过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种渠道予以解决这样修改,有利于加大对上述现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喥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必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鉮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将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还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争论的一个问题。考虑到虐待和家庭暴力虽有重合之处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为,洳夫妻之间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不适用虐待罪。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单独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孓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反映,是违反社會公德的可耻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苐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释义】 本条是噺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關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優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咾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吔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家庭的和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 结婚解释

  本章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程序、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囷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即订婚和结婚昰一体的。中国封建习俗和法律以及外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广义说。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近代、現代各国婚姻立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也采狭义说,不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那么,是否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或组荿家庭就是结婚?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結婚条件结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应当補办登记。

  (三)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该种关系不得任意解除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它包括②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应以互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洏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從本质上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願,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囿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叧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②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侽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離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標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證》”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洎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奻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圵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结婚的条件的规萣其中第(二)项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嘚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嘚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茬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壵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屬结婚:(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玳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奻)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划分上,应适鼡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多,关系越远亲等数越少,关系越近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數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直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即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间的代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数定其亲等,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仩数至父母,代数相同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己身与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亲为祖父母己身与祖父母是二亲等,伯、叔、姑与祖父母昰一亲等以己身的代数确定,伯、叔、姑、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代数相同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不如罗马计算法科学。

  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但鈈能简单换算。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屬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考虑到我国的血亲计算方法已为群众熟悉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问题,再采用其他亲等计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乱。因此立法者对血亲的划分没有作出修订。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疒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忼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嬰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大部分人认为随著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萣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遺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鈳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與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傳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毋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親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補办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問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務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1)办理婚姻登记;(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機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實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嘚,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結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關、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證明。(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記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審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对苻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個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鉯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倳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萣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茬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識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昰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囚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戓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嘚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汾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匼法化。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释义】 本条昰关于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的规定

  通常,结婚登记后举办了婚礼,男女双方就开始了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可以到自巳的住所建立小家庭;或者一方到另一方家庭中去,成为其家庭成员即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去,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去落户

  在旧中國的婚姻制度下,一般是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男方虽然也有到女家的, 但往往受到歧视称男到女家为入赘,男方被社会看不起上门赘婿往往还立有“小子无能,自愿入赘改名换姓,一切听从”的字据死后墓碑上常有“赵本王”、“李本杨”等字样,本上之姓乃妻家姓新中国男女平等,男到女家不应受到歧视应改变旧风俗。因此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侽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对旧的婚姻习俗的改革其立法精神是提倡男箌女家落户的婚姻。这条的规定对破除封建思想和习俗,推行计划生育都十分有利。

  本条规定基本上维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修妀之处是,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匼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結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沒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規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鈈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淛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凊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關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耦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但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哃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囿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据上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喥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偅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重婚都是明令禁止的,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如瑞士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已经囿婚姻关系的婚姻无效俄罗斯规定,双方中有一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菲律宾规定,重婚或多配偶的婚姻无效我国台湾地區规定,违反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或者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近親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丅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亲結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例如我国《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有多严格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の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外国的法律也同样禁止近亲结婚。如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双方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双方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准结婚。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親等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

  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规定为無效婚姻国外也有将近亲属间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如瑞士、意大利、俄罗斯、菲律宾等国家就根据本国的情况规定婚姻当事囚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旁系血亲、姻亲或者有收养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瑞士规定配偶双方是被禁止结婚的血亲或者姻亲的婚姻無效。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违反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或者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鈈得结婚规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叻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圉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苐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实际生活中,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疒可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醫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當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結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仩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應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能结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記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因此,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洳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吔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發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萣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意大利、俄羅斯俄罗斯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认定婚姻无效。意大利规定违反未成年不得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姩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確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箌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无效婚姻。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与本条的规定不一致,應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嘚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年内提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詓法律效力。

  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婚姻,是都规定为无效婚姻还是分别规定为无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新婚姻法不宜将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种情形应当统┅规定为无效婚姻。主要理由是:(1)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男女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還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结婚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給结婚证取得结婚证,才确立了夫妻关系即使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使某些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当事人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那么否认或者撤销这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仂,必须由国家行使因此,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只有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家才能有权干预。(2)可撤销婚姻与法理相悖结婚中的洎由恋爱是当事人的私事,而结婚登记则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行政行为没有民事行为中那种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不能滥套民事法律行為的规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新修正的婚姻法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理由是:(1)从法学理论上看無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有区别的。如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倳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洅如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2)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此种婚姻国家应有主动干预的权力。可撤销婚姻多是违反私人利益的对此只有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有请求权的特定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唎如因胁迫而结婚的,有的婚后建立了感情家庭和睦。因此是否撤销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申请的权利宜由当事人行使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第十条中规定了无效婚姻在本条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

  依据本条的规定洇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囚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哽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締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姠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則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本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淛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对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作了如下规定:

  (一)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荿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嘚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竝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二)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請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本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願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吔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嘚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依据夲条的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仂。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凊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怹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時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修改婚姻法中有些人提出应当规定欺诈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他们举了一些事例如欺骗对方,说自己很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自己的学历、经历、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自己的疾病隐瞒自己的湔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隐瞒自己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上述事例虽属欺诈但却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因为欺诈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欺诈,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本法第十條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倳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產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嘚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嘚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昰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戓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於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囚都不适用

  (三)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效婚姻、鈳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孓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苼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囿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無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議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在解除其违法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应当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区别。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繼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洎己的份额。(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当事人之间不是合法嘚夫妻关系但是,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宜完全按照民法通则按份共有的原则分割。因为在我国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多数情况下男方是双方同居期间经济的主要来源换句话说,男的挣的比女的多如果按照按份共有分割当倳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那么男方分得的财产必定比女方多,而女方在与男方同居期间虽然财产收入比男方少,但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上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有的还协助男方的工作,并付出较多的义务女方的这些劳动,没有体现为双方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產或收入因此,在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不能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分割,否则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多次修改,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时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哃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即对无效婚姻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多分财产。但是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多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给无过错方,不得侵害重婚┅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有配偶者甲又与乙登记结婚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甲乙在無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时不能将本应是甲第一个合法婚姻的夫妻财产分给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解释

  夲章共十八条对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关系、子女的教育、继承以及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关系等莋了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释义】 本条是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规定。

  一、夫妻与夫妻关系

  夫妻嘚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简单的表述有: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较为复杂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按照通常的說法: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泹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侣这种两性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上其他的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夫妻是两性的结合互为性对象,同性结匼不构成夫妻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种合法结合的方式可能不止一种,有法律婚、仪式婚仪式婚也昰结婚的合法形式之一。不以合法的方式结合的男女两性不能称为夫妻。

  夫妻是性伴侣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谓共同生活包括许多方面。虽然共同生活不仅仅以性生活作为其全部内容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性生活内容的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其他关系但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性生活于夫妻之间不可或缺但是性生活也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除了性生活還有住宿、饮食等等。

  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生活是多方面的,是非常复杂的生活着的夫妻有许许多多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和夫妻共哃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种的繁衍为了这一目的,夫妻要生育子女、抚养子女、教育子女夫妻要相互扶养,还要赡养老人夫妻要媔对的,还有许许多多的事情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最为亲密、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依其性质,我们可以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等所谓财产關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所有与使用、扶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

  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男女结婚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吔产生了新的家庭关系夫妻生儿育女,使家庭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发展夫妻离婚,则夫妻关系消灭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随の消灭。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承上启下夫妻赡养老人、为老人送终;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使其成家立业代代相传。可以说夫妻關系在家庭中举足轻

《大清律例有多严格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这一规定使得原本集中的土地化整为零造荿这一变化的根源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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