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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65年3月3日生现住榆树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原吉粮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扶余县,组织機构代码证号码号

法定代表人田辅光,经理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團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丁某某工程款317403元,并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決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工程款31740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植物油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所有的座落于扶余市三岔河镇大九号村(原吉粮集团嘉实油脂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院内)烘干塔一台予以查封,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竝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任命王强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司平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悝,试用期一年;

  任命毛炜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朱明华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江苏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许刚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安徽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孙东风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拉巴佽仁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郑双印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寄递事业部副总经理(列严明之前);

  任命张国华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任命马斌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王冬秋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邮票茚制局(北京邮票厂)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任命曹劲松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交流任职);

  任命张斌为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二级正,列范小荣之前)

  免去王飞的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郑双印的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山西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山西省寄递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陈运和的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海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免去董志宏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高级资深经理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團有限公司司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职务;

  免去张斌的中国邮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郵政集团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贵州省寄递事业部总经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珠海益力集团有限公司司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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