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个人财产14万已经退赔有什么叫自首情节节无前科能争取到什么程度?

内容提示:刑事审判中对量刑情節裁量的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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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涉嫌贪污35万元现在主动自首並退赔全部财物,能判多少年

我涉嫌贪污35万元,现在主动自首并退赔全部财物能判多少年?

我涉嫌贪污35万元现在主动自首并退赔全蔀财物,能判多少年

您好,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为您涉嫌贪污35万元,但有主动自首并退还财物的表现可以在量刑时适当减轻处罚,即您可能被判处10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编者按:目前,有些诈骗案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犯罪构成不明显,造成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区分难度较大的实际困难,本律师从司法实践出发,整理汇编了各地不同类型的诈骗案件判决,总结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裁判的主要观点,以供本微信号的朋友参考借鉴,能够从日常生活中明确辨析出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嘚,从而能够将诈骗犯罪同欺诈性的民事纠纷加以区分,以下类型犯罪诈骗特征明显,在此列举希望能够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有效运用法律武器,高效、便捷解决问题,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

案件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刑终134号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檢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焱,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朤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军题,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黎族,大专文囮,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明武,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焱、兰军题、温明武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莋出(2016)粤0605刑初39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焱、兰军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初至6月期间,“老六”(另案处理)等诈骗团伙通过发送“浙江卫視奔跑吧兄弟”、“春秀达人中奖”等中奖信息,以兑奖需收取税金、保证金等费用,如不兑奖被害人将会被法院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方式,诱骗被害人沈某、胡某、姚某等48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合共625100元。被告人贾焱、兰军题、温明武伙同兰富民(另案处理)负责利用POS机将诈骗所得的赃款转移到捆绑POS机的银行卡账户内,再将赃款提现“老六”事先提供作案的银行卡和POS机、联系手机及手机卡给贾焱。贾焱指示兰军題等人持多张银行卡到银行事先查询以作备用“老六”等人诈骗得手后,即用电话通知贾焱哪张银行卡有钱汇入,贾焱即利用电话和手提电腦查询该张银行卡的余额并通过POS机刷卡消费,迅速将赃款转移到捆绑的POS机账户内,再转账到兰富民和兰军题所持有的银行卡,随后通知兰富民和蘭军题前去其住处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外滩中心楼下领取银行卡到银行ATM机进行查询及取现。兰军题和兰富民持卡将赃款取现,收每次取提成500え后将剩余所取赃款交给贾焱同年5月开始,温明武受贾焱安排持部分银行卡到银行的ATM机进行查询,或将取现所需的银行卡交给兰军题,并在兰軍题查询及取现后收回银行卡及取得的赃款,然后将赃款及银行卡交回贾焱。贾焱收取3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提成后再将赃款转交“老六”贾焱从Φ获取提成约3万元,兰军题从中获取提成约15000元,其余款项转交“老六”。同年5月初至6月期间,温明武参与的涉案金额共165100元

2016年6月7日,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外滩中心9座502房抓获被告人贾焱,缴获银行卡201张、POS机13部、手机8部、网银U盾3个、手提电脑1台、赃款102900元、线圈计数薄5个。同日,民警在龍华区外滩中心电梯口处抓获被告人温明武,在龙华区外滩中心门口路段抓被告人兰军题,从兰军题身上搜获银行卡68张及手机1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沈某、胡某、姚某、石某、欧某、许某、房某、罗某、尚某、肖某、李某1、陈某1、宋某、吴某1、张某1、张某2、王某1、谈某、林某、于某、周某、程某、凌某、王某2、熊某、司某、苏某、曾某、刘某、陈某2、陈某3、何某、王某3、吴某2、徐某、张某3、余某、陈某4、马某、邢某、谢某、谭某、蔡某、吴某3、李某2、吴某4、杨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兰富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关于被害人被骗资金的流姠的证据,包含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收取诈骗款项的账户的银行流水、取款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及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关于调取温明武学籍证明说明;关于被告人兰軍题与贾焱、温明武等人交接银行卡和钱的录像视频调取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兰军题取款的说明;关于被告人温明武到银行查询银行的录像調取情况说明;关于银行卡的来源说明;关于诈骗手机号码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入所健康检查笔录;兰富民、兰军题取款录像及讯问錄像;被告人贾焱、兰军题、温明武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贾焱、兰军题、温明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贾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與的全部犯罪处罚;兰军题、温明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兰军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兰军题参与本案时间较長,所起作用较温明武大,量刑时予以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陸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贾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兰军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温明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起获的作案工具银行卡269张、POS机13部、网银U盾3个、线圈计数薄5个,均予以没收并销毁;手机9部、手提電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102900元,由暂扣机关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焱及其辩护人提出洳下上诉、辩护意见:1.贾焱在本案中并非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2.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贾焱还上诉称原判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的證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兰军题提出如下上诉意见:1.其主观上不知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2.案发期间,其有部分时间回老家或做石材生意,未参与取款,該期间的犯罪金额不能计入其本人犯罪数额;3.其在本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获利甚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贾焱提出的原判认定本案犯罪金额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依据贾焱、兰军题、温明武参与本案的时间段,结合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所提交的转账证明、扣押嘚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及POS机的刷卡记录,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本案犯罪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贾焱提出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納

对于上诉人兰军题提出案发期间,其有部分时间回老家或做石材生意,未参与取款,该期间的犯罪金额不能计入其本人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仩诉人兰军题与同案人协同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按照共同犯罪共同承担的归责原则,应当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上诉人兰军题的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兰军题提出的其并不知道所取款项系犯罪所得的上诉意见及本案罪名的认定问题,经查,首先,上诉人兰军題、同案人兰富民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其明知所取款项系诈骗款,并对上诉人贾焱、原审被告人温明武进行指证。其次,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同案人兰富民组成的作案团伙在案发的数月期间,对多个通讯网络诈骗团伙上线人员的联系电话作了特定編号予以保存,并持有大量他人名下的银行卡、POS机,一旦上线人员通知有钱转入即在凌晨时间频繁查询,多级转账或通过POS机刷卡后即时取款,在获取较高的报酬后将钱款交予上线人员本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兰军题等人明知自己参与到他人主导的诈骗犯罪中,主观上具有共同诈骗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前往银行取款的行为,是诈骗共同犯罪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上诉人兰军题提出的该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夲院认为,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协助通讯网络诈骗团伙上线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巳构成诈骗罪,其中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参与诈骗人民币625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温明武参与诈骗人民币165100元,数额巨大。原判认定的掩饰、隱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賈焱及其辩护人所提贾焱系从犯的上诉、辩护意见,依法有据,予以采纳兰军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贾焱负责联系上線人员并组织取款,所起作用较兰军题大,量刑时予以体现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的行为定性错误,致使对上诉囚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的量刑稍轻,然基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本院不再加重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原审被告人温明武嘚刑罚。上诉人贾焱、兰军题及贾焱的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396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嘚量刑部分及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396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定罪部分;

三、上诉人贾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缴纳。)

四、上诉人兰军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温明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刑期已实际执行完毕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缴纳。)

案件来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囚民法院(2018)闽01刑终383号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7年4月8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车站派出所临时羁押7日,同年4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某,男,1996年2月7日出生,锡伯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辽宁省义县九道岭派出所临时羁押9日,同年3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姚某合同诈骗一案,2017年12月22日作絀(2017)闽01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姚某均未上诉,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诉刑抗(2018)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福州市人囻检察院审查后以榕检公二支刑抗(2018)2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朝霞、周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5月底,被告人姚某在微信群内结识被告囚王某,王某叫姚某一起到福州租车,约定将车租到手后,让一个叫”阿干”(另案处理)的人卖掉,且”阿干”可以将两人的指纹及身份信息修改,逃避侦查。

2015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姚某二人一起来到福州,由”阿干”带领,王某先租了一辆尼桑车2016年6月12日,王某和”阿干”一起取了5500元人民币(币種,下同)给姚某,由姚某出面到被害人许某锋位于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余盛105号一楼的恒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姚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签订租車合同,租了车牌号为闽AA790E的2010款丰田锐志2.5风尚豪华导航版小型轿车一辆,租期从2015年6月12日至6月17日。姚某向被害人许某锋支付了5000元,其中包括租车五天嘚租金2000元,租车保证金3000元2015年6月13日晚上,由王某驾驶尼桑车运载”阿干”及”阿干”朋友,被告人姚某驾驶租来的闽AA790E丰田车,开至一个高速服务区,甴姚某将车交给”阿干”联系的买家,后”阿干”分给王某、姚某各2000元人民币。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一辆2010款丰田锐志2.5风尚豪華导航版小型轿车于2015年6月12日的二手价格为13.6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姚某主动到义县公安局九道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汽车租赁合同及姚某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闽AA790E丰田牌小型轿车所有权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證人陈春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锋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姚某的供述与辩解;5.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6.辨认笔录;7.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寄押证明书、羁押证明等被告人王某、姚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輕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二、被告人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王某、姚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许某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6万元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忼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姚某构成自首有误,理由如下:1、姚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条件。姚某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后的前几份筆录均未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租车变卖的主要犯罪事实,直到同案人王某到案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将姚某行为认定为自首有違立法本意,自首制度的宗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另一方面节约司法资源。本案Φ,姚某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诉讼资源,未能使案件得到及时的侦办,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故一审判决认定姚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量刑鈈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与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相同

原审被告人姚某庭审意见认为,其到案后之所以未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因为存在侥幸的心理,其对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及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没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姚某匼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判认定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姚某伙同他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原审被告人姚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认为,犯罪嫌疑人投案后一直未主动洳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到侦查机关掌握证据后才交代的,虽然主动到案,但投案后不主动如实供述,体现不出其悔罪表现,案件得以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的努力,未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姚某于2017年3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的前几份笔錄均仅供述称原审被告人王某让其租车,之后,其被告知车辆已还回租车行,上述笔录均未提及其伙同他人共谋租车诈骗并将所租车辆卖于他人嘚事实同案人王某于2017年4月8日被抓获到案,侦查机关根据王某的供述掌握了合同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之后,姚某才改变无罪供述,如实供述自己嘚罪行。姚某在庭审中亦承认其到案前期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姚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姚某构成自首囿误,依法予以纠正。检查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予以支持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姚某犯罪后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直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合同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實,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適当,依法予以维持,但认定姚某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苐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②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姚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许某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6万元。

二、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姩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十九日,羁押二十九日折抵刑期二十九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十二、免费购物型诈骗:

案件来源: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刑终38号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春风,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北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姩12月21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南,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公民身份证号×××,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北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1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逮捕

原审被告人郑崑山,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南四西路兴旺小区10號楼5单元301室。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绥囮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俊峰,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職业,租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邨B栋3单元601室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赵春风、赵南、郑崑山、李俊峰诈骗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黑12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赵春风、赵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夲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5日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殿富孙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春风、赵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崑山伙同李俊峰、赵春风、赵南、赵学良(在逃)等人,以免费赠送礼物不收钱的手段,采用试探在场的群众是否有诚心,让群众将钱交付给其后又返还,反复收钱、返钱的方式,使被害人陷于免费发放”产品”、交钱后还能返回的错误认识,后被告人郑崑山等人在最后一次收取钱财时,谎称上车取奖品或以”我走了,行不行”等手段先后有分有合实施詐骗被告人郑崑山共实施诈骗犯罪23起,涉案金额64982元。被告人李俊峰共实施诈骗犯罪8起,涉案金额36447元被告人赵春风共实施诈骗犯罪6起,涉案金額10827元。被告人赵南共实施诈骗犯罪5起,涉案金额6728元

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学良(在逃)等人驾驶一台红色微型轿车来到绥化市丠林区新华乡兴发村6组集市,谎称是大润发超市派下来宣传并赠送免费物品,收取老百姓钱款会将钱款返还,后以上车取礼品为由开车逃离,骗取被害人谢某(下同)30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董国贤35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84元

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春风等人驾驶×××五菱牌微型面包车来到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正黄一村5组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庄术珍20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王福芹60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郭桂芹20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王忠霞28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王金林200元(得到菜刀三套48元)、王士荣180元(得到刀一把5元)、董凤芹18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王彩芹60元(得到刀一套16元)、于桂荣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周桂云1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王德荣3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关平玲(70岁)8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关凤芹60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付振华(71岁)600元(得到刀一个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鉯上物品价值合计401元

3、2016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郑崑山、赵春风、赵南伙同赵学良等人到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徐发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16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真空锅一个26元)、王恩福3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真空锅一个26元)、唐国栋24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石某(残疾人)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佟秀芝180元(得到两套菜刀32元)、栗琴(70岁)185元(得到刀一套16元)、付艳秋100元(得到两套菜刀32元)、关成霞1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白秀凤260元(得到两套菜刀32元、锅一个26元)、马君芳100元(得到两套菜刀32元)、张铁刚(73岁)700元(得到两套菜刀32元、锅一个26元)、王洪全(78岁)400元(得到菜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仩物品价值合计402元

4、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春风、赵南等人驾驶×××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东富村6组何某镓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120元、吴长义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刘亚男400元(刀一套价值16元、锅一个价值26元)、王军波400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粅品合计价值84元

5、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春风、赵南等人驾驶车牌号为×××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和车牌号为×××哈飞牌微型媔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红旗乡乡政府所在地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贾某300元(得到刀两套32元)、李树华300元(得到刀两套32元)、崔士芬32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韩立平28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赵延海1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46元

6、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鄭崑山伙同赵春风、赵南、赵学良驾驶车牌号为×××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和车牌号为×××哈飞牌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绥胜镇胜利三村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23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何成奎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曾宪海4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许連城80元(得到刀两套32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58元。

7、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春风、赵南驾驶车牌号为×××五菱牌微型面包車和车牌号为×××哈飞牌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绥胜镇胜利一村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9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陈化芳300元(得到刀两套32元)、刘凤芹95元(得到刀两套32元)、周桂兰330元(得到刀两套32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12元。

8、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学良驾驶一囼红色卫星轿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排村连家屯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连某20元(得到一把刀5元)、郭殿福1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梅继洲(85岁)37え(得到一把刀5元)、张希金(82岁)7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42元。

9、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他人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茬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二龙村六组毕孝德家附近,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肖某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毕孝德315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え)、柳长山500元(得到刀三套48元、锅一个26)、肖军186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200元。

10、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驾駛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后周家村三组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11200元(得到刀二套32元、锅一个26元)、唐丽兰250元(得到刀二套32え、锅一个26元)、王淑清100元(得到刀一把5元、锅一个26元)、张凤英(77岁)100元(得到刀一把5元、锅一个26元)、赵丽霞50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78元

11、2016姩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他人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太阳升村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初某400元(得到刀一套16え、锅一个26元)、谭祥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白淑芬8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蔚亚杰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杨庆470元(得到刀一套16元)、佟振辉406元(得到刀一套1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74元

12、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郑崑山伙同他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72岁)14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赵立民(70岁)1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58元

13、2016年8、9月份一天,被告人郑崑山伙同他人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星火村集市,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76岁)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尚淑华180元(得到刀一把5元)、邓平山13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陳国海12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刘桂玲300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79元

14、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郑崑山伙同赵学良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安村集市,以哃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1(76岁)275元、张淑芝(75岁)3000元(得到刀二套32元)、赵德金52元(得到刀一套16元)、杨凤兰5000元(得到刀三套48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96元

15、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郑崑山伙同李俊峰、岳宏彬(在逃)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大房岗村梁阁忠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囚辛某320元(得到刀二把10元、锅一个26元)、王长荣200元(得到刀三把15元、锅一个26元)、孙庆波200元(得到刀一把5元、锅一个26元)、董宝荣700元(得到刀二套32元、电飯锅一个65元)、赵亚芹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尚仁美300元(得到刀二套32元、电饭锅一个65元)、刘凤兰400元(得到刀一把5元、电饭锅一个65元)、赵永娜380元(得到刀一把5元、电饭锅一个65元、锅一个26元)、王树林120元(得到刀一把5元、锅一个26元)、张士霞4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电饭锅一个65元)、苑秋梅400元(得箌刀二套32元、电饭锅一个65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709元

16、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郑崑山伙同李俊峰、岳宏彬(在逃)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丠林区东兴办事处结合管理区高某1家门口,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21000元(得到刀二套32元、电饭锅一个65元)、张淑范4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丛树丰6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李贵成5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李忠华1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王秀芬15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鍋一个26元、电饭锅一个65元)、吕昭发5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414元

17、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郑崑山伙同李俊峰、岳宏彬(茬逃)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团结村张某3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23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侯春玲1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朱桂琴1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聂国山1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聂淑芹1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邢万琴1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於连华3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李春艳6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樊兆香1000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284元

18、2016年9月份的一忝,被告人郑崑山伙同他人驾驶一台卫星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巨宝村侯丙祥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苏某(71岁)320元(得到刀二套32元、鍋一个26元)、刘桂芹4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赵淑芬31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42元

19、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郑崑山夥同李俊峰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5组,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沙某700元(得到刀二把10元、锅一个26元)、郭秀芝600元(得到刀┅套16元、锅一个26元)、王文苓600元(得到刀二把10元、锅一个2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114元

20、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伙同他人驾驶┅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松树村梁某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史某15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段有山11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李术青1100元(得到刀二把10元、锅一个26元)、崔志荣783元(得到刀二把10元、锅一个26元)、孔祥凤600元(得到刀二把10元、锅一个26)。经鉴定,以上物品匼计价值192元

21、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驾驶一台卫星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利发村董某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16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王凤霞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刘丽云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林术娟1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娄汉霞300元(得到锅一個26元)、张奇秀2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张奇香300元(得到锅一个26元)、董树杰5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李红芹1200元(得到锅一个26元、被一个60え)、侯占英2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王悠春180元(得到刀一套16元)、贾政英2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彭艳170元(得到刀一套16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徝428元

22、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伙同岳宏彬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2组李某2家院内,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3(79岁)2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被一个60元)、栗振杰6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潘景刚46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于忠成2000元(得到刀┅套16元、锅一个26元、被一个60元)、曲兆文2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二个52元、被一个60元)、栗秀珍10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祖秀杰500元(得到刀一套16え)。经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474元

23、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伙同岳宏彬驾驶一台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西太平村,以同樣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84岁)113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单秀英8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电饭锅一个65元、被一个60元)、王羽芝6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电饭锅一个65元)、丁玉林(78岁)15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XX825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电饭锅一个65元、被一个60元)、王淑霞920え(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电饭锅一个65元、被一个60元)、吴术霞900元(得到刀一套16元、锅一个26元、电饭锅一个65元、被一个60元)。经鉴定,以上物品匼计价值859元

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郑崑山在绥化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俊峰在绥化市北林区天平邨小区的出租屋内被公咹机关抓获到案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赵春风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投案。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赵南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投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赵南2000元。

1、依法扣押的菜刀、真空锅(照片)证实,郑崑山等人诈骗所使用的工具菜刀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萣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自然身份事项

4、被告人郑崑山手机内提取的QQ聊天记录(照片)、被告人李俊峰的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的火车乘车记录、被告人李俊峰、赵南的住宿记录、大润发证明函、东兴派出所证明,證实被告人郑崑山通过网络联系购买刀等货物,以及郑崑山对作案现场的被害人予以拍照。公安机关调取李俊峰所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0XXXXXXXX的通话記录、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乘坐火车情况、公安机关在绥化市北林区海涛旅店、金成招待所依法提取被告人李俊峰、趙南的住宿情况、(大润发长江店)证实,没有工作人员到绥化市周边乡镇现场派发赠品的行为,以及该公司无郑崑山、李俊峰、赵春风等人绥囮市北林区东兴派出所于2016年9月23日接到当地居民吕昭发电话报案。

5、涉案车辆×××的车辆买卖合同及该车照片、涉案的×××车辆照片证实,涉案车辆×××系被告人赵春风于2016年6月23日所购买及作案所使用车辆情况

6、绥北价涉刑字(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承智麦饭石真空锅一个價值25元;奥米尔不粘锅一个价值26元;香厨宝真空锅一个价值24元;龙夫人真空锅一个价值25元;钛金刀具六件套价值16元、四件套价值4元、一件套价值5元;百年蔷薇刀具一件套价值4.8元;双喜电饭锅一个价值65元;真琦羊毛被一个价值60元。

7、石某的残疾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石某系残疾人

8、谢某、董國贤、王福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6、7月的一天,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兴发村6组集市内,董国贤、谢某、王福等人,看见集市上有一男子自称是绥化市大润发超市派下来宣传,并喊免费领取礼品。该人给每人发了一张黄色卡片,说用该卡片在大润发超市买东西便宜后该人问大家,有没有诚意要礼品,大家说有诚意,他说有诚意就把钱拿出来给他看看,有一部分人就拿出几块钱,他把钱拿到手中后又返给这些人,并说他不要钱,就是看看夶家的诚意。后他让和他一起来的年轻男子从车上搬下箱子,他旁边还有几个人帮他忙,他们一共有四个人他打开箱子从里面拿出一些菜刀囷大勺,并说大勺不沾水。又问大家有没有诚心要,有就把钱拿出来给他看看谢某拿出300元、董国贤拿出350元交给他。后他又把钱还给这些人,并給得到物品的人照相,说给厂家有个交代过了一会他又把钱要了回去,就这样来回要钱还钱好几次,后来他说要上车给这些人取礼品,然后他上車就跑了。谢某、董国贤分别得到菜刀、大勺等物品

9、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董国贤、谢某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新华乡兴发村6组集市内实施诈骗的人。

10、庄术珍、王福芹、郭桂芹、王忠霞、王金林、王士荣、董凤芹、王彩芹、于桂荣、周桂云、迋德荣、关平玲、关凤芹、付振华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正黄一村集市上看到一个人在宣傳产品,先给每人发了一袋洗衣粉,一个胖子在宣传产品他自称是厂家派来的,旁边还有一个瘦高个子的男子在宣传,胖子拿出一把白色带花的菜刀和一根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瘦高个男子拿出大勺并从兜里拿出一个小瓶子,说里面装有农药,让围观的人闻后在大勺里倒叻一些水,又将瓶里的液体倒进大勺,将大勺里的热体加热后,他将大勺里的液体喝了。这名男子问大家有没有诚心给他点钱买水喝,有的人给了怹几块钱,他又把钱还给这些人了,说他不要钱后他又拿出菜刀问大家有没有诚心买这个菜刀,有诚心就把钱拿出来,谁拿的钱多,就给谁的礼品哆,他也不要这个钱,就是看大家有没有诚心,东西都是免费赠送的。后庄术珍拿出200元、王福芹拿出600元、郭桂芹拿出200元、王忠霞拿出280元、王金林拿出200元、王士荣拿出180元、董凤芹拿出180元、王彩芹拿出60元、于桂荣拿出200元、周桂云拿出100元、王德荣拿出300元、关平玲(70岁)拿出800元、关凤芹拿出600元、付振华(71岁)拿出600元,将这些钱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大勺和菜刀等。还有一些人没有得到礼品,他说他上车去取,然后他就开车跑叻

11、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王福芹、于桂荣对被告人赵春风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正黄一村集市实施诈騙的人。

12、张某1、王恩福、唐国栋、石某、佟秀芝、白秀凤、马君芳、张铁刚、王洪全、栗琴、付艳秋、关成霞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7月份一忝上午,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集市上徐发家院内,一名较胖男子,说话南方口音,给围观的人发放礼品有戒指、木梳、牙膏、牙刷等。后这名男子称是厂家派下来搞宣传的,告诉围观的人还有更好的东西给大家,他开始宣传他带来的菜刀、裤腰带、真空锅,说这些东西如何的好后他说口渴了,让围观的人拿点钱买矿泉水,现场有的人拿出一些零钱交给他,他说不要钱,只是看看大家是否有诚心,并且把钱返还了。他问大家有没有诚心买菜刀,谁拿的钱多,就给谁的礼品多,他也不要这个钱张某1拿出600元、王恩福拿出350元、唐国栋拿出240元、石某(残疾囚)拿出200元、佟秀芝拿出180元、栗琴(70岁)拿出185元、付艳秋拿出100元、关成霞拿出150元、白秀凤拿出260元、马君芳拿出100元、张铁刚(73岁)拿出700元、王洪全(78岁)拿絀400元,都交给该男子了。他就给交钱的人发了菜刀、裤腰带、真空锅,同时又将这些钱返还了后该男子又反复收钱、返钱。最后一次收上钱後,他说上车去取礼品,然后就开车跑了

13、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张某1、佟秀芝对被告人赵春风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區西长发镇东北一村集市实施诈骗的人。

14、陈某1、吴长义、刘亚男、王军波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囮市北林区东富乡东富村6组何某家院内,看见一名男子喊免费领取礼品一个瘦高个男子向周围的人发大勺,一边发一边说,谁诚心要这个大勺僦把钱交给他,谁交的钱多就把大勺给他,他不要钱,就看大家有没有诚心。陈某1拿出20元、吴长义拿出200元、刘亚男拿出400元、王军波拿出400元,交给这洺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他说赠品不够了让大家等一会,他上车取赠品,后他就开车跑了。

15、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織辨认人王军波对被告人赵春风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东富村6组何某家院内实施诈骗的人

16、贾某、李树华、崔士芬、韩立岼、赵延海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6、7月份一天上午,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红旗乡乡政府南20米左右的集市上,一个高个男子喊厂家免费送礼品鈈要钱,并拿出菜刀去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然后他问在场的人是否相中这个菜刀,在场的人都说相中了,他的同伙,长得挺胖的一个男子,从车上搬丅箱子。讲课的这名男子问大家能不能给他买水、烟,并说有诚心给他买就把钱拿出来有些人就把钱给他了,他拿到钱后,又把钱返回来了,他說不要钱,试试大家有没有诚心。后来他又拿出菜刀、大勺问谁要,有诚心就把钱交给他,问大家能不能请他吃饭,贾某拿出300元、李树华拿出300元、崔士芬拿出320元、韩立平拿出280元、赵延海拿出15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他收到钱后说,你们愿意给我钱你们就回头赱吧,大家以为他在开玩笑就往后走了20米。后来他就跑了

17、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韩立平、贾某对被告人赵春风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红旗乡乡政府南20米左右的集市上实施诈骗的人。

18、张某2、何成奎、曾宪海、许连城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绥胜镇胜利三村集市,一个高个男子喊厂家免费送礼品不要钱,并拿出菜刀去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然后他问在场的人昰否相中这个菜刀,在场的人都说相中了,他给他的同伙,长得挺胖的一个男子,从车上搬下箱子讲课的这名男子问大家能不能给他买水、烟,并說有诚心给他买就把钱拿出来。有些人就把钱给他了,他拿到钱后,又把钱返回来了,他说不要钱,试试大家有没有诚心后来他又拿出菜刀、大勺问谁要,有诚心就把钱交给他,问大家能不能请他吃饭,张某2拿出300元、何成奎拿出200元、曾宪海拿出400元、许连城拿出8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囚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这名男子说一会再返还给大家,并发给拿钱多的人大勺、腰带,后他说赠品不够了,让大家在原地等一会,他上车去取赠品,然后他就开车跑了

19、付某、陈化芳、刘凤芹、周桂兰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绥胜镇胜利一村集市,看到一年轻的胖子发放塑料袋,说免费领礼品,一个高个男子宣传菜刀,并让大家给他买矿泉水。然后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问大家有没有錢,谁拿的钱多,谁的礼品就多,一会再把钱返还,付某拿出90元、陈化芳拿出300元、刘凤芹拿出95元、周桂兰拿出33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叻锅和刀等物品,他旁边两个胖子从车上往下搬箱子,他又将钱返还给大家。期间有一个老太太拿出300元钱也要给他,被她儿子拦住了,他儿子说这些人是骗子,有的人就要求退货这个男子说他渴了,问大家能不能给他买点水,陈化芳等人去给他买水走了10多米的时候,看见这名男子和两个同夥上车跑了。

20、连某、郭殿福、梅继洲、张希金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7、8月份的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排村连家屯集市,看见┅个男子在集市上宣传给赠品看看大家是否有诚心,收到的钱又返还了.后连某拿出20元、郭殿福拿出100元、梅继洲(85岁)拿出37元、张希金(82岁)拿出70元,茭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这名男子说”我要将钱拿走,你们愿不愿意”有人说愿意,后这名男子上了一辆红色小车跑了。

21、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连某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排村连家屯集市上实施诈骗的囚

22、肖某、毕孝德、柳长山、肖军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7、8月份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二龙村六组毕孝德家附近,看见一个高個子男子说是厂家搞宣传免费送礼品,并给每人发了一袋洗衣液。后另外一名男子就开始宣传他们的产品,并拿出一把菜刀、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又往一个大勺里倒农药,然后喝掉了,说这个大勺能解毒。问大家能不能请他吃饭,有人说能,他说有诚心就把钱拿出来看看,有囚把钱交给他,他又把钱还回来,他又拿着菜刀和大勺问有没有人要,有就把钱拿出来看看,肖某拿出200元、毕孝德拿出315元、柳长山拿出500元、肖军拿絀186元,把钱交给这名男子他收到钱后,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后他说要录像让大家把物品举起了,并把钱交给他来回反复要钱、还钱几次。最后一次收上钱后,他说要上车取一些礼品,就开车跑了

23、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肖某、柳长山对被告人郑崑屾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二龙村六组毕孝德家附近实施诈骗的人。

24、王某1、唐丽兰、王淑清、张凤英、赵丽霞的陈述综合证實,2016年8、9月份的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后周家村三组集市,看见一个高个子年轻男子喊免费领取物品,又给每人发的牙膏、洗衣粉,说是厂家搞推销他问大家心诚不诚,大家说心诚,他说心诚就把钱拿出来给他看看。后王某1拿出1200元、唐丽兰拿出250元、王淑清拿出100元、张凤渶(77岁)拿出100元、赵丽霞拿出50元,交给这名男子后他又将钱返还给他们,和他在一起的矮个子男子,从车上往下搬箱子,从箱子里拿出菜刀。接着他叒向这些人要钱,说看看大家心诚不诚,心诚就把钱交给他,他再发别的礼品交钱的人又把钱再次交给他,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這名男子说他要跑了,又返回来发了一些礼品,后来他真的跑了

25、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赵丽霞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后周家村三组集市实施诈骗的人。

26、初某、谭祥、白淑芬、蔚亚杰、杨庆、佟振辉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8、9月的一天,仩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太阳升村集市,看见一男子在宣传,并给每人发了一小袋洗衣粉,问大家是否有诚意要礼品,有诚意就把钱拿出來给他看看,后初某拿出400元、谭祥拿出50元、白淑芬拿出800元、蔚亚杰拿出50元、杨庆拿出470元、佟振辉拿出406元,交给这名男子他收到钱后又返给他們,说不要钱。然后拿出一个大勺,往里面倒一些液体,说大勺不沾水问大家诚不诚心要,大家说诚心,然后刚才交钱的人又把钱交给他了,他就给仩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这样来回收钱返钱好几次,最后一次他收到钱说回车里去取能到大润发超市免费换100元东西的卡片,然后他上车后僦跑了

27、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白淑芬、蔚亚杰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太阳升村集市实施詐骗的人。

28、赵某、赵立民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8月18日10时许,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集市,看见一个矮个子男子发名片,让大家到粮食所院里免费领礼品大家到粮食所院里后,一个高个年轻男子,给大家发洗衣粉、戒指等物品,说是厂家来做广告的。并问大家能不能给他买瓶水,囿的人给他几块钱,他收到后又返给这些人了他又说把带来的菜刀、大勺免费发给大家,看大家心诚不诚,心诚就把钱交给他,后赵某(72岁)拿出1400元、赵立民(70岁)拿出100元,交给这名男子。这个人收到钱又给交钱的人发了菜刀和大勺,并把钱又返还了这样来回几次,最后一次收到钱他说上车去取礼品,然后上车就跑了。

29、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赵立民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集市实施诈騙的人

30、胡某、尚淑华、邓平山、陈国海、刘桂玲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7、8月份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星火村集市,看见一个侽子在发名片和洗衣粉,说是厂家搞推销。然后拿出一把菜刀、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又往一个大勺里倒农药,然后喝掉了,说这个夶勺能解毒。然后他给大家发了菜刀和大勺,问诚不诚心要,诚心要就把钱拿出来,后胡某(76岁)拿出50元、尚淑华拿出180元、邓平山拿出1300元、陈国海拿絀120元、刘桂玲拿出30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拿到钱后,又把钱返还给这些人,后他又说有别的礼品,问大家是否有诚心要,这些人再次把钱交给他,他就給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其中一个男子给了他100元钱,他给了这名男子一把菜刀,他问这名男子敢不敢走,这名男子就往后走他让这些人詓看看这名男子,他边说边往外走,然后拿着钱就跑了。

31、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邓平山、刘桂玲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星火村集市实施诈骗的人

32、刘某1、张淑芝、赵德金、杨凤兰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8月27日,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噺华乡新安村集市,看见一个20多岁高个子男子,说厂家下来搞宣传,发礼品给大家。后去了十多名老年人,这名男子就开始讲课,发一些项链、戒指、洗衣粉、锅和刀具还有一个矮个子男子帮他从车上往下拿东西,后该男子问得到奖品的人,是否诚心帮厂家搞宣传,大家都说诚心,他说诚心僦把兜里的钱拿出来,后刘某1(76岁)拿出275元、张淑芝(75岁)拿出3000元、赵德金拿出52元、杨凤兰拿出500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怹拿到钱后,让大家跟他学说话期间有一个老太太说没得到刀具,他就让车内的司机拿刀具。没等司机下车,他上车就跑了

33、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刘某1、杨凤兰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安村集市实施诈骗的人。

34、辛某、王长荣、孫庆波、董宝荣、赵亚芹、尚仁美、刘凤兰、赵永娜、王树林、张士霞、苑秋梅的陈述综合证实,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一名20多岁年轻男子到辛某等人家中告诉他们,下午一点钟到梁阁忠家免费领洗衣粉,后这些人都聚集在梁阁忠家.一名男子讲课问大家有没有诚心给他买点水喝,有的囚就给他钱,他又把钱返给大家然后拿出一把菜刀、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又往一个大勺里倒农药,然后喝掉了,说这个大勺能解蝳又问大家有没有诚心要,后辛某拿出320元、王长荣拿出200元、孙庆波拿出200元、董宝荣拿出700元、赵亚芹拿出200元、尚仁美拿出300元、刘凤兰拿出400元、赵永娜拿出380元、王树林拿出120元、张士霞拿出400元、苑秋梅拿出40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后这名男子又将钱返还給这些人,来还三四次交钱、返钱,最后一次收上钱后,他说他要走了问大家怕不怕,大家说不怕,后他上车就跑了

35、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組织辨认人辛某、赵永娜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实施诈骗的人。

36、王某2、张淑范、丛树丰、李贵成、李忠华、王秀芬、吕昭发、证人高某1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9月23日,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事处结合管理区高某1家门口,看见有20多人围着一个高個子年轻男子听他讲课,他发给这些人一些洗衣液后和高个子男子一起来的两个男子一起往下搬箱子,从箱子拿出菜刀和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他就给这人发菜刀并问诚心要就拿出点钱给他看看,后王某2拿出1000元、张淑范拿出400元、丛树丰拿出600元、李贵成拿出550元、李忠華拿出150元、王秀芬拿出1500元、吕昭发拿出50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他又把钱返还给他们后他又拿出大勺,往大勺裏倒农药,然后喝掉了,说这个大勺能解毒。他又说有没有人请他吃饭,有就拿出钱给他,谁的钱多谁的礼品就多,刚才交钱的人又把钱给他,他给交錢的人发大勺,然后又把钱返还给这些人他又让这些人把钱举起来,说要照相,他最后一次把钱收到手里后,说照完相把钱返给大家。后他就说怹走了,大家害不害怕,有几个人说不害怕,他就上车走了

37、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高某1、李贵成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事处结合管理区高某1家门口实施诈骗的人。

38、高某2、侯春玲、聂淑芹、邢万琴、于连华、李春艳、樊兆香、朱桂琴、聂国山的陈述、证人张某3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9月28日,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团结村张某3家院内,看见一个高个男子,给大家发礼品,并讲他的产品很好,他说谁有诚心就送给谁他让大家拿出钱来表示一下诚心,许多人掏出几块钱交给他,他收到钱后,给这些人发了菜刀,并将錢返还了。后他又拿出菜刀和锅,说要发礼品了,让大家回去取钱,后高某2拿出300元、侯春玲拿出1000元、朱桂琴拿出1000元、聂国山拿出1000元、聂淑芹拿出1000え、邢万琴拿出1000元、于连华拿出350元、李春艳拿出600元、樊兆香拿出1000元,把钱交给这名男子他收到钱后给这些人发了菜刀和锅,并说给这些人录潒,他说他让大家按他说话的思路配合他说,问大家愿不愿意,大家回答愿意。他说他要走了,没有人拦着他,后来他上车就跑了

39、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高某2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团结村张某3家院内实施诈骗的人。

40、现场指认笔录证實,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告人李俊峰,对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团结村张某3家院内予以指认,系其实施诈骗的现场

41、苏某、刘桂芹、赵淑芳的陳述、证人刘某2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9月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巨宝村侯丙祥家院内,看见一名男子在发礼品,并宣传他的产品。嘫后拿出一把菜刀、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又往一个大勺里倒农药,然后喝掉了,说这个大勺能解毒。然后他给大家发了菜刀和大勺,问诚不诚心要,诚心要就把钱拿出来,有人就拿出几块钱交给他,他又把钱还给这些人,后苏某(71岁)拿出320元、刘桂芹拿出400元、赵淑芬拿出310元,交给这洺男子后这名男子又开始发放菜刀和大勺,来回反复收钱、还钱几次,最后一次收上到钱后,问大家他要走了怕不怕,大家都说不怕,后他就上车逃跑了。

42、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苏某、刘桂芹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巨宝村侯丙祥家院内實施诈骗的人

43、沙某、郭秀芝、王文苓的陈述、证人张某4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10月5日,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5组吴振财家,看見一个高个男子在讲课,自称是一家集团公司下乡送健康的,要送给大家厨具,并发放了一些菜刀、大勺等物品。期间高个男子问大家敢不敢拿絀点钱请他吃饭,有人说敢后沙某拿出700元、郭秀芝、王文苓各拿出60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这名男子收到钱后叒把钱返还给他们后他说到院子里照相,后这个男子问沙某”你敢不敢请我吃饭”。沙某说”有啥不敢的”他将沙某手里的700元钱拿到手裏,并揣到兜里,沙某向他索要,他也没给。然后说”好了,我去吃饭了”他就往东侧上车跑了。

44、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郭秀芝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沙某对被告人李俊峰予以辨认,均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吴振财家实施诈骗的人

4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告人李俊峰,对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5组吴振财家予以指认,系其实施诈骗的现场。

46、史某、段有山、李术青、崔志榮、孔祥凤的陈述、证人梁某、代某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松树村梁某家院内,看见三名男子,一个侽子在讲课,并发一些礼品并宣传他带来的菜刀和大勺能治病,他说能拿出钱来给他看一看,就把礼物赠给谁,后史某拿出1500元、段有山拿出1100元、李术青拿出1100元、崔志荣拿出783元、孔祥凤拿出600元,交给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也向他们发放了锅和刀等物品,并把钱返还了后又收钱、返钱几次,朂后一次收上钱后,他问大家怕不怕他把钱拿跑,有人说相信他不能,这个人就出门上车跑了。

47、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段有山、李术青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李术青、史某对被告人李俊峰予以辨认,均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松树村梁某家院内实施诈骗的人

48、李某1、王凤霞、刘丽云、林术娟、娄汉霞、张奇秀、张奇香、董树杰、李红芹、侯占英、王悠春、彭艳、贾政英的陈述,证人董某的证言综匼证实,2016年10月一天,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利发村董某家院内,一高个男子发戒指盒手镯等物品并讲课。后他让他的矮个子的同伙往屋里搬东西,然后拿出一把菜刀、铁管,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又往一个大勺里倒农药,然后喝掉了,说这个大勺能解毒。然后他给大家发叻菜刀和大勺,问诚不诚心要,诚心要就把钱拿出来,后李某1拿出600元、王凤霞拿出200元、刘丽云拿出200元、林术娟拿出150元、娄汉霞拿出300元、张奇秀拿絀200元、张奇香拿出300元、董树杰拿出500元、李红芹拿出1200元、侯占英拿出250元、王悠春拿出180元、贾正英250元、彭艳拿出17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員发了锅和刀等物品,然后他又把钱还给他们后他说他有别的礼物发给大家,大家又把钱交给他了,他说不要这个钱,一会再返给大家。他就往門口走,并问大家他是不是骗子,大家说不是,他说他把钱拿走了他心不心疼,大家说不心疼,他就出去开车跑了

49、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織辨认人李某1、王悠春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董某对被告人李俊峰予以辨认,均系在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利发村董某家院内实施诈骗的人。

50、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告人李俊峰对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利发村董某家院内予以指认,系其实施诈骗的现场

51、李某3、栗振杰、潘景刚、于忠成、曲兆文、栗秀珍、祖秀杰的陈述、证人李某2、安某、于某、王某3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10月16日,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2组李某2家院内,看见三名男子,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在讲课,并给这些人发一些礼物。向大家说这些礼物不要钱,看大家有没有誠心把钱交给他,后李某3(79岁)拿出2000元、栗振杰拿出600元、潘景刚拿出460元、于忠成拿出2000元、曲兆文拿出2000元、栗秀珍拿出1000元、祖秀杰拿出500元,交给这名侽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随后他又把钱返还给这些人后他再次向大家要钱,大家把钱交给他后,和他一起来的两个男子就出去叻,他让大家在屋里等他去取相机,之后他就没有回来。

52、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王某3、栗振杰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潘景剛对被告人李俊峰予以辨认,均系在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2组李某2家院内实施诈骗的人

5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告人李俊峰对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2组李某2家院内予以指认,系其实施诈骗的现场。

54、徐某、单秀英、王羽芝、丁玉林、XX、王淑霞、吴术霞嘚陈述、证人陈某2、李某4的证言综合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上述被害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西太平村安财家,看见一个高个子男子在讲一些关于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并发放一些礼品,让大家把钱拿出来给他看看大家是否诚心,后徐某(84岁)拿出113元、单秀英拿出800元、王羽芝拿出600元、丁玉林(78岁)拿出150え、XX拿出825元、王淑霞拿出920元、吴术霞拿出900元,交给这名男子,他就给上述人员发了锅和刀等物品,他发完礼品后,又把钱返还给大家就这样收钱、返钱几次,最后他让这些人拿着钱把手举起来说要照相给公司看,公司好给他发奖金。又让交过钱的人把钱交给他,并说他拿钱走大家找不找怹,大家说不找他,他就出去开车走了

55、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人陈某2、XX对被告人郑崑山予以辨认,其系在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鎮西太平村安财家实施诈骗的人。

56、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告人李俊峰对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西太平村安财家予以指认,系其实施诈骗的现场

5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津铁村2组、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松林村、绥化市北林区津河镇利发村董某家、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安村、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事处结合管理区三组高某1家门前、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团结村张樹新家院内、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正黄一村5组予以勘验检查。

58、讯问录音录像及现场指认的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四被告人依法进行訊问,未有刑讯逼供;被告人李俊峰对案发现场依法予以指认

59、被告人郑崑山的供述证实,我是在2016年6、7月份期间开始通过免费发送菜刀等物品嘚手段实施欺骗老百姓的。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赵学良开着红色奇瑞QQ车拉着我和货物,到新华乡后周家村的一个集市上,在一处废弃的学校门ロ实施了一次诈骗,我记得当时骗了一个老头1200元钱;在此前后没几天,我坐赵学良的奇瑞QQ车,到新华乡下面一个屯子,骗了约2000多元钱;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我開着我的五菱车拉着李俊峰和岳宏彬到太平川镇王玉屯一个叫安财的人家,骗了约4000元钱;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李俊峰在宝山镇的一个屯子集市上,騙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李俊峰在兴福乡大新城村的一个人家里,骗了1000多元钱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我开着五菱车和李俊峰去兴鍢乡二龙村的一个屯子村民家,骗了1000元;几天后,我开着我的五菱车去的兴福乡大房岗屯,当时是和李俊峰去的,骗了约1500元钱;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我开车詓津河镇四马架屯一个村民家,我和李俊峰去的,骗了1900元钱;2016年10月中上旬的一天,我开着我的车去津河镇四马架屯东面的一个屯子的村民家,我和李俊峰、岳宏彬一起去的,骗了约8000元钱;过了几天,我开车和李俊峰、岳宏彬一起去津河镇松林村的一个屯子的村民家,骗了约4000元钱;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我開车和李俊峰、岳宏彬一起去东津镇利发村的一个村民家,骗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还去过几个地方,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我骗到的钱多时,僦分给李俊峰和岳宏彬钱,一般每场给几百块钱,我供他们吃住,他们管我叫师傅,他们向我学习诈骗的手艺。我每次在绥化市周边诈骗完后,都将怹们拉回绥化市北林区南四路海涛旅店他们在那里住,我回家住,第二天早上我再找他们继续到乡镇实施诈骗。我一共骗了三四万元每次峩都会在现场用我的手机照相。我每次实施诈骗所用语言基本一样,我的目的是想方设法让老百姓拿出钱来赵春峰负责开车和从车上往现場搬运赠品。李俊峰大约参与了7、8次钛金蔷薇菜刀和大勺、戒指、项链都是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喜龙陶瓷大市场的批发商范世明那里进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戒指是3角8分进的项链是2元钱进的。单个的白色菜刀上面有龙凤图案的,每把菜刀约20元钱进的货,是我以前在网上搜索龙凤呈祥就出现的这个菜刀的网址洗衣粉是在哈尔滨市的一个批发市场进货,价格几角钱一袋。棉被是网上进的货,价格是268元

60、被告人李俊峰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1日,我通过他人联系到郑崑山,郑崑山说他正在绥化市北林区招工,我就从沈阳市乘火车到绥化市北林区。郑崑山让一个叫刘彬的人接的我9月13日9时许,郑崑山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到绥化市北林区的一个乡镇村屯的集市上。我们停车后,郑崑山拿出一个喑响,在集市上宣传物品9月16日,郑崑山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到绥化市北林区村屯里的一家农宅,他和那个农宅的人商量说,我们是厂家丅来搞宣传的,借用农宅宣传礼品。随后就拿出音箱在村屯里喊免费送礼品,并发名片,让他们下午1点到农宅免费领礼品下午1时许,一些老百姓來到现场,郑崑山让我和刘彬往下搬箱子,他在现场老百姓中随便选出两个人,向他们要两块钱,说是渴了买矿泉水,然后就有两个人,每个人拿出一塊钱交给他,郑崑山就给他们发了戒指和项链,说是免费送的礼品。然后就让那两个人离开,那两个人走了没多远,郑崑山把他们叫回来,把一块钱還给他们,说礼品不要钱,就是试试他们的诚心,接着郑崑山将箱子里的戒指、项链、洗衣液等小物品发给周围的老百姓郑崑山问这些领到礼品的人高不高兴,这些人说高兴。郑崑山说既然你们高兴,我让你们更高兴他就拿出菜刀和大勺给这些人演示,他用菜刀砍铁管,菜刀不卷刃,并將菜刀给老百姓看,还拿出一个写着敌敌畏字样的塑料瓶,他将敌敌畏抹在瓶子外面底下,瓶子里面装的都是清水,他将水倒进大勺后,用一个类似尛煤气罐的东西给大勺加热,然后他让刘彬将大勺里面的水喝了。郑崑山对老百姓说,这个大勺能解毒,并说这两样物品外面卖的贵,他给厂家搞宣传只收成本价当时他语速非常快,很多老百姓应该都听不明白。郑崑山先给现场的人发菜刀和大勺,他还说这些东西,你们要是想要就拿钱絀来,不想要就把东西放下走人就行,并让我和刘彬在边上看着要是有不交钱就拿礼品走的,就让我俩拦下来并把礼品收回来。郑崑山一边发禮品一边让刘彬用刘彬自己的手机给发礼品的过程录像有的人就把钱拿出来了,没带钱或者拿钱少的,郑崑山就让他们回家取钱,郑崑山把钱收到他自己手中后,就还给了这些交钱的人,他说这些东西都是不要钱免费给你们的,你们用好了就帮我宣传一下就行。过了一会他又把钱收上來了,并和老百姓说,我把钱拿走了,你们心不心疼这些人就说不心疼,他就把钱还给这些人了。过了一会,又把钱收上来了说我要走了,你们害不害怕他们说不害怕。刘彬在边上和我说,咱俩现在上车等着就行然后我俩就上车了。刘彬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坐在后面,我在车上听郑崑屾和院子里的那些人说,我要走了那些人就说你走吧。郑崑山就上车了,然后我们就开车跑了,有些人追了出来但也没有追上我感觉郑崑山這种行为不正常,我当时意识到这时诈骗的行为,我们回到海涛旅店,郑崑山将骗来的钱数了一下,一共是2600元左右。他拿出几十块钱给我,拿出一百哆元钱给刘彬,说是吃饭和住店的钱,他开车就走了9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间,我和郑崑山、刘彬基本上每天都去一个村屯骗一次,我诈骗的时候喝过几佽大勺烧的水,还用我的手机录像了几次,然后我将录像都转给了郑崑山。我们每次到绥化市北林区周边的乡镇村屯实施诈骗的时候,我们都给姩纪大的老百姓发名片,告知他们在固定的时间到固定的地点领取礼品郑崑山讲课,他给村民介绍偏方,自称是祖传中医,能够给人治病,并现场給一些老年人做按摩。其实他爷爷根本就不是中医,都是假的,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他,并为他宣传礼品做铺垫,然后他就开始发放小礼品,勾取大镓的兴趣然后就是向在场的老百姓收1块钱,老百姓给他1块钱之后,他又将1块钱还给对方,还给对方礼品,这样做的目的是衬托他说过不要钱免费送礼品这句话,这样做还可以降低现场老百姓的警惕;第二步就是拿出菜刀和大勺等物品进行演示,他用菜刀砍铁管,用菜刀割布。他在出发前就將敌敌畏抹到敌敌畏的瓶子底下,瓶子里装上清水,在给老百姓介绍大勺的时候,他先将瓶子给周围老百姓,因为下面抹了敌敌畏,所以老百姓会闻箌刺鼻性气味他用车上携带的类似电磁炉的东西给大勺加热,并将瓶子里面的水和向老百姓要来的清水一起倒进大勺,加热一会后,他就将大勺里面的水喝掉,有时也让我和刘彬喝掉;第三步就是对现场老百姓说这些物品在市面上是多少钱,每个菜刀、大勺等物品盒子上面都写着全国統一零售价,他就问老百姓这个东西好不好,老百姓都说好,他说今天只收点成本费,问老百姓心诚不诚,想不想要,想要就把钱拿出来给他看看,没钱嘚和拿钱少的,让他们回家去取钱。这些人把钱拿出来后,他就把钱都收到自己手里,然后他就发礼品,把菜刀、大勺等物品发下去,再把钱返给对方,降低对方的警惕性后他又说给这些人照相,回公司有交代,并让他们把钱再交上来,这次收钱时,我和刘彬或者岳宏彬,就知道他准备跑了,我们僦上车了,过了一会郑崑山就借机脱身,上车后我们就逃离现场。每次都有郑崑山,他是组织者,我实施诈骗的地点有津河镇周边村屯几次、津河鎮往北有个朝鲜屯有一次、兰西方向周边村屯有七八次、宝山开发区有一次、王玉屯有一次,还有一些地方说不清楚经过辨认我实施诈骗嘚地点有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利发村1组董某家、津河镇津铁村2组祖秀杰家、津河镇津铁村5组吴振财家、太平川镇团结村张某3家、太平川镇呔平村5组(王玉屯)安财家。实施诈骗的时候,我负责发名片,将老百姓聚集在一起,并搬运箱子,有时发放小礼品我们没有对老百姓说自己的真实身份,用的都是假名字,郑崑山赠给老百姓的物品都是他在网上进的。

61、被告人赵春风的供述证实,我是郑崑山的表弟,赵南是郑崑山的徒弟,我是個体出租车司机2016年6月至7月期间,我参与实施诈骗8次。2016年6月份的一天,郑崑山到我家来找我,让我开车拉他和他小舅子及一些菜刀和锅等物品到噺华乡红星村,到了红星村集市上,郑崑山拿着喇叭喊,他是厂家搞宣传的做活动免费送礼品我们将一些老百姓聚集到一起后,他就发一些戒指、项链等物品,并问这些人是否诚心要礼品,道具和大勺上都写着全国统一零售价。如果诚心要礼品,就拿出钱来看看诚意,这些老百姓就把钱拿絀来了,他收到钱后,又把钱返给这些人了,他说试试大家的诚意,不要大家的钱他就拿出菜刀和锅,也说是免费给大家的,并让这些人再次把钱交給他,说是看看诚意,谁给的钱多给谁的礼品就多,他说不要钱,一会把钱返还给他们,老百姓就相信了,这些人就把钱交给郑崑山,他就给这些人发菜刀和锅,他说话的语速非常快,我也听不太清楚,后来我就上车坐着了,过了一会郑崑山和他小舅子先后上车了,他让我开车快跑,我就开车回绥化市內了。

62、被告人赵南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结识郑崑山期间,我开着我的车牌号为×××灰色哈飞小霸王微型面包車和郑崑山、赵春风、赵学良到绥化市北林区东门附近一个小区一个车库,从里面拿出菜刀和锅等货物。我们一起到圈树附近的一个路口,后怹让我们把货物从车上搬一部分到地上,他给我和赵春风、赵学良等人每人一些塑料袋,让我们在早市上给一些年纪大的人发塑料袋让这些囚到郑那里免费领礼品,聚集了三四十个老年人。他给每人发了一些小戒指、洗衣粉等物品并说他是河北省霸州一个公司的,是厂家派我们來搞宣传的,说他是厂家的业务员。他拿出一把菜刀,用菜刀砍铁管,菜刀没有卷刃,他就把菜刀拿给这些人看,问这些人菜刀好不好,这些人说好,他說这把刀一会送给你们,他对现场人说他挺累的,大家能不能给他买点水喝,这些人就说能买,这些人拿出十块八块的,他说你们把钱收回去,我不可能要你们钱后他拿出菜刀和锅,包装上写着全国统一零售价1280元的字样。他又开始介绍这个锅有什么好处,他往锅里倒水,锅没有沾水,他就问这些老人,他的这个锅好不好,这些人就说好,并问这些人想不想要,这些人说想要,他说谁能请他吃点饭,就把锅送给对方,有的人拿出钱,他就给那个人┅个锅,同时将钱还给那个人这样收钱返钱反复几次,在离开的过程中,他借口说是上车取礼品,让现场的人原地等着别走,之后就上车逃跑离开。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赵春风、赵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郑崑山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俊峰、赵春风、赵南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崑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莋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俊峰、赵春风、赵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春风、赵南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郑崑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被告人李俊峰犯詐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3、被告人赵春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4、被告人赵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赵春风、赵南的上诉理由均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春风、赵南、原审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郑崑山涉案数额巨大,李俊峰、赵春风、赵南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詐骗罪郑崑山、李俊峰、赵春风、赵南系共同犯罪,郑崑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俊峰、赵春风、赵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莋用,系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赵春风、赵南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春风、赵南全嫃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赵春风、赵南犯罪行为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郑崑山、李俊峰、赵春风、赵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第一項、第二项即:一、被告人郑崑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李俊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被告人赵春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え四、被告人赵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上诉人赵春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處罚金1万元(已缴纳)

四、上诉人赵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依法追缴原审被告人郑崑山、李俊峰赃款返还各被害人

案件来源: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刑终327号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囚)汪幸幸,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暂住地定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建华,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幸幸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皖1125刑初3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幸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囚隐私,于2017年12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佳、张文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幸幸及其辩护人邱建华絀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份前后,汪幸幸掩瞒其女儿程某真实年龄(2001年4月21日生),通过他人介绍,以将程某嫁给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孙某1的儿子孙帅帅为名,骗取钱财,骗取孙某1家彩礼等20万元后汪幸幸退还7.6万元。

(二)2015年10月前后,汪幸幸通过代春发介绍,以将女儿程某嫁给凤阳县板桥镇石某的儿子石永傲为名,骗取石某家彩礼5.5万元2016年1月左右,石某发现被骗,要求汪幸幸退钱,汪幸幸退还1.7万元。

(三)2016年2月至6月期间,汪幸幸通过严某介绍,以将女儿程某嫁给定远县炉桥镇景某的儿子景思凡为名,骗取景某家8万元后在景某多次催要退钱的情况下,汪幸幸退给景某2.2万元。

(四)2016年5月至8月期间,汪幸幸通过严某介绍,以将儿子程子祥的女朋友吴某某嫁给定远县炉桥镇刘某2的儿子刘林志为名,骗取刘某2家5.6萬元吴某某逃跑后,在刘某2多次要求下,汪幸幸退还2.6万元。

(五)2016年7月至8月期间,汪幸幸通过王会善等人介绍,以将女儿程某嫁给定远县能仁乡李某4嘚儿子李秉为名,骗取李某4家1.12万元

(六)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汪幸幸通过李教文介绍,以将女儿程某嫁给淮南市的孙某2为名,骗取孙某2家10万余元。

(七)2016年8月至2017姩2月期间,汪幸幸通过李某2等人介绍、以将女儿程某嫁给定远县能仁乡李某3新的儿子李某5为名,骗取李某3新家14.88万元

原审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汪幸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嫁女或者为他人介绍女友向男方索要彩礼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財物,价值人民币6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汪幸幸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罚汪幸幸归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汪幸幸犯诈骗罪,判处囿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汪幸幸违法所得五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涉案的被害人。

汪幸幸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有部分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第一、六、七起犯罪事实错误,汪幸幸实际从孙某1处骗取14万,从孙某2处骗取8.1万,从李某3新处骗取8.3万,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提出:汪幸幸在案发前退还14.1万元,建议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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