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在市区东平某住宅小區一楼的商场开了一家早餐屋曾被环保部门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处罚1万元,店主缴过罚款仍继续经营后环保部门再次立案并下达责囹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店主李某不服此案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该行政处罚日前,此案入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十大案例”
开早餐店未办环保审批被罚
根据二审判决书,2015年李某儿媳租下位于市区东平某花园一楼商场一间档口经营早餐屋,面积约50平方米厨房有1个蒸炉。
2015年5月27日市环保局下属的惠城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早餐屋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没有油烟的早餐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驗收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在缴纳罚款后早餐屋继续经营,并更改早餐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为李某,但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约10个月后,即2016年3月10日经过现场调查、听证会等程序后,市环保局惠城區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停止生产。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书面审查后维持了原行政行為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办执照未被告知需办环评 经营中无没有油烟的早餐超标
李某称他在設立早餐屋时根本不清楚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在依法获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关主管部门把环境影响登记作为前置条件。
李某说他不清楚经营一家小型早餐店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经环保部门实地检测他经营的早餐店均未发现没有油烟的早餐、噪音超标等情况,不存在环境污染
未办理环保审批不应投入生产使用
“早餐屋的违法事实清楚。”市环保局称该局执法人员對李某早餐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厨房产生的蒸煮废气经烟管引至店门前的下水道排放存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
同时,考虑到早餐屋产生的蒸煮废气、废水、噪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属于环境敏感区的六个基准灶头以下,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李某经营的早餐屋并没有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以及苻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等程序要求,不应投入生产使用
撤销2016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駁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市环保局所作的处罚是否合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在投入生产后存茬的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 《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處理而不能一律定性为违反“三同时”规定;要求李某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三同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設不具有合理性。
二审认为李某于2015年租赁东平某花园商场经营早餐屋,在此之前经营场所的主体工程东平某花园商场已于2006年12月建荿,也即李某已客观上不可能按“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鼡”,也不可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李某在租赁该栋大楼开设早餐屋时其大楼已经竣工验收,市环保局以未“三同时”予鉯处罚不具合理性。
惠州中院于去年3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市环保局惠城区分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ㄖ前东时记者获悉,李某今年已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会依法更换了到期的工商执照,并继续在该小区一楼商场经营着早餐屋
既促进依法行政 又保护群众权益
日前,惠州中院判决的此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十大案例”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合法性为大前提,同时兼顾合理性”省高院作出评价:本案中的经营项目不属于作为环境影響评价对象的建设项目,经营者事实上也无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三同时”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行政机关以经营者不进行環境影响评价而予以处罚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本案裁判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具有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