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去钢屯镇离连山区路上偏道子村大货车闯入民房,什么情况

原告刘某诉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離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诉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赫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俊伟、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曲秉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于1992年被招聘至原钢屯镇离连山区水泥厂工作从事晾晒工作,月工資600元,后于1997年被辞退现钢屯镇离连山区水泥厂已被被告所购,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

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3日,根据葫芦岛市连山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钢屯镇离连山区镇政府决定将本镇所属企业水泥厂对外招标出售,经过公开招标大连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王利民(李树刚)中标。双方签订了出售协议书约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流动资产及各種遗留问题由甲方(钢屯镇离连山区镇政府)负责处理,乙方(大连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2001年3月15日,原镇属企业钢屯镇离连屾区水泥厂更名为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原告刘某原在钢屯镇离连山区水泥厂工作,1997年离职2015年5月22日,原告刘某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葫芦岛市连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葫连劳人仲芓(2015)第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水泥厂出售协议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离连山区镇政府与大连宏达矿業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水泥厂出售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流动资产及各种遗留问题由钢屯镇离连山区镇政府负责处理大连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鳳凰水泥有限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葫芦岛市钢屯镇离连山区凤凰水泥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苐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南部含沙河营、喂牛场、上坡子、黄土坎、地藏寺、苏家屯、邢家屯、金水村、南王屯、钟赵屯、马道、乌朝屯、官沟14个村。乡政府驻沙河营村离市区11公里。秦沈高速铁路、G1京哈高速公路、葫(荒岛)沙(锅屯)公路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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