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小汽车我从来也不开
囿一天我心血来潮把它租出去。
突然租车公司的人打电话告诉我:
——《我有一只小毛驴》之租车保险事故版
2015年11月17日,方某驾驶小车在金溪县琉璃乡桂家村路段行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至左侧车道,与一辆对向直行由饶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饶某受伤及兩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然而方某开的车是他租用的。
经查方某驾驶的小車所有人为A,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另查明事故发生前,A将涉案小车交予汽车租赁服务部2015年7月31日,B与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B向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涉案小车,租车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日B在租赁車辆后,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在继续使用车辆期间,B因对C负有债务出借车辆给C使用,C在占有车辆期间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
太长不想看?看下面一句话总结:
简单来说就是A把车租给租车公司,B租了这辆车B又欠了C的债,所以B把车给C使用然后,C开车出事儿了
问题来了:在车子不是在车主A手上出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赔吗
对于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两方持有兩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该赔。
理由: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该车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A将车辆用于租赁营利改变了车辆用途,属于营运性质而且这种租赁营运行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而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三者险”范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还是要赔
理由:车辆出租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进行汽车租賃的车辆并非经营性车辆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陈某及其他当事人存在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利性的道路运输行为,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陈某的出租行为导致车辆使用性质变为“营运”的理由拒赔“商业三者险”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该案涉及租赁私家车發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用于租赁营利属于营运性质,并且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营运车辆通常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
而苴,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为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车辆故涉案车辆不能认定为营运用途。且B某和C某驾驶车辆系為了日常生活出行所用并未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该种行为并不会显著增加该车的使用风险,保险公司“显著增加车辆使用风险”的主张缺乏依据故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并不成立,其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償
【文章转载自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