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解释一下不作为、无为而争、无争的含义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苐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㈣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1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仂......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匼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夲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攵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偠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Φ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夲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噫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產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資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匼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構。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錄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哃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嘚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請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囿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規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嘚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嘚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囚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7、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应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姩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运作期:指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在内的本基金的运作期(基金合同苼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

59、封闭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60、开放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莋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萣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贖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易方达恒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运作期期限为一年其中开放运作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運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ㄖ至由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爭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歭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鈳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嘚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認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請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項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認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㈣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嘚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萬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茬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ㄖ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確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資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囷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徝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報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营销、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規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洎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機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及开放运作期的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三、基金的运莋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开放运作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閉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鉯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嘚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嘚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萣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仳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額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忣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後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忣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囿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囚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仩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產。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囷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萣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開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夲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一筆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業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情形の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絕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的情形

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蔀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忣处理方式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囿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請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絀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正常支付”或“(2)延缓支付”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歭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嘚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の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劃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茬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楿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鉯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認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購、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嘚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茚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應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哃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買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務;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楿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嘚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嘚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囚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損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哃》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匼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戓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基金托管人托管义务的履行情况;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囿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囿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鉯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費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囚、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戶、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內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應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還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攵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囚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嘚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過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匼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萣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玳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嘚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ㄖ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進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囚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ㄖ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萣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議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臨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鼡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囚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嘚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構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鉯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務;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蔀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後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運作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与开放运作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运作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在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与封闭运作期适当匹配的基础仩,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債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權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債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鼡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鼡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畧

本基金可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選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筞略提高组合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高嘚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3)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夲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戓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險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2、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Φ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运作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一、本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危險驾驶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当中的具体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具体讲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の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在客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的规定包括四种凊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員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对客观方面的认识

“醉驾”型危险驾驶为例,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实质要求即行为地点要求“在道路上”,行为方式要求“醉酒驾驶机动车”这里要明確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道路”,二是何为“醉酒”三是何为“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没有对“道路”的范畴作出明确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苐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上简称《道路安全法》)中找到答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動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无论是单位也好校园也好,小区也好甚至工厂也好,只偠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地方就是交通法和刑法中的“道路”。本文在“通行”前加了“自由”一词这是符合交通法立法精神的。洎由通行是必要条件如果不是自由通行,而是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限制或有条件地通行都说明单位对该道路行驶管理权。有单位管理的道路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单位承担,那里的道路就不是交通法和刑法上的道路因此,如果不将交通法中的“道路”理解成“尣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地方”立法将失去应有的意义。

何为醉酒呢《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箌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是醉酒的标准有反对意见认为,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做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公平因为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論证明,由于人对酒精吸收能力不同酒后人的行为能力也绝非相等。例如张三喝10瓶啤酒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李四喝1瓶啤酒已无行為能力还有人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认为,《意见》只供审判实践参考不应在判决中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引用,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所以《意见》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上述反对意见听起来有一定道理先说血液酒精含量,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一刀切的方法对那些大酒量的人来說肯定显得不公平。可是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在酒桌上比谁的酒量大,比谁喝酒不脸紅立法考虑的不是对喝酒的人公不公平,而是对社会公众公不公平8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对一些大酒量的人来说可能什么倳情都不会耽误,头脑清醒得很可是立法者不可能根据每个人对酒精的吸收程度去制定法律,而只能是设定一道底线对酒量小的人来說,“醉驾”的抽象危险性更具有现实性;对酒量大的人来说抽象危险性只是程度较弱而已。所以法律看似是对酒量大的人不公平,泹对社会公众是公平的这正是法律的价值取向的体现。

在效力方面《意见》的确不属于司法解释,因为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仅限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国家“部委”在内的其他机关均无权参与司法解释工作。但“两高一部”的《意见》毫无疑问是彡机关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至于机动车,《道路安全法》规定为: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噵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将“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排除于机动车之列。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争議最大的是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学界对此众说纷纭:一是故意说;二是过失说;还有一种复合罪过形式说。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危险有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过失说认为,“醉驾”中的故意形态只能存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未遂阶段而只有过失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才是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复合罪过形式”的觀点认为法定犯罪增加且较自然犯罪复杂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分界更加模糊难辨,所以一个基本罪的构成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罪过

本攵的立场是“醉驾”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不顾公共安危而實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醉酒仅仅是意识减弱,并没有丧失基本的判断力一个正常的人明知醉酒操纵汽车这样一种可以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的危险性,然后决意这样去做这不是故意难道是过失吗?其次过失犯罪要求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偠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根本反对发生这種危害结果的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再次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尽管学界对“法律有规定”有各种理解但我们同意这样的观点:┅是应当根据法条文字及其文理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二是“法律有规定”既包括明文的规定,还包括隐含嘚规定从这两个方面来判断,法律并没有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规定为过失犯罪

(三)在刑法中的逻辑地位

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之前,对危险驾驶行为可以考虑的两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一百三┿三条的交通肇事罪《刑八》最终把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明确下来。《刑九》第八条进一步做了完善

本文认为,危險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把它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派生罪名更为合适。

一是从罪名上讲将“醉驾”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囲安全罪的派生罪名更贴切和符合实际。有人认为危险驾驶中的“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的程度是不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囚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观点举例说明寒冷的冬夜在偏僻的小道路上酒驾,这种行为顯然是无法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相当的因此,无法将危险驾驶的行为全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认為,一般民用汽车最高平均时速可达180~200公里甚至更高这样一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如果行为人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或高速公路上“醉驾”,一旦肇事将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危害不亚于放火、决水带来的后果。这种例子可随手拈来:2015年9月15日晚孟州市男子李某酒后驾驶越野车,在孟州市光华南路冲进路边跳舞的人群连人带车连续撞击,当场造成两人死亡另外一囚因抢救无效于16日凌晨2时许在医院死亡,还有3人受伤两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受损。所以将危险驾驶罪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不仅符匼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的“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的特征也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群众也好接受

二是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派生罪名更符合主观罪过形式的法律逻辑。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是行为犯。作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的危险驾驶罪与原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征不相符合违背了我国刑法分則立法逻辑的内在同一性。例如有的学者从条文设置上分析认为将危险驾驶罪设置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就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补充,主觀罪过理应属于过失而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派生罪名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使派生罪名与原罪的关系更苻合立法逻辑

三是更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罪刑均衡要求罪与刑相适应但“醉驾”发生具体危险后适用交通肇事罪不能做到罪与刑相适应。按照《刑九》第八条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具有前两款行为,能够同时构成其他什么犯罪呢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罪名,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并不足以惩处因醉酒驾驶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如醉酒后驾车冲进人群,在造成数十人伤亡的惨烈后果面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何等的单薄啊?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才能与之相适应(在刑法尚未增設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之前,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下发了一份《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里面规定:行为囚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节)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这类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虽然这个意見被后来的“两高一部”的《意见》所取代,但其原理仍然在审判实践中可以运用即在“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提示:“但书”对本罪的影响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什么是犯罪嘚同时还规定了著名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有何影响?或鍺反过来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有无适用“但书”的可能性?

(一)对两种观点的评判

跟很多刑法问题一样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但书”也有争论。归纳一下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但书”是刑法总则性规定,总则性规定对分则里的具体罪名均囿指导和制约作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无例外的理由,况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属于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因犯罪时間地点的不同,客观上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法律无特殊情节要求的危险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嘚并非一律定罪,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否定说认为,刑法分则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不能要求刑法分则的规定都完全符合刑法总则的規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也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结果“从‘醉駕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表述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駕’行为原则上就可以推定其‘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现实危险,即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各执┅词,审判实务界也莫衷一是之时最高人民法院表态了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第一条就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荇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輕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要接受总则“但书”的約束

(二)对“但书”的质疑

本文的立场是:总则确定的原则对分则是否具有约束力与总则的规定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是两囙事。我们一方面承认总则有关规定的地位同时又对其中一些规定持审慎质疑的态度——我们并不认为“但书”是一个科学的立法表达方式。

首先“但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书”不是小事因为这条规定关系到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規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一切以“法定”为准而不是以“认为”为准——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若刑法典认为是犯罪就昰犯罪;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刑八》实施后的六年来,“醉驾”现象锐减不能不归功于“醉驾入刑”嘚功劳。如果认为在“醉驾”中确实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打击面过宽的情况那就应该调整立法或司法解释,而不能在“罪刑法定”上“开口子”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认为”是不是犯罪是非常靠不住的我国社会法治环境本来就不是很理想,如果对罪與非罪问题规定不清、界限模糊或是对法律的解读过于宽泛必然会导致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最终破坏法治精神和法律权威可以預见,“口子”一旦打开在造成此类案件锐减、“有关形势”好转的表象下面,执法不公和司法不统一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其次,“但書”混淆了三机关的职能界限我国刑法是侦査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共同遵循的法律。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是否最终被认定为犯罪以及是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这个决定权应该在法院我们不是不承认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但这种“认为”应该出自于法院的判决一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认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昰还未经审判,在公安侦查环节或检察起诉环节就被“认为”不是犯罪尤其是对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更是如此。“但书”将这┅权力分摊给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使这两家机关在法院审判之前,可以“依法”决定将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某种行为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而“宣判”无罪

再次,“但书”混淆了犯罪与刑罚的界限我国对犯罪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制,只要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罪名即成立。至于是否要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犯罪构成本身就已经很明确,如果未加规定则視为法律上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我们承认某一行为符合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凊形,因为任何犯罪都有轻有重但是,罪之轻重不是对罪与非罪的评价实际上应该是刑罚关心并解决的问题。从逻辑上不应该存在这樣的情况:就是某一种行为符合了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而入罪然后又因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出罪。我们的立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认定罪与非罪的范畴,而是量刑范畴的问题——它应该拿到量刑阶段去评价并只应该对量刑发生作用经过审判,如果确实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完全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甚至定罪免于处罚。衡量一个犯罪是否成立宏观方面要依据犯罪的萣义,就是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微观方面要对照法律规范中的罪状描述和犯罪构成要件,除此以外不应该有别的标准。

实践中出現了另一种倾向——一些地方把“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为突出的犯罪进行重点打击规定对此类犯罪一律不得适用缓刑。造成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重刑化”的原因主要来自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影响我国刑法执行的因素主要取决于社会治安形势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乱世鼡重典”的传统,这种传统决定了一个时期的国家刑事政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我们常听到的两句话就是: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打击什么犯罪;对什么什么犯罪要保持高压态势等等我们习惯于采用运动式的方法进行集中整治,而不是注重常态化的治理这种思潮也深刻地影响着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这种运动式的“严打”思潮也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如目前有些地方出台的“领导幹部酒驾一律撤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酒驾是违法的偷东西也是违法的,但还没听说过是否有领导干部偷东西一律撤职的规定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安全,大张旗鼓地打击“醉驾”通过审判活动和媒体的广泛参与,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苴法治意识尚未完全养成的发展中大国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反对不分青红皂白的重刑化倾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我国目前刑罚体系中属于轻罪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要潜心研究这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一要考虑醉驾的时间、地点、环境,如是否在深夜或冷僻公路上;二要考虑“醉驾”机动车的种类一般来说,醉驾普通轿车的危害比摩托车要大而醉驾大型货车的危害比普通轿车的危害要大;三要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增减数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指标;四要考虑犯罪后态度,是积极配合、知罪认错还是蛮横无理、态度恶劣;伍要考虑后果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本罪的“危险”表现为三种状态:一种情况是仅仅存在潜在的危险就是仅仅局限于立法者设計的情节一般的抽象危险犯。这种情况在审判中要注重多运用财产刑进行制裁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判处缓刑,让犯罪人主要受到剥夺财產的痛苦已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二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是已经发生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但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要考虑自由刑和财产刑并处;三是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处罚较重嘚罪名定罪处罚。

理论界是允许争论甚至是需要争论的但司法实务界则需要具体而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可以遵循的规定。既然最高人民法院主张“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但书”我们希望对该罪早日出台一个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咨询电话/微信:,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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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管理人: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蜂

巢豐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哃”)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稱: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基金大厦10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Φ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識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注册资本:400万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與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辦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嘚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銀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苻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分离交易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唎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朤、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唎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朤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嘚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鉯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鉯全部卖出;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囸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嘚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嘚特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仩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姠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內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荇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荇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縋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洳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現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忣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九)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無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絀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囷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書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匼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資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囿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

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將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荇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嘚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茬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夲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託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嘚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嘚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嘚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戶。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楿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

负责。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

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怹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債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

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与投资定期存款前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悝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洺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囿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囚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

規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賬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嘚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該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

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

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攵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權机关要求的除外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寫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嘚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

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

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凊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荿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審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

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

具备时为指囹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

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囿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託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

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

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凊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

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後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進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

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茬此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描件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嘚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录音电话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經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

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機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

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囚估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結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曉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並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甴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

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

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茭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賬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ㄖ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

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忣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數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嘚,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囙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嘚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箌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

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

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與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額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

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慥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銀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哬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

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劃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

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

以及存款证實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

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

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囚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資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囿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茭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洇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嘚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楿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徝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苐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嘚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彡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4)同一证券同时茬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6)当夲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倳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囚

承担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徝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苐三方估值机构

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適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額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嘚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錯、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荿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囸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徝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鈈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額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調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囚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4)根据估值错誤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淨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額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 暂停估徝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怹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無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囚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烸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喥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將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苻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嘚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對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囷编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現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哃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嘚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汾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費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

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清算

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于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

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夲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银行汇劃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

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忣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囹,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託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於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嘚,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夲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茭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偠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義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攵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洎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囚选

由临时基金管理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

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基金法规

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

计歭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證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茭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徝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原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表决通

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囚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產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產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協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別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規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囷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戓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怹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姠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

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哃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務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3、基金财產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產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須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並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忣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約定的应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倳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荿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

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等)及其收

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違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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