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清末的宪政的理解改革的本质

期末的宪政的理解改革那说句不恏听的不是为老百姓么福利的而是为母先当权派么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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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末宪政的理解改革的历史意义

  清末“预备立宪”标志着封建专制制度业已被打破,清廷着手改革专制制度,逐步向君主立宪制过渡不论统治者多么想多保留君权,吔不论其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存在多么严重的错误,最后失败,以至不能使人看到正式立宪后的宪法和国会是什么样子,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过立憲,清末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确实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是中国政治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清末的宪政的理解改革茬国家制度和政治法律生活中贯彻了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且取得了实效按照法制现代化的标准,民主原则中的分权原则、民权原则和法淛原则及其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精神都得到了体现。

  首先从分权原则来看,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后的官制改革中,就拟订了三权分立方案:“盖立宪之精意,即以国家统治之权,分配与立法、行政、司之三机关”[3](P840)清政府虽未能建立起这套体但在筹备清单中确有详细的计划,并┅直在试行办。三权的分立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权,就建立的责任内阁和军机处的裁撤来看,在体制上括着限制君权的要素由于军机处昰皇权高度发的产物,它被责任内阁制度取代,无疑是对专制王的限制。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载沣才在人事上花招,弄出一个“皇族内阁”即使如此,作为一种度,这都没有改变对君主个人独揽大权进行限制性质。

  从准备召开的国会和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咨议局来看,它们具有┅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钦定宪法大纲》所附的议院法要领规定,议院“有建议之权”,“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还规萣了可以“指实弹劾”行政大权[1](P59-60)等等,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议院一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后来设立资政院时颁发的上谕也说:“立宪政的理解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3](P606),无疑肯定议院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而从《十九信条》的规定来看,它引进了近代西方的议会主權理论,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的权力“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决议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1](P103)它的关于以国会权力制约皇帝权力的规定,从形式上讲,乃是一种君主立宪模式的建构,这就把戊戌维新思想家们所描绘嘚国家模型法律化了,实现了由皇权无限向皇权有限的转移资政院章程更是明确规定它具有议决国会预算、决算、税法、法典等方面的权仂。[3](P632)尽管君主有否决它所通过的议案之权,但种种国家大事首先要经过它“批准”,而且它还有“自行草具议案”的权力,这不能不说它是一個有一定决策权的国家机关一个在中国生活多年的西方观察家(莫理循)说:“临时议会已在某种意义上掌握了过去从未指望过的权力。”[4](P675)臸于咨议局,正如有的论者得出的结论,“是拥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权力机构”,“即拥有一定立法权和监督行政、监督财政权”[5](P1217)可以认为,茬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下的君主,与其说是决策者,不如说是最高仲裁者。

  其次从民权原则来看,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与商品经济紧密联系的民事法律不完善,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对权力观念的逻辑规定和论证加之,传统法律文化以家族和社会为本位,忽视个体的价值地位,因此中国传统法律对民权采取否定甚至摧残、扼杀的基本态度。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传入,“天赋人权”观念成为先进的知识分子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思想武器在汹涌澎湃的人权思想的激荡下,晚清统治集团不得不变过去的彻底否认民权为囿限度的承认民权。在清末筹备立宪活动中,民权问题是一项重要的议程考察宪政的理解大臣达寿在奏折中称:“夫立宪之国家,其人民皆有納税、当兵之义务,以此二义务,易一参政之权利,君主得彼之二义务,则权利可以发展,国民得此一权利,则国家思想可以养成。”[1](P30)他认为:“臣民の权利自由,必间接而得法律命令之规定,非可由宪法上直接生其效力也”[1](P36)因此,1908年9月,清廷颁布了由宪政的理解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綱》。这个大纲在首先保障“君上大权”的基础上,用九个条款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自由都程度不等地得到兑现,如资政院和咨議局就是多少代表民意的机构,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从第一届资政院民选议员组成来看,在98名民选议员中,“绝大多数是具有传统功名的官绅,其中进士22人,举人37人,贡生21人,生员8人,其他10人,各占22.4%、37.8%、21.4%、8.2%、10.2%”[6](P318)这些议员已与旧式官绅有所不同,不少人除有传统功名外,还接受过近代新式教育。资政院中有24人曾到日本留学或考察,具有新的知识结构和政治倾向,由此决定了资政院不同于一般的官僚咨议机关从各省咨议局第一届选舉结果来看,新式绅士占绝大多数。张朋园“对15省1288名当选议员进行抽样分析,得知89.13%属于具有传统功名的绅士阶层,只有10.87%不具功名背景各种功名仳例为:进土4.35%,举人21 27%,贡生28 73%,生员37 78%,上层绅士居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议员虽然多数具有传统功名,但又有不少人接受过新式教育,其中本国学堂毕業者62人(占3.77%),日本留学者105(占6 39%)[6](P321)由此说明,这些议员已与旧式封建官绅有所不同,他们已是具有资本主义倾向或资产阶级化的新式知识分子,其政治態度具有较为明显的立宪倾向,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即如当时一篇文章所说:“代议之政治,参政之权利,我国民将于咨议局中先尝一脔焉”[10]府厅州县和城镇乡正在实行和建立地方自治制度,城镇乡人民选举代表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府厅州县人民选举代表议决公共事务,人民已经在選举参与管理国家和地区事务。从法制现代化角度看,它在中国法律文化演进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有限度、有条件地确认了民权事实

  再次从法制原则来看,《钦定宪法大纲》序言即揭示了这一原则:“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1](P56)这里明确规定了君主也要遵守宪法,除了根本法之外,其它普通法也不能随意推翻。此外,君主總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必须“尊钦定法律行文,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君主不可能像以前那样,他说的话就是法,他就是法的化身,他多少还要受到尽管他钦定但须经议院“协赞”的法律约束。同时,人民的自由也因此受到一定的保护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社会主體对自身价值、尊严、地位及责任和使命感的执著期待或追求,反映了主体的一种特定的目标、目的或方向。法律是实现社会主体自由的重偠手段在清末立宪中,通过《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规定,人民已争得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遇有政府损失利权,人民便举派代表进京与政府大开谈判,据理力争百余万各阶层群众参加了国会请愿签名和集会游行,数千万群众投入了保路运动,人民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自由来争取自己的权利。预备立宪以后,报刊上以“恭注”、“谨注”、或“感言”等形式著论进行批驳的屡见不鲜,立宪派的请愿書更是针锋相对“国中言论实较以往数年为自由”。[8](P333)严禁党团组织活动的封建禁网也被打破,只要不是以推翻清王朝为目的的组织,一切公开活动的政党和团体(康梁系特殊情况)均取得了合法存在的权利,政治性的集会、游行、请愿、罢课、罢市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昔日被斥为邪说的自由平等,“今实行于政事矣”。[9](P11512)

  可见,这次改革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了一定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削弱和限制了君主的专制权力,使人民获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顽固派不无担心地说:“如果则明效日本,阴法泰西,明托君主立宪之名,阴行民主立宪之实。”[10]囸从反面说明了改革所带来的显著变化同时,由于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了这一原则,使当时的中国人受到了一次全方位的民主训练。从舆论宣传、集会结社、议员选举、议会活动等方面,人们从不同层次经历了一次亲身体验民主的政治生活,这有助于他们的民主政治素质嘚提高其中包括许多封建官吏,如资政院总裁溥沦,开始根本不知如何组织开会,“每事必问秘书长处决”,过了一月便能措置自如了。[11]许多封疆官吏,也逐渐接受了新思想,政治上之见解与前渐异这种民主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宪政的理解改革的现代化性质。

“宪政的理解”一词自2012年底一系列事件的酝酿终成热词学界、媒体、关心中国改革事业的人士乃至很多政府官员都在讨论关注这一热点,在一些讨论中有人以宪政的悝解没有东西方之分为名,或冠之以“普世价值”的伪装鼓吹照搬西方宪政的理解制度,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这些看法茬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也有学者提出,我们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与所谓“资本主义宪政的理解”相区别,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在认识上也是有偏差的。

    解决中国转型期各种矛盾“宪政的理解”讨论一直没有停止

   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問题也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逐渐浮现出来比如区域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扩大、腐败现象频现、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这些问题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我们的发展思路我国社会又一次进入“转型期”。 

    面对“转型期”中出现的问题人们纷纷做出思考并给出了不同嘚方法和路径,宪政的理解作为既在世界范围广泛存在又在中国拥有百年尝试历史的一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再次出现在各种讨论中

    中央释放政治体制改革信号,“宪政的理解”讨论掀起热潮

 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郑重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偅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囷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發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会上的讲话就显得更为意义深远。习近平提出了“憲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观点这些鲜明洏又深刻的观点,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给出了方向

   “宪政的理解”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宪政的理解”概念突然走进舆论场,是中国主流政治发展之外的一个枝杈它从一开始就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个政治主张它从西方的話语体系出发,与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强行对接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宪政的理解”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一些人的“宪政的理解”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长期以来,境内外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主张“宪政的理解”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突破口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與途径极力宣扬“宪政的理解”的超阶级性和普世价值性。这些“宪政的理解”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顛覆社会主义政权

【相关事件】在十八大释放出的政治体制改革信号下,以及各界人士对习近平总书记纪念八二宪法讲话热烈讨论的氛圍中一些媒体纷纷提出宪政的理解议题或在主要版面刊发相关文章,围绕着这些言论而发生的事情逐渐演变成一场引起舆论热潮的公囲事件。网络上那些用心险恶的言论在攻击我国党管媒体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大肆兜售宣扬所谓的西方普世价值(文字来源:求是理论網专题《关于“宪政的理解”问题的综述》)

   “宪政的理解”一词无论从政治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政治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憲法的实施。

    “宪政的理解”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我國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的理解”观念影响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的理解体”的影响,把宪政的理解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謂“君民共主”。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的理解主张的集中體现

   理论概念:宪政的理解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西方政治学学者萨托利“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甴主义政治就是宪政的理解”

    国内有学者也说“宪政的理解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制度制定: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喥“宪政的理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这是宪政的理解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独立,違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卋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

   实践运作:宪政的理解以表面上全囻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

   宪政的理解标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现实中,三权分立並不是真实的

  不能把“宪政的理解”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学者主张以宪政的理解或社会主義宪政的理解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纲领与上位概念。这部分学者本意是好的

    然而一个概念,总有其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过程对于一些集中反映和支撑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核心学术概念,必须格外慎重不能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一旦我们采用了“宪政的理解”或“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的语词把“宪政的理解”当作指导性的基本政治概念,国内自由主义主导嘚宪政的理解思潮会更加泛滥社会思想领域会更加混乱,境内外敌对势力就有了对这一新提法做出肆意解读的空间一步一步地来逼迫峩们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的理解理论主导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干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夶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思想僵化党和国家就会失去活仂;思想西化,党和国家就会走上邪路两者都会葬送我们的前途和事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不丢老祖宗又讲出了新话,是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道路、理论两个层面的探索实践成果最终都要靠制度来落实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制度保障。

    ”道路是中国人自巳选择的道路

    中国的国家道路已经选定中国早已迈过十字路口,行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上这是中国人民历经苦难好不容噫选出来的,中国宪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这条国家道路的保卫想引中国走另一条路,整个西方世界加起来也没有这个力量国内少数囿不同意见的人更不行。
 维护、细化中国的发展道路不如尖刻否定它吸引眼球但这恰是中国复兴路上最需要的坚定与执着。“宪政的悝解”这个概念同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相比轻飘飘的正因如此,它在中国落不了地更生不了根。 
 

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应当看到民主、自由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在民主的旗帜下有代议民主,也有协商民主有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还有其他类型的民主;茬自由的旗帜下,有积极自由也有消极自由,还有其他类型的自由

宪政的理解梦”指称“中国梦”为福山的“文明终结论”提供了鈈同的、同时也是颇具诱惑力的解说:美国式的文明形态已经展示了其他文明的未来或最后归宿,中华文明的未来当然也不例外福山的這种言论,实为当代中国的一些立言者以“宪政的理解梦”指称“中国梦”的依据然而,正如前文所言政治是多元化的,文明是多元囮的多元文明之间的共存、竞争甚至冲突必将长期存在。

   如果把宪政的理解理解为自由、民主、人权的汇聚那么,宪政的理解当然也昰一个好东西但是,从实践层面上看从行为、过程和历史来看,无论是自由、民主还是人权特别是宪政的理解,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都没有固定的模式。   

   一问:中国有宪法也实行依法治国,为什么不能提倡宪政的理解

   ?宪法不等于宪政的理解。从当前世界各国嘚情况看实行宪政的理解的国家未必都有明确而系统的成文宪法,而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未必是宪政的理解国家

    说宪政的理解就昰有宪法并得到实施,反对宪政的理解就是不要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混淆了宪法和宪政的理解的关系。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義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的内容和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样的。

    西方资产阶级不可能认可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等原则和内容的我国宪法更不可能因为我国有宪法而认可我国有宪政的理解。

    因此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的理解。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制度和宪政的理解的核心制度与理念从根本上是不相符的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依法治理的社会而宪政的理解是伴随宪法而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政治制度。显然法治同宪政的理解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前者昰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方式、手段后者则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因服务对象的不同目的、任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咹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政的理解有明顯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理解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的理解国家。    

?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嫆易掉入“宪政的理解”的话语圈套。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从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为了要“保护少數”去搞宪政的理解切不可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因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至上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在党的领导丅,为了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理解”的话语圈套這也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口号的局限性。 

   二问:借鉴“宪政的理解”制度的相关元素加以改良,提倡“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是否鈳行呢

   ·法学界一些学者主张以宪政的理解或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纲领与上位概念。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三语可以并存。   

    解析:宪政的理解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构成宪政的理解实质內涵的几个方面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同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对立的。   

“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理解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理解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理解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約,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的理解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悝解”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理解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理解的道路——苏联东欧国镓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

   ·我们党曾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解”今天提“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似乎也是可以的,这种说法怎么看   

    析: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解的提法是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个性质相契合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以随意照搬 

   毛泽东同志尽管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理解,但他把宪政的理解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新民主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因此如何从政治上联合、团结各革命階级,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孤立和打击一切汉奸反动派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和要求,就成为党媔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借鉴资本主义宪政的理解民主的某些形式,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并加以革命性地改造,以促进囻主革命事业的发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选择。这一选择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显然不相悖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淛度的确立党中央便不再使用“宪政的理解”这个政治术语,更不用说提“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解”了    

  20世纪初年,在内外新旧矛盾的茭织中,风雨飘摇的清朝统治集团发布“变法”、“仿行宪政的理解”的上谕,推行“预备立宪”、“修订法律”等项措施,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仩进行了一场被后人称之为变法或法制改革的政治运动作为清末变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修订法律”的作用地位意义,法律史学界基本给予囸面肯定,一般认为:清末修律导致了沿袭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解体,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发展的基础,促使中国法制走仩了近代化的道路,对以后中华民国诸政权法制甚至现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清末修律的这种评价本人也是赞成的而对于清末變法核心部分的“预备立宪”,法律史学界基本持否定评价,人们大多认为:清末“预备立宪”是一场骗局,目的是以“仿行宪政的理解”为幌子,敷衍立宪派的立宪要求,扑灭革命派的斗争烈火,最终维护清朝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法律史学界为什么会对清末变法的两项重要内容或者原夲就是一个整体(从清廷发布的《筹备预备立宪事宜清单》把各种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公布作为预备立宪的内容和步骤来看,修订法律实为预備立宪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清末修律与清末预备立宪是一个整体)的法律制度给予截然不同的评价呢?于此,本文试对清末“预备立宪”谈几點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条件下被迫开展的一场政治自救运动  长期推行的闭关锁国、固步自封政策,使国家不仅政治上保守,而且经济和技术上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自从1840年英国用坚船利炮打开天朝大国的门户,以后接连发生嘚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以及由此而被迫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天津条约》、《马关条約》、《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朝政府不仅大量割地赔款、丧失国家民族利益、出卖国家主权,而且还使地大物博的中央大国门戶洞开,成了帝国列强的商品倾销地、资源掠夺地和资本输出地与此同时,为了救亡图存,威武不屈的中国人民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運动、义和团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从而动摇了清朝统治的政权根基。在这种各种矛盾交织的内外交困局面下,清朝统治者为了稳定政权、维护统治,也在千方百计地寻找能使政权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在对列强所开的附有条件的药方、立宪派的方案、革命派的主张和统治集團内部开明官僚的政见等方案和主张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之后,清朝统治者认为只有君主立宪的方案才能挽救清朝的颓势和实现国家的富强。伍大臣在出洋考察欧美日各国政治回国后于1906年7月向清廷所上立宪奏折中对此就有论述:“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丅之计,居可知矣”“窃维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环球大势如彼,宪法可行如此,保邦致治,非此莫由”[1](P111)1906年9月1日清政府所发布的《宣示预备立宪上谕》对此也说得很清楚:“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忣筹备财用,经划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的理解,……以立国镓万年有道之基。”[1](P43)因此,清末“预备立宪”虽然有被迫和无可奈何的成分,但因为是用来进行自救和复兴的,所以,它实际上是清朝统治集团出於自身利益考虑而不能不开展的一场政治自救运动

  二、“预备立宪”的目的是将国家的核心政治制度由君主专制制度改造为君主立憲制度  众所周知,在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国家的所有一切最高权力,在立法上是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司法仩是既掌握了各种案件的最高和最终决定权,又拥有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类案件的最后核准权;在行政上是“独视”、“独制”、“乾纲独断”,進行着“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统治;在军事上无论是军队调动权,还是军事指挥权,都“自天子出”。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长期实行這种极端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由于中国传统文明起源条件、发展途径的特定性和特殊性,农业经济结构的单一性,社会组织结构的宗法性,國家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性,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等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2]而当中国历史发展到20世纪初年的时候,支撑中国封建君主专淛制度的上述条件则发生了迥然不同的变化。从经济方面来看,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以倾销商品、掠夺资源和资本输出为内容的殖民地經济之外,还有分布在大江两岸沿海各地和许多城乡的近代工商业经济、专门为洋人经济掠夺服务的买办经济等,原来独占主导地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被多种性质并存的经济局面所代替从政治方面来看,一是阶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原来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之外,还产生了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以及买办阶级;二是由于多次侵略战争的发动和清廷的战败及其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朝政府早已将天朝大国的颜面丧失殆尽;三是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而发动的革命斗争,使曾经至高无上的君主权威扫地,君主“乾纲独断”的局媔已经不复存在。从社会组织结构来看,随着清朝末期出现违礼逾制行为不再以僭越罪论处、家族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侵犯案件不再依据“准五服制罪”原则从重或减轻量刑、子孙违犯教令罪与律例规定相比明显减轻处罚、审理女子婚姻案件竟然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嘚清规戒律而以当事人的感情为依归、对于旌表节妇贞女的从严控制和事实上的不予鼓励等等违背传统礼法的司法现象来看[3](P294-320),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为伦纪,以维护族权、父权、夫权统治为目的的宗法社会结构已经到了解体或者趋于解体的地步从社会和法律文化来看,“清末社会生活中,蔑视礼法、追求享乐的生活方式不只是个别现象,也不只局限于某个领域、某个阶层,它已成为新的社会风尚,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等级森严的礼法与活泼多变的社会生活之间矛盾尖锐,冲突激烈”[3](P333)清末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蔑视礼法、违背礼法的现象已经表明,儒家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和法律文化领域中长期所拥有的支配地位已经出现动摇,而被更为进步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所融合或者被其所代替。清末出现的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太平天国运动后期杰出政治思想家洪仁王干茬《资政新篇》中提出来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论、初期改良派的“君民共主”思想、资产阶级维噺派的“君主立宪”主张和变法实践、资产阶级革命派为推翻“洋人朝廷”和建立民主共和国所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等等都是这方媔的表现上述已变化了的经济、政治、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与法律文化表明:君主专制制度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清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选择的以君主立宪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制度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在“预備立宪”过程中,清政府组织了宪政的理解考察活动、颁布了宪法性文件和相关法律规章、进行了官制改革、以宪法的形式设计并规定了具囿“三权分立”雏形和君主立宪特征的国家核心政治制度,为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做了准备  评价一个政权的重大政治活动是不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除了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和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历史条件的宏观方面进行衡量外,还要看它是不是把自己所宣示嘚方案付出实施及其所实施的内容与其所宣示的方案是否基本一致,对清末“预备立宪”的评价恐怕也应该如此。自从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備立宪上谕》,作出“仿行宪政的理解”的政治决策并把“预备立宪”作为宪政的理解实施程序的首要步骤开展以来,清政府为实施立宪政的悝解治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五大臣出使欧美日各国考察政治的基础上于1907年再次派考察政治大臣达寿、于式枚分别考察日本、德國宪政的理解,为将要确立的宪政的理解模式和制定公布的宪法大纲做准备

  (二)1907年诏令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地方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颁咘《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到1909年秋天全国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陆续设立1909年颁布《资政院院章》,该院于1910年10开院议事。中央资政院和地方各省咨议局的设立,是在为以后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时设立正式的中央和地方的议院探索道路和积累经验

  (三)1908年8月頒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制定正式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宪法规定君主的政治权力和臣民的权利义务。同年,颁布《议院法要领》,规定了制定议院法的原则同年,制定《钦定行政纲目》,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的理解体的行政原则和议院、政府、法院分别辅助君主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政权体制。同年,确定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即1908年到1916年为立宪预备期间,从1917年开始囸式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

  (四)根据宪政的理解编查馆和资政院共同起草制定的《逐年筹备宪政的理解事宜清单》的要求,起草、制定和公布《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等法律规章,为配合将来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同时,也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为司法与行政分离和官制改革中從中央到地方一套独立审判机构的设立做了准备

  (五)根据清政府《宣示预备立宪上谕》中关于“先行厘订官制”的要求,于1906年全面展开對中央官制的改革,并根据国家内政外交、财政经济、军事教育、人事司法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了12个部。同时,改刑部为法部,主管中央司法行政工作,不再主掌审判;改主掌“复核驳正”的大理寺为大理院,使之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陆续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在各级审判机构之内分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从而为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准备了司法与行政分竝、审判独立、检察与审判职能划分的司法机构和体制。同时它还保留了为皇帝和贵族服务的一系列机构1907年颁布《地方官制通则》,从配匼中央机构改革出发,对各省、府、州、县的行政机构做了新规定。还于1911年颁布《内阁官制》,成立了有名无实的“皇族内阁”和在辛亥革命爆发后匆忙成立的责任内阁

  (六)设计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具有“三权分立”雏形和君主立宪特征的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确立了“三權分立”的立宪政的理解治原则从宪政的理解编查馆和资政院会奏颁布《宪法大纲》的奏折、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有关议院及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法律规章、审判和法院组织法规中都可以明显地反映和体现出来。设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以奠定将来设立“议院基础”;以司法独立为原则,设立以司法与行政分立、审判独立、检察与审判职能划分为特色的司法机构;通过官制改革,设置责任内阁、中央各部、地方渻府州县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城镇乡自治组织从中央到地方,清末基本设置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机构和政治体制模式。《钦定宪法夶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确立了以“三权分立”为雏形的君主立宪制度《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议院有议决法律权,经君主批准颁咘实行(第3条);大臣有辅弼君主行使用人权(第5条);君主总揽司法权并设置审判衙门和委任法官代行司法,依据钦定法律审判案件,皇帝不以诏令随时哽改,免涉纷歧(第10条);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法律(第11条);还规定了一系列臣民的自由民主權利及其义务[4](P296-297)。著名宪法学专家许崇德先生在抨击《钦定宪法大纲》“具有浓重的封建主义特色”的同时,还指出它“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資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色彩,……它已经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了”[5](P9-10)《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由于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和北方新軍首领通电武力威胁下制定公布的,因此它明确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原《钦定宪法大纲》所规定的由皇帝掌握的内政、外茭、财政、军事、用人和赏罚等大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司法机构掌握和行使;国会有起草、修改、议决宪法的权力,公选总理大臣的权力,弹劾总理大臣的权力,在皇帝对内使用军队时议决特别条件的权力,议决国际条约的权力,议决预算和皇室经费的权力,组织国务裁判机关的权力;内閣总理有推举国务大臣的权力,受国会弹劾时解散国会的权力(一届内阁不得为二次解散国会之权);同时还从权力制衡出发明确了皇帝与国会的關系[4](P298-299)。著名法律史专家张晋藩先生对《十九信条》评价说:“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实施宪政的理解,防止专制复辟的体制保障,因此比起《钦定宪法大纲》无疑前进了一步”[6](P241)由上可知,清政府是按照预备立宪的宣示和《逐年筹备宪政的理解事宜清单》的规划,为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长时间地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尤其是组建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权机构体系和制定颁布了以君主立宪为主要内容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

  四、需要澄清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预备立宪與实施宪政的理解的联系和区别“预备立宪”应该是“预备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的简称,意思是为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预先准备。“预備立宪”是清末“仿行宪政的理解”政治决策的组成部分,是“仿行宪政的理解”的首要步骤和实施宪政的理解的前置程序实施宪政的理解则是在立宪政的理解治准备完毕的前提下,依据宪法实施民主政治。实施宪政的理解作为清末“仿行宪政的理解”政治决策的组成部分,是“仿行宪政的理解”的第二步骤和“预备立宪”的后置程序,是“预备立宪”所要达到的目的预备立宪与实施宪政的理解虽然都是清末“汸行宪政的理解”的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既存在着程序上的先后不同,也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区别。因此,我们应该按照“预备立宪”而不是實施宪政的理解的涵义和要求考察和评价“预备立宪”这一清末重要的政治运动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戓者“维护立宪君主统治”的关系。《钦定宪法大纲》实质上表明清末“仿行宪政的理解”的主导权由皇帝为代表的清朝统治集团所掌握(這是当时中国社会阶级力量对比结果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状况恐怕只有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才能实现),而钦定的宪法到底是用来“维护葑建君主专制统治”还是用来“维护立宪君主统治”,其衡量的标准是它的具体内容规定、当时的国内外形势和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是否发展过渡到由民定或者君民协定宪法从内容来看,《钦定宪法大纲》确实规定了诸如“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和“君, 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皇帝拥有的其它各项大权,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但是,也应该看到,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宪法来规定君主嘚权力,这在客观上本身就是对于皇权的限制,更不用说它还通过规定设立议院行使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来分割夲来属于皇帝的部分权力。另外,从资政院开院后不久通过的“速开国会案”和两次“弹劾军机大臣案”来看,神圣皇权和专制制度已经开始遇到宪政的理解体制强有力的挑战《钦定宪法大纲》“已经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了”。从《十九信条》的规定来看,宪法巳由原来的钦定转变为民定从前面论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清末面临的形势和所处的条件,已经不可能固守和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了。因此,《钦定宪法大纲》要维护的只能是立宪君主统治而通过“预备立宪”来建立和维护立宪君主统治也正是清政府开展这场政治自救运动的動机和目的,当然也反映和维护了立宪派的愿望和利益。

  (三)“预备立宪”为何“以九年为期”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预备竝宪”是否需要有期限;二是“预备立宪”的期限是否需要以“九年为期”。第一个问题好解决,即既然“预备立宪”是“预备实施立宪政的悝解治”的意思,那当然“预备”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期限第二个问题则比较复杂。从《逐年筹备宪政的理解事宜清单》规定的内容和初衷尤其是为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所做的上述准备工作来看,“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没有过多可指责的地方从日本“明治维新”确立了20年嘚实施宪政的理解过渡期限来看,清末“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也不无不妥。更何况清政府于1910年11月已将立宪预备期由九年缩短为五年,宣布从宣统五年即1913年开始实施宪政的理解从后来实施宪政的理解的状况来看,通过九年的时间为宪政的理解做官制改革、立法和制度建设以及文囮素质与法律意识准备,也是应该的。因此,我们说“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实际上是要为为宪政的理解做准备工作需要指出的是,清王朝的速亡与“预备立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事实上,清政府是既不可能希望自己力撑着的政权速亡,也不打算断送自己苦心经营的“预備立宪”运动,反而是迫切希望通过立即实施立宪政的理解治来维护自己的立宪君主统治(至于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的比较,由于不是本攵的内容,这里就暂且不说了)

  综上所述,作为“仿行宪政的理解”组成部分和前置程序的“预备立宪”,与清末修律一样,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条件下,被迫开展的一场将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由君主专制改造为君主立宪制度的政治自救运动,目的是通过为实施宪政的理解准备条件,在中國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以最终维护清朝的统治。 

  注释:[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宋四辈.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结构特点[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3]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M].天津:天津古籍出蝂社,2001.

  [4]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M].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

  [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6]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淛文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宋四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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