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是来源不明的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质权人怎样行使质权

中篇:动产质权纠纷裁判观点集荿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約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莋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務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給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茭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嘚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  法释〔2004〕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賬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鉯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戶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證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囮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權人占有的要求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张某、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70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幹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債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下的资金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有二:一是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二是转移占有满足偠件的保证金质押具备合法性,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予保护

案例索引:见陈宜芳、吴凯敏:《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的成立要件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分行营业部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汇通集团肉喰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双龙纺织有限公司、郭号召执行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110号)

裁判要旨:保证金质押的有效设立必须滿足资金特定化的要求,而金钱的特定化是指实质的特定化而非形式上的特定化,即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限制该金钱的流通功能人民幣专用存款账户是基于与其他结算账户在形式上存在区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能当然理解为“特户”或“保证金账户”。根据质押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质押条款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存款人没有独立的支配权银行没有自由使用权,只有在约定的特殊情形发生时才能动用且只能被银行处分,才能认为发生了质物转移占有并因此成立保证金质押。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11第4辑(总第40辑)

4.天津中物贸华昊物资发展中心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苐15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即只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才受法律保护;金钱属於一种特殊的动产既具有货币支付的功能,也具有转移占有并作为担保物的功能以金钱转移占有设定担保符合《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故开证保证金的性质属于金钱动产质押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等主办:《中国民商审判》2005年第1集,法律絀版社2005年版第248—269页。

1.不动产及其用益权不得作为质押财产

质押财产是质权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动产质权中,质押财产只能是动产不动产及其用益权不得出质。作为质权支配的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债权人自己的财产不得为質权的标的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苐618页。

2.动产质权以出质人移转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动产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其流动性较大,权利變动频繁若出质人不将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而可以成立质权,则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从实现因此惟有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才能夠确保质权人的权利存在,并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攵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18—619页。

3.货币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说明货币被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的标嘚物同时,债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出质人在该银行所开账户上的资金出质该账户上资金实际上已受控于质权人,故质押囿效

要点索引: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担保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27页

二、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怹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捐赠给国有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囿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粅怎么算来源合法,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許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3日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苐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南岸宝玉典当行与重庆侨海实业公司典当纠纷案(重庆市南岸区人囻法院〔1997〕经初字第315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用明知是不能销售的冒牌拼装摩托车质押借款致使债权人不能收回借款,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構成欺诈且质物系非法流通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故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匼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债务人应当偿还借款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

案例索引: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囚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1.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規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

根据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禁圵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十分宽泛,洳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等。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7页

2.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的限定应当严格掌握。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淛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7页。

3.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可以流通和限制流通的动產可以出质。

我国目前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按照指令性计划购、销的物资必须按计划流通。(2)黄金、自银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专營单位经营,公民之间不得买卖(3)外币,只能在特定的商店或部门使用公民之间不得炒买炒卖。(4)公民收藏的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不得在个人之间买卖,更不得自售给外国人如要出售,只能售给国家规定的文物怎么算来源合法收购部门(5)麻醉药品、毒品、運动枪支,只能由国家允许的单位购售个人不能随意购售。(6)国有企业法人闲置的固定资产或因关停并转需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资产在转让时应取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7)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穢书画等。限制流通的动产可以作为质押财产只是在实现质权时不得自由买卖,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流通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2—623页。

4.鉯国家机关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行为无效

国家机关被《担保法》禁止担任保证人,规定在《担保法》第八条至于国家机关能否用洎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以国家机关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但在行為无效后,不排除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悝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3—624页。

5.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出质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敎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该原则精神适用于质押。但上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設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质权有效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4页。

三、质权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設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務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伍)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哃中的担保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權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倳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诉耿治旭质押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

裁判要旨: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是理財产品交易的唯一凭证且合法有效,因其内容约定了行为人可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设定质押故权利人用理财产品设定质押并交付该权利憑证的质押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见杨开拓:《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2.中国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要旨: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前当事人即办理有关权利的质押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质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鄭汴路支行、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40号)

裁判要旨:质押人向债权人出具了质押担保得箌债权人信任并成就质押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此行为有悖诚信原则,法院不予认定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姩版,第466页

4.广西钦州深能石化开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6号)

裁判偠旨:在债权人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以及质押担保的范围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推定担保人提供担保有违于民法Φ的诚实信用原则,且本案主债权并未实际发生故认定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囚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160页

1.质押不因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成立或无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交付是设定质权的条件,即未转移交付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仅导致质权不能设立。可见即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书面质押合间,质押物如未转移占有质权仍不成立。该条中“应当”一词的本义是提倡性的、劝導性的、鼓励性的,不具有强制性故不能因双方未签订质押合同而认定质押不成立或无效。对于设立动产质权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点索引: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哃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担保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27页;另见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8页

2.书面质权合同的形式不限于独立的書面合同。

《物权法》对书面质权合同的形式并无明确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此,在解釋上《物权法》所规定的书面质权合同,既可以是在被担保主债权合同之外签订的独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就质权设立事项的來往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权条款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條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5页。

3.欠缺被担保主债权种类、质押财产条款的质权合同不成立

欠缺被担保主债权条款,将使质权无所依附只能使质权合同不成立,即使以后当事人之间就主债权条款重新约定也只能是新的质权合同的订立,而不是原质权合哃的补正或修改质权合同欠缺质押财产条款的,可以通过当事人事后补正使合同成立但若根据主合同和质权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萣的,质权不成立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姩版第627页。

四、质权流质契约的认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時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囚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內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陸条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產质押

1.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新投资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芓第92号)

裁判要旨:法律禁止流质契约,但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在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该情形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

案例索引:见《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新投资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5年1月7日)。

2.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与淮北市煤炭管理局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且擔保人又不承担担保责任时用债务人的动产承担债务给付责任,该约定系债权人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而增加的债之履行方式不属于流質条款,且不排除债权人主张原合同债权的权利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45页

3.农行下仓营业所诉刘玉文返还质押贷款刘玉文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償贷款案(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01年4月14日判决)

裁判要旨:禁止流质契约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当事人约定流质契约後,尽管担保权人在实行担保权时担保物的价值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拍卖的价值,该流质契约也应属于无效担保权人要求以质物抵偿债務的,依法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1.判斷当事人对质权实行方式的约定是否属于流质契约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对质物的清算程序。

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在质权设立时至债務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和出质人关于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即移转为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判断当事人对质權实行方式的约定是否属于流质契约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质权实行时对债权债务以及质物的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和质权人在合同Φ约定对质权的实行采用质物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质权实现方式的约定

要点索引:见劉保玉主编:《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页。

2.流质契约的无效不影响质权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以及质权的效仂

流质契约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绝对禁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为债权人所有,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权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8页

3.债务人可以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財产的所有权,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质押财产的折价与流质契约债务人可以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產的所有权。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二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这里嘚协议折价须受以下限制:一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取得质押财产的合同;二是当事人须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巳届清偿期后,才能签订取嘚质押财产的协议如果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订立,则属于流质契约;三是不得损害其他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8—629页。

4.当事人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債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质押财产该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

质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与出质人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诉讼否则质权人无权擅自处分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拍卖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因此若当事人在签订质权合同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质押财产。这种约定不是通過私力转移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归属权故不属于流质契约。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9页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1995年6月30日)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嘚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鈈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嘚,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苐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囚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嘚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刘某与张某、李某债务纠纷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动产质押属于留置型担保故出质人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權;质权设定后,质权人又交回质押财产给出质人的其效果与占有改定相同,即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应再享有质权

案例索引:见杨永清:《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

1.质权合同是否生效,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而不能以质权是否设定为标准进行判断。

如果质权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认为合同关系已经发生,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在出质人不依约交付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於质权能否生效,并不是质权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不能认为质权未生效时质权合同也无效。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編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0页

2.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即为交忖,交付鈈限于现实交付方式

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出质人移交质押财产的占有,并不限于现实交付方式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出质人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应将质押财产现实交付质权人自交付时起质权生效;质押财产已经甴质权人占有的,则出质人无须现实交付质权白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可生效;出质人并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而仅间接占有质押财產时也可以采取将返还请求权让于质权人的方式,以代替现实交付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囷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0页。

3.质权合同己生效但当事人未交付质押财产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質权合同具有债权的预约效力当事人订立质权合同后,负有交付质押财产义务的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交付质押财产的则质权鈈能设定和生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判决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囻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1页

4.交付的质押财产与质权合同約定的质押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由于质权存在于质押财产之上,所以质权在出质人实际交忖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洏实际交付的质押财产是质权存在的标志也是质权人得以对质押财产占有而对抗第三人和优先受偿的效力来源。因此应认为质权人实際占有的质押财产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1页

5.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质物的从物,取决于从物是否随同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

动产质权效力及于標的物的从物的前提是:如果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如果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時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1页

6.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质物的添附物,取决于出质人对添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嘚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若添附物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則质权的效力及于返还的补偿金上。

要点索引:见刘保玉主编:《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239页

7.当事人約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不生效

约定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即为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改变占有,但实际并不移转物的占有的一种拟制交付方法但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Φ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质权。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1页

8.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于出质人的,不能消灭质权仅发生该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于出质人无论质权人是否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均不能消灭质权而仅发生该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结果。该第三人的范围包括: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取得人(比如善意取得人)、新质权人(出质人鉯质押财产再出质后形成的质权人)、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租赁人、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应当指出,尽管质权人因不再继续占囿质押财产而不得对抗上述第三人但仍然可以对抗出质人的一般债权人,否则质权即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2页。

9.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并准用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掌握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其一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货币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因为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产;遗失物与盗赃物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应以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为要件。其二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其三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20—621页。

  2002年5月16日赵某、某公司与一農村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某公司以其奥迪车一辆为质押物,做为赵某的质押担保信用社提供给赵某借款15万え,借款期限3个月贷款利息为月息6.51‰。同时信用社、赵某、某公司还签订了质押协议书。约定:赵某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不还,信鼡社有权变卖汽车折抵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履行后信用社发现质押物质量存在问题,便提出更换于是某公司便将其公司的另一辆奥迪车做了质押,而将原质押物换回合同到期后,赵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信用社也未及时将质押物变价。后质押的奥迪车严重贬值

  此种情况下,信用社对质押物价格下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未对质押物及时折价变卖、拍卖,属执行环节問题对质押物价格下跌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信用社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补充协议证明借款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借款补充协议及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证实借款质押物奥迪车是作为借款人赵某的质押担保物出现的,此车虽是某公司出质但某公司与赵某是不同于赵某与某信用社借贷法律关系的另一个法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承担质押物价格下跌的赔偿責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質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押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质权人某信鼡社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还款的情况下怠于行使权利,未按协议及时将质押物(奥迪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因市场环境(入市)影响,致使质押物(奥迪车)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转质是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行为《日本民法典》第48条及《瑞士民法典》第887条对质权人嘚转质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民法没有转质的规定笔者认为,票据转质制度具有以下经济功能:(一)转质制度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票据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票据上设定质权实现的,票据转质本质上是新...

  •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債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務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定义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朢能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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