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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题为《张春满与詹俊鑫、詹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做出裁判,编号(2016)粤5122民初343号数据来源是官方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标题: 张春满与詹俊鑫、詹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名称: 张春满与詹俊鑫、詹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訟记录段原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满诉被告詹俊鑫、詹建安、饶平县建饶镇车岭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满于2016年7月13日以双方当倳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张春满,男汉族,住饶平县新丰镇公民身份号码×××1235。

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俊鑫男,汉族住饶平县新丰镇,公民身份号码×××1214

被告:詹建安,男汉族,住饶平县新丰镇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传殷,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志航,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饒平县建饶镇车岭电站,住所地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满诉被告詹俊鑫、詹建安、饶平县建饶镇车岭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满于2016年7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春满负担

  •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张春满,詹俊鑫,詹建安,饶平县建饶镇车岭电站
  •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
    • 法条名称:第一百四十五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四十五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 法条名称:第一百五十四条
    • 法条内容:第一百五十四条 系统尚未收录或引用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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