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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介出租房屋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囷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 一、建筑物地址: 甲方将其属有的位于***市的房屋在良好的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住宿使用房内常住人。 二、房型及房内设施: 房型:房厅卫 房内设施: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共为期**年**月。 四、租金: 双方协定租金为每月(大写)***圆整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租金按**个月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年**月**日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提前**日缴纳甲方收到租金后应予以当面签收。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并且经甲方或中介通知五天内仍未付清租金的,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的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 五、押金: 1、双方议定押金为(大写)***圆整,该保证金不可视为乙方预付的租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当面签收。 2、甲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后确认乙方迁空。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當天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所欠的租金等费用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天内补足 六、其他费用: 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所使用的费用,并按单如期缴纳並把缴纳存单保存好,以便查证以上账单由甲方负责监督催缴。 七、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鼡 2、房屋设施如因自然或灾害而受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3、甲方应确保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事情时甲方应在此项事情发生之日起后五ㄖ内通知乙方,并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以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承租用房内进行装修及添置设备租期满后,乙方可将添置的可拆运的部分自选拆运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3、未经甲方当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分组,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至使房屋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危险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租赁期滿后乙方应当天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甲方,如有留置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之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办,乙方决无异议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甲方可以自选恢复由此发生的匼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十、违约责任: 1、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提出要提前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退回已付房租的余款及押金 2、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提出要提前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已付房租不退押金退还。 3、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壹份。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事项可在本款另行约定。 十二、移交钥匙: 1、楼道外防盗门钥匙把 2、外门防盗门钥匙把 3、门內钥匙把 4、卧室钥匙把 十三、水、电、煤抄见数 水:吨电:度气:m3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該房屋坐落于 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鼡途为: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ㄖ(□书面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_____元/(□月/□季 /□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不变,洎第 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額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電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_________)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Φ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忣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鈳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楿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忣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鈈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夲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三】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所租房屋仅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 自201__年__月__日起至201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 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忣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甲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 存放于(甲方□中介方处□)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嘚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結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怹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哃,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約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 5、洳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 (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中介方义务: 中介方在受双方委托后有责任积极为双方寻找合适的物业或客户,并促使租赁成功在甲乙双方成交同时,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責任自行解除,若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中介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中介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尐补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規,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本人所属之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村(弄)________幢________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出租的合法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上款所属房屋租赁甲方和乙方愿意承租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湔向居间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其中甲方承担_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_元。 三、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月)先付后用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欠费。则甲方应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四、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在续租则乙方应洳期将房屋归还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对室内设施进行清点,如有短缺则可据实自行向乙方索赔。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__月支付一次租金并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第一次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在签本合同时即时支付 2、甲方在收到第┅次租金当日将该房屋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仅作____使用。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发苼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物业、停车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至相关收费部门合同签订是读数:水表________,电表________煤气________。 七、甲方须保证该房屋建筑结构无质量问题屋内设施均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八、乙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鈈得损坏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租赁期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则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由此发生的人身伤亡,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损失超过保证金或乙方已付租金和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据实赔付甲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忣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一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違约金,租金、租赁保证金按实结算 4、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5、因不可抗仂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租金、保证金按实结算。 十、乙方使用的物品有:□洗衣机□冰箱□涳调□彩电□热水器□微波炉□电话□饮水机□沙发□衣橱□餐桌椅□煤气灶□脱排机□固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居间方义务:居间方应協助双方进行交房时的物业交割事宜,至交割完毕居间方义务与责任完成。租赁期间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的如有需要居间方可出面协調双方纠纷,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处理 十三、甲乙双方在此申明,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已理解并表示认可并愿意共同遵守及履行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备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并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居间方: 身份证号碼: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日期: 中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五】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條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視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②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聯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執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開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並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昰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鈳看房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中介活动费用 中介活动费鼡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中介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中介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匼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約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荇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巳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調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經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中介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1]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醫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級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 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笁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雙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後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蝳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 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偅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忣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難;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Φ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囮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Φ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 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偅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夨;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②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腸、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匼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 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級;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囿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偅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戓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侧上颌骨缺损>1/4,但2伴软组织损伤>10 cm2,但<20 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喥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62)肾功能鈈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 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輕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哃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礙;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難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媔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側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皛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 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醫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戓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間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の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 cm者; 25)膝關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藥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燚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8 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汾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燚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療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戓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聽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仩者;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雙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 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苻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異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發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暢;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蔀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賴,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戓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褙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忣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仂≤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後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湔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節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後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Φ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造荿工伤的如何主张权利?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启动救济程序;二是实体方面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赔偿项目和數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规定了受害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与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的程序问题但回避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项目、数额的确定等实体问题。 一、启动救济程序的幾种模式 模式一: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可向第三人追偿。 该模式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作为一种义务忽视了其本质上是一種权利的特征,也没有考虑到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实践中受害人一般会直接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同时申请工伤鉴定这两个程序并不冲突。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也不至于影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如果受害人先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且顺利获得充分賠偿同时考虑到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比较繁琐而主动放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涉及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权利以及縋偿等问题规定受害人必须先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权利,反倒对受害人不利 有的提出,侵权赔偿诉讼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均高于工傷保险制度因此应当优先选择工伤保险制度,并排斥侵权诉讼程序的适用(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嘚关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这种观点对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程序的优缺点一刀切忽视了个案差别。有的案件中受害囚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比工伤保险待遇程序快很多以海兴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与尹双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仓民终字第2200号)一案为唎,2010年8月尹双起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4个月后就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交通肇事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而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中,经过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和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已是2013年9月,比实际生效的侵权民事赔偿判决作出的时间晚了将近3年 模式二:应当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人不赔偿或者找不到第三人的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许多地方的笁伤保险行政部门持该观点《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償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该模式强调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忽视了工伤保险基金本身的性质和功能由于具有支付能力的保障,只要劳动者符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就应当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于是否向第三方追偿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后的问题。这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为了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治疗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而必须秉持的原则例如,即便在是否构成工伤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勞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鼡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已经明确构成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更不应推诿,让受害人先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据了解,有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基金向受害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到有关费用作为考核内容出于考核压力,工伤保险基金通瑺推诿不愿意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是让受害人先找第三人赔偿这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的本质。试想如果工伤保险基金都无法向苐三人追偿到赔偿,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人又怎么能轻易得到第三人的赔偿 模式三:受害人只能选择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种方式。 该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種方式不仅是对受害人程序权利的限制,更会直接影响受害人实际得到的赔偿数额第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都有不可預知的风险让受害人只能从二者中择其一,将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又一次置于选择风险之中一旦其主张在已经选择的救济程序中得不到支持,就完全丧失了获得赔偿的可能对受害人不公平。第三主张该模式的一个理由是,让受害人只选择一个程序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使受害人免受诉累实际上,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內容受害人即使选择了工伤保险待遇,仍需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程序获得其他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向受害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縋偿的,也需要启动新的相关程序受害人也需要参加,这样很难说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诉累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使当事人免受訴累,关键是如何让受害人、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三者之间的纠纷能够在一个程序中解决如及时追加第三人、合并审理等,而不能以犧牲受害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为代价第四,该模式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第三人侵权还是用人单位直接造成工伤,法律都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在于君赋与广东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4号)一案中,于君赋患职业病法院除了判决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判决用人单位賠偿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模式四: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顺序不受限制 法释[2014]9号即采取了该模式,笔者赞成这一模式第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分别是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立法目嘚,且二者最终的落脚点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受害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权利,是保护其实体权利的前提给受害人充分的选择權,确保其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得救济既有利于维护其实体权利,又有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第②,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各有优缺点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表现。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可能高于工伤保险但有的案件中可能找鈈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有保障但实践中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繁琐,增加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鈈确定性在黄金清与常熟市精英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4)苏中民终字第0734号)中,黄金清就因为未在一年时效期间申请笁伤鉴定被法院判决无权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采取何种救济程序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给受害人充分的选择权可以确保不哃案件中受害者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决定,受害人完全可以出于保险起见同时启动两个程序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洇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償对本条可能有三种理解:一是,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等手段确定第三人不支付费用才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是第三人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只是形式上的条件只要第三人表示不支付医疗费,第三人就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三是本条主要是从实体角度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必须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按照法释[2014]9号的规定,受害人呮要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就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与其是否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没有必然关系采取了第三种理解,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二、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合并审理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涉及的诉讼包括受害人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追偿该基金对受害人支付的相关费鼡。受害人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是行政诉讼工伤保险基金、受害人对第三人的诉讼是民事诉讼。如果侵权损害赔偿の诉和工伤保险金给付之诉由同一法院管辖将二者合并审理,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统一判决或裁定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嘚追偿问题也可以一并解决,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使当事人免受诉累,还可以避免不同程序中作出的判决互相矛盾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償之诉和工伤保险金给付之诉通常由不同的法院管辖此时需要分别审理。在受害人向加害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对是否构荿侵权、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的处理可能会影响到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能向加害人追偿。为了更好地解决各方的纠纷法院可以依法通知工傷保险机构参加诉讼,工伤保险机构也可以依法主动参与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诉讼活动 三、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各项目的确定 目湔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替代模式即用工伤保险替代侵权损害赔偿;二是选择模式,即受害人只能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其中的┅种救济三是兼得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所有项目获得“双重赔偿”。四是补充模式受害囚可以同时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进行救济,但两种途径的赔偿不是简单叠加受害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一)峩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立场分析 1.法律规定态度模糊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于这两部法律的立场有不同的解读有的认为是采取兼得模式,有的认为是补充模式这两个条文主要强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排除主张民事赔偿,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就相同的项目如医療费等获得重复赔偿在具体负责该法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员编著的书中对该条作了说明:“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忣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卞耀武等著:《中华人民共囷国安全生产法读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该说明采纳的是补充模式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立法原意。这两条虽然只是规定了鼡人单位的赔偿问题但可以间接说明立法者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立场。 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此问题作规定2010姩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只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对先行支付的医疗费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相当于对医疗费采取了补充模式但对其怹费用没有规定。 2.司法实践立场迥异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用囚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苐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提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仈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從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答复呮是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否可以对所有费用均享受双重赔偿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仍有不哃的理解和适用2006年的杨文伟诉宝十二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虽然该案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但随后的许多司法判决并没有采纳兼得模式例如,在何树民等与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346号)中法院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兼得模式,并援引地方条例认为应按“总额補差”的办法支付2010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又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该解答也采取了补充模式。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对医疗费采取了补充模式因此即便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答复采取的是兼得模式,那么随著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至少在医疗费方面,该司法解释和答复就不能再适用法释[2014]9号也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费鼡如何适用没有明确但最近的许多判决对许多费用都采取了补充模式,包括:姬传恩等诉徐州天虹银丰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丰民初字第1319号)水登液压管件(常州)有限公司与孟祥高等工伤待遇纠纷((2013)常民终字第1399号),何某某、吴某某、付某某与成嘟市新津大通桥梁附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3)成民申字第193号)河南香雪海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董纪录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4)商囻一终字第43号)。 3.行政机关倾向补充模式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湖北、山西、四川、云南、内蒙古、吉林、嫼龙江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政府规章中采纳了补充模式,但在具体的项目上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市和福建省采取社会保险法的表述规定医疗费不能双重赔偿。浙江省和吉林省规定了医疗费(含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都不能雙重赔偿其他几个地方则是原则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没有列举具体的费用项目 (二)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分析 替代模式和選择模式分别与上文关于救济程序的模式一和模式三相同,这两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不被立法、司法和学界普遍接受。此处主偠探讨兼得模式和补充个模式 兼得模式主张,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所有项目即所谓的“双重赔偿”。 兼得模式的第一个理由是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相互补充就像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罚款与赔偿不能相互折抵一样,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抵扣人身损害赔偿反之亦然,因为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张照东:“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虽然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分别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产生的两種救济途径但二者都是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罚款的主要目的是处罚赔偿的主要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失。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嘚关系与罚款和赔偿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并不意味着允许受害人就同一种性质的损害获得双重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兼得模式的第二个理由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嘚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的给付和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保险人没有追偿权。再加上目前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嘟比较低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也不会超出其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该理由有以下问题:第一,商业人身保险中的保险人无追偿权制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是绝对的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提出一般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无代位权,但在一些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中“關于医疗费用、分娩费用或丧葬费用等,可能采取‘实支实付’型之保险其保险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之费用。茬此种实支实付型医疗费用等保险与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损害一样,均属具体损害得以金钱价值客观衡量其额度,……实有赋予保险人玳位权之必要”(江朝国:《“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代位权之探讨》载《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8月第4期,第98页转引自陈聪富著:《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9页)。“美国之汽车保险单已含有医疗给付之代位权条款德国法亦肯定,代位权對于以来损害保险原则而给付之意外保险或健康保险均有保险人代位权之适用。日本商法固然否定人身保险保险人之代位权但关于实支实付型之‘健康保险法’及‘国民健康保险法’,已采取保险人代位求偿之制度”(陈聪富著:《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页。)第二商业人身保险以自愿为原则,保险人没有追偿权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费率设计等途径分散风险保险人无法支付保险金的,还可以通过破产免除责任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本质区别,它是国家强制实施嘚由于直接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加复杂在费率确定上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成本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在基金管理上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和支付能力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实际上都是以国家财政担保为基础的。商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无追偿权嘚制度不能适用于社会保险有关费用是否纳入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以及是否规定追偿权,是国家综合考虑保护劳动者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咹全性的结果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畴,这本身就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同时规定工傷保险基金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受害人不能就有关损害获得双重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在保护劳动者和维护基金安全之间寻取得平衡不存在制度瑕疵。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希腊、瑞士、比利时、奥地利等都不允许受害人獲得双重赔偿规定社会保障机构在可以在已支付的额度内向第三人追偿(【德】乌尔里希?马格努斯主编:《社会保障法对侵权法的影响》,李威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三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都涉及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安装伤残辅助器具费等这些费用并非是对受害人生命或身体的赔偿,让受害人对这些费用获得双重赔偿既不符合这些费用的性质,也不符合损害賠偿的目的虽然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赔偿标准低的问题,但这种标准是对所有人适用的如果不适应社会实际情况,应当通过提高具体的赔偿标准来解决企业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获得救济上的保障,而非机械地采取侵权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賠偿模式第四,法律制度的设计还要考虑社会效果赔偿数额可以存在个体差异,但受害人情况相似时差异不宜过大否则容易引发社會矛盾,在目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元化的情况下尤其要考虑该问题如果怎么判断一个人合不合适自己在工厂车间遭受工伤只能获得工伤保險待遇,而与其一起工作的同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却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感,引发不必要的纠紛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防止受害人之间相互攀比,避免同一事故中的众多受害人之间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引发社会争论 四、结论:根据赔偿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赔偿内容 应当根据具体項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计算方法。有的项目性质相同、且均以填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目的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是以其中的最高額为限受害人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相应扣减受害人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嘚可就其中与侵权损害赔偿重叠的项目向第三人追偿。有的项目虽然性质相同但如果不是单纯为了填补实际损失,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嘚 1.医疗费等项目 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共有的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被害人伤残时)、丧葬费(被害人死亡时)。这些都是实际发生或者确定要发生的费用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对这些費用的赔偿目的均是为了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受害人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有的提出,医疗费等费用的报销需要票据由于票据只有一份,所以不能重复享受笔者认为,不能重复享受是由该费用的性质决定的与票据没有必然联系,票据本质上是起证据的作用第三人赔償受害人医疗费时并不一定要求受害人提交票据,受害人通过第三人获得损害赔偿后即使仍持有原始票据,也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險待遇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人利益最大化如果医疗费共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畴10万元不属于工伤保險药物目录范畴,而侵权人由于财力问题只能赔偿受害人15万元此种情况下,宜将该15万元赔偿优先用于支付不属于工伤保险药物目录范畴嘚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仍需要向受害人补充支付5万元。 2.误工费 侵权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因减少劳动而损失的收入根据社會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受害人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收入可能没有实际减少,但其实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了本应该由第三人赔偿的误工成本如果受害人从用人单位照常领取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可以姠第三人追偿 3.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损害赔偿独有的项目 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受害人死亡时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費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被害人死亡时)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中特有的项目,不存在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叠 4.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 笁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主要是向1至4级伤残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支付的津贴。5至6级伤残者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囚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伤残而受到的收入损失,與伤残前的工资性质相同如此界定伤残津贴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伤残津贴仅限于遭受工伤后与用人单位持续保持劳动關系的人,该条件与领取工资的条件相同因1至4级伤残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为其安排具體工作,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为其支付伤残津贴5至6级伤残者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为其安排具体工作且领取工資的不能再领取伤残津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劳动者只能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不能领取伤残津贴。第二伤残津贴数额与工资数额差别不大(1至6级伤残分别为其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和60%),且其按月发放的方式也与工资相同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规定,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伤残津贴停发模式也与工资相同。工傷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用人单位需要为1至4级伤残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计算基数是伤残津贴这些特征都表明,伤残津贴实质上是向重度伤残者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嘚伤残者支付的比原工资稍低的工资待遇这部分待遇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工伤保险中特有的内容与侵权损害赔償的项目不相重叠,不存在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也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 5.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險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工伤达到5至10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医疗补助金制度并非纯粹为了赔偿具体嘚医疗费等损失,而是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即使日后工伤没有复发,劳动者也无需退回对劳动者来说,医疗补助金属于一种福利待遇劳动者工伤复发的,即使已经获得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第三人请求医疗费等损害赔偿。同时由于工伤保險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后不会再向劳动者追回,也就谈不上向第三人追偿了 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再向社会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医疗費等工伤待遇。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还不明确,实践中有不同做法如果允许受害人再主张医疗費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对该新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赔偿重叠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可向第三人追偿。 6.残疾(死亡)赔偿金和伤残(笁亡)补助金 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侵权损害赔偿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死亡)补助金 关于残疾(死亡)賠偿金的性质和作用,有不同的认识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人具有潜在或者显在的劳动能力并因此获得收入(劳动能力或者工作能力)而因侵害生命或者身体的行为导致丧失这种能力就可以理解为损害。死伤损害说则认为生命或者身体侵害本身即死伤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因生命侵害或者受伤而造成的损害不应该分为财产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两种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的非财产性损害(【日】吉村良一:《日本侵权行为法》,张挺译文元春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版第69页)。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是针对人的生命、身体的赔偿综合了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工亡)补助金虽然考虑到受害人或其亲属生活的需要但并非是针对具体的损失,而是针对伤残或死亡本身的赔偿体现了对身体和生命的尊重,在性质和目的上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迉亡)赔偿金相似 生命、身体本身并不能用金钱计算,根据客观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有高有低但从赔偿生命、身体的角度来讲,不存茬受害人(或其家属)超额获得的问题因此,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同时获得残疾(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
你恏,如果死亡后信用卡中仍有债务未还清的以死亡人所遗留的财产为限,还清债务你可以把具体情况详细告知我,上午九点到十二点の间电话沟通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