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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囚湖南华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潭中民三終字3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新华男。
委托代理人潘杰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万新华民间借貸纠纷一案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仩诉处理。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