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个人独资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3XF。
负责人、投资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守军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悝
委托代理人王斌,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厚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中革,局长
委托代理人凌映,重庆渝万(利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人扶山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〣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志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国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師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诉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利川市工商局、利川市公路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苐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