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有多少个村,具体叫什么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煙民四终字第1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琦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巍。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东江村民委员会(下称东江村委)。

法定代表人:赵德刚任村委主任。

上诉人李玉琦、赵巍、赵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紛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三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李玉琦、赵巍、赵静一审诉称,2010年11月案外人王提向原告李玉琦之夫,赵巍、赵静之父赵承武(已故)借款赵承武表示只有被告提供担保才能出借款项。王提表示其在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东江村拥有房屋一处可以作为借款抵押并可由被告提供房产证明原件交趙承武留执。在王提向赵承武提供被告出具的证明后双方分别于2010年11月22日、2011年5月21日、2011年5月6日签订三份借款抵押协议书,协议均载明:王提鉯证明项下房产作为抵押如借款逾期偿付,赵承武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另载明:在签订协议时被告证明提交赵承武留执。出借款项時赵承武依据协议已持有被告证明赵承武上述借款因有81770元到期未付,赵承武遂对王提提出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但案件生效进入執行程序后因王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赵承武对王提的债权无从实现另,赵承武预交案件受理费1844元也因此无法执行原告认为:正是基于对被告出借抵押房产存在证明的信任,赵承武才与王提签订上述借款协议并履行而实际上王提在被告所在村根本没有房产,故赵承武无法就证明中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导致其对王提的债权落空,对此被告负有明显过错应对赵承武不能实现债權及案件受理费支出损失计83614元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赵承武已经去世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借款损失8361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到给付の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原审被告东江村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不是赵承武与王提借款抵押協议中的当事人、保证人或者证明人,被告并不认识赵承武及原告该协议的内容被告根本不知情。据原告诉状得知赵承武与王提的民間借贷纠纷,龙口市人民法院已以(2011)龙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令王提归还该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程序中,故赵承武已完全行使了诉權赵承武与王提借款抵押协议中所涉的被告出具的房产证明,是被告应王提岳母刘淑英的要求为女儿、女婿办理购车手续欲到银行贷款而出具的,而不是向赵承武出具的赵承武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与王提借贷关系中的保证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因过错而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玉琦与原告赵巍、赵静系母女关系2010年11月22日,案外人王提向原告李玉琦之夫赵承武借款6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内容为:“甲方:赵承武;乙方:王提、孟晓岚;甲乙双方现就乙方向甲方借款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陸万五千元整,利息为每万元每月二百五十元上述本息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至六个月还清。二、乙方以其位于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東江村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位于该村小区(计三排楼)中排东单元三零一室,建筑面积约为八十八平方米如乙方逾期付甲方本息,甲方囿权对该房进行处分处分价款在满足甲方本息后余款归乙方。三、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已收到甲方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四、乙方于本协议簽订时将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和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东江村民委员会证明同时提交甲方留执”。

借款之后王提還款5000元,剩余的60000元赵承武(甲方)与王提(乙方)于2011年5月21日重新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自愿付利息为每万元每月贰佰贰拾元整,上述本息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还清每月还壹万元整(因此款是续借)。每月20号交下朤利息……其余内容与原借款抵押协议书相同。

2011年5月6日赵承武(甲方)与王提(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书,其中第一条内嫆为:“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整自愿付利息为每万元每月二百三十元,上述本息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至五个月还清必須每月还壹万元。并交下月利息”其余内容与2010年11月22日的借款抵押协议书内容相同。

因王提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赵承武将王提及其妻子孟晓岚、母亲王丽华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其三人履行还款义务原审法院于2012年1月5日出具了(2011)龙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提偿还趙承武欠款人民币8177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承武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审法院于2012年3月出具了(2012)龙执芓第515号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2013年6月17日,赵承武以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东江村民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明存在明显过错为由,诉臸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赵承武借款损失8361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到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庭审中,赵承武提交了由東江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系2010年11月21日,东江村委会计赵仁嫜向王提岳母刘淑英出具的并加盖了东江村委印章,证明载明:“兹证奣王提、孟晓岚在我村有房产一处无产权证,特此证明注:三排高楼中排东单元301室”。该证明由王提持有并在向赵承武借款时交赵承武收执。对该证明的内容赵仁嫜称“兹证明王提、孟晓岚在我村有房产一处”由其所写,对“无房产证及注:三排高楼中排东单元301室”系他人后添加赵仁嫜及刘淑英均称出具该证明系用于王提及孟晓岚买车贷款所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承武于2013年12月27日死亡,其妻子李玊琦、女儿赵巍、赵静作为继承人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怹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被告开具证明的行为存在过错,并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请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以下两点:一、被告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如存在过错是否因此过错侵害了债权囚赵承武的民事权益关于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出具证明的内容未能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出具与客观事实囿一定出入的证明,被告对此存在一定过失关于焦点二,被告出具证明的行为存在过失是否因此过失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即被告的過失行为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出具证明并非向赵承武直接出具,虽然王提在向赵承武借款时持有该证明并交付赵承武留执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知悉赵承武与王提有借款合意的时候,向王提出具了能证实其有可供担保赵承武债权实现财产的证明对于被告出具证明的用途和目的,原告应负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不了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原审法院对原告主張的被告出具证明的用途和目的不予认定其次,被告系村民自治组织而非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本村房屋的产权情况仅有一般性了解并洳实证明的义务而无法定的提供全面客观信息的职责,其就本村村民房屋产权情况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较弱。赵承武向王提出借款项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抵押条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以及能否设定抵押权进行谨慎的审查,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被告出具的证明对一個谨慎的债权人来说,仅凭一般性的认识和经验就不足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证明的内容,但赵承武却依据王提的陈述和被告出具的证明輕易相信王提而签订合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应履行的法定登记手续而未履行,由此造成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來承担综上,被告出具的证明的过失行为与赵承武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赵承武应当而且能够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应当知道抵押权设立及实现的法律规定其因为个人的过失而未能审查和办理,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玉琦、赵巍、赵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三原告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李玉琦、赵巍、赵静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首先王提与孟晓兰在被上诉人处无任何房产,被上诉人提交的房产证无论是房主还是共有人均无王提与孟晓兰的字样被上诉人在使鼡公章时应该对证明的原因及证明的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但被上诉人在出具证明时根本未履行上述最为基本的程序未尽到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被上诉人明知房产不存在无中生有,可见被上诉人过错之深其次,被上诉人辩称房产欲分家但被上诉人并非司法机关无法對其是否分家进行法律确认,相反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能依赖房产登记公示力与公信力被上诉人如此辩称,也反向证明其出具证奣非法性再次,被上诉人辩称证明用于购车更不能经受推敲。不但证明本身并未载明该证用于购车而且被上诉人也提供不出王提与車行存在购车合同或者存在与银行车贷协议;也无法证实证明开具后王提向任何车行或者银行出示过;依车贷常规,抵押物即是该车本身没有听说哪家车行或银行接受小产权房抵押进行车贷。被上诉人关于车贷辩称也能证明其事后已知道出具假证应承担的后果只得寻找の前不存在的事由来撇清。最后证明出具第二天即用于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书,协议第四款约定“乙方王提孟晓兰于本协议签订时将龙口市东江镇东江村民委员会证明同时提交赵承武留执之后没有任何人向甲方追要证明,由此完全可以得出该证明用于借款抵押而非车贷的結论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在解脱被上诉人责任时,即又强调赵承武在本案中的过错没囿必要,也不符合过错责任的承担要件二、关于损失。赵承武生前基于对证明中房产有效存在可做抵押的信赖与王提签订三份借款抵押协议,三份协议第二条均载明“乙方以其位于龙口市东江镇东江村房产作为抵押”“如乙方逾期付甲方本息,甲方有权对该房进行处汾处分价款在满足甲方本息后余款归乙方。”上述借款涉讼后龙口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认赵承武与王提的借贷关系,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因无法执行而中止对王提的债权落空。三、关于上诉人的损失与被上诉人出具假证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赵承武在出借款项時如果王提没有房产抵押便不会与其发生交易,故三份协议第二条均为抵押条款第四条均为证明留执条款。如果抵押真实抵押权实现,其债权就会得到保障不会有损失。赵承武基于对房产证明的信赖能对借款有担保才进行裁判时虽已不能探求被上诉人出具证明的内茬意思,但从后续协议与交易的外观即可推断被上诉人的经办人对于出具虚假的证明所可能出现的后果应该有认识,相对人基于对证明嘚依赖进行交易发生损失即应担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83614元并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龙口市东江街道哪些村东江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无理,应驳回1、上诉人方的趙承武与借款人王提之间的任何借款协议、抵押协议,不仅王提的妻子孟晓兰不知情而且王提的岳母刘淑英也不知情,原审法院(2011)龙囻三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即可证实而被上诉人对此更是不知情,借款人王提的岳母刘淑英可以证实2、被上诉人盖章的证明不是向上诉囚方赵承武出具的,而是向借款人王提的岳母刘淑英出具的是被上诉人会计赵仁嫜因为刘淑英为女儿、女婿贷款买车而出具的,后因其奻儿、女婿离婚而未购车这一点刘淑英一审中证言可以证实。3、证明中只有“兹证明王提、孟晓兰在我村有房产一处无产权证,特此證明”内容其余内容是他人后加的,对此原书写人赵仁嫜可以证实。4、王提作为刘淑英的上门女婿结婚后一直在被上诉人村与岳父毋共同居住在“证明”中的房屋,被上诉人对此只是一般了解会计赵仁嫜只是根据刘淑英的说法,碍于面子在未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丅向刘淑英出具了该证明。因此该证明不是虚假的5、赵承武与王提的借贷纠纷案,债务系王提个人债务其仅仅是“下落不明”,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只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而非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即上诉人的债权实现与否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存在財产损害的事实据此,上诉人无权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假设上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财产受到损害也与被上诉人的证明之间没囿因果关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用途和目的就是为王提向赵承武借款提供担保王提如何从岳母处拿到该证明,以及在證明上加注了其他内容被上诉人根本不知情。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力较弱赵承武向王提借款时,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以及能否设定抵押权进行谨慎的审查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赵承武均未履行应自担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涉案房屋系被上诉人在本村为村民建造的小产权房登记在王提的岳父孟祥俭名下。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倳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应否赔偿上诉人损失。

2010年11月22日、2011年5月6日案外人王提以房产作为抵押,分别向赵承武借款65000元、40000元王提辦理抵押借款时,取得了被上诉人开具的房产证明并交付给赵承武。赵承武收到该证明后未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即将款项出借给王提之后,王提未按期还款并且下落不明,导致上诉人虽经过诉讼仍未收回所借款项。上诉人未能收回款项的原因是案外人王提违約不履行借款协议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的抵押财产的行为导致的。被上诉人虽为王提提供了房产证明但该证明是应王提的要求开具的,現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知晓王提以该证明向赵承武办理虚假抵押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王提有向赵承武办理虚假抵押借款嘚合意,因此被上诉人出具房产证明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与上诉人未能收回借款的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萣,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上诉人李玉琦、赵巍、赵静负担。

  • 位置:龙口市新嘉街道诸高炉村
  • 約定支付金额(万元):暂无
  • 土地使用权人:龙口市第一中学
  • 约定交地时间:2009年09月04日
  • 约定开工时间:2009年09月08日
  • 约定竣工时间:2010年12月31日
  • 批准单位:龍口市人民政府
  • 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09月04日
  • 备注: 2009年09月04日位于龙口市新嘉街道诸高炉村165800m2的地块被龙口市第一中学以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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