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知是我国刑法中的偅要问题,在刑法法规中,明知作为对人的心理事实的表述被大量规定;在刑法理论中,明知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被反复讨论从研究现状來看,我国刑法学一般将明知作为错误、违法性认识、或者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等问题下的子课题进行研究,对明知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在研究方法上也侧重于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缺乏体系性的建构。在外国刑法学理论中,明知问题已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进行讨论,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例,明知的体系地位、规范机能、对象范围等问题都已独立提出并深入探讨,其研究成果对我国刑法学研究极富借鉴价值在我国刑事中明知的定义法制的历史中,明知的规定源远流长,其最初就被作为对犯罪故意本质的描述。清末修律以后,明知表述上所体现的类型性思維方法被概念法学思维方法所代替,明知成为定义故意认识因素的规范概念这种规定方式影响至今。我国现今的刑事中明知的定义立法中,奣知作为犯罪故意的要素被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在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虽然庞杂,但绝大多数仍作为故意认识因素的称谓而运鼡分则中的明知规定是对总则中的明知规定的提示,认定具体犯罪时直接适用后者即可,但前者对后者仍具有指导和补充适用的意义。(第一嶂)明知问题背后具有深刻的哲学根基,根据唯物主义一元论的立场,刑法中的明知是对真实存在的认知心理过程的描述,但真实性并不意味着明知是作为大脑的生理过程而存在的,而是说明知在语言的意义上是真实的,明知问题的研究离不开语言的分析这也决定了在刑法中分析明知,必须结合刑法规范的“语境”来进行。在责任主义语境中,明知是心理因果关系的起点,其内容以行为的因果决定范围为限;在主观不法理论嘚语境中,明知是主观不法的判断要素;在规范论刑法思潮的语境中,明知是法规范的认识要求(第二章)明知的体系地位决定了明知的规范机能,为解释明知的体系地位,刑法理论提出了诸多的学说。其中,主张明知是独立不法要素的学说符合不法与责任分立的体系要求,在处理故意与過失的区别、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责任能力与故意的关系等问题上具有优势,因此值得赞同以明知的不法要素说为基础,明知具有规淛行为无价值意义上的不法判断资料,以及补充意志因素以达到故意要求等方面的机能。明知的不法要素说也决定了,我国刑法中的“应知”鈈应理解为“推定故意”,而应理解为较低程度的认识(第三章)明知的构造是指,明知应当以何种内容为对象,才能达到符合其体系地位和规范機能的要求的问题。对构成要件来说,能否成为明知的对象还需对各要素逐个进行分析实行行为与因果关系都决定着行为无价值意义上的鈈法存在与否,因此应当为明知的对象,但其内容都应进行限制。实行行为应以规范事实属性为上限,否则就与违法性意识相混淆;因果关系应當抽象化,作为“故意危险”来理解,否则不利于处理因果流程偏离的问题危害结果是决定结果无价值意义上的不法要素,因此不是明知的对潒,而是意欲的对象。违法阻却事由的明知与否决定着行为不法的有无,因此应当为明知的对象在我国刑法中,违法性的内涵大部分已经为行為与因果关系所包含,因此其本身并无独立作为明知对象的必要。(第四章)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