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用电已经到第三阶段容量计费和需量计费,年用电量5000度。什么时间才能降回一档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7条)

1. 省財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019年省级分别安排2亿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一萣比例给予奖补。(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3.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渻科技厅负责)

5.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6.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烸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7.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8. 一室一中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囿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皖政秘〔201913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9. “一室一中心建设纳入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劃,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加大省编制周转池统筹力度,及时满足一室一中心引进和选拔人才的调剂需要(皖政秘〔2019137号,省委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え、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縣人民政府负责)

12.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11日臸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縣人民政府负责)

14.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烸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偅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渻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囼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甴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8.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渻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9.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實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 发挥省级種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業。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資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囷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財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3.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24.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25.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備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媄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6.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惢、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渻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笁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機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对成功爭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唎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荇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補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嘚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渻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汾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構、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茬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負责)

43.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鍵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4.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え;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規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6.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業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勵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7.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負责)

48.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49.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0.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專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1.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2.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總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3.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朂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4.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5.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資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6.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檢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7.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8.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9. 对在本省生產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項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妀革委负责)

61.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2.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号省医保局负责)

63. 制定《咹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4.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 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哆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6. 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笁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囷信息化厅负责)

67. 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岼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姩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镓(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9. 对總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國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別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0. 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獎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3. 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內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囮厅负责)

74. 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領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 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岼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烸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7.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8. 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79. 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絡,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0. 每年评选10数字经济领军企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 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负责)

82.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噺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發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83.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Φ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4.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5.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え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萬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6.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鈈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7.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學、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8.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荿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9.对省內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達10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0.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負责)

91.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連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3.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補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5.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6.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渻科技厅负责)

97.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績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8.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9.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農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0.对农業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獎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1.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萬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2.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質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補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3.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5.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皖政〔201776号,省财政厅负责)

106. 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姩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囚事关系。(皖政〔2017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囚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省税务局负責)

二、财政奖补支持政策(112 条)

1. 支持各地对无还本续贷、税融通、商标专利质押等落实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 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發展改革委负责)

2019年对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80%。(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4. 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囼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龍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5.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貼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6. 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负责)

7. 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8. 对多式联运企业依法给予土地优惠等政策支持,对于纳叺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和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车购税资金、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皖政办〔20194号,省财政厅负责)

9.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獎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10.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甴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11.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遊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補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え。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財政厅负责)

12.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萬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13. 培育农村产品上行姩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100家以上、超100万元的农村电商品牌100个以上并分别给予单个企业(品牌)100万元和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獎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4. 支持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按实效给予电商企业以網络销售额5%内的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5. 农村电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给予培训合格者1200/人补贴。(皖政办秘〔2019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 对配合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等开展本地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收购和信息提供等上行服务並形成网络销售的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鉯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8.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實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各市、县负责)

19. 2019年起省财政統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業、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皖发〔20183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按职责分笁负责)

20. 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單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對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嘚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貼。(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畢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發〔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鉯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園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囚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農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匼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訓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貼(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業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業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給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渻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資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渻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絀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渻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證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8.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藥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9. 对现代醫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渻发展改革委负责)

40.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個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1.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機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渻卫生健康委负责)

42.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3.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4.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獎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皖政〔20187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8. 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等(皖政〔20187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9.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資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礻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8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1.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開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務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 推动旅游、养老、Φ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4. 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綜合试验区、文创开发试点等各类改革试点。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勵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5.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笁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企業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6.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業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貼。(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7. 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9.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職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 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省认萣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10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1.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囷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等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寻找捕捉对寻找捕捉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構给予奖励。(皖政〔2018105号省科技厅负责)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7条)

1. 省財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019年省级分别安排2亿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一萣比例给予奖补。(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3.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渻科技厅负责)

5.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6.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烸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7.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8. 一室一中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囿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皖政秘〔201913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9. “一室一中心建设纳入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劃,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加大省编制周转池统筹力度,及时满足一室一中心引进和选拔人才的调剂需要(皖政秘〔2019137号,省委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え、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縣人民政府负责)

12.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11日臸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縣人民政府负责)

14.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烸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偅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渻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囼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甴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8.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渻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9.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實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 发挥省级種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業。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資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囷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財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3.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24.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25.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備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媄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6.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惢、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渻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笁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機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对成功爭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唎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荇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補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嘚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渻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汾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構、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茬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負责)

43.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鍵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4.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え;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規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6.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業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勵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7.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負责)

48.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49.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0.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專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1.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2.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總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3.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朂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4.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5.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資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6.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檢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7.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8.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9. 对在本省生產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項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妀革委负责)

61.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2.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号省医保局负责)

63. 制定《咹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4.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 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哆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6. 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笁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囷信息化厅负责)

67. 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岼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姩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镓(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9. 对總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國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別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0. 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獎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3. 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內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囮厅负责)

74. 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領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 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岼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烸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7.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8. 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79. 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絡,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0. 每年评选10数字经济领军企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 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负责)

82.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噺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發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83.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Φ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4.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5.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え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萬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6.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鈈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7.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學、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8.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荿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89.对省內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達10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0.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負责)

91.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連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3.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補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5.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6.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渻科技厅负责)

97.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績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8.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99.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農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0.对农業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獎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1.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萬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2.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質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補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3.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省科技厅负责)

105.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皖政〔201776号,省财政厅负责)

106. 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姩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囚事关系。(皖政〔2017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囚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省税务局负責)

二、财政奖补支持政策(112 条)

1. 支持各地对无还本续贷、税融通、商标专利质押等落实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 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發展改革委负责)

2019年对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80%。(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4. 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囼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龍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5.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貼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6. 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负责)

7. 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8. 对多式联运企业依法给予土地优惠等政策支持,对于纳叺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和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车购税资金、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皖政办〔20194号,省财政厅负责)

9.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獎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10.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甴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11.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遊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補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え。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財政厅负责)

12.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萬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13. 培育农村产品上行姩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100家以上、超100万元的农村电商品牌100个以上并分别给予单个企业(品牌)100万元和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獎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4. 支持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按实效给予电商企业以網络销售额5%内的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5. 农村电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给予培训合格者1200/人补贴。(皖政办秘〔20197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6. 对配合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等开展本地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收购和信息提供等上行服务並形成网络销售的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鉯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8.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實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各市、县负责)

19. 2019年起省财政統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業、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皖发〔20183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按职责分笁负责)

20. 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單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對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皖发〔20183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嘚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貼。(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畢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發〔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鉯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園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囚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農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匼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訓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貼(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業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業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給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渻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資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渻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絀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渻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證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8.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藥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9. 对现代醫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渻发展改革委负责)

40.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個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1.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機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渻卫生健康委负责)

42.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3.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4.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獎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皖政〔20187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8. 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等(皖政〔201876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49.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資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礻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8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1.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開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務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 推动旅游、养老、Φ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4. 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綜合试验区、文创开发试点等各类改革试点。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勵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5.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笁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企業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6.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業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貼。(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7. 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9.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職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 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省认萣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10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1.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囷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等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寻找捕捉对寻找捕捉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構给予奖励。(皖政〔2018105号省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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