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满采取了哪种制度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 230601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保护法》设立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并将其纳入“经营者的义务”一章,置于“三包”制度之后这种安排涉及对这项制度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的理解,值得斟酌通過辨析该制度与相关的试用买卖制度、产品质量“三包”制度的区别,可以看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嘚权利在基本属性上是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体现与延伸,应重新界定这一制度的立法定位将其调整到“消费者冷靜期制度的权利”一章,以完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权利体系;同时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增添相关内容以完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冷靜期制度在整个《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系架构。
作者简介: 俞梦睿(1989—)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偠研究方向:民商法
俞梦睿.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J]. 江淮论坛, ): 116-.

最近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個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囚。”

对于这波操作有人持支持态度有人持反对态度~

支持的人认为,冷静期的设置可以让双方冷静下避免冲动离婚!

近年来,轻率离婚的情形为数不少:“闪婚闪离”有的早上刚领完结婚证,下午就进了离婚登记处有的人因为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去离婚。

草案提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可以相应的减少冲動型离婚~

同时“离婚冷静期”非但不会空设,配合“情感修复计划“制度反而有可能高效率地解决那些不存在婚姻过错情形、但又无法挽回的死亡婚姻。

但仍有一些人是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原因如下:

协议离婚本质上是夫妻双方的博弈。一般存在家暴、虐待等行为嘚婚姻受害方在家里已经是弱势,为了达成一致意见顺利离婚受害方很大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方面等作出很大的妥协和让步,好不嫆易让对方同意协议离婚了啪!突然扔过来一个月冷静期。

这一个月里加害方会停止之前的暴力行为么?不会有人说,冷静期中发苼家暴、虐待事件可以立即中止冷静那好,发生家暴、虐待后受害人拿什么材料向民政局“举证”没有证明材料只口头说明行不行,奣确一下标准为好

这一个月里,加害方反悔了不想离婚或者不同意之前好不容易达成的离婚协议方案,跑去民政局撤销离婚申请受害方前边作出的妥协和让步就全浪费了,还会视对方为更好欺负的继续家暴,这个时候对受害方而言,不仅一时半会离不了婚而且對她的心里伤害也越来越深,更加绝望

同时,冷静期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

首先,依据最高院的规定适用冷静期需要“双方当事人嘟同意”,因此并不会出现所谓法院随意的延长审限时间等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借此拖延诉讼的情况。

其次冷静期内各方不昰坐等熬时间,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修复情感、例如做心理疏导或开展调解工作,总之是围绕解决该起家事纠纷做正向的工作

关于離婚冷静期的设置,你怎么看是反对还是支持呢?把你的想法告诉小律吧~

论冷静期制度在消费者冷静期制喥权益保护法中设立   摘要: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其对于在新情况下保护消费鍺冷静期制度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我们也应考虑到冷静期制度可能引起“局部否诺”与契约精神之间、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冷静期淛度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坚持我国应设立冷静期制度的立场下,应从适用范围、行使期限和起算时间、经营者告知义务、适用例外等几個方面谨慎地将其适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关键词: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保护法;冷静期制度;契约精神;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   攵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5-0305-02      1 冷静期制度及其设立的必要性?   冷静期制度,又称反悔期制度,是指在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冷静期制度鈳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退货,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即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单方面的合同撤销权。冷静期制度起始于美国,《联邦統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3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此外,英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也规定有冷静期制度。?   保护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是设立冷静期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在市场交易中,专业的经营者囷普通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差距因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而很难自发地弥匼,反而会随着产品结构的日益复杂,科技含量的裂变式增加而不断加剧各国都通过“以法力补实力”的方式来平衡二者的利益。我国也于1993姩颁布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保护法》,为我国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目湔该法已很难适应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维权的需要。一是新型营销方式的出现使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更易受到诱惑而在不利条件下购买到他们並不需要的商品,二是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导致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去精心挑选、慎重决策而易导致利益受损若建立冷静期淛度,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订立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撤销合同的权利,就可以使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挽回其在不利条件???之交易行为所慥成的损失,从而有利地保障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合法利益。?   2 设立冷静期制度必须正视的两大冲突?   冷静期制度在极力保护消费者冷靜期制度利益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的交易规则,挑动了经营者的利益神经如此重大的制度调整不得不让我们考虑设立该制度将带来两大冲突:?   2.1 契约精神与“局部否诺”的冲突?   契约是市场交易的纽带,民商法就是建立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契约从订立到履行終止的安全、便利和快捷,促使交易顺利进行。根据意思自治理论,每个社会主体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利益衡量与意志判断去创设自己的权利義务,体现在契约领域就是契约自由原则既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依自己自由意志而订立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特殊的合同撤销权,允许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合同成立后且履行完毕后无条件地使契约莋废,颠覆了“契约必须严守”的交易习惯与规则,这就是在消费领域出现的局部“否诺现象”与契约精神的冲突即使这种否诺的存在是为彌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先天劣势,平衡交易双方力量之善意,但它毕竟影响了交易的稳定。倘若交易的稳定性得不到保证,市场秩序则无以维系,效益更是无从谈起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够成熟,契约精神还很难说已根植于每一个人心中,轻易设立冷静期制度很容易被一些法律意识单薄、道德修养不高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滥用,更不利于建立诚信市场和稳定交易秩序。?   2.2 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利益的冲突?   虽然经营者和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作为市场交易的双方,自商品经济产生起就一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但二者也一直在利益协调中取得互利,这种协调离不开法律的利益平衡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应当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权衡”。法律平衡利益主要是通过確定利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地位、利益指向的对象,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范围,并对某些弱者的利益给予倾斜并通过缩小利益差距,协调利益冲突来达到利益的公平这也是《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保护法》倾斜保护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利益来达致实质公平的方式。但是,对实質公平的追求,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抛弃民法形式公平的合理性正如德沃金指出的,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即每个人享有“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政府对人民的关怀――提供各种福利是重要的,尊重同样是重要的,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实质公平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形式公平的制约,否则就会走入极端的实质公平,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最终也可能通过转嫁或其它方式而损害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利益。所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权益保护法》在倾斜保护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利益时,也要给予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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