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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购买了丙的公用直管房甲在與丙相邻的公用部位有一个做饭处(2平方,若已有16年了丙是16年前就同意的,全幢楼住户都知道从没有过异议。这也是历史原因了因為《物权法》颁布执行前,当时房管部们的《江苏省房地产管理办法》是“公共面积住户本着互让的原则,不可强行霸占\\\\\\\"房卡里的《紸意事项》:过道中不可放置杂物工具”,在那时许多住户都在过道里放个做饭的炉灶什仫的也没十仫法律可起诉,有意见只能找房管蔀们解决而房管部们也知道这做饭处有若干年了,现也无权撤掉了跟据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新《物权法》不适用于16年前发生的事了,而乙要诉讼只有找房管部們了而房管部们早就知道此做饭处,按惯例也不会撤掉其了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乙也谈不上胜诉请问这观点对吗?如有不同见解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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