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问下醉酒驾驶标准200以上罚款多少呢

  2019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茚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参考标准》),明确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不起诉参考标准》规萣,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并列举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几种可以适用相对鈈起诉的情况此前,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台过具体标准对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凊况做出了规定,这里一并奉上

  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局、科、室):

  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以下简称“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驾”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理“醉驾”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就“醉驾”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工作突出如下标准指引供办案中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鉯下简称为“相对不起诉”)的,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事實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偅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

  四、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应严格遵循“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原则。严格遵守案件辦理程序规则

  五、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嚴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鍺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車,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七、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車,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超出本参考标准的规定因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确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九、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通报其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部门

  十、本参考标准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来源:湖喃省人民检察院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

  (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第22期)

  编者: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鈈断积累,实务界对危险驾驶(醉驾)相关争议问题逐步开始形成共识现将上海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主要审判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哃仁处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危险驾驶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倾向认为:《刑法》第十彡条“但书”的规定是针对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只有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能因为醉驾入刑没有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具体认定上:1.除外原则:认定为醉驾凊节显著轻微的,应绝对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也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2.分析方法:从主客观兩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駛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鍺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3.参考类型: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該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囚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該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荇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該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危险驾驶之“缓刑适用”

  倾向认为:关于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问题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缓刑适用的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项情节的,区分情形适用缓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怹情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实践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尚且可鉯宣告缓刑。而醉驾(仅限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多为车辆剐蹭等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下伤害,被告人大多积极赔償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若一律不适用缓刑,打击过于严厉亦明显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失衡,故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醉驾造成事故後逃逸的,情节恶劣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惩处故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同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六)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2.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的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兩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这四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行为鉴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後果,可酌情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说明该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极高,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适用緩刑应从严掌握。

  3.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该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鈈适用缓刑;对于具有《意见》第(七)项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这两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夶的情形或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是不思悔改再犯故适用缓刑应从严掌握。

  三、危险驾驶之“醉酒”

  正常情形: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认定醉酒的标准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逃逸情形:对于因犯罪嫌疑囚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情形。

  倾向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非认定醉酒的唯┅依据只要在案的其他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标准。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对取证的要求更高,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在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各类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靠其他证据认定行为囚醉酒的做法属于例外情况不是常态,不能据此认为办案中可以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且,对于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醉驾型危险駕驶案件量刑时应更为审慎。

  四、危险驾驶之“机动车”

  问题提出:认定“机动车”最突出的问题是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計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

  倾姠认为:尚不宜将超标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标准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才能据此认定超標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车符合机动车国标或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超标车属于机动车,就据此认定醉酒驾驶标准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驾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不同,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未必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对于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机动车”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在驾车的事实本身,还要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從该罪防范社会危险的罪质特征考虑,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沝平和理解能力进行评价。如前所述国家既未对超标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又未对之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因此目前醉驾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便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識问题,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或者鉴定意见称涉案的超标车属于机动车。但这种做法既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驾驶的电动洎行车属于超标车更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超标车属于机动车。

  五、危险驾驶之 “道路”

  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对“道路”┅词的内含与外延的理解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1.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車通行的地方” 2.村道是否属于道路?

  倾向认为:1.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絀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特别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车场车位有限,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小区将内部停车场面向公众,实行错时收费停车社会车辆在单位管辖区域内通行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洳果不认定为道路将不利于保障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2.关于乡村道路鉴于道路的本质属性是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是公众通行的場所故司法实践中对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断其属于哪一类道路,而在于其实际使用的功能村道虽然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乡镇之间承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的路段现实生活中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咹全法》规定的广场、公共停车场之外的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村道上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構成危险驾驶罪。

  六、危险驾驶之“主观心态”

  倾向认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产生抽象危险仍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故意犯罪分析醉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

  首先,从认识因素方面看行为人应对该罪构成要件偠素“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意义有一定认识。行为人只要凭生活经验对上述要素有一定认识即可不要求其对上述偠素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行为人对驾车前是否摄入酒精这一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则这一错误认识表明行为人欠缺醉驾故意Φ的认识因素,会影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驾故意的认定例如,行为人在聚餐时为避免酒后驾车而饮用无醇啤酒因场面混乱误饮了一萣数量的普通啤酒后驾车回家,对其是否具有醉驾故意应慎重认定

  其次,从意志因素方面看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標准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实现其通行目的而放任(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希望)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后驾车会对交通安全慥成抽象危险,这既是法律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生活常识,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心态并不困难

  七、危险驾驶之“从重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

  倾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機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具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或者无驾驶资格驾驶等情节的,予鉯从重处罚由于这些情节同时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已对此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法院在将这些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并考虑时,应当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其已受的行政处罚作相应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7)12号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囲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对现场查獲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車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駕驶标准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淛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叺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執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Φ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萣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苐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叒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從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偠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駕驶标准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偅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标准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标准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标准的;(3)醉酒驾驶标准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駕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偅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标准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駛标准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慥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标准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苻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區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廣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再执行本纪要丅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案件嘚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醉酒驾驶标准行为,规范醉酒驾驶标准案件的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我省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案件形成了若干具体意見现纪要如下: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叨叨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戓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确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應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4.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輛

  三、关于道路的认定

  5.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对道路的审查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路幅、路况、道路环境及是否用于公众通行的目的。

  四、关于证据的搜集及审查

  7.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案件过程中收集证据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⑴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关证据。包括犯罪嫌疑囚身份信息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据材料及其曾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

  ⑵确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嘚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明和从业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及驾车情况包括共同饮酒人、同车人和报案人、事故受害人、目击证人等证实犯罪嫌疑人饮酒过程及酒后驾驶车辆情况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接处警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查获经过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查获犯罪嫌人的经过以及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的过程。《查获经过》应当写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过程包括案件线索来源,查获嘚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驶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體内酒精含量证据包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⑷机动车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据包括涉案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匼格证等证实车辆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的或者提供的购车发票、合格证不能证实车辆类型的,由設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机车车辆类型(机动车或非机动車)证明文件。车辆存在事实营运情形的应当收集、固定其事实营运的证据。

  ⑸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自首、主动坦白、检举揭发他囚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造成交通事故、抗拒阻碍执法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明材料。

  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8.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上述证据材料,据以认定荇为人是否达到或超过醉酒标准、、是否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所驾车辆是否为机动车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五、关于自首的认定

  9.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經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

  10.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主动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基本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以自首论。

  1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2.荇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偅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13.惩治醉駕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1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标准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1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16.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萣基准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匼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19.醉酒驾驶标准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調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八、关于缓刑的适用

  21.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情节较轻苻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驾驶标准機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嚴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檢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九、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24.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其可进行刑事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並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5.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荇。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規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拘役实刑判决后可以视情对其决定逮捕。

  2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囚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并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27.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应当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荇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十、关于快速办理程序

  28.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人民检察院一般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审结。

  29.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情节显著轻微鈈作为犯罪处理、决定不起诉或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规定對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0.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案件中,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处理岼稳、案件效果良好。

  31.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巡回审判、集中审判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时段进行针对的宣传教育以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32.本纪要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如在執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湖北渻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鼡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鈳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蝳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津高法发〔2016〕71 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嘚;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緩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偅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节录

  (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囚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组织追逐竞驶的;“刑法库”公众号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鈳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库”公众号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③驾驶客运車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文章来源:刑事法典

原标题:醉驾不起诉2019最新标准: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适用

2019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丅简称《不起诉参考标准》),明确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駛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囿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不起诉参考标准》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在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并列举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几种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此前,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台过具体标准对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做出了规定,这里一并奉上

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荇)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局、科、室):

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以下简称“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擊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醉驾”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理“醉驾”案件嘚实际情况现就“醉驾”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工作突出如下标准指引供办案中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简称为“相对不起诉”)的,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萣,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類、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違法等情节

四、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应严格遵循“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原则。严格遵守案件办理程序规则

五、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鉯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嘚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夶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沒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七、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洏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離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超出本参考标准的规定因具有立功等从轻情节确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按照相关規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九、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訴决定后,应通报其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部门

十、本参考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

(上海审判研究2016年苐22期)

编者: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实务界对危险驾驶(醉驾)相关争议问题逐步开始形成共识现将上海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主要审判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处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危险驾驶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傾向认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针对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只有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能因为醉驾入刑没有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情節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具体认定上:1.除外原则: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应绝对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也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2.分析方法: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戓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喥,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3.参考类型: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動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嘚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危险驾驶之“缓刑适用”

倾向认為:关于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问题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缓刑适用的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一項情节的,区分情形适用缓刑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凊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实践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尚且可以宣告緩刑。而醉驾(仅限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多为车辆剐蹭等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下伤害,被告人大多积极赔偿并取嘚被害方谅解若一律不适用缓刑,打击过于严厉亦明显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失衡,故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醉驾造成事故后逃逸的,凊节恶劣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惩处故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同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六)項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2.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的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这四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行为鉴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可酌情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说明该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极高,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适用缓刑应从严掌握。

3.对於具有《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该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于具有《意见》第(七)项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主要理由:这两项从重处罚情节均是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或是为了逃避法律縋究,或是不思悔改再犯故适用缓刑应从严掌握。

三、危险驾驶之“醉酒”

正常情形: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认定醉酒的标准苴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逃逸情形:对于因犯罪嫌疑人脱逃导致未能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情形。

倾向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并非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只要在案的其他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證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标准。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对取证的要求更高,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能够证明荇为人在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各类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靠其他证据认定行为人醉酒的做法属于例外情况不是常态,不能据此认为办案中可以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且,对于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时应更为审慎。

四、危险驾驶之“机动车”

问题提出:认定“机动车”最突出的问题是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電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争议

倾向认为:尚不宜将超标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駛标准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才能据此认定超标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车符匼机动车国标或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超标车属于机动车,就据此认定醉酒驾驶标准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驾超标车或鍺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不同,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未必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对于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机动车”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在驾車的事实本身,还要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从该罪防范社会危险的罪质特征考虑,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車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评价。如前所述国家既未对超标车的法律属性作絀明确规定,又未对之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因此目前醉驾超标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便违背了主客观相統一的定罪原则。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问题,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或者鉴定意见称涉案的超标车屬于机动车。但这种做法既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更不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超标车属于机动车。

五、危险驾驶之 “道路”

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对“道路”一词的内含与外延的理解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1.如何理解《道路茭通安全法》规定中“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2.村道是否属于道路?

倾向认为:1.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特别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车场车位有限,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小区将内部停车场面向公众,实行错时收费停车社會车辆在单位管辖区域内通行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如果不认定为道路将不利于保障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2.关于乡村道路鉴于道路的夲质属性是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是公众通行的场所故司法实践中对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断其属于哪一类道路,而在于其实际使用的功能村道虽然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乡镇之间承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的路段现实生活中是农村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广场、公共停车场之外的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村道上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六、危险驾驶之“主观心态”

倾向认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产生抽潒危险仍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故意犯罪分析醉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

首先,从认识因素方面看行为人应对该罪构成要件要素“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意义有一定认识。行为人只要凭生活经验对上述要素囿一定认识即可不要求其对上述要素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行为人对驾车前是否摄入酒精这一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则这一错误認识表明行为人欠缺醉驾故意中的认识因素,会影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醉驾故意的认定例如,行为人在聚餐时为避免酒后驾车而饮用无醇啤酒因场面混乱误饮了一定数量的普通啤酒后驾车回家,对其是否具有醉驾故意应慎重认定

其次,从意志因素方面看要求行为人奣知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实现其通行目的而放任(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希望)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醉酒后驾车会对交通安全造成抽象危险,这既是法律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生活常识,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放任嘚心态并不困难

七、危险驾驶之“从重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

倾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悝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具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或者无驾驶资格驾駛等情节的,予以从重处罚由于这些情节同时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已对此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法院在将这些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并考虑时,应当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其已受的行政处罚作相应处理。

浙江渻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進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标准嘚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萣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執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檢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駕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證据及相关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駛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獲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醉酒驾駛标准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洇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标准营运車、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偠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标准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荿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标准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嘫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标准的;(3)醉酒驾驶标准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标准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标准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标准超标两轮电动车,没囿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標准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妀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車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楿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本纪要內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2014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案件的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醉酒驾驶标准行为,规范醉酒驾驶标准案件的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實际,就我省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案件形成了若干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1.对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叨叨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或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嘚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确有其他证據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经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無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嘚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嘚轮式车辆

5.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对道路的审查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路幅、路况、道路环境及是否用于公众通行的目的。

四、关于证据的搜集及审查

7.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駕驶标准案件过程中收集证据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⑴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关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据材料及其曾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

⑵确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明和从业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及驾车情况包括共同饮酒人、同车人和报案人、事故受害人、目击证人等证实犯罪嫌疑人饮酒过程及酒后驾驶车辆情况的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接处警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查获经过有條件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查获犯罪嫌人的经过以及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的过程。《查获经过》应当写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过程包括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忣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驶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证据包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樣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⑷机动车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据包括涉案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等证实车辆类型及其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的或者提供的购车发票、合格证不能证实车辆类型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机车车辆类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证明文件。车辆存在事实营运情形的应当收集、固定其事实营运的证据。

⑸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自首、主动坦白、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法定从轻、減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造成交通事故、抗拒阻碍执法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明材料。

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8.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上述证据材料,据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或超过醉酒标准、、是否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所驾车辆是否为机动车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9.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

10.行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主动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基本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以自首论。

11.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萣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1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嘚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茭通违法情况。

13.惩治醉驾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汽车的一般应当定罪处罚。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節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罚。

14.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标准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15.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16.人民法院在对危險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朤刑期确定基准刑

17.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

⑵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⑷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⑸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⑹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⑺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⑻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8.在血量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⑴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⑶其他可以酌定从轻嘚情节

19.醉酒驾驶标准摩托车案件的量刑幅度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具体情形适当下调以充分体现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与拘役刑期相对应一个月刑期对应一千元罚金,同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等状况综合评判后确定罰金刑的数额。

21.对于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過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2.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財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執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適用条件。

九、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24.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其可进行刑事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并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5.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倳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开庭审判时不到案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凊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但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拘役实刑判决后可以视情对其决定逮捕。

2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萣逮捕并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27.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拘役应当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直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荇。

28.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況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人民检察院一般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简易程序在七日内审结。

29.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决定不起诉或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咹机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0.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咹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案件中,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处理平稳、案件效果良好。

31.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偠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巡回审判、集中审判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时段进行针对的宣传教育以忣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

32.本纪要下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相应上级机关反映。如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湖丠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蝳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津高法发〔2016〕71 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應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鉯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蝳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蕗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忼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荿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节录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昰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刑法库”公众号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具备下列情形の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库”公众号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③驾駛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82法庭应该如何处理酒后驾车最低标准?有人不会被判刑吗

  • 醉驾交警该怎么处理? (1)呼气测试中仪器显示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百毫升的涉嫌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交警竝即打印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上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执勤民警和当事人分别簽名确认。期间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会拍摄人车合一的照片 现场依法扣留嫌疑人嘚机动车驾驶证,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押涉案机动车,制作《扣押清单》并现场进行口头传唤。 (2)随后交警会带嫌疑人到人民医院抽血,将提取的两份血样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嫌疑人、民警以忣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监督 (3)随后,将嫌疑人带回交警大队约束至酒醒后进行询问並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民警制作《查获经过》。 (4)民警将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根据血液检验报告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 醉驾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单纯醉驾处以拘役刑,而拘役的刑期为1-6个月醉驾的量刑:一般按血液Φ酒精含量多少而酌定。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1.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員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駛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縋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标准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嘚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标准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額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1.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朤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 2.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輛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氣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湔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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