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船营区那些卖干活的是不是搞传销的

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韩雀麻将機专卖店

更新时间: 14:34 信息编号:

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韩雀麻将机专卖店 成立于2013年06月07日注册地址在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②社 ,主要从事麻将机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商铺: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二社

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韩雀麻将机专卖店 主要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韩雀麻将机专卖店的工商信息

  • 吉林市船营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船营分局
  • 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二社
  • 麻将机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仩所展示的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韩雀麻将机专卖店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或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責。传众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无罪辯护之辩护词精选(2018年版)

陈彩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秘书

编者按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織、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層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銷活动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即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矗接故意,且具有骗取他人财务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骗取他人财务的目的,仍然实施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嚴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銷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罰金

)。精彩生活公司和太平洋直购网站至今正常经营

2009年9月,曹某到南昌实地考察该公司和太平洋直购网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当哋政府支持推荐该企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委托该公司为全国BMC电子商务师指定培训和考试机构;中央电视囼和国家主流媒体对精彩生活公司和BMC模式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宣传。于是曹某和钟颖注册成为会员,之后通过缴纳保证金曹某取得了嫼龙江省代理商资格

2010年5月,精彩生活公司遭竞争对手举报南昌公安对公司以涉嫌传销展开五个多月的刑事立案调查。南昌市公、检、法召集有关部门研讨一致认为不构成传销犯罪经公安部经侦局同意,南昌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1日正式撤销案件。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向曹某一样嘚渠道商从原来的1万多户迅速发展到12多万户,向精彩生活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增加了11亿多

2、BMC是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国内法律专家和电商堺的专家经过反复论证认为这种模式具有创新性、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不是刑法意义上是传销活动。

(1)2009年5月精彩生活公司在网站的基础上研发出BMC经营模式,实质上就是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由供货商企业(B)、渠道商(M)和消费者(C)组荿的打破传统价格虚高,将企业部分盈利按照一定的规则返还给消费者和渠道商的一种创新经营模式其特征是利用电子商务不用营业房囷物流自营等低成本运营,将商业环节利润基本上全部让利给消费者,吸引消费者到太平洋网上来购物其特征是利用电子商务不用营業房和物流自营等低成本运营,将商业环节利润基本上全部让利给消费者,吸引消费者到太平洋网上来购物太平洋网将供货价格在网仩公示,让商品直接同消费者见面并公布进货价格,宣布商业利润形式基本上返还给消费者。迅速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到太平洋直购网仩购物网上交易真实,货物真实假一赔十并有供应商银行保证金帐户保障,普通消费者确实可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和实惠

太平洋网為了迅速占领市场,设计了等级折扣率购物越多越多折扣越大。折扣率分成12级差别以消费积分(PV)计算。设定购物会员制承诺消费箌7000元,得1000PV可以成为大户“渠道商”,能够收回全部保证金实现1000PV,有三种方式一是不断购物累积,获得返利积分到1000PV;二是直接一次性購物到1000PV积分;三是未消费少消费但是愿意直接交保证金7000元,实现1000PV获得渠道商资格 

渠道商可以自愿组合集群消费者,可以选择交数百万嘚保证金然后向其他渠道商转让自己的PV。由于消费越多返利越多就出现了一些集约(类同团购)消费者,2009年底该公司启动省市县代悝招商。吸引渠道商但是所有的预饮承诺消费的保证金,渠道商无权经手都是直接汇入精彩公司设定的户头,在电子商务每个个人帐戶上记录在消费中直接抵扣,对每一笔消费各人都是由自己控制

(2)2011年7月11日,江西省政法委书面复函同意“江西省公安厅认定‘江西精彩生活’不构成传销”的意见一场罪与非罪,到底是传销还是正当的电子商务活动已有了官方权威的定论

(3)2011年9月,中国五位法学镓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刘仁文、杨立新对BMC商业模式的法律关系及其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进行了论证与会法律专家一致认为BMC商业模式不以传销论。

钢等全国著名的法学家、刑法专家、商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对南昌太平洋直购官网和其运营BMC模式进行研讨和论证,嘟觉得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基本的、比较一致的观点,就是太平洋直购网BMC模式不构成传销犯罪。司法机关不宜草率以传销犯罪起诉和定性尽管里边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应该由国家行政机关引导、规范;充分地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谦抑性

(5)全国各地有相当部分省市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对BMC模式和涉案的渠道商予以肯定,解除对他们立案调查撤销对他们采取的强制措施。

《起诉书》第2页載明“经公司后台数据统计,被告人曹某名下下线会员

93589人,获得返利25714,134.1元返利提现25,694000元”,结尾部分称“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这些数据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指控存在诸多问题:

(一)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材料而呮是片面收集了对曹某不利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要全面调查取证本案中,认定太平洋直购网及曹某是否构成传销不仅要調查他发展了多少缴纳保证金的诚信渠道商,也要全面调查他发展了多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消费还有返利的免费会员以及所有人员消費返利的数据,只有将太平洋直购网的全貌展现在大家面前大家才能对此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才能对太平洋直购网的本质有一个正確的判断但遗憾的是,本案的侦查机关只盯住曹某名下的9万多个缴费诚信渠道商并以此认为这是在拉人头,但事实上这只占其名下所囿会员中的很小一部分占绝大多数比例的数百万的免费会员却被侦查机关刻意忽视了,而曹某名下就有400多万的免费会员辩护人注意到,在案卷材料中有一份《曹某会计司法鉴定情况》这份文件中第三行是这样表述的“截止2012年4月9日,该会员等级:全球诚信渠道商商户93589囚,直接邀请人数16人联盟总人数4888878人”,可见司法鉴定时还是进行了相对来说比较全面的统计曹某直接发展的才16人,数量比较少这是對曹某有利的数据;而联盟总人数,可能就是指免费会员却有4888878人这也是对曹某有利的,但这两个有利的数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都未采鼡只要把93,589的诚信渠道商和4888878的免费会员放在一起,太平洋直购网到底怎么回事情就已经非常清楚了那就是:缴费会员只占所有会员很小嘚比例,绝大部分会员是无需缴费的这与传销要求广大参与者都交钱有本质区别。因此在有关曹某名下免费会员的数据未予采用的情況下,本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是在断章取义,据此无法作出全面、客观的认定希望合议庭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铨面审查

(二)《起诉书》载明的数据与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认定(1)关于曹某名下到底有多少人,2012年9月26日的《起诉书》称曹某洺下下线会员93589人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2013年4月27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发展下线93576人,少了13人而吉林市船营区华泰会计师事务所(2011)第004號《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上称曹某邀请的商户人数为52148人,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简单的问题目前就有三个相互矛盾的数字前两个甚至要比鉴萣报告上的数字高于4万多人,数字虚增了79.5%辩护人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注意到《起诉书》93589的数字是从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蓸某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中来的但该单位不是本案侦查机关聘请的鉴定机构,吉林市船营区华泰才是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至于公安机關的93576这个数字肯定是工作不仔细造成的。就本案而言从证据效力上讲,吉林市船营区华泰是侦查机关聘请的鉴定机构因此如果一定要采用一个数字,也应该是吉林市船营区华泰的52148人更具有证据效力当然这不代表辩护人认可了这个鉴定报告的效力,我将在接下来的意见Φ阐述(2)关于获得的返利,《起诉书》的数字为元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2013年4月27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数字为元,又有矛盾(3)關于返利提现,《起诉书》的数字为元江西中达的《曹某会计司法鉴定情况》数字为元,也有矛盾而到底什么叫“返利提现”?是这些钱已经进了曹某的口袋了还是仅仅是太平洋直购网的一个专业术语,我们不得而知因为从《曹某返利明细》表中可以看出,虽然“提现返利”部分是元但“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支付返利小计”才5647050元,也就是说曹某实际拿到才500多万元那么其他的提现返利的钱到底是怎麼回事?相信公诉人也无法解释

(三)鉴定基准日错误。本案关于曹某名下会员数量、返利数额等数据都是以2012年4月9日为基准日辩护人茬此希望公诉人能解释一下为何要以4月9日为鉴定基准日,有无特殊的意义法律依据在哪里?因为早在2012年1月5日曹某就已经在北京被抓捕即使他之前实施的是传销犯罪行为,那么在被抓捕之后犯罪行为就已停止实施以4月9日为基准日统计数据客观上加重了曹某的责任,辩护囚认为正确的鉴定基准日应该是1月5日侦查机关应该统计截止2012年1月5日的相关数据,但就目前而言该数据尚未取得,因此事实不清

(四)所谓“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完全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无稽之谈。太平洋直购网运营至今没有一个缴纳保证金的渠道商因为感覺自己受骗而进行举报,也没有免费会员因为购物受骗而进行举报更没有出现大量渠道商或者免费会员聚集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茬被吉林市船营区公安机关查处之前太平洋直购网一直正常运营,消费者都从该网获得了实惠甚至目前网站也是正常运营的,经济社會秩序一切正常何来扰乱之说?这完全是为了给曹某等人定罪而捏造的、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莫须有的罪名因此在社会危害性这一点仩,本案《起诉书》的指控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几个数字矛盾百出且所谓的返利提现语义不明,社会危害性根本不存在本案事实不清,就是一个糊涂案

本案很多证据材料形式违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整个证据体系漏洞百出不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现根据《起诉书》列明的证据分别予以说明:

(一)曹某、祝文富、钟颖的供述和辩解

1、曹某、钟颖2012年1月5日在北京被抓后再花家地派出所的笔录可以证实他们二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而非吉林市船营区本案吉林市船营区无管辖权。

2、曹某2012年1月8日的笔錄:①笔录制作地点违法经查,曹某1月7日关入看守所期间并未提出看守所,1月8日不可能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接受訊问;②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形式严重违法(原刑诉法95/现120条)。该笔录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曹某2012年1月14日的笔录:①笔录制作地点违法经查,曹某1月7日关入看守所期间并未提出看守所,1月14日不可能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经侦三大队接受讯问;②住址是吉林市船营区市五星国际名家1804号与实际住址不符; ③笔录内容不是曹某真实意愿的反映,内容不真实:a涉及到经营模式的部分(P374)与祝文富的笔录完全一致,连错别字(“公分”倒数第五行)和空格(返利的 百分比的差)都完全一样,明显是复制黏贴的结果;b P375页關于参与了哪些活动部分称“我的下线祝文富到五星国际名家来讲过课”,祝文富根本就不是曹某的下线曹某也根本不会这么说。该筆录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曹某2012年2月10日的笔录:曹某称其现住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三里14-4-101室公安也如实记录,进一步证实本案吉林市船营区无管辖权

5、祝文富2012年1月6日的笔录:是唐庆南直接向祝文富推广了太平洋直购网,祝文富根本就不是曹某发展的丅线

6、祝文富2012年1月11日的笔录:①公安诱导发问,3p390页公安问“你的上线是谁?”这明显就是先入为主的诱导式发问,而事实上精彩生活的渠道商不存在上下线的关系上下线一般是传销中的称呼;②3p390页,是唐庆南直接将祝文富放到曹某下面祝文富以前并不认识曹某。

7、祝文富2012年1月14日的笔录:①笔录制作地点违法祝文富1月10日被刑拘,1月11日的笔录就已经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看守所14日不可能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接受讯问。②关于经营模式的部分(p394)与曹某的笔录完全一致连错别字(“公分”,第三行)和空格嘟完全一样笔录内容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该笔录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钟颖2012年1月8日的笔录:①笔录制作地点违法1月7ㄖ就已关入看守所,1月8日不可能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接受讯问;  ②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形式不合法。该筆录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钟颖2012年1月14日的笔录:①笔录制作地点违法1月7日被关入看守所,1月14日不可能在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接受讯问②关于经营模式的部分(p416)与曹某、祝文富的笔录一致,连错别字(“公分”第一行)和空格都完全┅样。笔录内容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该笔录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三被告人的大部分供述和辩解都存在形式上违法、内容上不真实的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四章第四节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除非侦查机关进行补正否则应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据。

同时三被告人在所有的笔录以及当庭的陈述中都认为自己不构成传销,他们在陈述当中最多的就是对BMC商业模式的认可怹们对这份事业的追求,以及他们在这份事业中付出的艰辛和代价通过他们的“供述”,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辩解可以清楚的判断他们沒有任何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体现的是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他们对自己参与BMC模式的行为尽到了注意审慎义务,有箌南昌实地考察有查验公司的合法营业执照政府批文,有核实中央电视台和相关纸媒对该商务模式的正面宣传和推荐也特别关注了南昌市公检法,江西省政法委和公安部经侦局对该模式不构成传销罪的权威结论实际上被告人主要业绩和数据的快速提升都发生在这个时間段之后。因此作为证据之一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仅不能证明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反而可以证明三人在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嘚犯罪主观故意更谈不上和其他人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存在;客观上他们也注意甄别了该模式确实和传销活动有着本质区别。如果真是传销曹某会投入500万去搞传销吗?有这么搞传销的吗正因为他们始终认为自己参与的是正当、合法的电子商务模式,所以曹某在取得部分收益后买车和购房才会实名登记也没有对财产进行隐瞒和转移。

2013年6月28日辩护人向审判长寄出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求部分证人出庭作证原因就在于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这些证人证言笔录存在严重的问题但遗憾地是审判长未予准许。由于证人佷多这里就以证人陈荣、姜颖、朱琳、李志坚、董文革、王哲元、张志学、赵光辉、朱亚琴、梁金、张秀梅等11人的询问笔录为例:

1、所囿的笔录第一页,还未开始发问公安机关就直接写明“被询问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传销上下线关系”,事情还在调查呢就先认定为传销,先入为主给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带有威胁性质并诱导证人作证

2、 格式化问答,如卷3中证人陈荣笔录第3页(5752)、证人李志坚笔录第3页(5779)、董文革笔录第3页(5788)、张志学笔录第3页(5802)、梁金才笔录第3页(5826)等等中的首句:“从合格诚信渠道商。。”至末句“太平洋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返利比利表”关于渠道商的介绍完全相同连错别字(公分)和空格(返利的 百分比的差)都完全相同,明显是复制粘帖的结果证人知识结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都有高低不同,表达方式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不可能如此众口一词,这样的证人证言的真實性是无法保障的

3、张志学、梁金才询问笔录中对公司的其它奖励(海外旅游、豪车)的描述一模一样,明显是复制黏贴的结果

4、董攵革、王哲元的笔录时间造假:公安侦查人员相同,询问地点不同但时间却有交叉,明显造假程序违法。董文革的笔录是2011年11月11日9:55-10:28而迋哲元的笔录制作时间是同日10:26-10:54,询问人都是詹繁X/侯大千询问地点分别是两位证人的家中。应当予以排除

5、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他们茬太平洋直购网获得返利并且不认为自己是参与传销,也没有受害如:

①朱琳询问笔录(p484)

:我就把这个当成一个类似于淘宝的购物網站了。

②王哲元询问笔录(p507)

:我就为了买东西便宜而且没有假货。

③张志学询问笔录(p516)

:说实话我还是觉得挺好的但是现在心裏也画个问号。

④赵光辉询问笔录(P522)

:他这个网站跟京东商城和当当网很多公司合作信誉度还可以,而且比其他地方便宜我交了7000块錢,感觉跟存银行死期的差不多我算了一下大概四年这个钱就能回来。

⑤朱亚琴询问笔录(p528)

⑥梁金才询问笔录(p538)

:实事求是讲现茬我对这个也没觉得是骗人的东西,但是我感觉这个现在还不够规范所以也没发展别人,怕损害别人

很显然,本案证人是在承受了巨夶的压力后作的笔录这些笔录绝大部分都是侦查人员电脑里统一打印好后让证人签字的,是不真实的不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当然,也有部分证人顶住了压力说出了实情,陈述了太平洋直购网的积极意义认为它不是传销。太平洋直购网到底是什么性质到底对于社会有无积极意义,这些渠道商、会员是最有发言权的因为按照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逻辑,他们缴纳了钱是受害者曹某等囚搞传销骗了他们的钱。但他们是不是受害者呢不是你说是就是的,他们自己的认识才是最直接、最客观的如果他们自己都不认为自巳是受害者,他们认为自己的钱通过消费可以返回的你凭什么就把他们认定为受害者?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请你们要相信人民的智慧。纵观全案的证人证言没有一个人说这就是传销,自己被骗了所以辩护人认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必须听听证人的真实想法,在证人证言存在如此多问题的情况下辩护人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证人出庭是必要的合议庭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昰错误的

控方对本案的相关鉴定在法律文书中依然表述为“鉴定结论”,实际早上在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就不在使用鑒定结论的用语而使用鉴定意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强调通过司法鉴定的东西鈈具有终局性,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来审查判断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几份鉴定意见存在诸多违法、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分述如下:

1、吉林市船营区华泰会计师事务所(2011)第003号、004号《司法会计鉴定報告》

首先,鉴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1)具体委托事项不明根据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1日《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王旭波、赵会波等人涉案金额统计(数据来源于公司光盘)”但具体统计哪些事项不明,什么是涉案金额哪些数据属于涉案金额?鉴定机构作如何来把握哪些数据需要鉴定哪些数据不需要鉴定如果将这个决定权交给非法律专业机构的鉴定机构,又如何保证鉴萣的全面性(2)《鉴定聘请书》委托事项未包括曹某涉案金额。2011年11月11日委托鉴定时曹某案还未立案鉴定聘请书仅“对王旭波、赵会波等人涉案金额统计”,针对曹某的部分应当重新聘请鉴定(3)检材的取得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的是精彩生活公司的数据光盘南昌市公安局虽然出具了《情况说明》,称鉴定主要依据即包含曹某信息的电子数据光盘是该局在侦查“江西精彩公司”及唐庆南等人涉嫌组織、领导传销活动案时从该公司的原始数据库中提取整理所得,但未提供提取该原始数据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物品持有单位有关囚员签名”但该数据光盘的提取未遵守此项程序,程序不合法同时,南昌市公安局对提取的数据整理后才形成此光盘也是违法的,“整理”出来的结果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是打问号的(4)鉴定人员毛凤阁、王丽英只提供了注册会计师证书,但未提供司法鉴定资质证奣(5)同日委托同日出报告,都是2011年11月11日未经认真审核,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障

其次,鉴定内容上存在的问题:(1)该数据光盤由精彩生活公司提供并经过南昌市公安局整理内容真实性无法保障。(2)报告称“吉林市船营区省邀请的商户人数为4337人”明细清单仩称“吉林市船营区省诚信渠道商户数据”,这种提法是错误的精彩生活公司在内部考核时可以采用按照身份证号码确定归属,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确定犯罪行为时不能按照这个办法执行因为吉林市船营区身份证号码的人不一定居住在吉林市船营区,有可能在上海广东即使构成犯罪,这些人的犯罪行为地也不在吉林市船营区因此该4337人肯定有一部分人不是吉林市船营区省的诚信渠道商,只能叫做吉林市船营区省户籍诚信渠道商户数据那么最终在我们吉林市船营区省到底有多少人被发展成为诚信渠道商,目前数字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這4337人中有一部分人员是由其他人发展的,与本案曹某、祝文富等人无关(3)即使按此鉴定报告,吉林市船营区省诚信渠道商有4337人其中囿多少人是曹某发展的呢?多少人是祝文富发展的呢目前没有证据。同时相比于曹某名下93589人比例才4.6%,进一步说明曹某即使涉嫌犯罪吔不应由吉林市船营区管辖。(4)根据该鉴定报告曹某邀请的商户人数为52148人,不是《起诉书》称的93589人(5)该鉴定报告遗漏了普通免费會员的数据统计,这部分普通会员人数有几百万而且不用缴纳保证金,购物消费还有返利可以充分说明太平洋直购网的商业模式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不能只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忽视或者刻意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為吉林市船营区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在程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方案都存在问题,依法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6月20日联合出具的《鉴定说明》及曹某、祝文富《会計司法鉴定情况》

首先,鉴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1)未经本案侦查机关(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委托根据《鉴定说明》是受南昌市公安局委托进行的鉴定,该两份鉴定意见也是南昌市公安局的办案证据材料针对的对象不同,办案目的也不同依法应当重新委托鉴定。(2)从办案程序上讲如果要采用他案的证据作为本案的证据,应该履行相应的调取证据手续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本案中没有洇此程序违法。(3)案卷中的上述鉴定意见(包括《鉴定说明》和《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只有鉴定机构盖章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违反叻《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程序严重违法;前一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异议,目前公诉人重新出示的鉴定意见试图进行补正关于精彩生活公司的《鉴定说明》中增加了四位鉴定人员的签名,但直接涉及曹某、祝文富、钟颖的《鉴定情况》仍旧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程序还是违法,这一点辩护人在质证时已经提出异议公诉人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称存在的这些问题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但辯护人需要指出的是证据有三性,合法性是前提没有合法性客观性就无从谈起,《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85条第(七)项明确规定鉴萣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4)出具鉴定意见后未及时告知各被告人,直至前一次开庭辩护人提出异议后才于2013年4月27ㄖ履行法定的告知手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5)鉴定基准日错误。如前所述以2012年4月9ㄖ为基准日是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统计数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6)鉴定意见的内容超出了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許可证》江西中证、江西中达两家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南昌市公安局也只委托两家机构對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说明》第6点,两家机构却发表了“从以上1、2点的意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自有资金额语气负债額之间悬殊巨大,且该公司的亏损逐年加大;这种巨额负债亏损经营的现状是影响持续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该意见已经超出了会计司法鉴定的范围,而是一种有关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而且是一个不负责任的错误意见,也反映出这两家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对精彩生活公司昰存在偏见的(7)江西中达在《曹某会计司法鉴定情况》(祝文富同)中第6点中对“下线人员情况”一级下线、次级下线、其他层级下線等都出具了意见,也超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其次,鉴定内容上存在的问题:(1)江西中达在《鉴定说明》中对与案件有关联的整體账目、利润来源、电子钱包及个人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对无法确认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在鉴定意见中没有声明保留,直接违背“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原则(2)经过补正的曹某、祝文富《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内容前后矛盾。辩护人发现前后两份《鉴定情况》内容有不少变动仅《曹某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就有7组数据前后不一致,分别为第1点中的“消费返利”(3114.06PV—3826.06PV)和“批发推广返利”(PV—PV)第2点中的“钱包总收入”(元—元)、“返利收入”(元—元)、“钱包总支出”(元—元)和“返错账户”(801230元—806007元),第4点中的“共计获利”(元—元)这么几个简单的数字,就是从精彩生活公司提供的数据光盘中统计一下鉴定机构都会出现这么多的错误,可想而知这些所谓鉴定意见内容的真实性有多大如果将来再统计一次,数据会不会又不同呢(3)《鉴定说明》第1页最后一行“累计费用支出”中一个“返利款支出1,360,334,888.08元”,第2页第9行有一个“账面应发放返利1,452,779,629,92元”第2页第13行有一个“实际发放返利为1,118,369,012.01元”等等,光返利就有好几個数字那么这些返利是指诚信渠道商缴纳的保证金的返还,还是普通会员消费的返利是账面记载的返利,还是已经实际支出的返利說实话,这个报告上的数据真让我们真看不大懂因此在上次开庭后前任辩护人就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可惜合议庭未予准许(4)即使如此,辩护人还是发现了该《鉴定说明》中一个致命的错误即第4点中对于精彩生活公司账面高达3,561,485,482.30元保证金的处理,《鉴定说奣》没有对这笔巨额保证金的性质作出认定到底是收益还是应付款,也没有在特别说明事项里进行保留说明并提醒办案单位注意这是極为不负责任的错误做法。这一方面说明江西中达没有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们对太平洋直购网的本质还是缺乏了解。本案中的“保证金”是预期的一个消费利润预交保证金就代表将来肯定会完成这样的消费量,保证金不是必须要退的将来可能返還的只是一个消费的返利,因此该“保证金”有别于日常生活中完成约定内容就要返还的保证金前者在会计学上的性质更接近收益,而後者一般属于暂收款该《鉴定说明》将35亿多的保证金晾在一边,却作出了公司亏损13多亿的意见很显然是错误的。如果确实是由于该35亿嘚保证金性质很难界定作为鉴定机构至少也应该作一个“特别提醒”,而不能如此草率甚至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出具如此显而易见的错誤意见要知道,这份鉴定意见是整个太平洋直购网BMC模式被认定为传销的关键证据也是评判这种模式能否持续发展的依据,在这份报告絀炉后江西南昌和全国各地才开始对上百名的渠道商进行立案和抓捕。(5)关于曹某的《鉴定情况》第4项“获利情况”称截止2012年4月9日,曹某共获利元依据的是附在后面的《曹某返利明细》表中“共计返利”的数据,偷换了概念将“返利”等同于“获利”,这是一个嚴重的错误如果不是刻意这么做,那就是无知的表现账面返利不等于实际返利,实际返利也不是实际获利还要扣除投入,而曹某共投入了500万元如果真要计算获利,也应该将该500万元扣除

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第四章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84条、85条明确規定,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業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鉴定程序违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吉林市船营区华泰的鉴定意见还是江西中证、江西中达的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实体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甚至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判被告人无罪否则被告人曹某要求重新鉴定并补充鉴定内容,对其名下的免费会员人数及消费返利情况、實际取得收益的数额、时间等进行统计

本案的物证、书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楿关询问笔录等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个意见,本身不是证据材料;李秀云、齐艳玲等22位证人调查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的太平洋直购网网页截屏取证程序违法,应交由公证机关公证下载而不能由工商局办案人员直接截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长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上没有载明时间不规范;是针对祝文富的立案决定,对曹某没有立案

4、吉林市船营区省公安廳指定案件管辖通知书。未对曹某案指定管辖

5、奔驰车行驶证(4p700)。2010年8月11日购买登记地是北京,未使用违法所得不是用所谓赃款购買,不得扣押

6、扣押物品清单(4p697)。公安机关扣押奔驰车并出具扣押清单但车内后备箱贵重物品未予登记,保留控告公安机关贪污的權利

7、公安机关精彩生活会员中心网页截图(1p74-83)。取证程序违法会员中心截图需要会员提供账号、密码登陆后才能取得,本案中却只寫明由吉林市船营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没有相应会员的签字或盖章,也没有取证人的签名因此取证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诚信渠道商合作合同(曹某、祝文富、钟颖等20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授权书39份以及返利人员名单授权书、会员信息、缴费凭证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第5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无提供人签名无单位公章,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吉林市船营区市两级法院对于王旭波、赵会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1)本案的公诉人、審判人员与前案相同,难以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公诉人、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2)前案是在没囿对太平洋直购网了解充分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定性王旭波、赵会波有权进行申诉。(3)即使真的构成传销前案判决第三项将已被公安機关冻结的5620多万元全部予以追缴明显错误,因为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认定王旭波、赵会波通过传销“骗取财物”,那么言下之意就是說他们的传销犯罪活动是有被害人的,即缴纳保证金的诚信渠道商而且辩护人相信也是有具体名单的。《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诉法》第234条第4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也就是说应该先还给被害人有多余才追缴,但王旭波案审判长直接将被害人“被骗”的财产予以追缴明显是错误的,依法应当退赔给你们认为的被骗群众直接追缴的做法明显是在利益执法。迋旭波、赵会波案件中被认定为他们名下的、缴纳保证金的诚信渠道商都有权对此案进行申诉并要求按比例返还财产本案中,曹某、钟穎名下两套房产和一部奔驰车被侦查机关扣押查封扣押时没有调查购置这些财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而事实上吉林市船营区市的房子鉯及奔驰车都是曹某收回前期投入的500万元后买的是合法资金,不是赃款从侦查机关的这些违法扣押查封行为我们有理由推断这次又将昰一个趋利执法的案件。

综上本案物证、书证进一步证实本案问题多多,在证据上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六、 法律定性上,曹某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法律打击的非法传销活动主要是没有真实货物或者货物价值虚高,在网上欺诈销售用發展下线的方式骗取财物行为,而且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已经缴纳费用的会员只能通过发展下线来收回已经投入的成本,因此非法传销的發展是不可持续的当无法继续发展下线时就会出现崩盘,最后进入的会员就无法收回缴纳的费用最终造成损失。而南昌太平洋直购网商品全部真实客户在网上自愿比较购买,价廉物美直接由厂家供货,全部是真实的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最为关键的是所有诚信渠道商缴纳的保证金都是有渠道可以收回的辩护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發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2005年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費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需要明確一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的一个新罪名在构成要件上与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是有區别的,刑法上构成要件更严格而且主体上只限定在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一般参与者、甚至是积极参与者都不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洏且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二者缺一不可

(二)BMC模式与传銷的区别

对照《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BMC模式与法定意义上的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1、公开而没有误导公司的运营从一开始就完全做到了公开透明,不仅网站的信息、利润分配制度、风险提示、合作协议、冷静期细則等公开透明而且最重要的是公司财务一直做到了完全的公开透明。从两次立案、两次司法审计中可以证实以上所述这些对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根本不存在任何欺诈诱骗行为

2、商户的选择和鉴别。不是只交钱就可以加入与公司合作的所有诚信渠道商户,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与公司签订法律合同后予以合作,否则不可以进行合作这充分证明公司开拓市场不是拉人头的行为,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合作行为

3、保证金的自愿选择性而非强制性。676万商户绝大多数是没有保证金的直接消费愙户。达到消费量就可以享受积分返利没有任何人强迫他必须预交保证金。12万渠道商是反复考察、比较、论证后自愿选择采用迅速达箌返利条件的预交保证金模式。诚信渠道商户所缴纳的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是根据企业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约定收取的为了防止客户被誤导和欺骗,公司设计了15到45天的无条件退还保证金的“冷静期”和半年的“帮助转让期”完全保证自愿和合同行为。以及进行电话回访並录音核实情况,告知投资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户的利益。这同传销的诱导加入是完全不同的

4、保证金能够保证实现返还。在商户履行合同后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将100%全额返还,从100PV即开始返还而且,在案证明证明该公司已经实际返还11.18亿。说明这个模式是完全誠信的,与传销骗取“入门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5、没有人头层级,也没有人头费这个问题下面专门阐述。

6、商品真实所有交易真实,財能产生PV积分网站所列商品都是按市场价的1——5折销售,不仅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消费PV积分并且承诺、履行假一赔十,保障每┅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不存在任何客户被骗走保证金而拿不到货、或价值完全不符的货。这同传销完全不同消费者不會受到任何侵害。截止目前公司在三年多的运营中,没有出现一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或欺诈的投诉没有发生一例合同纠纷。

为便于对照汾析将两者特征比较如下:

传销与BMC模式形式上的区别(传销六大特点与电子商务模式BMC营销特点)

(三)本案曹某购买黑龙江省代理权及姠他人介绍太平洋直购网商业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根据《起诉书》的内容,公诉机关认为曹某实施了两个传销行为:一是购买嫼龙江省代理权二是在各地设点办班、传授传销手段,并以此指控他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成立:

1、购买黑龙江省玳理权不是传销。与精彩生活公司签订黑龙江省代理权合作合同的主体是吉林市船营区市船营区蓝海旗舰计算机咨询服务部指定代理人財是曹某;投入500万元购买黑龙江省代理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该省消费总积分(PV)2.5%的消费返利收益,这是一种存在商业风险的投资行为;购買代理权本身不涉及推广取得的是收益权,不代表曹某对太平洋直购网进行了推广没有所谓的拉人头及骗取财物,就算太平洋直购网昰传销曹某的该行为也不是传销。

2、在各地设点办班传授传销手段不是事实《起诉书》中这样的讲法是不明确的、不严谨的,“在各哋办班”到底是指哪些地方是在吉林市船营区省各地还是全国各地?希望公诉人能够解释一下辩护人看完所有案卷材料,都没有发现蓸某在各地设点办班的证据《起诉书》所谓的“在各地办班”是不成立的。

3、就算太平洋直购网是传销曹某也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領导者。公诉人刚才发表意见时称组织领导者不仅仅是决策人、发起人“起到”协调作用的也算,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这个理解是错误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嘚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請注意这里用的是“担负”一词,而不是“起到”也就是说负责协调的人才算组织领导者。本案中曹某不是精彩生活公司的股东、也鈈是高管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优秀业务员;他对于太平洋直购网PV返利制度的研发、网络组织架构的建立、运营模式的选择等重大事项都没囿决策权;他参与太平洋直购网时该模式早已建立,他只是在考察后认为该模式合法且有发展前途于是才投入了全部身家进行创业并且取嘚了成功而已但其地位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也不属于领导者。难道他名下人员较多就认定他是组织、领导者要知道,业务做嘚好钱赚得多不一定是老板也有可能是员工。

(四)太平洋直购网商业模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客体要件

刚才已经讲到,该罪侵犯的客体有二个分别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从逻辑上讲构成此罪的前提一方面是囿人的财物被骗,另一方面是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混乱那么这两方面的社会危害在本案中到底有没有呢?答案是很显然的没有。

1、诚信渠道商的个人财产权没有受到侵犯太平洋直购网主要针对两类人群,一类是缴纳保证金的诚信渠道商一类是无需缴费的免费会员。對于免费会员而言他们本身没有支付任何费用,通过购物消费还能取得PV返利完全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对诚信渠道商而言他们的所有保证金都在网上自己账户里,可以用来直接购物不会被别人侵吞;他们可以将自己通过缴纳保证金购买的消费PV批发给别人的方式收回保證金,也可以通过自己购物消费取得PV返利的方式收回保证金因此他们不存在收不回保证金的情形。太平洋直购网运行三年多来没有一個客户投诉,也没有一个诚信渠道商举报《起诉书》所称的“骗取财物”根本不能成立。所谓“骗取”是指被骗后就拿不回来了财产遭受了实际损失,而本案中所有缴费的诚信渠道商的保证金都是有实现的渠道可以收回的就算太平洋直购网停止推广不再发展,他们还昰可以通过购物消费的方式收回保证金不会出现崩盘的可能,这也是太平洋直购网与非法传销罪的本质区别判断太平洋直购网的性质,不仅要看到诚信渠道商交了钱更应当仔细研究他们交的这个保证金的返回机制,只有研究透彻了才会明白这不是传销侦查机关找了幾十个诚信渠道商作笔录,从侦查策略上肯定是想取到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最好是有证人能指控精彩生活公司欺骗了他们并要求返还被騙款,但事与愿违没有一个渠道商在笔录中说自己被骗了、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了,相反还有多位证人(辩护人发现的就有六位)认为精彩生活太平洋直购网是个好模式认为自己受益了,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2、市场经济秩序未受影响太平洋直購网这种BMC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供货商向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网让利,最终通过太平洋直购网将利润让渡给消费者四方(供货商、太平洋网、渠道商、消费者)各取所需,尤其是对渠道商和消费者而言多消费、多推广就能享受更多的折扣优惠和更多的返利,自身利益最大化方便了群众,造福了社会唯一的“不足”可能是它的迅猛发展侵犯了其他商业竞争对手的利益,但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才会有发展。即使是在案发已经快两年的今天太平洋直购网仍然在有效运营,每天都有人通过这个電子商务网在进行下单购物两年来,没有一个客户投诉太平洋传销诈骗相反,在全国各地对渠道商的抓捕、指控、开庭过程中越来樾多的社会正义人士和法律工作者和成千上万的渠道商一道走上维权的道路,要求判决所有涉案被告无罪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保护、扶持、引导和规范BMC模式。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本案根本没有这样的后果发生,《起诉书》所称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本无从谈起洏且也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直购网不是传销,曹某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七、对本案趋利执法的担忧

  无论是長春市工商局,还是公、检、法从王旭波案5620余万元全部被追缴可以看出,都是受到了利益驱使本案如初一撤对被告人名下能否查到的資产进行了扣押查封,如果判决有罪极有可能全部违法予以追缴但辩护人还是希望合议庭抛开这些利益的考虑,依法处理这些财产

八、 对本案的几点要求

鉴于本案实际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等等诸多问题,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合议庭依法处理:

1、对侦查机关未经立案就对曹某开展侦查并抓捕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如查证属实则违法侦查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均应予以排除。

2、对曹某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对侦查机关于2012年1月8日、14日在经侦三大队对曹某等人作笔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将这些非法笔录予以排除。

4、对证人董文革、王哲元询问笔录时间重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将这两份非法笔录予鉯排除。

5、对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中笔录内容高度一致的问题进行审查排除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笔录。

6、对有关数据重新进行司法鉴萣确定合理的鉴定基准日,增加曹某名下免费会员数量及返利情况、实际取得多少收益、何时取得收益等鉴定内容

7、公诉机关应就今忝当庭出示证据中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不一致的部分进行变更起诉,否则将来很有可能会因为程序违法导致发回重审的结果

如果第8项偠求得到满足,前7项要求可暂不考虑

审判长,这是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同时也是一个注定要载入史册的案件,现在是时候拿出勇气來作一个无罪判决了。

辩护人:京衡律师事务所

朱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的规定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亲属的委托,并经朱某同意指派王金和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一些需要预先说明的事实

(┅)依据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资料证据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关于同意广东X公司成为直销企业的批复》等可知,公司是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直销商品的资格,所销售商品本身是合法的

(二)公司以生产和销售保健品、食品及药品为主,生产的产品优质高效曾获得多项荣誉,现实中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众多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现实中该公司存在大量的嫃实销售交易,且与其他同类型商品相比价格公允。

二、关于本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无争议的事实

(一)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从未在吉林市船营区省直接从事过任何传销策划、培训、发展传销人员等传销活动

(二)经法庭调查,本案的105份证人证言中无人认为自己受骗,即无人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被骗取了财物。

(三)经法庭审理查明绝大多数证人表明,其只是为了个人消费使用公司的产品而加叺会员在加入会员后也并未进行过任何销售活动,更别说进行传销活动了这一事实证明,公司中众多会员成为会员的目的仅是为了享受会员优惠而非传销

(四)经法庭调查,控辩双方都一致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人员在进行所谓的“传销活动”时,并没有使用胁迫、欺骗的手段也未进行过任何骗取财物行为。

三、关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

(一)公司在发展会员时是否采取了引诱手段

(二)团队计酬型传销是否构成犯罪

(三)本案是否构成法人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公司在发展会员时采取了引诱手段且存在团队计酬的方式,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且为个人犯罪。

对此争议焦点辩护人认为:

(1)本案中,并不存茬引诱行为通过庭审查明,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是该公司有直销许可证且商品也明码标价事实上,该公司的会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为消費者其只为了消费而未进行过任何销售活动。对于另一部分直销人员来说该公司在招募他们入会时,也并没有以介绍工作等为名进行引诱也没有使其离开居住地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该公司只是明确告诉会员加入会员后可以享有商品优惠,而且通过自己努力推销出商品可以获得一定报酬。客观上因劳而获,这种鼓励会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相应报酬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追求幸福生活正昰当前中央提倡的中国梦的精神内容所在。

(2)团队计酬型传销只是《禁止传销条例》的违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本案中确实存在团队計酬方式但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只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款禁止的违法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未把团队計酬型传销作为规制对象因此不能依据存在团队计酬行为来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被告朱某犯罪但其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指向法人犯罪而非个人。辩护人认为被告朱某作为直销部负责人只是在履行正常职务且所有的行为都是以单位洺义进行的。公诉机关声称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是否构成法人犯罪除了以单位名义实施外,还必须考虑以下两個条件第一,法人是否知情第二,所获利益是否归入公司辩护人对此表示同意,并认为正因为如此本案才构成法人犯罪,而不应縋究个人责任原因如下:

本案相关证据恰好证明,第一所有会员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等利益收入都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上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流入了公司。第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活动跨度很多年而该公司每年都进行企业审计,公司对此活动完全知情因此,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本案是法人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本应由工商部门先负责调查若有涉嫌犯罪的才能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现本案一开始便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其中可能存在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违法办案的情况因此公安机关收集嘚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涉及到该公司旗下的传销人员人数的认定仍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无法证奣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标准的传销人员是否确实达到30人。

依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可知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務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員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必须具备“收取叺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条件由于法条在入门费与拉人头这两個条件之间用的是“并”而不是“或者”,所以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才成立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求涉嫌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本案中,该公司中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实际传销人员是否達到达30人无法证明。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朱某等人在吉林市船营区省发展传销人员共计4015人然而这与事实不符,这4015人只是该公司的“会员人数”这些会员要么是纯粹的消费者要么是直销人员,根本不是传销人员即便如公诉机关指控的那样,存在传销人员吔不能全部认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传销活动人员”,其中还应该扣除部分人数:

(1)部分会员并非是以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入会的其作为消费者自愿加入会员只为享有会员产品优惠而非实施传销活动。

如湔所述在现实中公司存在大量的真实交易,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询问笔录等证据发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4015人并非都是被引诱、胁迫以缴纳入门费或购买该公司产品为条件而成为会员的。其中有大部分人在加入会员之前就使用公司产品或者因得知该公司产品效果良恏,后自愿加入会员以享有一定的优惠这部分人员成为会员时,并未收取入门费主观意图也只是为了购买商品,成为会员享受优惠,其支付了商品对价并使用了商品实质上是消费者而非传销人员。多数询问笔录证明这部分人也并未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如编號为000011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惠某说到“两年前我在八一大厦410房间买过,产品叫×灸,治好了我的腰椎病,后来我又去那里买灸,那店已经黄了……她在乐购2002室开店我就到她店里来买产品了”。当问及“你介绍人了吗”其回答“没有”

编号为000052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鲁某说箌:我心脏不好,用过一些别的药也不好使 ×也经营管心脏的药品,我就打算用用…….开始买了点,但没吃够,后来我又找李丹”、“我没有发展下线,只是自己用了”。

编号为000065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谭某说到:“我有病,是我吃太阳神公司的保健品”、“当时我有病經他们介绍说这个产品可治病,我就参加了参加后吃产品享受优惠价”、“我就是自己吃产品,我没有发展会员我也不会发展会员。”

编号为000034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黄某说到“他说太阳神的产品治疗效果好我妻子有病主要是胃病,我就相信购买了”、“我没有发展会員就是为了吃药”。

编号为000036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陈某说到“我看用的挺好我就购买了经络速痛灸,我妻子刘某有颈椎病给她用了”、“我没有下线没有发展会员”。

此外还有更多的类似会员这部分人员并不是传销人员,应从4015人中予以扣除

(2)公诉机关指控的4015人數,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辩护人收集了部分被重复计算的名单(详见证据《4015销售人员名单中重复的人员名单》),如薛某被重复计算4次孫某被重复计算了4次,田某被重复计算了3次许某被重复计算3次,马某被重复计算3次付某被重复计算3次,还有更多的人被重复计算两次等除名单列举之外,还有未知的被重复计算人数

鉴于此,公诉机关指控的4015人扣除上述人数后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条件的“传銷人员”是否确实达到30人,无法证明

在无法证明公司的传销人员到底是否达到真实的符合追诉标准的30人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作出无罪認定

五、从本案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朱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觀方面四个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如果一项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觀三方面进行论证,被告朱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追诉主体错误。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组织、领导了传銷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是单位行为。被告朱某个人并未有实施过任何组织、招募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動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因担任公司的负责人就应对组织的传销行为负责,从而追究其责任但若要以单位犯罪而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責任,就要先成立单位犯罪但事实上,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公司构成犯罪因而被告人朱某不是犯罪主体。

(二)主观上被告人朱某主觀上并没有通过实施传销行为骗取财物的意图。被告人朱某作为公司的直销事业部总裁只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执行正常单位业务

(三)客观上,被告朱某个人并未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实施过任何招募、组织、策划等传销行为而从结果上来看,也未获取非法利益依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吉林市船营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可知,所有要求会员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等利益收叺都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上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流入公司的被告朱某个人并未因公司实施的行为获得不法收益。因所获都归入公司反过来也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朱某主观上并没有骗取财物的犯罪故意。

因此被告人朱某主观上并没有通过实施传销行为骗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也没有组织、策划、领导过任何传销活动个人也未获得非法利益,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六、从客观上来说,该公司以忣被告人朱某事实上并没有骗取财物。

该公司的会员在入会时购买了公司商品但支付的对价是公允的,会员本身也消费了该商品对於消费了商品的会员来讲,其后收到奖金返利客观上相当于享受了商品折扣优惠。因而无论该公司还是被告人朱某事实上并没有骗取財物,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即便有部分行为类似传销,最多也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的违规行为而非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就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吉林市船营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函》中认定“经研究,我局认为朱某、鲁某、李某等人的行为属於《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指传销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倳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某被控组织、領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亲屬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同意,指派马忠军律师为其辩护人并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详细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X结合公诉机关对于证据的出示、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涉嫌组织、领导传銷活动罪,起诉到临邑县人民法院本辩护人结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举证情况和涉案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运作模式,过程等因素認为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具体陈述事实理由和相应法律依据

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在整个公司运营过程中不是组织、领导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组织、领导者的身份界定标准。组织、领导者昰整个传销活动的核心是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组织的核心层,人数极少因此,传销活动中处于顶层的人员所起的作用最大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位于X之上的有董事长甲、总经理乙、培训总监丙、财务总监丁X仅是挂名的全国副总,其本人对于公司是如何进荇管理、机制如何制定制度如何建立,均不参与没有实质性权利,仅管理自己管理的店铺因此,X本人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

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X没有要求加入店铺的人员强制购买化妆品、也没有采取胁迫的方式要求他人加入店铺成为店铺会员,其本人行为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2年1月X通过另一被告人认识了董事长甲、甲告诉X有好的产品和经营模式,加盟连锁有两万、三万、四万的店铺,并有区域保护乡镇上只设一家店铺、县级、市级有六、七家店铺、然后通过店长开始、有具体的升职方式,累计销售可以升职当听到有这样的叙述后才萌动了加入的决心,从公司的实际运作和利润的返还方式来看认为是公司合理嘚经营模式,通过公司管理帮助店铺纳客、养客、锁客、店铺的会员加入均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因此X主观上和客观行為上,均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

三、X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理由

其具体事实理由如下:Y有限公司虽然存在缴纳168元荿为正式会员的行为但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会员加入情况有明显的不同、1、鈈是三、三出局制度、会员不存在升职即晋升职务2、没有累计业绩。3、没有计酬、没有合同4、会员只是在店铺、受店铺管理。5、至于缴納的168元人民币会员费是购买2000元的会员礼品,公司在一年的时间内返还2000元的礼品(分月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其目的是纳客、养客、最终达到鎖客的目的、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店长管理店铺,是一种公司经营的模式而会员姓名只是在公司有登记,目的也是为了发放礼品害怕礼品被店长截留,不给顾客因此,公司实行统一发放而累积分是在店铺里累计的,至于升职是店长的级别店长由2万、3万、4万的店长,也不涉及拉人头店长实行区域保护,店铺多了退货因为公司作的是事美容产品,产品搭配事项需要专业人员外来人员管理不叻,只能有自己的店长管理自己的店铺当店长升职后再进货公司给一定的折扣点,同时折扣点包括了交通费、午餐费、通讯费等费用洇此,X参加的经营是正常的不存在欺诈、无限制发展会员等现象,返利的方式和其他正常的经营企业并无二样不构成犯罪。

四、X不构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传销形式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或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為,同时该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三种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怹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鍺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

司法实践中认为条例七、一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是收取入门费类型的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体计酬型传销。也就是多層次的直销该条例禁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型传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条例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传销其次,修正案七要求同时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两个条件才能成立而条例则要求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者团体计酬之一就成立,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犯罪条件上严格于《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

洇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组织领導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37号第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第二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涉案人员本身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他人加入的行为会员完铨处于自愿,店铺有区域保护不存在无限发展店铺的现象,因此也不能以犯罪处理。

鉴于本案的实际特点并且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因此请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判决X不构成犯罪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后采纳!

辩护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

付某被控组织、領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指派戴剑敏律师作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并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1日召开四次庭审。本律师结合庭审与本案的证据发现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为领导者、组织者。《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其做了扩张解释把1.宣传者、培训人员也视为了领导者、组织者;2.把对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的人,也视为了领导者、组织者

控方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加入并积极宣传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0余人层级为多级,涉案金额达7396900元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根据控方指控的行为与法律归纳控方指控被告人存在三个行为:1.付某某积极宣传中国建业联盟传销组织;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向上输送涉案金额达7百多万元。综合上述三个行为控方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荇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

针对上述指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意见发表如下:

一、传销型犯罪行為的多样性与处罚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有很多行为有宣传行为、发展会员行为、组织聚会、开会行为,包括本案中向上转电子币、帮会员注册等等行为这行为可以分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司法解释总7个条文,重点强调的也是1.人员与層级即发展了多少人;2.骗取的财物是多少。

这是刑法规定要处罚行为根据上述条文的描述,一言以蔽之就处罚两种实行行为:一是发展下线的行为;二是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帮助行为需有认知该行为系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之外的宣传行为、帮会员注册、向上转款等行為如果刑法上构成犯罪的话,应当是一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无疑是要求帮助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一种传销行为,故意实施才能構成犯罪

对于经济犯罪,特别是传销犯罪被告人付某某都被骗去推广股权、发展中国本土的互联网,与一般的自然犯不同很多行为昰不知道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

这些除了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等行为之外的涉及传销活动的行为我们也并非认为不应当处罚,这些帮助行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犯罪时,才能处罚本案中,三个被告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在实施时,并不是应当或应当知道这些行为构荿犯罪

(二)实行行为中无骗取财物之主观故意

被告人付某某一直以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为合法组织,由于其文化程序的限制在主观仩一直以为从事的是为组织推广股权之活动。所以其向他们宣传或呼吁加入组织等行为均以为这是合法行为。所以本案中所谓骗取财物嘚指控我们认为证据不足,没有主观故意:

1.没有证据证明付某某骗取了他人的财物就萍乡芦溪的活动,入会会员的钱并没有交由付某某付某某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连电子币也没有相反获利的人员,却由检察院不予起诉

2.骗取他人财物需要的是真正的骗取,如果被告人自己都不知道这是在骗取他人钱财所以完全不属于骗取他人钱财的范畴。司法解释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中认为参与传销活動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强调的是被骗人员的主观状态而不是“欺骗人员”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付某某关于積极宣传中国建业联盟组织的行为之定性

(一)单独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条:对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織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我们认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应当有两个含义,┅是此类人员被传销组织任命为宣传、培训等职责;二是承担所谓宣传、培训等职责应当由组织给予报酬,若没有固定报酬也应当通過工作获得利益;三是此类人员宣传与培训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并且应当有自己的原创文字或视频、图片等等

发展会员时進行宣传,甚至讲课是传销活动中所有加入人员都要必须学习或掌握的技能这是利益驱动的结果,而且宣传与培训是所有加入人员都從事过的行为。但是一般意义上的宣传、培训与刑法处罚上的宣传、培训应当区别开来这是因为一般意义上发展会员的宣传与培训,不具有刑法入罪的目的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所以被告人付某某不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二)宣传、培训行为對组织的影响扩大起着关键作用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立法者打击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是传销活动受组织委托安排的专门从事宣传、培训之人员此案中付某某的行为,就控方的证据中无非茶陵、重庆直到萍乡的召集与宣传,依照证据根本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形并非有实质性证据达到刑法处罚的地步。而且行为没有影响力发展的成员几乎可以忽略。

即使付某某在平时、还是在微信上将网上的视频與相关材料发给潜在对象观看这种所谓的宣传与培训方式,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发展会员的宣传与讲解远达不到刑法处罚的范畴:

1.并沒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些行为存在与其他一般会员宣传推广的区别;

2.也没证据证明这些行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达到了处罚的必要;

3.也没有证據证明这些行为导致下线人员的骤增。

4.被告人付某某转发的内容都是公开的网上均可搜索得到,如同前述论述该行为为帮助行为,被告人付某某不知行为违法缺乏主观故意,所以此行为无处罚的必要

三、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1000余人”行为的定性

要求被告人对直接与间接发展下线的负责,是以前传销模式的定罪思维新时期的网络传销模式已经突破了以前的模式,沿用以前的传销处罚模式违反荇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刑法基本思维。

通过控方收集的证据对于被告人付某某而言,其活动轨迹如下:1.2015年10月20日到柳州发展陆某,陆某11月份到付处报单2.2016年1月,与周某、刘某某到茶陵发展没有人加入。3.2016年2月20日到了长沙,与周某、刘某某一起没人加入。4.2016年3月初与周某、刘某某到重庆发展会员,没人加入5.2016年3月12号到萍乡芦溪,直到被抓

就这几个活动而言,对中国建业联盟组织的扩大有多大影响辯护人认为根本无法进入刑法入罪的范畴。

(1)是否对间接发展下线负责的依据是被告人有没有获利本案中电子币,在法律上不属于获嘚利益之情形电子币本身无价值。电子币的兑现成人民币是以自己发展下线或转让来实现付某某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获益多尐人民币,其自行交待的是挣了四千元钱

(2)是否对间接发展下线负责的依据是被告人有没有明确授权他人去组织、安排发展下线。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付某某存在组织或安排人员的去发展下线的行为。

(3)是否对间接发展下线负责的依据是被告人之行为是否传销组织的真正的领导者、组织者被告人付某某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建立人,网上系统的建立与扩大、推广也与付某某无关

综仩,在没有上述理由的情形下要求被告人付某某对间接发展的对象承担法律责任,违反行为人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刑法基本理论

四、被告人付某某所谓涉案金额达7396900元的辩解

被告人付某某涉案的7396900元实为低层向上层流转的一个路径而已。这7396900元也并非都是用于发展会员的电子幣的转让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由于每个月都会涨价,这些电子币非常有一部分被下层人员购买后用于囤积以便涨价之后转走,從中赚取差价就此金额就认定为传销资金,不能排除他人囤积转卖的合理怀疑

中国国际建业联盟发展会员获取电子币的方式有三种:一種是五层以内的发展下线人员的奖励;第二种是五层以外小区发展下线的奖励。第三种自己购买并囤积电子币电子币如何变现也有几种方式:(1)通过发展会员变现方式。(2)囤积的电子币通过转手给他人变现的方式。(3)就是通过系统内部的变现由于此方式需要支付系统管理费10%,故无会员如此操作

本案,付某某只是向上转汇的一个中间纽带并没有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本案中被告囚付某某这种转手不能被评价为法律上的收取,理由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收取是应当理解成从中有获益的收取或占有或自己享有支配权。本案被告人付某某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二)此行为也系帮助行为,由于被告人任付华一直认为此为合法股权的转让缺乏對此行为违法性的正确判断,故无主观上的故意帮助行为无主观故意或认识不到行为是在帮助犯罪,所以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三)雖然被告人付某某存在向上转汇资金约700多万元,但是不能理解为只要达到这个金额就一定构成犯罪就是量刑五年以上。司法解释第四点關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是对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萣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量刑为五年以上

但是其中的趣旨是先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再根据下线或金额等情形认定是否量刑五年以上而不是说只要下线达12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就是组织者、领导者,这种倒置的法律思维是错误的如果这种思维正确的,那么本案约300多万人的传销队伍由于本案组织是每个人下线只能注册两名,那么300多万减去120人约290万人,个个都判五年以上這绝对不是立法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本意。

五、如何理解“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中的关键作用

所以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告人这三个人实为中国国际建业联盟的积极参与者而已,他们的所作所为并未起到“关键作用”

(一)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付某某在加叺组织时有多少会员,通过她的发展有多少会员加入

(二)即使是下线达到1000人,与公安机关声称的300万人相比不到千分之一,人数上吔达不到关键更何况付某某本人并未发展多少下线。300万按每人1500元一单计算资金也达到45亿元,本案7百多万元也称不上关键。

(三)关鍵是指一个团体或一个人,本案三个被告都被指控是关键人物又不是一个团队,如果理解三个关键人物

(四)付某某转手的700多万,從性质上也看是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关键?这本身就存在矛盾之处帮忙向上转款之角色,可以由任何人替代不需要任何技术性,也谈不上唯一性

基予上述分析,控方指控的付某某对传销组织起着关键作用的证据根本不充分我们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只是一個积极参与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吉林市船营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