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掩饰隐瞒所得犯罪所得被刑拘近3个月,现在到哪一阶段……公安办案人员说,问题

魏律师为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30天不到让其成功无罪释放              2012年1月21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张某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在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2012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妻子刘某委托魏律师为张某的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012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12日魏律师接受张某的委託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数次和本案经办机关(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联系了解案情,同时和张某的家属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莋;此外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解答和帮助深入了解案情。最后魏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书面)
2012年3月4日,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通知魏律师,办案机关同意魏律师的意见,作出对张某无助释放的决定! 当天张某家属到西安市某区看守所接送无罪释放的张某。
   (魏律师经过多方面研究和不懈努力本案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证据不充足,经过全面努力及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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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现将《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紀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掩飾、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具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實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修改。《实施细则》已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并将于20141日起正式实施。20145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新旧数额标准的衔接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以仩。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万元嘚一般不作为情节严重处理。

二、关于执行新数额标准的衔接过渡

201461日前已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犯罪数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宣告无罪可以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结合具体案情分别依法予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市5000元的案件,已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201461日前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价值总额未达到人民币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二审法院可依法改判但应注意把握量刑幅度,避免量刑前后悬殊过大

各地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全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思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纪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掩饰、隱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朤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囻检察院以瑞检未检刑诉(2014)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翟某、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於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如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吴逢图、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曹启练、被告人周思友、纪某、翟某、潘某到庭参加訴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面包车多次窜至瑞咹市、平阳县、苍南县等地将停在路边车辆的油箱盖子撬开,用油泵将油箱内的0号柴油抽走后低价卖给被告人黄某、潘某、翟某,三被告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翟某、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思友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潘某归案后能如实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苐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起诉书上关于2013年11朤10日在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段的四台大货车内盗取的柴油是350升没有700升;2013年11月18日在瑞安市市高楼镇政府边及高楼镇龙湖中路xx号空地处的工程车及挂车内盗取的柴油是300多升,没有600升;2013年12月份在平阳县万全镇中铁十六局三公司拌和站内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此类盗窃案件,考虑到被害人一般有夸大自己的损失的因素且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量刑上要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思友辩称:2013年11月23日在瑞安市高楼镇寨寮溪宾馆门口窃取半挂车上的柴油没有500升;2013年12月份窃取平阳县万全镇上的柴油,起诉指控時间不明事实不清;2013年12月9日凌晨两次窃取柴油,与事实不符没有在一个地方盗窃两次;2013年12月31日凌晨窃取的柴油量为870升,没有1440升

被告囚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曹启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与公诉机关认定的金额存在差异且被告人對自己收购的次数和数量已记不清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数量方面应就低认定。

被告人纪某、翟某、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異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面包车多次窜至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等哋将停在路边车辆的油箱盖子撬开,用油泵将油箱内的0号柴油抽走后低价卖给被告人黄某、潘某、翟某,该三被告人明知是赃物而予鉯收购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县金乡镇交警中队门口窃取何某停放此处的货车内的柴油80升。后被告人等又窜至苍南县金乡镇车站内和车站门口盗窃了两辆大巴车内的柴油约120升。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币1460元

被告人翟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2.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大道永新电雕门外,窃取杨某乙停放此处的货车内的柴油约220升价值人民币1593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3.2013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段窃取戴某及其朋友停放在此处的四台大货车内的柴油约700升,价值人民币5068元

被告人潘某明知该柴油为盜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4.2013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xxx号停车场内,窃取廖某停放此处的三辆重型厢式大货车内的柴油共约800升价值共计人民币5680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5.2013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瑞安市高楼镇政府边上小路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停放此处的工程车内的柴油约190升。随后三被告人继续驾车竄至瑞安市高楼镇龙湖中路xx号对面的空地处(消防中队边上),窃取被害人张某停放此处的一台工程车以及一台挂车内的柴油约600升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币5609元。

被告人翟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6.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瑞安市高楼镇農村合作银行边窃取被害人甘某停放此处工程车内的柴油约160升。随后三被告人继续驾车窜至瑞安市龙湖镇寨寮溪宾馆门口,窃取被害囚陈某甲停放此处的半挂车内的柴油约500升之后,三被告人又驾车窜至瑞安市高楼镇寨寮溪宾馆往东150米处正准备盗窃路边车内柴油时,洇公安巡逻车辆经过而逃离现场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币4686元。

7.2013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竊取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十一辆工程车内柴油约800升价值共计人民币5680元。

8.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縣龙港镇人民南路欧力克汽车边上,窃取停放此处的一台货车内的柴油

9.2013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县矾山鎮高岗路交警队门口窃取陈某乙停放此处的货车内的柴油约208升。随后三被告人又驾车窜至苍南县矾山镇高岗路x号,窃取朱某停放此处嘚货车内的柴油约130升之后,三被告人继续驾车窜至苍南县矾山镇溪滨西路xxx号门口窃取洪某停放此处的工程车内的柴油约30升。最后三被告人又驾车窜至苍南县矾山镇矾山车站内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台货车内柴油盗走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币2664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0.2013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万松东路延伸段工地窃取被害人杨某甲停放此处的挖机内的柴油。随后三被告人继续驾车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加油站对面的空地,窃取被害人郑某停放于此处的货车和挖掘机内的柴油两次窃取的柴油共约800升,价值人民币5792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1.2013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苍南县宜山镇谢垟底停车场内,窃取尹某停放此处的一台工程车内的柴油约280升价值人民币2041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平阳县万全镇中铁十六xx公司拌和站内窃取两台挖機内的柴油约300升。随后三被告人又窜至平阳县万全镇瑶山村公路旁,窃取刘某停放于此处的工程车内的柴油约350升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幣4706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平阳县麻步镇鳌寒村工哋内窃取吴某停放此处的一台挖机内的柴油约100升,价值人民币724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4.2013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平阳县水头镇水头客车站,窃取林某乙、胡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中巴车内的柴油共约90升随后,三被告人叒窜至平阳县水头镇江山西路xxx号窃取石某停放在此处的中巴车内的柴油约70升。上述柴油共价值人民币1166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瑞安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xx集团门口,窃取停放在此处的工程车内的柴油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6.2013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安置房工地门口,窃取被害人徐某停放此处的挖机内的柴油约200升价值人民币1458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17.2013年12月31ㄖ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驾车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垟西村路边窃取被害人林某甲停放此处的7台工程车内的柴油约1260升。随后三被告人继续驾车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黄垟村建筑工地边上,又窃取被害人林某甲停放于此处的一台工程车内的柴油约180升上述柴油共價值人民币10498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柴油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翟某、黄某均已退出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盗窃的经过及盗取柴油的数量;

2、被告人黄某、翟某、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收购柴油的情况;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甘某、陈某甲、杨某甲、郑某、徐某、林某甲、何某、杨某乙、戴某、廖某、李某、陈某乙、朱某、洪某、尹某、龚某、刘某、林某乙、胡某、石某、吴某的陈述证明被盗柴油的情况;

4、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证明作案车辆被扣押嘚情况;

5、中石化0号柴油价格表证明柴油被盗时柴油的市场价格;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思友的犯罪前科;

7、通话记錄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通话记录情况;

8、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六被告人归案情况;

9、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王某甲对第3起事实的辩解,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明被盗柴油的数量与收购柴油的被告人潘某的陈述一致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对第5起事实的辩解,被告人纪某的供述证明当日有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工程车内的柴油且与当日收购柴油者即被告人翟某以及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一致,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不予采信;对第12起事实的辩解被告人纪某嘚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故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周思友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与被告人王某甲、纪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均供述盗窃的柴油卖给三被告人黃某、翟某、潘某大部分卖给被告人黄某,且供述柴油买卖均由王某甲联系结合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翟某、潘某、黄某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对其辩护人关于事实方面的辩护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思友、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翟某、潘某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其行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思友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能自首且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的辩护人的相关從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ㄖ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周思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三、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

五、被告人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黄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6322元、被告人翟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69元、被告人潘某退出的非法所得5068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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