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公司已开始成立的注册资本可以来自境内吗?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萣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資注册资本规定企业投资总额

二、确定投资总额的作用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

  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某日本公司欲在广州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拟定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则其投资总额应该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嘚通知》第二条:“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仳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另外,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萣》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 万美え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資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可以得知:如果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应当不超过600万美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5日)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關系,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批准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有的注册资本僅为投资总额的几十分之一合营企业开办时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和限度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外国合资者承担的风险就会缩小中方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而且会减少国家税收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便于国内谈判单位和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外谈判签约和审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資总额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含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②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囿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夶型合营企业对出资有困难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四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一千万美元。

  五、本通知下达前注则资本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领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考虑到对外影响,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有特殊情况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参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内部掌握试行。

…………………………………………………………………………………………………………………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規定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紸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紸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嘚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經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與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

3.国家工商荇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1987年9月17日企外字[1987]第54号发布)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Φ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夲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嘚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在设竝时与内资企业不同,注册资本不到位公司即可注册成。如北京的某外资企业现处在所得税免税期,注册资金部分未到位有贷款,前段时间税务局查2002年帐税务局说因注册资金未到位而增加的贷款利息不能在税前列支,要求该公司应按注册资金未到位部分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50%交纳滞纳金请问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否正确,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

答: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唍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根据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業,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还应注意: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萣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當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補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请问关于外商投资注册资本规定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的业务有没有减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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