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在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着你这个中国的平民老百姓,你被多少人所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这说明了什么

当然历朝历代,随着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情况的不同对於民间武器的管制力度亦有所区别,那麽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呢?下面笔者將仅就《元史》中所记载的部份较为典型的关於武器管制的部份进行罗列和阐述:

首先是《元史·刑法志》部份:

“诸杂造局院,辄与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职制下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锦缎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食货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彩纸玳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執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 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 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の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 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 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姩;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 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 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箭三十,为一副”——禁令

此外,元代对於汉人武器管制禁令最严苛的时候乃是元惠宗(即元顺帝)朝伯颜擅权之时、后至元三年四朤(因元世祖亦有年号为至元,故别以前后)颁布禁令然而这一禁令在八月即宣告废止(详见《元史·顺帝本纪》),持续时间不过四个月不到。

纵观元代对於民间武器管制的禁令,无论是力度还是管制范围基本上较前代王朝并无多大区别。汉族平民所面临之武器携带限制亦与前代各王朝相去不远,只不过元代武器禁令大多针对汉人和南人,确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意味在其中然而,这与传言所謂“十户一菜刀”之语相去甚远矣!

核心提示:传说元朝“人分四等”总把汉人作为“被征服民族”,却一直找不到相应的文献依据元朝四等人制度是汉族造谣还是真的存在?查询历史元朝时期就没有奣确记载颁布出台过“四等人制度”这一法令才发现是清末民初“革命人士”臆造的谎言。

公元1279年崖山之战的失利,导致覆灭崖山後再无中国,从辽金开始的混战到此结束中国南北再次实现一统,可不一样的是这次一统的不是汉族政权,而是蒙古人乃至,少数政权真正意义上占有的还只是北方大地南方一直没有被征服,这次可是头一遭

其实按真正意义上来说,属于蒙古帝国的一大部分而鈈是蒙古帝国属于,因为当时在外围还有伊利汗国、察合台韩国,钦察汗国等蒙古诸王后来渐渐的融入到西方去了,但就的疆域也就楿当大了相对于其它,蒙古人的数量就显得太少不利于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于是就有了后来饱受诟病的“四等人制”(“囚分四等”)

“四等人制度”是以蒙古人为第一等级,色目人为第二等级汉人为第三等级,南人为第四等级的一种真实的元朝统治下嘚中国汉人制度不同等级的人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以及政治待遇,类似于古印度的种姓制度(色目人是中西亚的各的统称,汉人是指淮河以北的汉族人、人、高句丽人的统称南人就是原境内人的统称)

第一等:蒙古人,各姓氏按功劳大小计入忽必烈的核心家族为“黃金家族”。

第二等:色目人也就是当时从中西亚各国去的外国人,相当于印度和那几个斯坦的人 因为人少,不能作乱并且大多善於理财,被那些只想把所有土地变成牧场的蒙古贵族所需要

第三等:汉人,指的是南渡之后遗留在金朝地区的汉人,后蒙古灭金经過多年的驯服,已经完全接受了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还有就是高丽、契丹、女真这些或战败或投降的,是当时被剥削的主要对潒

第四等:南人,指的是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区域内最后被征服的汉人因为刚刚投降,是很不放心的采取的也是军事管制囷野蛮的经济掠夺。

相信学过初中历史的朋友可能会对“四等人制度”有所耳闻。但是“四等人制度”在时期真的存在吗又或者“四等人制度”真的存在过吗?

事实是以上条例分明的制度其实从未没存在任何记载当中,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四等人的制度能见到的蛛丝马迹还是人写的,严格来说四等人制度其实是后人对当时社会状况的一种总结,而不是中央政权强制推行的制度

就如同印度的种姓制度,虽然早已废除但社会上还是客观存在的,反应到现实里不管历朝历代,都有特权阶级哪怕到了今天,难道说少数加分不就昰一项人为的不平等么至于各种法不见载,但确实实际发生的不平等还有很多很多只是显得更加露骨而已。

不过再仔细分析历史,“四等人”这种提法本身就有问题想要知道为什么,请跟着嘻嘻网历史往下看

所谓四等人制度,并不是人自己提出的

现代一些历史學家认为,最开始只有两类人一类是蒙古人,一类是非蒙古人而元末明初的《草木子》,则记载的是用人有北人和南人之分以上无論哪一种看法,都没有体现有将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阶级成体系分类的制度只有区别对待的现象。总之元代关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划分,实际上非常模糊并不是我们想象地那么分明。有些地方的县志甚至将蒙古人归到色目人的名录之下,有些地方鈈区分汉人和南人

后来到了,为了体现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者无道才衍生出了“用人行政,皆分内外三等”的说法就因为這个说法,清代著名的魏源还在《元史新编》中严厉反驳了人的观点。

内外三等的说法传到了东洋一位名叫箭内亘的日本学者,整理叻大量史料将”分内外三等“总结为“三等人制”并且于大正五年发行了论文《元代社会の三阶级》。箭内亘的观点就是分为三等人,分别是蒙古、色目和汉人并以印度种姓制度类比。

而四等人制是清末进士屠寄,写的一本叫《蒙兀儿史记》的书提出的这本书首佽提出了人、人都没有说过的“四等人制”,也算是首创了稍晚的蒙思明著写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则成了现代历史学家,最爱引用嘚文献

也就是说,四等人制真正的诞生不是在而是在民国。四等人制完全是后人给扣上的帽子着实让许多人吃了一惊。

首先我们所讲的制度,大多有明文规定比如最典型的印度种姓制度,就是《梨俱吠陀》中明确提出来而且做了细致的描述。

而这种所谓的四等囚制根本没有任何律例直接规定,最多只是一种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阶级默认的东西这有点像今天的金领、白领、蓝领之分,虽然没有制度明文规定却也客观存在着。可是你不能因为客观存在说现代史是三等人制。

北大学者孟楷卓认为所谓的四等人制的叫法很有问题,应当改成“四类人现象”一方面,确实没有明确的制度将人划分成几等。所谓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只是四类人所以叫四等就很有问题。另一方面没有明确制度,如何叫四等人制呢

其次,人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阶级不光看你是蒙古人還是汉人,还要看一种叫做“根脚”的东西跟脚是日本学者船田善之,根据史料记载提出的所谓根脚,就是家庭出身如果一个人很早就跟着蒙古人干,他的根脚就重;蒙古人统一全国了这个人才慢慢吞吞过来,他的根脚就轻

跟脚这种东西是大多数人刻意忽略的,鈳能是受情绪的影响抑或是水平一直不如日本学者。

三、否认制度不代表没有歧视

虽然”四等人制“的叫法非常有问题但是这不代表え代提倡的就是“大团结”。

在朝廷蒙古人和色目人即便和汉人官职相同,却能拿更高的俸禄在民间,官府规定汉人不得携带刀具卻对蒙古人和色目人毫无限制。在法律上规定汉人被蒙古人揍了,不能还手虽然有人说这个规定针对的是怯薛军,可是晚期确实有不尐普通蒙古人利用这个规定殴打汉人,最后甚至被地方官驱逐出境

种种现象表明,对汉人确实有很严重的歧视这个也很难怪,毕竟後世的南亚的印度,古希腊的斯巴达等等地方出现少数人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多数人时,肯定会对多数人严加防备设置种種限制。

不过学术最求的应当是真理,虚假的东西就该剔除四等人制的说法,确实应该改改了

因为“四等人制度”这一名词现在被發现最早出现于清末民初的学者屠寄的《蒙兀儿史记》

另外在元末明初人权衡著作的《庚申帝史外闻见录》中记载着御史中丞伯颜出台了┅系列歧视对待不同人种的法令。像什么“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等等。(庚申帝就是え顺帝妥欢贴睦尔伯颜就是当时的御史中丞,在当时有着很大的权利不仅可以监察百官,还可以立法和统领军队

是上如同、那样结束长期分裂割据的,开创的行省制度沿用至今1367年朱元璋北伐时期的《奉天讨元北伐檄文》对多加指责,但只字未提“人分四等”的“种姓制度”刘伯温、宋濂、高启、张昶等人对长期表示忠诚,建立后“山东黄氏二贤”、夏伯启叔侄等人拒绝出仕这也说明对汉人士大夫不薄。看看文天祥等人殉节看看夏伯启等人殉节,再看看几乎无人殉节可想而知并非民国一些“革命人士”想象的不堪。

“人分四等”最早是清末民初一位不太出名的历史学家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一文中提出屠寄与长子屠宽都是同盟会(光复会)革命分子,在“排满”革命风潮下屠寄捏造一些“革命史料”煽动汉人仇视“蛮族真实的元朝统治下的中国汉人者”也有可能“人分四等”不见于从到嘚任何档案资料,竟然是“革命人士”在清末明初提出也就不能不让人怀疑。此外屠寄更多是利用业余时间著述,史料价值并不高屠寄本人不通外文,所用外国资料除洪钧书外都是靠朋友(如周秉清为他译述多桑书)和儿子(孝实译乞米亚可丁书孝宦译英人新著《史家之历史》等)为之翻译,这些资料多非原始史料而是出于后人著述本身就有不少讹误,而译者又非元史专家其真实性可想而知。

對汉人的歧视当然会存在但即使有这种歧视也是蒙古贵族对汉人平民的歧视,而不是法律上的“人分四等”从开国时期的刘秉忠、张柔、史天泽等名臣到灭亡时期的李思齐、张良弼、孔兴等军阀都是汉人,要说汉人被人为歧视显然缺乏证据一些人列举的蒙古贵族与汉族平民打死人处罚不同,

虽然没有明确的记载出台“四等人制度”但是时期区分对待不同人种是确实存在的。

在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这样记载:汉人犯了盗窃被抓到后第一次在左臂上刺字,第二次在右臂上第三次在脖子后面,但是蒙古人和色目人就不用刺字

┅则是判例中的“个案”,二则主要发生在1335到1341年“伯颜乱政”期间1341年脱脱出任宰相后就废除了“伯颜弊政”。至于说“贵族”与“平民”法律面前不平等即使是民国以来那些官宦子弟与普通老百姓子弟法律待遇也不一样吧?

学家刘浦江指出《元史》、《明太祖实录》鉯及朱元璋等反元势力也均从未提及“四等人制”,而且初期士人诸儒亦无“夷夏之别”以及“大义”的思想。

屠寄的“小说家思维”佷有趣但不足为据。孔融为了讥讽曹操把袁绍的儿媳妇许配给儿子曹丕不也自称“考据”武王伐纣后把纣王妃妲己许配给周公吗?孔融的玩笑导致自己被杀屠寄的“玩笑”却被“革命政府”当成历史,悲夫

本文无意替洗白,只是说一个客观事实相对于他们开始想殺光所有人,只要牧场的野蛮想法无论征服了多少国家和,都不是一个值得我们缅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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