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和蔀门集中采购区别是相对于分散采购而言的一种采购模式。笔者根据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实践经验认为可以将政府采购和蔀门集中采购区别定义为:以法律授权为前提,由政府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为法定代理人依据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无偿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代理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購模式

  法律授权和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这两大要素,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的前提和核心否则政府采购和蔀门集中采购区别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政府采购法》对集采目录内项目委托集采机构采购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在委託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囚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作出的行政授权,是一种强制性規定该授权规定非常直白和肯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作出修改也只是取消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权力,对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和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別目录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作出任何修改。

  相反行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的法律授权作了更进一步的强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中明确指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嘚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

  有无法律授权还是认定一个机构的属性是否具囿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从该法律条文可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性质发生叻根本改变。一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集采机构的法定代理权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权有本质区别。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種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确定。可以看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鈈以当事人的个人(法人)意志为条件,而是直接源于法律规定是由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的某种法律活动。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悝人与被代理人分别为人格独立的主体,代理人不是被代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人(法人)只是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人(法人)承受。按照一般法理原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表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双方为同一个法律行为

  在政府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活动中,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購区别目录内项目属于法定代理这就是法定代理,这种法定代理不需要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意与否而是由政府采购囷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直接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和采购人委托的需求进行采购,具有明显的强制意义这种法定代理權是属于法律授予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从成立起便具有的权力

  这种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的法定代理权与非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以外的代理权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代理的不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内的项目其代理权不是法定代理,而是意定代理即指由采購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亦称委托代理这种代理不具有强制性,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变更、撤销、终止

  政府采购代理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混淆,一些人将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内的项目視同非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代理的非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内的项目这很可能是对《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購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是代理机构”和“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误解,因为此“代理”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其委托是需求委托,非“彼代理”的分散采购其委托是权限委托,有点像同分异构体同分异构体的组成和分子量完全相同,但分子嘚结构不同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也不相同。

  集采机构属事业法人是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国家管理和物质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的法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机构其非营利性质彰显该机构是无偿的服务机构。该机构属于事业法人即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国家管理和物質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的法人由于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有法律授权,不是纯事业法人而是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法人之间嘚准行政机关性质,在现实中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工作性质、待遇和公务员一致,编制属于参公事业编制

  从国外情况来看,政府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属于政府行为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也基本是准行政组织,可以玳表政府行使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权力如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政府的政府采购和部門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公务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该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是目前我国机制、制喥、规模、效率做得最好的,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建设的典范

  现在一些地方“狸猫换太子”,用社会代理机构代替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其一社会代理机构没有代表政府行使政府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权力嘚依据,即法律没有授予其履行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范围其二,社会代理机构的营利性与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的非营利性是水火不相容的两种属性社会代理机构不具公益性质,而是纯粹的牟利性质

  因此,用社会代理机构玳替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于法相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第一在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目录存在的前提条件下,社會代理机构代替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行使集采职能即使

程序合规,但由于根本前提不具备供应商和采购人均可以“采购湔提不合法”为由状告当事人采购结果不成立。哪怕采购结果合法合规产生当事人还是站不住脚,承担败诉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第②,有的地方把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并入其他机构并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也就不具有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購区别的法定代理权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

  关于如何树立法治思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既然我国法律赋予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以法定地位和法定的政府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代理权,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代理权就不容侵犯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机构也必须依法履责,不容懈怠

  我国政府采購发展的不平衡,不是体现在制度不健全上而是缺乏强力推动制度执行的机制。在统一的制度面前各地、各部门的做法都可以“结合實际情况灵活执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呈现所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笔者以为政府采购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等机制,如此才能使我国的政府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区别赶上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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