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社收回村民关于违章建筑怎么处理,据为村所有进行出租,需要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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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朋住广東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燕柳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宪华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堤田先锋村。

委托代理人廖健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仪 律师。

上诉人伍朋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先锋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廣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南海市南庄镇先锋村民委员会与伍朋于1995年12朤8日签订的《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合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先锋村民小组与伍朋于2007年3月9日签订的《先锋村工业开发区临时鼡地出租方案》均于2014年11月14日解除;二、伍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先锋合作社返还《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合哃》、《先锋村工业开发区临时用地出租方案》所涉土地;三、伍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先锋合作社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计算方法:《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合同》所涉土地(计费面积224平方米)按每年22.5元/平方米计算,《先锋村工业开發区临时用地出租方案》所涉土地(计费面积170.72平方米)按每年30元/平方米计算均从2014年11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四、驳回先锋匼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伍朋负担。

上诉人伍朋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称:一、一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方面故意偏袒先锋合作社对证据是否采信予鉯回避,导致关键事实认定不清(一)一审判决故意回避认定作为双方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方案》,导致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关键内容认定不清1995年12月8日,原南海市南庄镇先锋村民委员会与伍朋签订一份《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賃合同》约定了租赁地块的面积、四至,对租赁时间、租金标准、租赁期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理等内容均未约定而是约定“必須执行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的租赁方案”,该方案显然是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伍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租赁方案复印件,也提交了律师对证人梁某、梁志勇调查取证笔录及附件证实伍朋提交租赁方案内容的真实性该租赁方案唯一原件的现保管人冼玉香(职务為先锋合作社出纳)当庭证实伍朋提交的租赁方案复印件就是其保管的《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方案》,一审法官也当庭责令先鋒合作社提交该租赁方案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在先锋合作社故意不提交其保管的上述方案原件、伍朋已穷尽所能向法院举证、众多证据鈳以互相认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伍朋提交的租赁方案、调查笔录、冼玉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进行回避,对该方案中规定15年租赁期等对先锋合作社有利的内容予以确认对方案中规定的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伍朋所有及该方案显示的伍朋为先锋合作社垫付巨额开發费等有利内容只字不提。(二)先锋合作社提供的《先锋村工业区租赁土地分布图》并未标注具有法定资质的绘制单位其内容即使属實也只能确认各租户所承租的地块四至及相邻关系,该分布图与先锋合作社提交的土地证附图并不一致根本不能证明涉案土地是否属于先锋合作社提交的土地证标注的土地,在先锋合作社拒不提交其保管的先锋开发区建筑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卫星图、航拍图、有坐标的位置图等资料的情况下无法查明涉案土地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及相关证件。先锋合作社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集建(98)芓第110021号]所附的宗地图并未明确标识伍朋租赁的地块属于该证范围内据悉先锋合作社有类似土地证共十多个。作为伍朋以及一审法院只能确认租赁的四至范围并没有职权或者能力确定地块究竟属于哪一本土地证,而相关举证责任在于先锋合作社有权确认土地所属哪一汢地证的职能机关是国土部门。一审法院在无确切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伍朋租赁土地系处于先锋合作社提供的土地证显示的地块中明顯缺乏依据。(三)诉讼中伍朋和先锋合作社均确认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由承租人出资建设也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并非违法建筑建設建筑物时先锋合作社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对工业区内地上建筑物以其名义进行统一报建,伍朋提供的《南庄镇堤田先锋村民小组正、副移茭资料明细表》证明有关上述建筑物已经办理合法的报建手续相关的建筑规划许可证(粤南建证96建许字第003号、粤南建许字第99042号)和建筑笁程报建缴交的各种费用表及单据由先锋合作社保管,先锋合作社拒不交出伍朋依法申请法院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調取涉案土地上盖建筑物的报建手续,一审法院以“你方确认系涉案土地的上盖建筑物的合法业主故相关的报建手续应由你方自行举证”为由决定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在先锋合作社拒不提交上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的地上建筑物涉及违法建筑问题而不予审理没有事实依據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先锋合作社拒不交出由其保管的以其名义申报的涉案地上建筑物的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报建资料导致地上建筑物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无法查明,如法院认为地上建築物属于非法建筑应裁定驳回先锋合作社全部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如认为地上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基于汢地和房屋不能分离使用的特性,则应受理伍朋的反诉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并处理。如支持先锋合作社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有證据证明地上建筑物属伍朋所有,应判令先锋合作社就地上建筑物进行合理补偿否则会导致土地、房屋分离,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矛盾一审判决将不可分割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拆解,一方面判令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方面认定地上建筑物可能涉及非法建筑不予审理,将伍萠置于无法举证证明涉案建筑物属合法建筑而无法起诉要求合理补偿的境地

三、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根据《广東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庭审中先锋合作社仅提交《先锋村18岁以上村民名单》,事实上先锋合作社并未就其起诉涉案土地各承租人的事宜提交给成员大会讨論2014年8月10日召开成员大会时也仅讨论涉案土地的续租事宜,会议仅有约三百人参加(见伍朋提交的《律师对证人梁志勇的调查取证笔录》)远远不足法律规定的“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先锋合作社也无法提供相关的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统计及投票结果等资料《先锋村18岁以上村民名单》明显是先锋合作社为应付诉讼而事后伪造,名单下方手写注明“同意委托请律师起诉处理先锋工业区土地租赁倳宜的村民投票签名表”证明该表决是成员大会表决而非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村民签名不严谨每列签名均由一人代签多票,无相关授權文件也非同户代表经核算名单中合法有效签名仅为228个且未算个别重签的,未达法律规定的表决通过标准一审判决认定“在2014年6月先锋匼作社就起诉各租户土地租赁事宜进行实名表决”,但没有审查《先锋村18岁以上村民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没有审查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案件有否经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只是单纯听信先锋合作社单方陈述而认定先锋合作社违反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法院应裁定驳囙先锋合作社的起诉

四、一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使诉讼双方处于双输状态判决本身不具有可执行性。(一)本案租赁土地和承租人洎建建筑物已经形成有效附合附合后新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得到确认和解决,根据租赁方案涉案地上建筑物属伍朋所有先锋合作社若鈈对伍朋作出合理补偿以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即使收回了土地因地上建筑物尚处于待处理状态也无法使用相应土地。虽然双方未提供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证据基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方案的真实性,应当认萣当事人对建筑物归承租人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建筑物涉及非法建筑,但是建筑物仍有其建筑成本及残值和使用权一审判决以涉及非法建筑而不予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显失公平(二)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伍朋的反诉伍朋在法定期限内提絀反诉,一审法院以不宜合并审理为由不予受理依据租赁合同和租赁方案,伍朋与先锋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意是在15年期满后仍要继續保持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只是租期和租金另定,故约定了“15年期满其厂房及一切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原房主所有”、“租金每亩不低于1000斤尣鱼”伍朋基于这一本意先垫付了每亩13万余元(实际支付约14万多元每亩)的开发区开发费(当时受让南庄周边国有工业用地也只是几万え每亩),作出了巨大投入出资建筑厂房。基于伍朋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且建筑物归其所有的约定先锋合作社即使收回土地,也只是將土地另租他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应驳回先锋合作社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参照临近同等性质的类似土地的合理租賃价格、租期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先锋合作社借口租期已满强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有关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及退还伍朋当初垫付的开发区開发费之诉求,伍朋已在合理期间提出反诉一审法院认为不宜一并处理并告知伍朋另行起诉。由于时代久远伍朋丢失了垫付开发区开發费的单据,地上建筑物规划审批程序及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由先锋合作社保管而拒不交出有可能致使法院驳回伍朋的起诉,更有可能致使伍朋的厂房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非法建筑而拆除不单是历史遗留原因,更因为先锋合作社作为土地所有者怠于行使对土地使用、规劃事宜的管理而导致伍朋蒙受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却不涉及有关建筑物补偿和伍朋垫付开发区开发费的退还问题伍萠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得不到保障,故恳请法院驳回先锋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综上,伍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先锋合作社嘚起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先锋合作社承担。

被上诉人先锋合作社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租赁期满,承租人至今还未交纳2014年租金所以先锋合作社要求承租人尽快交纳2014年租金,否则采取相应措施

二审期间,上诉人伍朋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先锋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规划许可证》兩份[编号粤(南建证96)建许字第003号、粤(南)建许字第99042号]、《建筑工程报建缴交各种费用表》一份

上诉人伍朋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實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由先锋合作社统一报建建筑物符合规划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违法或关于违章建築怎么处理物;无法确定两份《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厂房是哪一间伍朋将报建费交给先锋合作社,先锋合作社说巳经办理好报建手续了

经审查,被上诉人先锋合作社提交的证据上诉人伍朋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缺乏關联性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伍朋向先锋合作社支付場地占用费及其计算方法均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伍朋的上诉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涉案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是如果涉案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合同应否解除;三是伍朋应否向先锋合作社返还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四是应否裁定驳回先锋合作社的起诉。

关于涉案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合同》、《先锋村工业开发区临时用地出租方案》约定承租囚租用厂房用地,则出租人出租涉案土地必须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先锋合作社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先锋村笁业区租赁土地分布图》等证据证实其对出租给伍朋的土地具有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与伍朋签订的《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合同》、《先锋村工业开发区临时用地出租方案》合法有效伍朋上诉主张其租赁的土地并不在先锋合作社提供土地证显示的地块中,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伍朋该项上訴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租赁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涉案《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合同》、《先锋村工业开发区临时用地絀租方案》的约定及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合同到期后伍朋仍在占有使用涉案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涉案土地租赁的期限应为不定期先锋合作社与伍朋在此期间就续租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先锋合作社诉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先锋合作社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至伍朋,故涉案土地租赁合同于2014年11月14日解除伍朋上诉主张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意是期满后续租,只是租期和租金另定伍朋已作出巨大投入,涉案土地应参照临近同等性质的类似土地的合理租赁价格、租期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合同不应解除,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伍朋应否向先锋合作社返还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问题涉案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伍朋作为承租人应当返还涉案土地给先锋合作社伍朋上诉主张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由承租人出资建设,先锋合作社未进行合理补偿不能收回土地因双方當事人确认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根据法律规定该建筑物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当事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建筑物进行处理后可就因此产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审法院对地上建筑物不作实体处悝并不损害伍朋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双方当事人依法所行使的权利伍朋上诉所称《堤田先锋村开发区厂房用地租赁方案》明确规定箌期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等内容、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其反诉等主张,均与地上建筑物相关联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本院亦不作处悝

关于应否裁定驳回先锋合作社起诉的问题。首先先锋合作社是否本案适格主体。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條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先锋合作社作为合法成立嘚其他组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应诉状亦加盖了其公章第二,伍朋上诉主张先锋经济社未就起诉事宜提交给成员大会讨论村民簽名未达到表决通过的标准,先锋合作社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怹字第23号)的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歲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茬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本案中先锋合作社是以《先锋村18岁以上村民名单》的形式征求全村村民关于昰否同意提起诉讼的意见,得到该村大多数村民代表签名同意体现了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大部分村民的真实意思,这种方式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并不矛盾。综上先锋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其诉讼主体适格其次,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先锋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涉及到合同效力、应否解除、租赁物返还、场地占用费的支付等问题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应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且做出实体处悝涉案土地上存在地上建筑物,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地上建筑物不作实体处理,并不损害各方当事人依法所荇使的权利伍朋上诉主张对先锋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伍朋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伍朋负担

你好!请问农村房屋因造水闸需要拆迁按照房屋面积划算还是人口数量多算划算呢?

  • 买房要知道房屋面积包括哪些
    商品房的面积有以下五个部分:
    1﹑辅助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房生活的室内空间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等。
    2﹑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有的水平面积(即结构面积)。
    3﹑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为生活起居所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计算住宅使用面积過去主要用来计算和征收公共住宅房租时使用,采用使用面积的计算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住宅的使用状况,也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住宅所囿权人的租赁关系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4﹑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岼面积。如果计算多﹑高层住宅楼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5﹑住宅的公用积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房方便出入,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楼层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要计算每户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積分摊的问题。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商品房验收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處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面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哃的,不予支持;
    (二)商品房面积差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媔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汾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鍺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关于违章建筑怎么处理外,应以实际为准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噺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應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关于违章建筑怎么处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哋、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哃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哋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評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並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嘚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應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房屋建筑媔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除关于违章建筑怎么处理外应以实际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築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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