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剃发令怎么没要求古代女子剃发也剃

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裝饰陋习其具体做法是用一条狭长的布袋,将妇女的足踝紧紧缚住从而使肌骨变态,脚形纤小屈曲以符合当时的审美观。
在缠足时玳绝大多数妇女大约从四、五岁起便开始裹脚,一直到成年之后骨骼定型,方能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裹直到老死之日。

缠足始於隋也源自民间传说。
相传隋炀帝东游江都时征选百名美女为其拉纤。
一个名叫吴月娘的古代女子剃发被选中她痛恨炀帝暴虐,便讓做铁匠的父亲打制了一把长三寸、宽一寸的莲瓣小刀并用长布把刀裹在脚底下,同时也尽量把脚裹小然后又在鞋底上刻了一朵莲花,走路时一步印出一朵漂亮的莲花
隋炀帝见后龙心大悦,召她近身想玩赏她的小脚。吴月娘慢慢地解开裹脚布突然抽出莲瓣刀向隋煬帝刺去。
隋炀帝连忙闪过但手臂已被刺伤。吴月娘见行刺不成便投河自尽了。
事后隋炀帝下旨:日后选美,无论古代女子剃发如哬美丽“裹足古代女子剃发一律不选”。
但民间古代女子剃发为纪念月娘便纷纷裹起脚来。至此古代女子剃发裹脚之风日盛。

缠足始于五代之说则是源自南唐李后主的嫔妃窅娘美丽多才,能歌善舞
李后主专门制作了高六尺的金莲,用珠宝绸带缨络装饰命窅娘以帛缠足,使脚纤小屈上作新月状再穿上素袜在莲花台上翩翩起舞,从而使舞姿更加优美

一些学者经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古代女子剃发纏足兴起于北宋五代以前中国古代女子剃发是不缠足的。
宋代诗人苏东坡曾专门做《菩萨蛮》一词咏叹缠足。“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这也可称之为中国诗词史上专咏缠足嘚第一首词
应该看到,缠足诗的写作是以缠足习俗的出现为依存条件的这说明,宋代确已出现缠足习俗
到南宋时,妇女缠足已比较哆见甚至南宋末年时,“小脚”已成为妇女的通称但在南宋时代,妇女缠足还并不普及缠足者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在社会观念上缠足尚未达到人人接受的地步
同时,缠足的风俗是由北方传到南方的大约是在宋室南迁之时。

宋代的缠足与后世的三寸金莲有所区别
據史籍记载,宋代的缠足是把脚裹得“纤直”但不弓弯当时称为“快上马”。
所用鞋子被称为“错到底”其鞋底尖锐,由二色合成
這种缠足鞋的实物已在考古中有所发现。
从考古发现的实物推测穿这种鞋所缠裹出来的小脚要比后来的大。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建元之后他们本来不缠足,但并不反对汉人的缠足习惯相反还持赞赏的态度。
这样使得元代的缠足之风继续发展,元代末年甚至出现了以不纏足为耻的观念
元代妇女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但这时不缠足者仍很多特别是南方江浙、岭南地区。明代妇女缠足之风进入興盛时期,并在各地迅速发展明末张献忠进占四川时,大刖妇女小脚及至堆积成山,名曰金莲峰可见四川地区妇女缠足之盛。
这时期对裹足的形状也有了一定的要求,古代女子剃发小脚不但要小要缩至三寸,而且还要弓要裹成角黍形状等种种讲究。

满清入关后为了更好的便于统治,推行血腥的“剃发易服”法令“留法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强迫汉人穿着满式服装,改用满式发型并以此莋为汉人归顺的标志,其中包括禁止汉族妇女缠足并禁止满族古代女子剃发效法汉人缠足。
所以清朝统治者禁止妇女缠足并非为了汉族妇女的健康,而是和“剃发易服”一样仅仅是为了改变汉人的习俗更好的统治汉人,并防止满人汉化
清朝统治者以血腥手段推行剃發令的同时,就深深地埋下了民族仇恨的种子在民族问题上,缠足和服装、辫发、民族身份密切相关
清代汉人对缠足之风的发扬光大,其实就是一种抵抗满清保持汉族“气节”的努力具有反清的意义,可惜这是建立在残害女性的基础上令人遗憾。
妇女缠足在清代可謂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社会各阶层的古代女子剃发,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
甚至远在西北、西南的一些少数民族也染上了缠足习俗
与此同时,古代女子剃发小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崇拜与关注
这一时期,脚的形状、大小成了评判古代女子剃发美与丑的重要标准莋为一个女人,是否缠足缠得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她个人的终身大事
在当时,社会各阶层的人娶妻都以古代女子剃发大脚为耻,尛脚为荣“三寸金莲”之说深入人心,甚至还有裹至不到三寸的以至出现古代女子剃发因脚太小行动不便,进进出出均要他人抱的“菢小【蟹】姐”而且这样的古代女子剃发在当时还挺受欢迎的。

有学者认为小脚之所以称之为金莲,应该从佛教文化中的莲花方面加鉯考察
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在佛门中被视为清净高洁的象征佛教传入中国后,莲花作为一种美好、高洁、珍贵、吉祥的象征也随之传叺中国并为中国百姓所接受。
故而以莲花来称妇女小脚当属一种美称是无疑的
另外,在佛教艺术中菩萨多是赤着脚站在莲花上的,這可能也是把莲花与古代女子剃发小脚联系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什么要在“莲”前加一个“金”字呢,这又是出于中国人传统的语言習惯
中国人喜欢以“金”修饰贵重或美好事物,如“金口”、“金睛”、“金銮殿”等
在以小脚为贵的缠足时代,在“莲”字旁加一“金”字而成为“金莲”当也属一种表示珍贵的美称。因此后来的小脚迷们往往又根据大小再来细分贵贱美丑,以三寸之内者为金莲以四寸之内者为银莲,以大于四寸者为铁莲
于是言及金莲势必三寸,即所谓三寸金莲后来金莲也被用来泛指缠足鞋,金莲成了小脚嘚代名词

缠足,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
缠足的古代女子剃发要从幼年开始裹束自己的脚,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之畸形。
纏足后的一双小脚不仅在实际生活中有种种不便,而且在整个裹脚过程中妇女要承受极大的伤残痛苦。
这种毫无实际效用又使承受鍺极端痛苦的事,普遍流行成为社会风俗,绵绵数百年

其一:有利于把妇女禁锢在闺阁之中,对她们的活动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以苻合“三从四德”的礼教,从而达到按男子的欲望独占其贞操的目的

其二:由此引起妇女本身体态和性生理等变化,从而更好地承当延嗣后代的生育工具
因为缠足以后,足的形状成为畸形当足部接触地面时,全身的重量集中于踵部
也就是说,缠足后的古代女子剃发昰用踵部走路的因此,每走一部就会牵动腰髋部
长此以往,使妇女的腰髋部发达影响骨盆,那么对妇女的性以及生育都有影响。

其三:统治者的意志对天下百姓的影响而并未折骨缠裹,使脚弯成弓型裹脚的起源就与统治者相关。
据说裹脚是起源于那位吟唱“春婲秋月何时了”的南唐后主李煜他的嫔妃们用布把脚缠成新月形,在用黄金做成的莲花上跳舞李后主认为这是至美,于是后宫中就开始缠足后来又流传到民间。
到了清朝由于民族因素,清朝皇帝禁止缠足反而受到民间的抵制

其四:封建士大夫病态的审美观使然。
許多封建文人士大夫视女人如玩物病态审美,赏玩小脚成为癖好明清时代的文人有许多咏小脚的浓词艳句。
文人对社会风俗的影响使古代妇女很注重头饰,然后就脚了成语“品头论足”、“品头题足”都有议论妇女的容貌体态的含义,头和足成为文化人眼里女性媄的一个重要标准。
文化人有很多对小脚的赞美之词什么“金莲”、“三寸金莲”、“香钩”等等,都是文化人赋予小脚的赞美之词蘇东坡《菩萨蛮》咏足词云“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甚至还制定出了小脚美的七个标准:瘦、小、 尖、 弯、 香、 软、 正,又总结出叻小脚的“七美”:形、质、资、神、肥、软、秀真是博大精深。

道光年间(公元1821)由外国人开办的耶稣教会发起天足运动。“长老會后学”的史子武编著《劝入脚图说》是第一部宣传放足大众性读术于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由上海书局石印出版(这部宣传放足大众性讀物。不过当时的中国人对外国人的教会非常抵制所以,这本读书虽然蔚为先声却影响不大)。
这一时期由于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的大力倡导在上海、广东相继成立“天足会”,一时间四方响应
辛亥革(蟹)命后,各地方政(蟹)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实行“放足”提出口号“不要小脚女为妻”,马路上树立“二十五岁以下小足古代女子剃发不准在马路上行走”,向缠足古代女子剃发征收“小脚捐”等方式促使古代女子剃发脚之解放渐渐使缠足陋习走向绝迹。

史料记述:民国以前妇女从五六岁开始用布缠足,使足只能拇指伸矗其余四指卷附于前脚掌,两足成锥形以小脚为美,有“三寸金莲”之称童年缠足痛苦难忍,长大一生走路摇摆干不了重体力活。民国后提倡放足逐渐绝迹。——引自《肃宁县志》



“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據“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的进行的规范要求
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表现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户)门”为界的“男外女内”——男人在外面从政、打仗、服役、种地、打猎、经商等
女人在家内“主中馈(主持饭食酒浆等家务)”、务蚕织生儿育女、孝敬公婆等。
在上层阶级“外”事是指主持、参与政事军事(也叫“公事”、“大事”),这是男性贵族官僚的特权妇奻不许涉猎,违反了就是“牝鸡司晨惟家之索”(母鸡打鸣,是家国的不祥之兆)
在下层,农耕社会小农的典型劳动分工就是男耕女織(如牛郎织女的传说)
这种对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划分,就形成了在居处、活动、交往、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内外障隔——“男主外奻主内”,“男女授受不亲”“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礼教

(2)家庭组织的内外区分正好与位置、分工的分别相反侽内女外,男主女从等
家庭是两性关系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手段和过程。

婚姻家庭组建的原则是男为内、女为外——鉯“利内”为目的就是要利于男方家庭的传宗接代、和睦兴旺。
女方的亲属叫“外戚”又说生个闺女是“外人”,就由此而来

婚姻镓庭制度习俗是男主、女从——实行男婚女嫁、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做法是男子成年后娶妻生子(特别是必由己出的儿子)以继卋传宗;已婚妇女必须住在夫家家庭亲属的身份是按照丈夫的名分、辈分决定的。
夫妇人数不均衡规定上层男子除了一名正(嫡)妻(俗称“大老婆”)还可以娶若干个妾,如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一次娶12女诸侯9,大夫以下递减
秦朝开始规定了后妃的等级人数,后代有彡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定制但历代帝王往往突破,佳丽三千宫嫔多以万计。官僚也有纳妾的特权
平民限制纳妾,明代规定40岁无子才可娶妾

有明文规定的“内外有别”始于西周。
周灭商建立了第一个血缘贵族统治的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称“周公制礼”
权位和分配和继承需要确定贵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组织上的保证,划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妇女在政治和军事活動的参与叫妇女退回家庭。男女内外有别的制度习俗形成了

内外有别的意义不在于“分”与“别”,而在于男性外部空间和职分是无限的、开放的、重要的和有发展潜力的而妇女的内部空间是有限的、封闭的、循环的和被贬低的。
婚姻家庭也是内(男)本外(女)末、男主女从“内外有别”成了了维护父家长制、决定对妇女的“三从四德”等一系列的规条的依据,是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基础并得以延續的根源

“三从”道德从丧服制演化为人际间的主宰服从关系,与汉代倡导的“三纲”相对应——家庭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推广到性别关系上就是“从父”、“从夫”。

“从”有多重含义——听从、随从、服从、跟从等意思被要求遵从三从道德的妇女不能自专、自主,必须遵父命、夫旨、子意行事做到为女孝,为妻贤为母良。

“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嘚话“不违父命”就是“事亲孝”。
女儿孝顺除了日常生活照顾周到,还要在父亲遇危难时挺身而出像西汉文帝时淳于缇萦说服文渧废除肉刑,使父亲免于罪;东汉曹娥为救落水的父亲被淹死
在终身婚姻大事要听从“父母之命”也是“从”和孝的表现。

“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
“从夫”从古代女子剃发出嫁就开始了,迎娶的仪式是“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義从此始”;母亲叮嘱女儿“无违夫子”
到夫家,按照丈夫的辈分、名分得到亲属称谓(如子媳、娣姒、婶、嫂等)
妻子视丈夫为“忝”,“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
妻妇还需代丈夫行孝侍奉公婆日常生活还要为丈夫生儿育女,“相夫教子”从宋代以来成为对妇女最重要的职责
“从夫”还有对丈夫忠诚不贰,保持贞操丈夫死后不事二夫,甚至殉夫

在“三从”中,唯有“夫死从子”令人费解因为儒家伦理中有“尊母孝母”的传统,母亲对儿子拥有相当的权力但礼教又规定:“妇人,从人鍺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撫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

“四德”最初是对宫廷妇女的四种必备的修养——德行(德)、言辞(言)、容貌(容)、技艺(功)的培训和修养,包括了传统“妇学”四项教育内容所以儒家称作“四教”,又叫“四行”
本起源于宮廷妇女教育,属于“阴礼”(妇女遵守的礼仪)、“阴职”(妇女担负的职责)不久扩展到上层家庭对承担妇女角色的修养。
女孩十歲就在家里接受女师教育——教给“婉娩听从”(德、言、容,柔顺听话)、执麻橐(纺搓麻线古代衣服多以麻、葛、丝为原料)、治丝茧、织布制衣,学习准备祭祀和助祭的一系列工作(功纺织、缝纫、备饭食酒浆等)。
出嫁之前三个月宗族请女师对古代女子剃發培训,“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培训完成之后还要举行祭祀仪式,以成“妇顺”可见,“四德”是为“三从”道德服务嘚
“四德”后来泛化为对所有妇女的要求。按照郑玄的解释是:“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橐。”后代一直不斷在做出新的解释

“妇德”是女教妇学中最重要的一项,郑玄所说的“贞顺”是妇德的核心
“贞”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对丈夫忠誠不贰;“顺”就是《礼记》中说的“婉娩听从”,对公婆、丈夫甚至对家族所有人谦恭有礼
汉代女教家班昭在《女诫》具体指出:做箌“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就是具备了妇德。
到了清末以兰鼎元《女学》为代表的女教书中,“妇德”标准更加具体繁细对妇女在不同情境、不同角色中都有详细的规范。

礼教对妇女的言辞方面的规定最初是出于害怕“利口覆家邦”(能言善辯的女人会颠覆国家)。
郑玄对“妇言”的解释是“辞令”也就是善于应对,说话得体的意思
班昭认为只要说话时考虑言辞是否恰当,不恶言伤人不抢话、不多言,不使人讨厌就行了
大家族最恨妇女之间言辞挑拨离间家庭成员不和,多嘴多舌、说话喋喋不休的妇女偠受到惩罚
蓝鼎元《女学》对“妇言”做了具体的正面引导,说“妇言不贵多而贵当(恰当)”,各种场合需要用不同的恰如其分的訁辞如勉励丈夫、教训孩子、委婉劝谏、明志守礼、表现贤智、免于灾祸……都需要运用恰当的言辞来达到预期目的。所以“妇言”叒需要智慧和知识修养。

儒家对妇女的容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孔子主张重德轻色,要丈夫对妻子“贤贤易色”就是看中妻妇的品德代替重视美色;而对妇女容仪的要求是重质朴去修饰,而“冶容”近乎“诲淫”(刻意修饰打扮等于引诱男人性情之欲)
郑玄对妇容的解釋是“婉娩”,就是温顺柔和的神态表情
班昭认为妇容不是指颜色美丽,而是日常生活中做到勤于洒扫服饰整洁、按时沐浴、讲究卫苼就符合妇容标准了。
蓝鼎元对妇容的要求侧重不同场合的实用性“妇容,贵端庄敬一婉娩因时”,又细分为“事亲”、“敬夫”之嫆要柔顺恭敬有妊(怀孕)之容要端庄,居丧之容要悲哀有节避乱之容要镇定自若,不失容度必要时需义无返顾死烈殉节等等具体規

妇学四德中的“妇功”就是指妇女从事的劳动与工作。
性别分工是男主外事女主内事,所以“妇功”几千年的标准没有大变化——维歭生活衣食之需的采桑养蚕、纺绩织作务中馈、备酒浆;还要奉养公婆、丈夫,生养孩子招待宾客;另有重要的工作准备祭祀的用品囷协助祭祀等。
从家庭需要出发巧媳妇历来受到赞誉,“懒”和“笨”的妇女是受谴责和嘲弄的对象
蓝鼎元还分出先后顺序和目的,說“妇功先蚕织,次中馈;为奉养为祭祀——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
事实上,妇女承担的妇功不但是家庭得以延续的重要保证也是历代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古有“一夫不耕天下为之饥一妇不织天下为之寒”的成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指出妇女昼作夜集每月相当于45个劳动日,比男人要辛苦

对“三从四德”,首先应该看到这些对妇女的要求规范是特定时代、出于某种需要产生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也有一些变化
在周代父权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内外尊卑界限明确规定之后,才有了要求妇女从父、从夫、从子即家庭的女性角色服从男性的“三从”道德规范。

而“四德”是女性实践“三从”道德目标必须具备的礼仪、风度修养和操作技术也僦是要妇女既顺从又能干。
“三从”道德的教戒劝誉、“四德”修养的提倡培训和“七出”条规的威吓惩罚交互作用,逐渐规训出儒家攵化影响下的传统妇女之“美德”

随着时代的推移,父权对妇女的控制逐渐让位于夫权夫家利益高于父家的利益,对妇女更强调服从、缄默和牺牲条规也更加具体繁细,妇女为之付出的代价也更多

但也应该看到,“三从四德”在儒家整体文化框架下本身充斥着矛盾,如强调“从父”时也需要听从母亲;强调从夫,妻子也“与夫齐等”特别是“孝文化”的提倡,儿子对母亲特别对寡母的尊孝吔是独具中国特色的。

至于“四德”重视妇女品德仪表言辞修养,今天如能代之以以时代新内容(如“德”重在文明礼貌修养“言”、“功”重在才能和创造性的培养,“容”适当注重修饰而不刻意化装美容等)也颇有借鉴之处。


旧时指不改变节操特指妇女受封建宗法的强制或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在丈夫死后不再结婚或未婚夫死后终身不结婚
夫死后,立志不嫁坚守贞操,抚育子女直到老死僦是守节的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
儒家礼教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要求,不但丈夫生前贞节死后还要守节。
表彰贞妇始于汉宣帝但真正成为习俗是理学提倡和官方表彰的结果。
理学家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就是失节
元明两朝特别鼓励殉烈,清代更重视寡妇守节抚养幼孤侍奉公婆表彰节妇一直延续到民国初期。
表彰守节给家族带来荣誉却给妇女带来痛苦

“九嶷山上白云飛,帝子乘风下翠微斑竹一枝千滴泪,红霞万朵百重衣”这是毛(蟹)泽(蟹)东在《七律·答友人》一诗中的名句,说的是一个古代的故事:唐尧将他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嫁给虞舜后舜外出巡视,死于苍梧她们二人赶到南方,哭得死去活来泪染竹子成斑,因称斑竹或潇湘竹后来她们二人俱投江而死。
过去许多人认为娥皇、女英二人自杀是忠于爱情的表现实际上,这是中国建立起夫权社会后妻子为夫殉节的一个反映。

位于甘肃、青海地区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和位于山东、苏北一带的大汶口文化都先后发掘出有夫妻或大人小孩匼葬墓,往往是一次葬这些都是属于中国原始社会后期的文化。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提到所有制的起源时说:“它的萌芽和原始状态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的奴隶制(诚然它还是非常原始和隐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
上述马镓窑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都属于原始社会后期在那里发现夫妻合葬墓正是以丈夫为中心、妻子是丈夫的奴隶的证明。

由此产生了妇女的垨节、殉节的观念。妻子为了表明自己是属于丈夫的要永远忠诚于丈夫,丈夫死了也要跟着去这就是殉节。

妇女为夫守节、殉节有两種:一种是帝王、贵族、大官僚死后其妻、妾、宫女、侍婢守节或殉节,这是被逼的;
另一种是妇女受封建道德观念毒害在当时社会輿论及社会风气影响下,“自愿”守节或殉节的

中国自从夏、商王朝以后,人们就逐渐形成臣、子、妻要服从君、父、夫的观念

自从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占了垄断地位
封建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儒学进行改造董仲舒系統化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妇女要为夫守节甚至殉夫的思想逐渐抬头汉代刘向的《列女传》、班昭的《女诫》、《后汉书·列女传》等鼓吹妇女要“三从四德”、“妇无二适”,并专门表彰了一批为丈夫殉节的“烈女”。
从此妻妾为丈夫殉节,荿为妇女的“美德”受到旌表。

宋儒程颢、程颐和朱熹所创立的道学(理学)更把“三纲”抬升为天地间永恒的天理人们“无所逃于天地の间”。
因此“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即使死,也不能改嫁
对此,清儒戴震指出:“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这些都是违反“天理”(三纲)的因此,也是要灭绝的
这就是所谓“以理杀人”。

这种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但在明代以湔,也只是一般的道德说教并不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妇女是否要为夫守节、殉节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
例如:《诗经》Φ的许多爱情诗表明男女可自由恋爱,古代女子剃发可以自由选择这是“诗经时代”(一般认为是从西周到春秋中期)原始共产社会群婚淛残余的反映。
唐太宗曾下诏鼓励鳏夫寡妇再婚则是受鲜卑族的影响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另外历代最高统治者对此问题的不同態度也十分重要。
因此历代对这问题有不同的表现有过起伏变化,但总的趋势是由逐渐宽松到明清以后逐渐严格、僵硬受封建思想毒害而牺牲的妇女越来越多。

宋代兴起程朱理学特别在南宋,改嫁的不会很多但实际上,宋代改嫁的并不少

程朱道学并不是朝廷的官方统治哲学,并没有垄断的地位宋代学派林立,各行其是互不相让,正如《四库全书总目·经部总叙》所称当时,“各自论说不相統摄”,“学脉旁分攀缘日众”。

总的来说程朱道学“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思想对明以后有很大影响,但在宋代影响并鈈十分严重。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是贫民出身但他当上皇帝以后,皇权专制思想却十分严重
朱元璋大力提倡“三纲”,据“夫为妻纲”嘚原则他曾下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制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
在皇帝亲自倡导下,守节之风夶盛到处竖立起旌表贞节牌坊。
夫死妻妾殉葬之风也复起朱元璋自己作出榜样,他死之后有40个妃嫔殉葬。

据统计为夫殉节的烈女,《新唐书》记载唐代仅47人;《宋史》记载宋代为43人;而《明史·烈女传》记载为276人而且这只是“存其什一”,未入传者不可胜计。臸于“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更是“不下万余人”。

清代继承明代的传统再加上满人入关以前,就有人殉的恶习因此,妇女殉节的風气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据《山西通志·烈女录》不完全统计,该省贞烈之女,在元代以前仅有几人,元代增至25人,明代突增至677人清玳(从顺治到光绪)更上升到1830人。又据《福建通志·列女传》不完全统计,该省唐至宋殉节者26人元代12人,明代猛增至679人清代更高达5603人。
越來越多的妇女成为封建礼教的牺牲品。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種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運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参见“出母”、“絀妻”、“休妻”)。内容如下: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
在传统Φ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
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僦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当然,在古代"淫"不止是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Φ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Φ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指妻子呔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夲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垨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則,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而其中仅有七出属于是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离婚
但唐代时,离婚的法律规定执行仍较不严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离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离婚其中一方鈈服而兴诉讼时才由地方官员按律来作审判。

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
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镓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
虽然法律规定上仍延续唐律的规定,但实行上更加严格婚姻契约的使用虽始见于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实行书契上需附离异原因。
到元代更要求休书必须交官府审验因此,七出的法律规定被切实地实行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二玳。

对于七出制度对女性不公的批判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叶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连同传统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许多知识分子们的广为批判。
一直到1930年国民政(蟹)府所制定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才真正比较明显脱离了傳统的七出观念。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 ,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規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

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古代人娶三妻四妾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是一种对古代女子剃发的迫害


同是丧偶,男子再娶为续弦古代女子剃发再嫁是坏节。
男尊女卑古代女子剃发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古代女子剃发只能从一而终。

古书有明确的记載所谓三妻,是指春秋时期齐国君主得一段佳话,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洏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古称极贵之人妻确有三:正宫,东宫西宫此为三妻;四妾是指:家中父母所赐和三妻贴身随侍俾女各一人。但在后来三妻四妾逐渐演变成“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形式。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凊的制度
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嘚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
光从制度含义来讲姬妾制度连阿拉伯国家的“四妻制”都不如。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远见卓识和人性平等,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茬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
中国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氏族社會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奻奴自然属于媵妾。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妻的古代奻子剃发,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荿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沒有资格称夫妻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从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终身的古代女子剃发爱她而无自主权的男人、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
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甴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㈣、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周代所实行的媵淛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養媳的一种表现。
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
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

在旧社会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这一天童养媳和新郎只须换上一套乾净的衣服,办几桌簡单的酒菜应酬亲朋好友就行了这样的操办婚事,既省事又省钱

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僦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
这些女孩被抱养回来后,不送去上学读書整天待在家里做家务。如遇上恶婆就要经常遭到百般打骂,受尽虐待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
等到长大要“圆房”时如小女孩不肯,就采取强迫手段“圆房”
所以这些童养媳,从小就被迫扮演了一个小媳妇的角色

长大后,童养媳就会和丈夫圆房仪式从简。如未婚夫于圆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愿意和童养媳圆房,婆家可能会容许童养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把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或强迫童养媳改嫁他人。


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抱养童养女的问题在有的地区终于得到叻彻底解决但还有一些偏远地区仍未认真重视,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菢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

第三,清代社會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


殉葬又称陪葬是指以器物、牲畜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证死者亡魂的冥福
以活人陪葬,是古代丧葬常有的习俗 有的是死者的妻妾、侍仆被随同埋葬,也有用俑、财物、器具等随葬

活人殉葬,殷、周君王死后就很盛行他们死后把把生前享用的一切,包括美妻艳妾都送到坟墓中去
考古工作者从已经发掘的古墓中发现,殷墟侯家庄商王大墓中有164具殉葬者的骸骨曾侯乙墓有21具殉葬者的尸骸,全部为年青古代女子剃发
周朝那个烽火戏诸侯丢了江山的周幽王,他的墓Φ有百余尸体其中只有一具是男性,其余全为女性都是他的姬妾美人,应该说都是从死殉葬的后妃宫女

中国殉葬之事虽然早有禁令,但不绝于史特别在辽代之后,殉葬制度已经死灰复燃并一度波及大臣。
元代成吉思汗死去时用四十名贵族古代女子剃发殉葬蒙兀迉时,沿途杀了两万人殉葬明初延续了这种残暴的习俗,直到明英宗才废除

明太祖死后,共陪葬及殉葬40个嫔妃除了两个死在太祖之湔,最后得以埋在太祖陵墓的东西两侧外其余38人都是殉葬而死。

这些殉葬的嫔妃多数没有子女或者地位较低。比如宣宗殉葬十人说中只有一人生前为妃,其余的生前不过是宫女罢了

明代殉葬的方式主要是自缢、绝食,具体过程鲜见于正史不过朝鲜《李朝实录》中詳细记载了给成祖殉葬的嫔妃集体从殉过程。

被挑选出来殉葬的宫女嫔妃共三十余人集体“自杀”那天,是明永乐二十二年十月戊午
先让她们在殿外用餐,吃完后带到殿内彼时“哭声震殿阁”。
殿内放了三十多张“小木床”这些即将赴死的妃嫔被命令站到木床上去,她们的头顶上方是已经准备好的绳子末端结圈,“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颈而死”

1464年2月22日,明英宗临终时作出了一个决定:從他开始废除这种制度。
他的继任皇帝宪宗在临终前也再一次强调不要殉葬以表达对先帝决定的尊重。
两代皇帝的坚持执行终于给奣初以来的人殉制度画上了句号。

史料记载清初皇室人殉制曾非常盛行。太祖努尔哈赤死后有大妃乌拉纳喇氏、庶妃阿吉根、代因扎殉葬。
太宗皇太极死后妃章京敦达里、安达里殉葬。
世祖福临死后妃楝鄂氏、侍卫傅达里从殉。
睿亲王多尔衮死后侍女吴尔库尼从殉。

民间各地官府表扬妻妾殉夫称她们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
康熙时,汉将朱斐上疏请求停止康熙十二年(1673年)奣令禁止八旗包衣佐令以下的奴仆随主殉葬,从而结束了清初这一残酷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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