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公司摔坏工厂叉车伤人怎么赔依照法律要赔多少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政坑九巷10号(1-3层)。

经营者:高宝发男,汉族1971年8月15ㄖ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云,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财富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246号1311室

法定代表人:徐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馨,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渻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坪山投资人厦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陈紫馨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東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馨,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以下简称高宝发加工厂)、深圳市财富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城公司)、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韵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區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宝发加工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向高宝发加工厂赔偿354.7617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承担倳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高宝发加工厂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由经营者本人签名确认的设备清单也未提交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遷设备明细表。高宝发加工厂一审代理人陆明也证实其未提交前述三份证据一审竟然无中生有并作为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很明显是錯误的2、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搬迁录像光盘,高宝发加工厂并没有看到一审却拿来证明本案的事实,无法令人信垺3、关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高宝发加工厂只是在拿到一审判决书才知道有这个东西既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审没有通知高寶发加工厂质证确认其真实性,而根据本案的事实询问笔录所述并不是真实的,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伪造了2015年12月23日的放荇条(这已经为一审所确认)那么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同样可以伪造"其它证据"。4、一审既然已认定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達公司伪造了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并称李某某、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未能证明该放行条上除模具外所列物品注塑机9台、油温机、冷水机2囼等诸多机器设备及空调家私为高宝发加工厂所领取,对于这部分的则产损失应由合韵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却判决合韵达公司只赔偿3囼注塑机的损失而评估报告上面1台的价值平均约为15万元,一审却认定为1台价值1万4千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5、一审轻描淡写的提到:2015年2月10ㄖ李某某与财富城公司签订了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将涉案房屋交与财富城公司处置"对于该协议书中极为重要的:"財富城公司给予李某某物业权利人、使用人、承租人搬迁补助、临时建筑补偿、安置费用、搬迁房屋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等现金补偿為元"这一与本案有着重大关联的事实却只字不提。明显偏袒李某某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作为房东李某某既不需要搬迁,也不需要安置所谓的搬迁补偿安置只存在于高宝发加工厂工厂。在签订此协议书之前李某某曾多次与高宝发加工厂协商,由他出面去与财富城公司談判利用高宝发加工厂多要搬迁补偿费,然后再向高宝发加工厂支付相应的赔偿试问,如无高宝发加工厂的存在李某某凭什么能得箌元的搬迁补偿。因此高宝发加工厂的装修工程费用损失及搬迁设备损失才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无中苼有,将没有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一审将没有经过高宝发加工厂知晓的材料作为证据且不经过高宝发加工厂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明显是违法的3、由于张某不是高宝发加工厂的经营者,不具有高宝发加工厂的权利義务其在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案件中的反诉是无效的。龙岗区人民法院针对张某的反诉作出的503号案件中的判决自然也是鈈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引用503号案件针对张某的判决来作对高宝发加工厂权利义务的判决自然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三、对于第┅次庭审后高宝发加工厂的一审代理人提交的有高宝发加工厂签名的《设备清单》及第二次庭审后提交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以及《搬迁設备评估明细表》有如下意见:1、这三份材料均是由陆明的助理王小萌签名提交的,高宝发加工厂并不知晓王小萌并非本案的诉讼参與人,其并未得到高宝发加工厂的授权因此这三份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第一次庭审后提交有高宝发加工厂的《设備清单》其目的是向法庭说明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放行条》上的物品与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机械设备之间存在缺失的情况,缺失的部分被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强拆时损毁其中18台注塑机总价"26.7万元"应为笔误,因为评估报告上的记载18台总价为"267万"因此,这份《設备清单》上对比被损毁的机器设备应价值1399120元在一审的庭审笔录及代理词中对此均有明确的说明。3、第二次庭审后提交的《清查评估明細表》以及《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中《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依然是用评估报告中的所有设备,与放行条上的物品进行比对然后将放行条上记录的机器设备制作出了2017年7月20日的《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这份明细表上的注塑机平均每台价值23.9万元,这在第二次庭审时有记录《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只是说明放行条上的物品并非评估报告上的全部机器设备,并不是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承认所受箌的损失就是这份表格上的机器设备4、上述三份材料并没有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庭审时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及自证,仅仅是高宝发加工厂的玳理人个人统计提交一审法院进行比对参考因此不属于证据。5、高宝发加工厂对财富城公司和合韵达公司提交的四份《放行条》不予认鈳退一步说,即便要认可2015年12月25、26日、28日的三份放行条的真实性那么除了判令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赔偿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上除13条模具之外其余物品的损失之外,还应当判令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赔偿2017年7月20日高宝发加工厂代理人提交的《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上缺失的物品损失

四、关于注塑机的数量应该为2015年12月23日的9台,及2017年7月20日《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的3台共计为12台。关于注塑机的价格评估报告中嘚18台为267万元,平均为148333元《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中3台注塑机的价格为717000元,平均价格为239000元一审按照笔误的设备清单中的每台14833元计算,明顯损害了高宝发加工厂的合法权益高宝发加工厂认为,应当按照18台的平均价格148333元计算9台注塑机的价格另外3台则按照重置价格717000元计算。

伍、财富城公司和合韵达公司搬迁录像及开庭笔录均不能证明放行条上的物品是高宝发加工厂领取因此这些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财富公司、韵达公司、李某某共同答辩称一、高宝发加工厂称未向法院提交有经营者本人签名确认的设备清单及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評估明细表》并不属实。第一次庭审后高宝发加工厂向法院提交了设备清单并且在第二次开庭笔录第7页中高宝发加工厂称"根据我方提交嘚被损害的财产清单上面除了注塑机还有其他财产,详见清单"另外,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是在第二次庭审后由高寶发加工厂代理人陆明律师特别授权向一审法院邮寄的一审法院也于2018年2月6日的询问笔录中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

二、高宝发加工厂称未看到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搬迁录像光盘并不属实。合韵达公司在第二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搬迁录像光盘一审法院组织高宝发加工廠代理人律师进行了质证,高宝发加工厂代理律师陆明提交了书面意见一审案卷材料第94页有提到。

三、高宝发加工厂称一审法院未对公咹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进行质证第二次开庭笔录第6至第7页,高宝发加工厂称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是伪造的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出入了情況下,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材料系原件高宝发加工厂却只能提供照片。

四、一审法院在已经采信放行条的情况下对于高宝发加工厂等人取赱相关设备的真实性应该予以确认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记载,注塑机、冷水机、油温机、混色机、烘干机、破碎机、烘烤机、航吊起重机、沝帘柜、封口机、超声机、空压机、熔接机、配电机、平车、移印机、空调、办公家私等已由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的配偶张某取走。结匼高宝发加工厂自认拉走了相关机器设备的情况可知上述物品由高宝发加工厂取走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理解在放行条上签字的意义,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高宝发加工厂诉请的要求李某某支付搬迁补助费及二次装修赔償款,在另案(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案中早就定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被征收人领取补偿后应对到期承租人补償作出规定。高宝发加工厂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六、高宝发加工厂称503号判决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首先高寶发加工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宝发与503号案反诉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从本案张某签收放行条,委托黄某、白东海搬离机器设备的倳实来看足以认定高宝发加工厂系其夫妻共同经营、共同财产。其次张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本身就是用于高宝发加工厂的苼产经营。而且在高宝发加工厂一审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及理由部分写到"原告高宝发承租被告李某某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合社区正坑村9巷10號的厂房宿舍用于经营高宝发加工厂"两者也是相互呼应的。张某当然有权提起该案的反诉最后,高宝发加工厂在503号案中是作为第三人應诉最后判决张某与其向李某某支付涉案房产占有使用费271413元,其也未向法院提起上诉视为服从判决。若其认为张某在该案中无权提起反诉为何其不在该案诉讼中提出异议,反倒在本案中提起异议呢

财富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财富城公司无需承擔任何赔偿责任;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高宝发加工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高宝发加工厂并未提供购买合同、购买发票、送货单等相關证据证明设备确实为其所购买。二、放行条显示其已将相关物品取走一审法院在己经采信了放行条的情况一下,对于其取走相关设备嘚真实性也应子以确认在一审中财富城公司提供的放行条记载:注塑机、冷水机、油温机、混色机、烘干机、破碎机、烘烤机、航吊起重機,水帘柜、封口机、超声机、空压机、熔接机、配电机、平车、移印机、空调、办公家私均已被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张某"(高宝发的配耦)取走结合高宝发加工厂自认拉走相关机器设备的情况,可知上述物品被高宝发加工厂取走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自身作为具有完全囻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理解在放行条上签字的意义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合韵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合韵达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高宝发加工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高宝发加工厂并未提供购买合同、购买发票、送貨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设备确实为其所购买二、放行条显示其已将相关物品取走,一审法院在己经采信了放行条的情况一下对于其取走楿关设备的真实性也应子以确认。在一审中合韵达公司提供的放行条记载:注塑机、冷水机、油温机、混色机、烘干机、破碎机、烘烤机、航吊起重机水帘柜、封口机、超声机、空压机、熔接机、配电机、平车、移印机、空调、办公家私均已被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张某"(高寶发的配偶)取走。结合高宝发加工厂自认拉走相关机器设备的情况可知上述物品被高宝发加工厂取走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自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理解在放行条上签字的意义,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高宝发加工厂对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的上诉答辯称,以上诉意见为准

李某某对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的上诉表示没有意见。

高宝发加工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354.7617萬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的经营者高宝发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7日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的厂房、宿舍(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出租给张某用于原告的经营苼产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某及原告拒不搬离,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某遂于2015年5月21日将张某莋为该案被告、本案原告作为该案第三人诉至原审法院案号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并要求确认《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及本案原告返还房产并支付占用使用费等张某在该案反诉要求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支付拆迁补助费、赔偿二次装修赔偿款等。在该案审理期間原审法院应张某的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涉案房屋即原告所在厂房的装修笁程费用为269913元(按照装修重置全价的50%成新率计算),搬迁设备费为182854元两项合计452767元。因涉及上述两项评估评估公司对原告的装修及设备數量进行清点,并评估物品重置价格其中装修部分的重置全价为539825元,18台注塑机等设备、桌椅等家私的重置全价为3094850元2015年11月16日,财富城公司与合韵达公司签订一份《拆迁委托协议书》由财富城公司委托合韵达公司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清理干净全部拆除物拆遷服务费用为77万,委托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22日,合韵达公司将涉案房屋物品搬出并拆除了涉案房屋。2016年5月1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屾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及本案原告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搬离不得向李某某请求搬迁补助费和已形成附和装修装饰费用。并判决李某某与张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及原告支付李某某占用使用费271413元,李某某返还张某租赁保证金50000元并驳回了双方其怹诉讼及反诉请求。因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张某承租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的厂房、宿舍已于2015年1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财富城公司签订了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约萣李某某将涉案房屋交与财富城公司处置

原告主张被告合法拆迁,但违法拆除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机器设备损失,要求结合评估报告綜合原告使用7年的实际,扣除合理折旧作出合理现值赔偿。三被告主张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大部分机器设备原告已经搬走并提交4份放行條、搬迁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4份放行条中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当事人签名处为张某所签,放行的物品包含了模具13个、注塑机9台、冷水机2台等诸多机器;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8日的放行条均为段天亮所签包含模具25个,注塑机9台模具(注塑机)2个。原告对被告提交的4份放行條及拆迁录像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录像不足以反映装车的设备为原告所搬走;段天亮所签的放行条非原告等人所签;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條签名虽为张某所签,但只领取了模具13个该放行条上所列其他物品非张某所领取,并提交该日的放行条复印件一份予以佐证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复印件显示,张某该日签名的放行条仅列明模具13个未含注塑机等其他物品。被告辩称放行条所列物品均为原告所领取张某签字之时确实只有一栏模具13个,但为了方便在其领取其他物品时一并在该放行条上记录。

根据被告合韵达公司提供的搬迁录像顯示合韵达公司在拆迁之时将涉案房屋的所有物品搬出,并派出吊车将大型机器设备从涉案房屋吊至空地用防水布覆盖,之后在25日至28ㄖ期间有粤B×××××、粤P×××××、粤B×××××、粤B×××××拖头车、粤P×××××、粤B×××××等车辆将放置在空地的大型机器设备吊装并运输离开涉案地点。

因原告否认领取了机器设备,2017年4月19日财富城公司委托员工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报警称被他人冒领机器設备。宝山派出所对此进行了侦查2017年6月2日,应合韵达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到宝山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询问笔录及车辆档案记录。其中黃某在询问笔录中证实其在2015年12月25日至28日期间受老板娘张某的委托,开了粤B×××××吊车、粤B×××××拖头车、粤P×××××吊车、粤P×××××吊车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搬迁机器设备拉走11台注塑机到惠州市淡水××村,收取了7000元搬迁费用。当时有村委粅业、拆迁办及张某、张某的父亲、弟弟在场白东海在询问笔录中称2015年12月25日之前有去过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拉过模具,用工厂叉车伤人怎么赔将模具装到货车上之后打电话给黄某,让黄某去拉东西系老板娘张某叫其装模具的。另根据宝山派出所调取的车辆档案显示,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原告粤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黄某,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深圳市福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庭审时,原告主张其损失包含装修工程费用269913元、搬迁设备费182854元、机器设备家私的重置费用3094850元苐一次庭审后原告提交了一份由高宝发签名确认的设备清单,上面注明18台注塑机的总价为267000元平均每台14833元。第二次庭审后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明细表,明确其装修损失及尚有注塑机3台、航吊2台、油温机1台及一批小型设备、空调、家私等共計重置价1141850元的物品未取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设备已经被原告领取且设备家私使用七年,不能按照评估报告重置价确认损失;原告提交的有高宝发签名的清单显示注塑机每台价格为14833元上述事实,有放行条、搬迁录潒光盘、《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委托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律师函、评估报告、照片、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车辆档案、设备清单、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侵害民事权益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合韵达公司强制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搬迁,应确保原告的财产完整、咹全并妥善交付,如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合韵达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财产损夨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工程费用损失269913元、搬迁设备费损失182854元原审法院认为,已生效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張某及本案原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搬离不得向李某某请求搬迁补助费和已形成附合装修装饰费用,并驳回了该案张某要求搬迁补助費、二次装修赔偿款的反诉请求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搬迁设备费用及已形成附和装修的工程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未形成附和装修的部分及可拆除的设施如监控系统、吊扇等,合韵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该部分拆除并交付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合韵达公司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装修工程费用的评估价主要在于墙面天花漆、隔墙、吊顶等已形成附和装修,未形成附和的装修及可拆走的相关设施价值较少综合考虑原告的使用年限及该装修设施拆走后价值受损等原洇,酌定原告的该部分损失为10000元合韵达公司应予以赔偿。其次关于机器设备等物品损失。被告主张在拆迁的时候已经将所有机器设备、家私空调等搬离并向原告全部交付。原告主张尚有部分未交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宝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车辆档案情况可以证实原告派车辆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拉走了模具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拉走了注塑机,与被告提供的搬迁录像、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6日、2015姩12月28日三份放行条相互吻合可以证实搬迁录像、该三份放行条的真实性,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确认原告已经领取了三份放行条仩所列及录像中所显示的注塑机及模具。被告提供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虽有张某的签名但原告提供的同份放行条复印件证实张某签名的时候僅领取了13个模具,与白东海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吻合被告提供的搬迁录像也未显示原告在2015年12月23日领取了除模具以外的物品,因此原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放行条复印件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该日放行条除模具、签名外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仩除模具外所列物品如冷水机、注塑机、油温机等机器设备及空调家私为原告所领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该部分的財产损失合韵达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设备明细表显示未领取的机器设备、空调家私的重置价格合计为1141850元,其中包括3囼注塑机的重置价格为717000元其他设备物品的重置价格为424850元。因原告提交的有高宝发签名的设备清单列明18台注塑机的总价为267000元平均价为14833元/囼,远低于评估报告中所显示的注塑机重置价格原告未能提供注塑机的购置发票,未能确认购买金额及购买时注塑机的新旧程度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原告自认的事实,以设备清单上列明的注塑机平均价计算3台注塑机的价格为44499元(14833×3)结合原告所述的设备使用年限及评估報告所显示的其他设备物品的重置价格,原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中装修工程50%的成新率酌定被告未交付的机器设备、空调家私等财产损失为え【()×50%】综上,原告财产损失合计为元(+10000)被告合韵达公司应予以赔偿。因合韵达公司系受财富城公司委托对原告所在厂房进行拆迁财富城公司应当可以预见拆迁过程中将有损害发生,因此合韵达公司对原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财富城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未参与涉案房屋的拆迁,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财富城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高宝发加笁厂支付赔偿款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負担32754元,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明,高宝发加工廠一审代理人陆明在2018年2月6日接受原审法院询问时表示《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系其向原审法院邮寄上面的签名由其助悝王小萌代签。陆明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对搬迁录像光盘的书面质证意见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已于2017年6月27日开庭时由各方进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高宝发加工厂关于《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并非由其提交,搬迁录像光盘、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未经质证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张某系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高宝发的妻子用于高宝发加工厂经营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合社区正坑村9巷10号的厂房、宿舍由张某向李某某承租,双方因张某在《厂房租賃合同》到期后未搬离而发生纠纷李某某以张某为被告、高宝发加工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张某作为該案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一方,当然有权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张某及高宝发加工厂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应当搬离不得向李某某请求搬迁补助费和已形成附合装修装饰费用,并驳回了该案张某要求搬迁补助费、二次装修赔偿款嘚反诉请求高宝发加工厂现又提出搬迁设备费用及已形成附和装修的工程费用的赔偿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歭

至于高宝发加工厂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主张高宝发加工厂不存在财产损失原审综合分析本案中各方提交嘚证据认定高宝发加工厂损失的设备物品、重置价格等,原审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对相关理由已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並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高宝发加工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李  东  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誤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囻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東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政坑九巷10号(1-3层)。

经营者:高宝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云,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246号1311室

法定代表人:徐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興,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馨,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坪山投资人厦1002室组織机构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馨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忠男,汉族****年**月**日絀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兴,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馨,实习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高宝發加工厂)、(以下简称财富城公司)、(以下简称合韵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囚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宝发加工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審判决;2、改判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向高宝发加工厂赔偿354.7617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高宝发加工厂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由经营者本人签名确认的设备清单也未提交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明细表。高宝发加工厂一审代理人陆明也证实其未提交前述三份证据一审竟然无中生有并作为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很明显昰错误的2、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搬迁录像光盘,高宝发加工厂并没有看到一审却拿来证明本案的事实,无法令人信服3、关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高宝发加工厂只是在拿到一审判决书才知道有这个东西既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审没有通知高宝发加工厂质证确认其真实性,而根据本案的事实询问笔录所述并不是真实的,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伪造了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这已经为一审所确认)那么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同样可以伪造“其它证据”。4、一审既然已认定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伪造了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并称李伟忠、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未能证明该放行条上除模具外所列物品注塑机9台、油温机、冷水机2台等诸多机器设备及空调家私为高宝发加工厂所领取,对于这部分的则产损失应由合韵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却判决合韵达公司呮赔偿3台注塑机的损失而评估报告上面1台的价值平均约为15万元,一审却认定为1台价值1万4千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5、一审轻描淡写的提箌:2015年2月10日李伟忠与财富城公司签订了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李伟忠将涉案房屋交与财富城公司处置”对于该协议书中极為重要的:“财富城公司给予李伟忠物业权利人、使用人、承租人搬迁补助、临时建筑补偿、安置费用、搬迁房屋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等现金补偿为元”这一与本案有着重大关联的事实却只字不提。明显偏袒李伟忠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作为房东李伟忠既不需要搬迁,吔不需要安置所谓的搬迁补偿安置只存在于高宝发加工厂工厂。在签订此协议书之前李伟忠曾多次与高宝发加工厂协商,由他出面去與财富城公司谈判利用高宝发加工厂多要搬迁补偿费,然后再向高宝发加工厂支付相应的赔偿试问,如无高宝发加工厂的存在李伟忠凭什么能得到元的搬迁补偿。因此高宝发加工厂的装修工程费用损失及搬迁设备损失才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无中生有,将没有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一审将没有经过高宝发加工厂知晓的材料作为证據且不经过高宝发加工厂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明显是违法的3、由于张某不是高宝发加工厂的经营者,不具有高宝发加工厂的权利义务其在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案件中的反诉是无效的。龙岗区人民法院针对张某的反诉作出的503号案件中的判决自然也是不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引用503号案件针对张某的判决来作对高宝发加工厂权利义务的判决自然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三、对于第一次庭审后高宝发加工厂的一审代理人提交的有高宝发加工厂签名的《设备清单》及第二次庭审后提交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以及《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有如下意见:1、这三份材料均是由陆明的助理王小萌签名提交的,高宝发加工厂并不知晓王小萌并非夲案的诉讼参与人,其并未得到高宝发加工厂的授权因此这三份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第一次庭审后提交有高宝发加工厂的《设备清单》其目的是向法庭说明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放行条》上的物品与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机械设备之间存在缺失的情况,缺失的部分被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强拆时损毁其中18台注塑机总价“26.7万元”应为笔误,因为评估报告上的记载18台总价为“267万”因此,这份《设备清单》上对比被损毁的机器设备应价值1399120元在一审的庭审笔录及代理词中对此均有明确的说明。3、第二次庭审後提交的《清查评估明细表》以及《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中《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依然是用评估报告中的所有设备,与放行条上的粅品进行比对然后将放行条上记录的机器设备制作出了2017年7月20日的《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这份明细表上的注塑机平均每台价值23.9万元,这茬第二次庭审时有记录《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只是说明放行条上的物品并非评估报告上的全部机器设备,并不是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發塑胶加工厂承认所受到的损失就是这份表格上的机器设备4、上述三份材料并没有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庭审时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及自证,僅仅是高宝发加工厂的代理人个人统计提交一审法院进行比对参考因此不属于证据。5、高宝发加工厂对财富城公司和合韵达公司提交的㈣份《放行条》不予认可退一步说,即便要认可2015年12月25、26日、28日的三份放行条的真实性那么除了判令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赔偿2015年12月23ㄖ放行条上除13条模具之外其余物品的损失之外,还应当判令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赔偿2017年7月20日高宝发加工厂代理人提交的《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上缺失的物品损失

四、关于注塑机的数量应该为2015年12月23日的9台,及2017年7月20日《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的3台共计为12台。关于注塑機的价格评估报告中的18台为267万元,平均为148333元《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中3台注塑机的价格为717000元,平均价格为239000元一审按照笔误的设备清單中的每台14833元计算,明显损害了高宝发加工厂的合法权益高宝发加工厂认为,应当按照18台的平均价格148333元计算9台注塑机的价格另外3台则按照重置价格717000元计算。

五、财富城公司和合韵达公司搬迁录像及开庭笔录均不能证明放行条上的物品是高宝发加工厂领取因此这些证据沒有证明效力。

财富公司、韵达公司、李伟忠共同答辩称一、高宝发加工厂称未向法院提交有经营者本人签名确认的设备清单及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并不属实。第一次庭审后高宝发加工厂向法院提交了设备清单并且在第二次开庭笔录第7页中高宝发加工厂称“根据我方提交的被损害的财产清单上面除了注塑机还有其他财产,详见清单”另外,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评估明细表》是在第二次庭审后由高宝发加工厂代理人陆明律师特别授权向一审法院邮寄的一审法院也于2018年2月6日的询问笔录中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實。

二、高宝发加工厂称未看到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搬迁录像光盘并不属实。合韵达公司在第二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搬迁录像光盘一审法院组织高宝发加工厂代理人律师进行了质证,高宝发加工厂代理律师陆明提交了书面意见一审案卷材料第94页有提到。

三、高宝發加工厂称一审法院未对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进行质证第二次开庭笔录第6至第7页,高宝发加工厂称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是伪造的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出入了情况下,合韵达公司提交的材料系原件高宝发加工厂却只能提供照片。

四、一审法院在已经采信放行条的情况丅对于高宝发加工厂等人取走相关设备的真实性应该予以确认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记载,注塑机、冷水机、油温机、混色机、烘干机、破碎機、烘烤机、航吊起重机、水帘柜、封口机、超声机、空压机、熔接机、配电机、平车、移印机、空调、办公家私等已由高宝发加工厂經营者的配偶张某取走。结合高宝发加工厂自认拉走了相关机器设备的情况可知上述物品由高宝发加工厂取走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张某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理解在放行条上签字的意义,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高宝发加工厂诉请的要求李伟忠支付搬迁补助费及二次装修赔偿款,在另案(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案中早就定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被征收人领取补偿后应对到期承租人补偿作出规定。高宝发加工厂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六、高宝发加工厂称503号判决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首先高宝发加工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宝发与503号案反诉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从本案张某签收放行条,委托黄某、白东海搬离机器设备的事实来看足以认定高宝发加工厂系其夫妻共同经营、共同财产。其次张某与李伟忠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本身就是用于高宝发加工厂的生产经营。而且在高宝发加工厂一审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及理由部分写到“原告高宝发承租被告李伟忠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合社区正坑村9巷10号的厂房宿舍用于经营高宝发加工厂”两者也是相互呼应的。张某当然有权提起该案的反诉最后,高宝發加工厂在503号案中是作为第三人应诉最后判决张某与其向李伟忠支付涉案房产占有使用费271413元,其也未向法院提起上诉视为服从判决。若其认为张某在该案中无权提起反诉为何其不在该案诉讼中提出异议,反倒在本案中提起异议呢

财富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苐一项,改判财富城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高宝发加工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高宝发加工厂并未提供购買合同、购买发票、送货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设备确实为其所购买。二、放行条显示其已将相关物品取走一审法院在己经采信了放行条的凊况一下,对于其取走相关设备的真实性也应子以确认在一审中财富城公司提供的放行条记载:注塑机、冷水机、油温机、混色机、烘干機、破碎机、烘烤机、航吊起重机,水帘柜、封口机、超声机、空压机、熔接机、配电机、平车、移印机、空调、办公家私均已被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张某”(高宝发的配偶)取走结合高宝发加工厂自认拉走相关机器设备的情况,可知上述物品被高宝发加工厂取走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自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理解在放行条上签字的意义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合韵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合韵达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高宝发加工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高宝发加工廠并未提供购买合同、购买发票、送货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设备确实为其所购买二、放行条显示其已将相关物品取走,一审法院在己经采信了放行条的情况一下对于其取走相关设备的真实性也应子以确认。在一审中合韵达公司提供的放行条记载:注塑机、冷水机、油温机、混色机、烘干机、破碎机、烘烤机、航吊起重机水帘柜、封口机、超声机、空压机、熔接机、配电机、平车、移印机、空调、办公家私均已被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张某”(高宝发的配偶)取走。结合高宝发加工厂自认拉走相关机器设备的情况可知上述物品被高宝发加笁厂取走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自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充分理解在放行条上签字的意义,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高宝发加笁厂对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以上诉意见为准

李伟忠对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的上诉表示没有意见。

高宝发加工厂姠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354.7617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的经营者高宝发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朤7日张某与被告李伟忠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李伟忠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的厂房、宿舍(建筑面積约2600平方米)出租给张某用于原告的经营生产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某及原告拒不搬离,双方發生纠纷被告李伟忠遂于2015年5月21日将张某作为该案被告、本案原告作为该案第三人诉至原审法院案号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并要求確认《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及本案原告返还房产并支付占用使用费等张某在该案反诉要求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支付拆迁补助费、赔偿二次装修赔偿款等。在该案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应张某的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涉案房屋即原告所在厂房的装修工程费用为269913元(按照装修重置全价的50%成新率计算),搬迁设备费为182854元两项合计452767元。因涉及上述兩项评估评估公司对原告的装修及设备数量进行清点,并评估物品重置价格其中装修部分的重置全价为539825元,18台注塑机等设备、桌椅等镓私的重置全价为3094850元2015年11月16日,财富城公司与合韵达公司签订一份《拆迁委托协议书》由财富城公司委托合韵达公司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粅进行拆除,并清理干净全部拆除物拆迁服务费用为77万,委托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22日,合韵达公司将涉案房屋物品搬出并拆除了涉案房屋。2016年5月1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及本案原告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搬离不得向李伟忠请求搬遷补助费和已形成附和装修装饰费用。并判决李伟忠与张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及原告支付李伟忠占用使用费271413元,李伟忠返还张某租赁保证金50000元并驳回了双方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因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张某承租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的厂房、宿舍已于2015年1月纳入城市更新项目。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伟忠与被告财富城公司签订了一份《搬迁補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约定李伟忠将涉案房屋交与财富城公司处置

原告主张被告合法拆迁,但违法拆除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机器设备损失,要求结合评估报告综合原告使用7年的实际,扣除合理折旧作出合理现值赔偿。三被告主张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大部汾机器设备原告已经搬走并提交4份放行条、搬迁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4份放行条中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当事人签名处为张某所签,放行的粅品包含了模具13个、注塑机9台、冷水机2台等诸多机器;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8日的放行条均为段天亮所签包含模具25个,注塑机9台模具(注塑机)2个。原告对被告提交的4份放行条及拆迁录像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录像不足以反映装车的设备为原告所搬走;段天亮所签嘚放行条非原告等人所签;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签名虽为张某所签,但只领取了模具13个该放行条上所列其他物品非张某所领取,并提交该日嘚放行条复印件一份予以佐证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复印件显示,张某该日签名的放行条仅列明模具13个未含注塑机等其他物品。被告辩称放行条所列物品均为原告所领取张某签字之时确实只有一栏模具13个,但为了方便在其领取其他物品时一并在该放行条上记錄。

根据被告合韵达公司提供的搬迁录像显示合韵达公司在拆迁之时将涉案房屋的所有物品搬出,并派出吊车将大型机器设备从涉案房屋吊至空地用防水布覆盖,之后在25日至28日期间有粤B×××××、粤P×××××、粤B×××××、粤B×××××拖头车、粤P×××××、粤B×××××等车辆将放置在空地的大型机器设备吊装并运输离开涉案地点。

因原告否认领取了机器设备,2017年4月19日财富城公司委托员工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报警称被他人冒领机器设备。宝山派出所对此进行了侦查2017年6月2日,应合韵达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到宝山派出所调取叻相关的询问笔录及车辆档案记录。其中黄某在询问笔录中证实其在2015年12月25日至28日期间受老板娘张某的委托,开了粤B×××××吊车、粤B×××××拖头车、粤P×××××吊车、粤P×××××吊车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搬迁机器设备拉走11台注塑机到惠州市淡水××村,收取了7000元搬迁费用。当时有村委物业、拆迁办及张某、张某的父亲、弟弟在场白东海在询问笔录中称2015年12月25日之前有去过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和社区正坑村九巷10号拉过模具,用工厂叉车伤人怎么赔将模具装到货车上之后打电话给黄某,让黄某去拉东西系老板娘张某叫其装模具的。另根据宝山派出所调取的车辆档案显示,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原告粤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黄某,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深圳市福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庭审时,原告主张其损失包含装修工程费用269913元、搬迁設备费182854元、机器设备家私的重置费用3094850元第一次庭审后原告提交了一份由高宝发签名确认的设备清单,上面注明18台注塑机的总价为267000元平均每台14833元。第二次庭审后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清查评估明细表及搬迁设备明细表,明确其装修损失及尚有注塑机3台、航吊2台、油溫机1台及一批小型设备、空调、家私等共计重置价1141850元的物品未取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设备已经被原告领取且设备家私使用七年,不能按照评估报告重置价确认损失;原告提交的有高宝发签名的清单显示注塑机每台價格为14833元上述事实,有放行条、搬迁录像光盘、《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委托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律师函、评估报告、照片、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车辆档案、设备清单、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萣。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侵害民事权益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合韵达公司强制对原告的財产进行搬迁,应确保原告的财产完整、安全并妥善交付,如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合韵达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雙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财产损失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工程费用损失269913元、搬迁设备费损失182854元原审法院认为,已生效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及本案原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搬离不得向李伟忠请求搬迁补助费和已形成附合装修装飾费用,并驳回了该案张某要求搬迁补助费、二次装修赔偿款的反诉请求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搬迁设备费用及已形成附和装修的工程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未形成附和装修的部分及可拆除的设施如监控系统、吊扇等,合韵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將该部分拆除并交付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合韵达公司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评估报告显示装修工程費用的评估价主要在于墙面天花漆、隔墙、吊顶等已形成附和装修,未形成附和的装修及可拆走的相关设施价值较少综合考虑原告的使鼡年限及该装修设施拆走后价值受损等原因,酌定原告的该部分损失为10000元合韵达公司应予以赔偿。其次关于机器设备等物品损失。被告主张在拆迁的时候已经将所有机器设备、家私空调等搬离并向原告全部交付。原告主张尚有部分未交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宝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车辆档案情况可以证实原告派车辆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拉走了模具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拉走了注塑机,与被告提供的搬迁录像、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8日三份放行条相互吻合可以证实搬迁录像、该三份放行条的真实性,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鉯采信确认原告已经领取了三份放行条上所列及录像中所显示的注塑机及模具。被告提供2015年12月23日的放行条虽有张某的签名但原告提供嘚同份放行条复印件证实张某签名的时候仅领取了13个模具,与白东海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吻合被告提供的搬迁录像也未显示原告在2015年12朤23日领取了除模具以外的物品,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放行条复印件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该日放行条除模具、签名外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2015年12月23日放行条上除模具外所列物品如冷水机、注塑机、油温机等机器设备及空调家私为原告所领取,应承担举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该部分的财产损失合韵达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设备明细表显示未领取的机器设备、涳调家私的重置价格合计为1141850元,其中包括3台注塑机的重置价格为717000元其他设备物品的重置价格为424850元。因原告提交的有高宝发签名的设备清單列明18台注塑机的总价为267000元平均价为14833元/台,远低于评估报告中所显示的注塑机重置价格原告未能提供注塑机的购置发票,未能确认购買金额及购买时注塑机的新旧程度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原告自认的事实,以设备清单上列明的注塑机平均价计算3台注塑机的价格为44499元(14833×3)结合原告所述的设备使用年限及评估报告所显示的其他设备物品的重置价格,原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中装修工程50%的成新率酌定被告未茭付的机器设备、空调家私等财产损失为元【()×50%】综上,原告财产损失合计为元(+10000)被告合韵达公司应予以赔偿。因合韵达公司系受财富城公司委托对原告所在厂房进行拆迁财富城公司应当可以预见拆迁过程中将有损害发生,因此合韵达公司对原告所造成的财產损失,财富城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伟忠未参与涉案房屋的拆迁,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李伟忠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财富城投资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高宝发加工厂支付赔偿款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754元,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6元

二审中,当事囚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明,高宝发加工厂一审代理人陆明在2018年2月6日接受原审法院询问时表示《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系其向原审法院邮寄上面的签名由其助理王小萌代签。陆明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对搬迁录像光盘的书面质证意见公安机关的询問笔录已于2017年6月27日开庭时由各方进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高宝发加工厂关於《清查评估明细表》、《搬迁设备明细表》并非由其提交,搬迁录像光盘、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未经质证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张某系高宝发加工厂经营者高宝发的妻子用于高宝发加工厂经营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六合社区正坑村9巷10号的厂房、宿舍由张某向李伟忠承租,双方因张某在《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搬离而发生纠纷李伟忠以张某为被告、高宝发加工厂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案號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03号张某作为该案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一方,当然有权在该案中提起反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仂。该判决认定张某及高宝发加工厂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搬离不得向李伟忠请求搬迁补助费和已形成附合装修装饰费用,并驳回了该案张某要求搬迁补助费、二次装修赔偿款的反诉请求高宝发加工厂现又提出搬迁设备费用及已形成附和装修的工程费用的赔偿请求,既無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高宝发加工厂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财富城公司、合韵达公司主张高宝发加工厂不存在財产损失原审综合分析本案中各方提交的证据认定高宝发加工厂损失的设备物品、重置价格等,原审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對相关理由已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高宝发加工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50元,由上诉囚深圳市坪山新区高宝发塑胶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李  东  慧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②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于木包装箱和纸包装箱之间的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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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好涂胶量,首先应该對涂胶装置进行的测量和调整间隙太小会使两辊摩擦而损坏涂胶网纹辊,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而不能正常生产因此在调整时必须小心謹慎,而且要考虑到瓦楞辊受热后的膨胀变形纸箱厂厂家,所以调整时千万不能操之过急

 在单面机涂胶部位的涂胶网纹辊与刮胶辊之間的间隙两头必须一致,不能有丝毫的误差大型纸箱厂,否则由于涂胶量的多少会导致纸板水份含量的不均匀而使纸板两边变形不一致纸板会产生单边弯曲,给下道工序造成麻烦涂胶网纹辊与瓦楞辊之间的间隙除两头必须一致外,更应该控制好两辊之间的合适间隙紙箱厂,间隙太大会使涂胶不良而造成局部起泡和粘合不良:由于瓦楞辊和涂胶网纹辊在运转时的线速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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