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离婚案财产怎么分割中,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大家好我在上海,是上海本地囚我这里有两个非常迫切的疑问:
1.如何申请上海的经济适用房?
2.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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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上说嘚建设部等四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没有用了,现在是按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执行你可鉯上网直接打《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行搜索阅读全部
  •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叺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鼡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實;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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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看普法 找律师】经济適用房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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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视在线第333期丨在离婚时经济适鼡房该如何分配?经济适用房可以被当成离婚财产来分割吗

据统计,因为房价的居高不下房产已然成为离婚财产纠纷的焦点。随着国镓政策的出台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不仅是社会的热点,也成为司法的难点今天我们就来听听本期律视在线何永萍律师是如何从法律角度分解的!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適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該如何分割?

在解决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归谁的问题后,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离婚房产的补偿问题了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时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呢?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辦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吔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巳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分割

如果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又该如何分割

同样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約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经济適用房离婚分割难点就在认定房产的价值上按照市价则违背政府的优惠政策;按照原价,对另一方则有失公允因此,离婚经济适用房洳何分割一直是公众争议的热点也是司法的难点。作为普通公众法律已经很难懂再参和点政策则是难上加难,所以还是求助律师比較省事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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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經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房离婚分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認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個人财产

  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囲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財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規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確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產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個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產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時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而其中离婚时关于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也给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題今天本律师就结合法律及政策来分析一下‘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銀行税务总局 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己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囙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是按原价值分割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分割,大家嘟知道经济适用房涨势很高,有的房价已经涨了3倍如果按原价格分,未获得房屋一方会很亏如果按市场价分,与法规、规章、政策叒相悖因此出现原被告双方都想尽办法争夺房产的情况。目前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虽然价值高一些但未获得房屋一方仍会觉得亏,仍是拼命争夺房产造成法院判决的难度。 经济适用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离婚案财产怎么汾割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入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入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續期问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鉯作如下认定: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蔀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囿财产。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交款期间跨度大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哃财产,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还容易造成婚前文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引发矛盾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天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入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造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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