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確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嘚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分配这套安置房的時候是婚前还是婚后,楼主没有给明具体前后时间
2、你外公过户给你妈妈,是作为赠与你妈妈一个人的还是用于做共同财产你外公有沒有任何意见?
我们这边要拆迁了房产证是我咾公爷爷的名字,他爸的兄弟几个都过来争房子是我老公爸妈辛辛苦苦给盖的,他们一个子都没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